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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趣睡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30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 法规及《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
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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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
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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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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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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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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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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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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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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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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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
通知的重大信息后(包括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
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
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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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披露信息的行为规范,明
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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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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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自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
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证券部工作人员将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
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的,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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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
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
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超过”、“少于” ,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五
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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