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26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
杠杆作用,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在充分考虑公司业绩情况和市场薪酬
水平的前提下,进行薪酬水平定位,确保薪酬的市场竞争性。
(二)坚持内部公平原则。建立基于岗位的薪酬体系,合理拉开
薪酬差距,提升内部公平性。
(三)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业绩升薪
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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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形成企业和个人利益
共同体,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党委
副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
事会负责审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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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
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董事薪酬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
除董事职务外、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
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
津贴。
第八条 监事薪酬
除监事职务外、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及监事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
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
会议以及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其薪酬以市场为核心、
业绩为导向,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
拉开薪酬差距。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和市场化业务超额利润分享等构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
积极探索股权激励、虚拟股权、分红权等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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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依据个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确定,与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其中,
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公司效益、完成考核指标情况,结合
行业性质、利润贡献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 1。
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研究制定特别
奖励制度。
(三)市场化业务超额利润分享
市场化超额利润分享在完成公司市场化经营目标后,根据超出完
成程度提取超目标利润作为奖励薪酬。
(四)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
不超过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与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
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
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一般为每月 10 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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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本办法适时
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薪酬调整分为市场调整和岗位调整两种类型。
1.市场调整:每年根据公司业绩的完成情况以及市场薪酬水平,
确定对标年薪,并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定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
2.岗位调整:因岗位变动,薪酬将随之变动。岗位变动调薪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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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回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市场化超额
利润分享收入,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同
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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