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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
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及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
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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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
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
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
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
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
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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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
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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