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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趣睡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2022-08-30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及有关工作

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

露的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各部门等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

     (八)上述机构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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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公开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及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指《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该披露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章中具体列举的信息、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合同或协议

事项、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 重

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关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应报告的一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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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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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三)涉及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行政处罚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前款所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也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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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董事

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报告: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 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三

季度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应

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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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

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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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以及其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并且可能

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

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证

券投资部部和总经理办公室备案,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重大事项信

息管理及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事项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讯方

式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办公室。联络人如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中所述重大事项的当

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

将该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形式,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

任人签字加盖公章或部门印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办公室;特别重大或需紧急处置的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

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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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所述“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

的其他重要材料。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明已知并确

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投资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的信息后,根据《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及时将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报告,根据需要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等

重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

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投资部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检

查核实相关单位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程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

位或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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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

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

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章 责任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务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

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

责。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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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不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公司按规定做出正式信息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的有关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

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还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

可罢免或解聘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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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单



报告日期:                           填表日期:

报告单位(公司或部门):

报告事项:

报告依据(可附后):

联络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相关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意见:

重大事项报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和人员:

董事会秘书:

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                    传 真:

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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