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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
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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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
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
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
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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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
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
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
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
议。

    第九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订制度。起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二)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
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
注投资者、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整合投资者所需信
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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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
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
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八)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
刷、寄送工作。

    (九)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十)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公司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其他内容。

    (十四)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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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
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
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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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同时建立投
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寻;按月汇总投资
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
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
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
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企业文化建设;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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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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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
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
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
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证券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
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
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
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
配合。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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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应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对外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
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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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会议记录等文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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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
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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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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