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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行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7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行宝

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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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2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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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五)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

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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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预先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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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

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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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一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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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披露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应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

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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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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