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睡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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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其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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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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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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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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