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2-2023 年度) 2022 年 9 月 -1-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目前主要业务为“以 ETC 为主要载体的智 慧交通电子收费业务、以云技术为核心的智慧交通运营管理平台 系统的研发与服务、以‘ETC+’为核心的智慧交通衍生业务”三大 业务体系。公司先后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 “全国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 动”企业名单、江苏省国资委参照“双百”企业实施综合改革企业 名单、江苏省发改委“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连续两年 登榜南京市“培育独角兽”企业名单,被江苏交控集团认定为商业 一类企业,获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二)三到五年战略规划 “十四五”期间,公司以打造“全国知名、行业领先的智慧交 通产业互联网企业”为目标,通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自 主创新能力、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建 成全要素、全周期、全生态、全场景、全链路的“车路协同、城 路融合、数据赋能、智能网联”的智慧产业体系,推动智慧产品 供应链、路网运营服务链、ETC 综合生态链、智慧交通产业链、 资本运营价值链一体化发展,努力建成智慧交通领域有带动力的 供应商、产业互联网领域有影响力的运营商、智慧车生活领域有 竞争力的服务商。 -2-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1.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公司经营效益飞跃提升,截至 2021 年底,合并总资产约 42.7 亿元、归母净资产约 12.8 亿元,较 2016 年末(总资产 24.43 亿 元、净资产 1.03 亿元)分别增长约 74.8 %和 1242 %,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达 41.36%,盈利能力处于较高水平。 2.公司近三年业绩考核结果 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三年的主营业务均取得了较好发展, 剔除 2019 年 ETC 大发行的政策红利影响,公司营业利润保持每 年正向增长,连续三年综合考核等级为 A+。 二、可行性分析 (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 近十余年来,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业企业的持续 努力以及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智慧交通行业的技术水 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ETC 细分行业作为智慧交通重要的领域之 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竞争格局正处于快速变化的阶段, 随着公司业务向全国市场的不断渗透,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 场竞争环境,在货车 ETC 发行、ETC 汽车前装、全国城市停车 场 ETC 应用等业务领域竞争已呈白热化趋势。同时,智慧交通 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不断吸引着其他企业进入到本行业,未来必将 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 (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3- 1.客观具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 (1)公司作为经江苏交控集团核定的商业一类企业; (2)具有清晰的企业战略和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 (3)历年均实现利润且年初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5)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综上,公司符合实施超额利润分享企业适用条件。 2.加快推进国企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公司作为全国科改示范企业、江苏省小双百改革和江苏省发 展改革委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深化国企改革相 关工作,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公司分 配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以超额利润 分享、项目跟投等为代表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充分调动骨干人才 的创新创造动能,提升经营发展质效,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3.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公司所处的智慧交通行业是科技驱动型行业,全国同行正处 于充分竞争和抢占市场份额的激烈状态,对于高端技术、管理人 才的需求较为迫切,是否能更好地引才、育才、用才、留才成为 公司能否持续快速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关键因素。因 此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序列核 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持续发展成为公 -4- 司当前一项重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选定标准 (一)激励对象确定原则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序 列核心骨干人才(在公司关键岗位且表现优秀,掌握管理、技术 和市场等核心资源或岗位价值系数较高的人员)。 2.每期激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30%。 3.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二)激励对象的选定 参与超额利润分享的激励对象,一般应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且在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度绩效考核为良好及良好以上的管理层级岗位; 2.近两年内获得过公司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的生产岗位; 3.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促进业务落地、推动利润实现等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4.经公司党委研究可作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公司经理层直接纳入激励对象,经理层成员范围包括公司董 事长、《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等其他核心人员;公司本级其他应纳入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 由各部门提报人力资源部汇总研究;子公司纳入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由各子公司结合自身超额利润实现情况确定。 -5- (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对象。 1.近两年内受公司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或重大责任事故行为; 2.近两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经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情形。 四、激励总额的确定 (一)计提原则 根据《指引》和《江苏交控所属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 约化管理指导意见》(苏交控〔2021〕203 号)中规定的比例设 定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即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不超过超额利润的 30%。 (二)计算公式 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总额=超额利润总额×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X)。 超额利润分享计提比例按照累进计提的方式设置,具体累进 计提比例及计算方式如下表: 表 1 超额利润累进计提比例 超额利润(P,万元) 计提比例 激励额度计算 P≦1000 30.00% P*3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