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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行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7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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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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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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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大会;

    (四) 投资者说明会;

    (五)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会议;

    (十一)      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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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

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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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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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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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

通,并责成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联系电

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

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

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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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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