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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行宝: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和各片区、网点、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整体战略和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

党委设立党委审计领导小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委应

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公司

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作前置研究;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审计工

作全面汇报等。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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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备适当

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本行业的业务和

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熟悉经营、管理、审计、财务、法律等业务,具备胜任岗

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

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

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单独列

入公司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

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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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业务标准,规范内部审计程序,牵头

负责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交审计报告;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财政财务收支、

经济管理和效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四)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审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业

务流程的合规性;

    (五)对公司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

用,以及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

计监督;

    (六)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或检查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

协助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及检查,执行相关审计决

定和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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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协助管理层督促执行审计意见,落实审计问题整改;

    (八)组织合规风险、内部审计业务研究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十)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十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时享有如下权限:

    (一)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落实相关工作;

    (二)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片区及网点及时报送发展规划、

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以及其所属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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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

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

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如实向审计人员反应情

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

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

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

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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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本部的内部审计;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审计;

    (三)公司对各片区、网点的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审计。对预算、绩效等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财务审计。对财务报告、资金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工会、

党委收支等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物资采购、招标项目、工程项目、信息系统

等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四)风控审计。对公司及各片区、网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

况进行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控股公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离任、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离任

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

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

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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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公司要求,遵

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审计计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审计监察部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同

时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备案。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通知

被审计对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

进点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

    (二)审计实施

    进行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开始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说

明工作意图和要求,由其负责提供所需审计的全部资料。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业务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

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

    (三)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审计终结,依据经核实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

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结合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报

送审计委员会审定,重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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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定。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

异议的,可向批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反映,在未作出新的决定前,

原审计意见仍应执行。

    (四)后续审计

    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审计档案管理

    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

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

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说明在审计过程中遵守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上级单位制定的制度等外部依据。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

作出正确、客观、公正的结论。

    (四)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

定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应注意必要的沟通,充分征询

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

核实,需要校核更正时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有计划地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后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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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和建议是否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纠正

行动并取得预期的效果,确保审计报告提出问题能够有效改进和落实。

后续跟踪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常规审计相同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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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

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监察部。对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

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第六章   内部审计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提高业

务质量,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

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

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经营风险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司

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推诿拒绝或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等情形的,由被审计对象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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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对于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

审计监察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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