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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5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04 月 24 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诺思格(北京)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
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是在确保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
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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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及时披露的原则,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相匹配,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
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
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
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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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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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韩慧                    李洪                   杨璐




                                                   2023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