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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趣睡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2-08-30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投票

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
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
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深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均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
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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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
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和第
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
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
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
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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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A 股股东、B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
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
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
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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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三
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
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
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
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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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
作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
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
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
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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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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