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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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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
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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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
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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