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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行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2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行宝”)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686.27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性,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合理,
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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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业务经营需要等因素做出的调
整,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事宜,有利
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规划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00%,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相关要求。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1,000,000.00元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议案内容,并听取了管理层就议案所作
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充分调动骨干人才的创新创造动能,提升公
司经营发展质效,制定了《2022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符合《省国有企
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科技型企业参照“科改示范企业”做法实施综合
改革的通知》(苏国资〔2020〕150号)文件精神、《“双百企业”和“科改示
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等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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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良                  罗       玫                颜   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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