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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趣睡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2-08-11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睡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
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信息

公司名称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Qus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李勇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趣睡有限设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22 日


                                          3-1-3-1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2019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时间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268 号 1 栋 7 楼
注册地址
                       8号
控股股东               李勇
实际控制人             李勇
行业分类               C21 家具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
                       无
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2、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品质易安装家具、家纺等家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以外包
生产方式实现)与销售。自 2014 年成立以来,即定位基于对中国广大年轻中产人群消
费需求的理解,通过自主研发及深度供应链管理,以场景逻辑扩展产品品类,为年轻中
产消费者提供卧室及客厅家居产品的解决方案。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家具、家纺两大类别。家具类别主要包括软体家具与木质家具,
其中软体家具包括床垫、沙发、软床等产品;木质家具包括实木床、实木茶几、实木组
合柜、实木餐桌椅、实木床头柜等产品。家纺类别主要包括枕头、被子、床褥、四件套
等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类别有所扩充。

    公司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应用广泛,涵盖床垫、床架床具、枕头、沙发等
主要产品系列。床垫产品方面,公司系国内厂商中较早大范围使用和掌握床垫压缩打卷
技术的品牌,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床架床具方面,公司产品无需任何工具;安装后牢固
稳定,解决家具行业痛点,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枕头产品方面,公司通过对枕头结构的
设计及对枕芯主体和多层调节垫的调整,旨在提升枕头的舒适程度,处于行业领先;沙
发产品方面,公司产品包装体积小,无需任何工具即方便安装且结构稳定,并通过结构
优化和细节的改善,提升沙发的减震和承重能力,同时提高了沙发的坐感舒适性,技术
处于行业领先。

    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近年来公司持续保持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获授权专利 194 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 144 项,外观设计
专利 50 项。

    3、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3-1-3-2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7,151.69                     50,730.76                46,890.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3,179.19                     36,304.89                29,433.18
的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率                        24.45%                        28.44%                   37.23%
营业收入                        47,269.62                     47,861.16                55,218.45
净利润                            6,845.51                     6,787.95                 7,392.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6,845.51                     6,787.95                 7,392.98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5,665.15                     5,308.26                 6,260.97
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2.28                          2.26                     2.46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2.28                          2.26                     2.46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7.22%                        20.64%                   28.22%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7,020.87                    16,484.63                34,112.25
金流量净额
现金分红(万元)                          -                             -               1,638.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
                                    1.70%                        1.28%                    1.14%
入的比例

    4、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公司自创立之初即以“科技立业”为愿景,在产品研发中融入科技创新元素,强调
产品的科技属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获授权专利 194 项。公司的核心技
术由公司研发团队开发并掌握,不依赖任何单一人员,公司通过申请商标、专利、与员
工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等多种手段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技术管理
制度。此外,公司所有产品均采用外包生产模式,公司产品的技术资料、工艺设计细节
参数等涉密资料存在提供给生产工厂的情形。为防止技术泄密,公司在与生产工厂签订
业务合同时约定了保密条款以及泄密、侵权责任的追究补偿条款。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管理难度的增加,如果保密措施执行不力,则公司的核
心技术和技术资料存在泄密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出现泄密的情形,将可能对
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1-3-3
    (2)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下滑风险

    公司主要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高性价比和安全舒适的家居产品。公司产品的市场
销售情况与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习惯及消费水平紧密相关。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
变化、实体经济增长波动或放缓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产生影响。如果公司未能及
时有效对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进行积极应对,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收入和
利润出现下降。

    2)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的产品降价及公司增速放缓风险

    近年来中国家具家纺市场发展迅速,众多现有大型公司、国内自主创新品牌公司在
该领域的投入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行业集中度提升迹象尚不明显。提升
创新能力,紧跟消费潮流,设计、生产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是取得产品优势、占据市
场份额的重要因素。若公司不能保持较强的创新能力并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可能面临较
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尽管公司自成立以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市场竞争加剧对公司是否能以过往速度
持续增长带来挑战,并使公司产品存在降价可能。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压
缩新产品上线周期,公司产品可能存在降价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放缓,压缩公
司利润空间。

    3)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线上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受到线上销售模式的影响,年中促销、
“双十一”、“双十二”等线上促销活动时期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会大幅增加,导致公
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在年内存在着一定的波动。

    随着销售淡旺季的波动,公司对市场需求的预期及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计划和协调
是否适当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若不能对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期和计划、
及时应对需求的波动,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销售的季节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4)产品模仿风险

    家具家纺产品外观直观且存在同质性。公司在研发设计新产品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3-1-3-4
物力成本,但公司产品在面市后有可能在短期内被他人仿制仿冒,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
品牌形象以及公司利益。

    5)外包生产风险

    公司所有产品均采取外包生产方式,有助于公司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集中力量于产品研发创新。尽管公司与多家外包厂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以分散风险,
但未来产品生产成本的波动及外包厂商的产能、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
展造成影响。

    6)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自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国内及全球范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对物流、
生产、消费等经济活动造成冲击,我国家居行业和电商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尽
管国内疫情逐步缓解,但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我国当
前的防疫成效可能不能持续或出现疫情反弹,公司若不能进一步创新产品品类、拓展销
售渠道,降低疫情对自身经营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7)公司与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合作持续性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均为公司的前
五大客户,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小米集
团为公司关联方,现持有发行人 12.0055%股份;京东集团之关联方京东数科为公司股
东,现持有发行人 2.4713%股份。截至目前,公司与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合作稳定。其
中,报告期内公司为减少关联交易降低对小米集团销售并扩展其他销售渠道,且自 2019
年起 B2B2C 模式下小米商城减少对非米家系列产品的采购,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对小米
商城的销售收入呈现一定幅度下降。B2C 模式下报告期内通过小米有品和京东商城实现
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58.46%、57.45%和 48.61%,维持相对稳定但较高比例水平。如果未
来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减少向公司的采购或其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调整,或是公司通过小
米集团和京东集团的销量下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能保持稳定或增长,抑或由于其他因
素导致公司与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之间的合作减少,将可能使得公司通过小米集团和京
东集团营运平台实现收入下降或无法实现收入,可能导致公司与小米集团和京东集团的
合作不可持续,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1-3-5
    8)竞争优势可持续性风险

    尽管发行人在产品品类、销售渠道及品牌形象等方面进行持续投入与提升,以维持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但未来仍有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产品、销售和品牌等方面
的竞争优势无法持续。首先,若发行人无法持续保持技术和设计创新以及持续洞察消费
趋势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新推出的新产品不受市场欢迎,从而对发
行人未来产品迭代造成不利影响;其次,若发行人不能尽快研发并推出更多层次的产品,
加快其他境内线上渠道的布局,或者境外销售渠道拓展计划由于产品定位、市场变化或
者疫情等不确定因素未能如期推进或推进效果不佳,发行人将可能无法实现收入的持续
增长和业绩的继续提升;最后,若发行人品牌形象因产品质量、消费者投诉处置不当等
因素受损,将可能对发行人全渠道销售和长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销售渠道集中度较高及主要运营平台单一风险

    公司作为最早与小米系列平台合作的品牌方之一,一直通过直接向小米集团销售产
品以及在开放电商平台小米有品进行自主销售的模式与小米集团合作。报告期内,公司
来自小米系列平台的收入分别为 41,785.71 万元、32,743.51 万元和 29,020.89 万元,收
入占比分别为 75.69%、68.43%和 61.41%。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小米系列平台实现的销售占比有所下降,但现阶段公司主要
运营平台仍为小米系列平台,运营平台相对单一。如果未来小米系列平台自身经营的稳
定性或业务模式、平台管理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公司不能及时作出调整,则可能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款项安全性风险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03.61 万元、
4,084.28 万元和 4,131.79 万元,占各年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8.11%、8.05%和 7.23%。
公司目前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度较高,款项回收情况良好,并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
公司客户经营状况受外部宏观环境影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导致公司应收款项
的安全性出现不利情形。

    3)期间费用率上升的风险


                                     3-1-3-6
    公司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期间费用分别为 10,458.02 万元、5,942.92 万元和 5,834.62 万元,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8.94%、12.42%和 12.34%。2020 年度公司期间费用率有所下降主
要因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承担的与履行销售合同相关的运杂
费自销售费用转计入营业成本,进而导致销售费用率及期间费用率下降。若将 2020 年
度和 2021 年度产生的运杂费还原至销售费用,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期间费用占
营业收入比重为 19.53%和 19.46%,报告期内呈现增长趋势。

    若未来公司继续加大小米有品、京东及天猫等线上平台广告投入或增加线下市场宣
传投入,或平台服务费率提升,均有可能导致公司销售费用率的提升;若公司未来加大
研发支出投入力度、增加优质研发人员、管理人员的招聘数量或提升其平均薪酬水平,
均有可能导致公司研发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的提升;若未来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加
大债务融资规模,将有可能导致利息支出增长,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财务费用率的提升;
此外,若公司新推出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不及预期、家居市场销售价格下降或市场环境或
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放缓或下降,并进一步导致公
司出现期间费用率上升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1)商标侵权及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相关风险

    2022 年 1 月 2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 17324071 号“8H 及图”商标无
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2]第 0000027250 号),认为“      ”与豪中豪公司在
先注册的“   ”商标在部分群组上构成近似商标,裁定“       ”商标部分无效。上述裁
定并非终局性结果,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收到该裁定书后已就上述裁定向国家知
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豪中豪公司起诉
发行人、杭州尚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件的传票(案号:(2021)浙
01 民初 1797 号),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如发行人在上述商标侵权诉讼及商标被申请无效行政诉讼中败诉,发行人存在被认
定为侵权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的风险。

                                      3-1-3-7
    2)合规运营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公司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规定。此外,公司亦需遵守电商平台相关运行规则。如果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电商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平台
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全系列产品升级与营销拓展项目”、“家居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和“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将丰富公司产品类别、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助于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并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如果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公司未能按既定计划完
成募投项目实施,仍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6)内控及公司治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的内部控
制体系。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益复杂,此次发行募集资金后,公司的规模将进一
步扩大。公司的快速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人员不断增加等变
化,都对公司运营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面对战略规划、制度建
设、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挑战而无法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水平不能
与业务规模的扩张相适应、与发行上市后资本市场的要求相匹配,则公司可能受到管理
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7)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公司及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将积极推进投资者推介工作,扩大与投资者接触
范围,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紧密跟踪投资者动态。但投资者投资意向取决于股票供需关
系、同时期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本次发行可能出现导致发行中止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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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1,000 万股                                      不低于 25%
                                                 的比例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000 万股                                      不低于 25%
                                                 的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            4,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37.53 元
                        26.50 倍(按照本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发行市盈率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89 元/股(按照本公
                        14.39 元/股(按照本公司                         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的 归 属 于 母公 司 股 东 权 发行前每股收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益 除 以 本 次发 行 前 总 股                    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
                        本计算)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1.42 元/股(按照本公
                        18.68 元/股(按 2021 年                         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于 母 公 司 股东 权 益 加 上 发行后每股收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本 次 募 集 资金 净 额 除 以                    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发行市净率              2.01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发行方式                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
                        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
发行对象
                        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 公开 发售股 份股东
                        无
名称
                        本次发行的保荐费、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由公司承担
募集资金总额            37,530.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31,548.45 万元

                        全系列产品升级与营销拓展项目
                        家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5,981.55 万元,其中:

                                           3-1-3-9
                       1、保荐及承销费 3,98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2、审计及验资费 996.88 万元(不含增值税);
                       3、律师费 479.25 万元(不含增值税);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06.60 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 10.82 万元(不含增值税)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赵言: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成都极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1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赵
言、黄钦出具《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1]2 号),除此之外,保荐代表人赵言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章志皓:于 2012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昆仑万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2、项目协办人

    朱力: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参与执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收购项目、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项目、

                                         3-1-3-1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安宇辰、张军锋、阮晓男、蒲乐、童俊豪、张莞悦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光信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深圳甲子普正多策略股权投资基金


                                    3-1-3-1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中金甲
子(北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光信投
资的合伙人深圳甲子普正多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上层合伙人中
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金甲子(北京)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41%的股份。

    京东数科的股东中金启东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金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京东数科的股东启京科(厦门)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为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及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金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
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中金佳泰贰期(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金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金佳合(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保荐人中金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东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2438%
的合伙份额;中金公司通过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
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间接
持有启京科(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32%的合伙份额;因中金启东股
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启京科(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分别持有京东数科 0.3%、2.5%的股权,京东数科持有发行人 2.4713%的股份,故保荐
人中金公司通过中金启东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启融(厦门)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京东数
科等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028%的股份;

    此外,中金公司控制的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祺德(上
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宁波日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
体还通过发行人股东尚时弘章、京东数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中金公司控制的该等公


                                    3-1-3-12
司与发行人股东之间相隔层级较多,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较小,约为 0.0003%。

    中金公司通过上述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047%的股份。中金公司及其控制的上
述主体,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均系相关主体所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
并非上述主体主动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除上述已披露信息之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作为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3-13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趣睡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管理办法》、《保荐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趣睡科技具备本次发行的基本条件。因
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趣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该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1-3-14
    (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及拟上市板块: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具体发行数量授权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立创业板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的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
机构通过推介和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然后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
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如相关发行方式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亦随
之调整;

    (7)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1)全系列产品升级与营销拓展项目;

    2)家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
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
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计划使用量,公司将
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的,公司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在保荐机构和深交所监督下按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8)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共享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


                                   3-1-3-15
完成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9)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
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
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5)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股价稳定预案进行调整;

    6)答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7)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范围内,具体决定各项目
的投资方案;

    9)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
续;

    10)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0)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
发行相关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3-1-3-16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鉴于前述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将本次发
行相关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
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综上,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系由趣睡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取得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3942838580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 2014 年 10 月 22 日趣睡有限
设立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成都趣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我们
审计了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趣睡科技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3-1-3-17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趣睡科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① 资产完整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
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
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运行情况如下:

    I. 资产完整性

    发行人系由趣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
益,发行人成立后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的变更登记。发行人目前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
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其所有资产具有完全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
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II.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
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1-3-18
    III. 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
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
控制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拥有独立
的银行账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
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IV. 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层,建立了完整、
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建立了适应自身
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
度独立行使职权。该等职能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上下级关系。公司具有独立设立、调整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有效分离,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V. 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截至
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控制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趣同趣
投资外,未控制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② 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李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
勇、陈林、陈亚强、徐晓斌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3-1-3-19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其他企业。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
业。

    三、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可能不可避免的原因是本人及/或本人控
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
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权。

    四、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
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含发行人)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五、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
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或将促使本
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如在书面通知所指
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将或将促使
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六、除非本人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

    ③ 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均为真实、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定价遵循
了市场化、自愿、等价原则,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和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设立后,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定价机制,并予以


                                   3-1-3-20
严格履行,确保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份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当时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或虽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事后予以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或非
关联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
了相关审批程序,或虽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后予以确
认,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最终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

    ①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品质家具、家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最近两年内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变动
情况如下:

    I. 近两年董事变动情况

    发行人首次申报日前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如下:

    2018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为李勇、李亮、陈林、程天、程杨和李石磊;其中,
李勇担任董事长。

    2019 年 6 月 30 日,趣睡有限原董事陈林辞去董事职务,陈林辞任后,公司董事会
由李勇、李亮、程天、程杨、李石磊组成,李勇担任董事长。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李石磊辞去董事职务,同意选举王益莘为
公司新任董事,任期三年。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后,
趣睡有限董事会由李勇、李亮、程天、程杨、王益莘组成,李勇担任董事长。

                                    3-1-3-21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选举钟兰为公司董事。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后,趣睡有限董事会由李勇、李亮、钟兰、
程天、程杨、王益莘组成,李勇担任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李勇、李亮、钟兰、王益莘、程
杨、程天、张耀华、张华、郭斌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其中张耀华、张华、郭斌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
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勇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自发行人首次申报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董事变动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外部股东委派董事王益莘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1
年 7 月 21 日,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贺丹任发行人董事,任
期与第一届董事会相同。

    II. 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聘任股份公司第一届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李勇。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勇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李亮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钟兰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聘任
杨凤琳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III.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发行人近两年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原因为少数个人辞任或公司增强
治理和完善岗位需求增加人选或完善聘任程序重新聘任所致,该等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主要人员李勇、李亮、钟兰、杨凤琳均在公司日常工作、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决
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不受影响,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稳定性




                                     3-1-3-22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李勇,未发生变更。根据李勇出具的股
东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信息,李勇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①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在中国商标核查以及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查询结果,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 59 项已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核查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授权专利 194 项;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 项作品著作权。

    发行人注册并使用的 17324071 号商标“        ”因被认为与豪中豪公司现有的第

15064876 号“    ”构成近似商标被豪中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此外发行人因使用“8H”文字而被豪中豪公司认为侵犯其“      ”商标的专用权而向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保荐机构经审慎核查后认为,虽然发行人所使
用的争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但发行人仍然可以使用相关商标,发行人使
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对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不构成实质影响;根
据豪中豪公司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即便法院全额支持了豪中豪公司全部请求,则
发行人须停止在产品名称和宣传中的使用“8H”文字,发行人可在最短时间内全部替
换为其他字样,相关的赔偿金额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不超过 510 万元。同时,实际控制
人李勇已出具《承诺函》,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及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所导致的发行人全
部损失,均由其承担。因此,商标侵权案件及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案不会因此导致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无重大影响,该事项不会导致发行


                                     3-1-3-23
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除上述事项之外,发行人上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除上述资产外,发行人现在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
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发行
人依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4.4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6,845.51 万元。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利息费用支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

    ③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网站的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注册并使

用的 17324071 号商标“     ”因被认为与豪中豪公司现有的第 15064876 号“   ”构
成近似商标,而被豪中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以及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该等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无重大影响,该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及上市
条件。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除上述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④ 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家具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全球家具行业整体保持稳定发展
态势。根据 CSIL 的统计,2019 年全球家具行业总产值达到 4,900 亿美元,亚太地区的
家具总产值达 2,580 亿美元,占比全球家具总产值的 53%。长期来看,随着新兴市场的
快速崛起,未来世界家具行业仍将持续稳步发展。

    我国家具行业近年来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化建设迅速发
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家具作为大宗消费品,市场容量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
家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大幅增长,从 2003 年度的 719.97 亿元上升至 2019
年度的 7,117.20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5.40%。

                                     3-1-3-24
    近年来国内家纺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进
程的持续推进、消费者对家庭生活质量的需求转变,家纺行业市场规模将稳定增长。

    根据 Euromonitor 的数据统计,2011 年国内家纺行业市场规模为 1,373 亿元,于 2018
年增长至 2,204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7.0%。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进
程的持续推进、消费者对家庭生活质量的需求转变,家纺行业市场规模将稳定增长。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家居品牌通过良好的供应链管控和高效
的运营管理,以消费者需求为产品设计的出发点,集中优势积极打造爆款产品。此类新
兴家居品牌积极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产品主要通过线上渠道销售,其高性价比的产品借
助互联网流量传播迅速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此类企业虽规模体量相对较小,但具有较
好的成长性,近年来亦受到诸多投资机构的青睐,整体而言发展前景较好。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
相关主体合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品质家具、家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以及公开网站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3-1-3-25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在公开网站查询的
结果,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0,000,000 元,本次发行预计不超过 10,000,000 股,发行后
总股本不超过 40,000,000 股。

    经核查,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0,000,000 元,本次发行预计不超过 10,000,000 股,发行后
总股本不超过 40,000,000 股。

    经核查,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308.26 万元和 5,665.15 万元。发行人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满足前述上市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3-1-3-26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机构将继续完
成。

    本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
披露等义务;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
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机构、保荐代表人将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
施方案。



    (以下无正文)




                                    3-1-3-27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许   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赵 言                      章志皓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朱 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8
3-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