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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2-10-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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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4
     一、项目审核流程................................................................................................. 4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6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和重要事项的核查情况............................................. 6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48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49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51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51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51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54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58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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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东
                             指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南电子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保荐分公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
东南有限                     指
                                  前身
                                  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众创投资                     指
                                  东
安吉久弘                     指   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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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
料制作、项目内核等阶段,其中,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内核为项目的审核环节,
其具体流程及规则分别如下:

(一)项目立项审核

     项目立项是一个项目筛选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立项办法》”),对项
目的立项审核程序进行规范,具体审核程序为:首先由经办业务部门对拟承接的
项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然后
由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审慎判断项目质量。经业务部门判断认为可
行的项目,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包括项目尽调
报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立项申请由立项评估小组进行审核,
一般项目立项,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书面表决,立项委员应当在办公
自动化系统中明确表明自己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及相关意见。经质
量控制部认定、立项评估小组无法做出判断或者经其讨论认为需要提交现场会议
讨论的项目,应当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审议。对于申请立项的项目,若符合《立项
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且无重大障碍,原则上均予以立项。

(二)项目内核

     项目内核是一个项目质量控制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类项目内
核管理办法》、《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等制度,对项目的内核程序进
行规范,审核程序分为项目质量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项目组预审
回复、内核风控部审核、问核、召开内核会议、同意申报等环节,具体如下:

     1、项目质量验收申请

     在完成申报材料制作后,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工作底稿(包括工作底
稿目录、项目工作底稿索引表)、问核表等文件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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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在接受质量验收申请后,派出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
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
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
行探讨;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认真审阅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
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
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
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3、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应出具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及时反馈至质量控制部门陈述、解释原
因。

       4、内核风控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
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若发现项目存在其他存疑或需关注的重大问
题的,应提交内核会议讨论。

       5、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
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6、召开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由内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的项目相关审核
人员应列席会议,审计稽核部等可委派代表列席会议,项目组人员列席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包括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
人介绍项目组概况;内核风控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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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价;内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由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
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内核风控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结审核意见,宣布投票
结果。

     投票结果为四种:“同意”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的,视为“内核通
过”;“同意”和“有条件同意”(至少一票)票数合计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
上的,视为“有条件通过”;“建议放弃该项目”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
的,视为“建议放弃该项目”;其他情况,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7、同意申报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对相关意见进行逐项落实,内核风控部
对相关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意见落实后,经本保荐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
同意后报送中国证监会或相应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2018 年 11 月,项目组开始对东南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前期尽职
调查,初步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确认项目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并向本保
荐机构递交前期立项申请,经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小组审议,于 2019 年 3 月 2
日准予项目(其他财务顾问——IPO 前期规范项目)立项。在项目组提交项目尽
调报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后,经立项评估小组审核评议,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准予 IPO 项目立项,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和重要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和进场工作的时间

     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朱铭、樊石磊
项目协办人                 曹勤
项目组其他成员             余斌、毛宇超、占琪

     2、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组从 2020 年 6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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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经审核立项后,项目组即开始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申报材料制作工
作。此间,项目组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调查范围涵盖了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
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
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多个方面。

     项目组采用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

     1、向发行人提交调查文件清单,向发行人收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
料、权利证书并进行核查、确认,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2、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查询发行人守
法状况等;

     3、与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
行交谈,制作尽职调查笔录,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其了解情况;

     4、取得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声明、
承诺和/或证言,并进行审慎核查和确认;

     5、参加发行人组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协调会,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人
员就专项问题沟通;

     6、现场核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状况;

     7、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8、计算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复核;

     9、项目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行人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发行
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向发行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
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项目组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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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报告,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朱铭、樊石磊于 2020 年 6 月开始组织并参与了本次发行
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辅导和
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通过深入企业进行全方面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
相应的整改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辅导和尽职调查过程中
的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及时将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载入工
作日志。此外,保荐代表人还认真检查了“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同时对
出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组织项目人员对发行人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以
                    下问题采取了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咨询发行
                    人会计师和律师意见和召开中介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重点核
                    查: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协调发行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
                    问题出具确认函或说明
                     核查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
                    况
2020 年 6 月至 2021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年6月                调查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保障情况
                     调查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内控制度以及与财务数据的匹配情况
                     核查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并对重大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和函
                    证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是否有恶化的趋势
                     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组织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中介机构通过集中授课的形式组织发行
2020 年 7 月至 2021 人被辅导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规、制度
年6月                上报辅导报告
                     申请辅导验收,报送辅导总结材料
                     列席公司在辅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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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2020 年 7 月至 2020  组织项目人员对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总结
年8月                与发行人讨论确定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起草发行人申请文件,收集其他申报
2020 年 9 月至 2021 材料
年6月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
                     召开中介协调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初稿进行讨论
2021 年 1 月              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将《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包括《审计报告》、《法律
2021 年 1 月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提交质量控制部
                        组织项目人员配合质量控制部门考察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现场考
2021 年 2 月
                       察和预审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依照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对《招股说明书(申
2021 年 2 月
                       报稿)》等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对预审意见进行反馈
2021 年 2 月              参加内核会议
2021 年 3 月至 2021  组织项目人员修改、完善申报材料,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
年6月               构对申报材料审阅确认定稿,完成申报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的更新
2021 年 7 月至 2021       组织项目人员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逐一落实回复,会同发
年9月                     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回复审阅确认定稿,完善申报材料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对第二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问题逐一落实回复,
2021 年 10 月至 2021      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回复审阅确认定稿,完善申
年 12 月                  报材料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2022 年 1 月至 2022       组织项目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 2021 年度财务数据的更新
年3月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对审核中心意见、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问题逐
2022 年 4 月至 2022       一落实回复,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回复审阅确认
年5月                     定稿,完善申报材料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问题逐一落实回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复,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回复审阅确认定稿,完
年7月                     善申报材料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2022 年 8 月至 2022       组织项目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的更新
年9月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完成申报工作

(四)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
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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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逐条具体
说明如下:

     1、各方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已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
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建
立了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和机制确保其得到严格
执行与有效运行,切实保证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内
容的真实和公允。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过程中,公
司始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为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
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和《关于进一步提
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审计
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

     (3)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关
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 号)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于尽职调查过程的重点事项进行了相应核查,核查手段
主要包括:走访、函证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查阅有关资料,与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等进行访谈等。保荐机构已在
《发行保荐书》中客观披露了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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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了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①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制度、会计政策文件,访谈了发行人
财务总监,现场抽查会计档案和会计凭证,查看财务电算化软件及操作流程,检
查发行人财务人员简历,复核财务部岗位分工、兼职、关联关系;查阅了审计委
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制度及内控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报告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
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人员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适当的
胜任能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制度健全,
并得到有效执行,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相关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相关内控不存在
重大缺陷。

     ②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采购、销售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内控
制度、供应商和客户管理制度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采购和销售业务负责人;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采购、销售业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客户、供应商管理制度和流程较为完善,且得到了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不存在重大缺陷。

     ③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访谈财务总监及相关业务人
员,执行了资金循环穿行测试,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有关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制度,取得发行人财务报告、往来单位余额表,分析财报中关联方互相占用资
金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各项制度,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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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统计信息,将发行人的财务变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进行了对比分析,关注了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以及变动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经审计
的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会计科目明细表等财务资料,就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财务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
了核查,并对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化进行分析。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够与公司经营状况、
采购及销售状况等非财务信息相互印证,财务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经营情况。

     (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
范利润操纵。

     ① 保荐机构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行业分析报告,发行人财务报告,取得了
发行人营业收入按产品、按地区、按客户类型、按季节等分类的销售收入统计资
料,并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报、研究报告,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
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波动趋势与行业整体
变动趋势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

     ②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销售相关负责人,并对报告期内主要
客户进行了访谈及函证,取得了报告期各期收入明细表,抽查了合同、发票、回
款记录等信息,执行了穿行测试和截止测试,对比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
准则和营业收入变化情况,并复核了会计师收入确认底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具有合理性,收入
变动情况真实可信。

     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报表,针对报告期内各项费用变动情
况,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变动的原因。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费用变动合理。

     (4)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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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
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①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访谈;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
收入、成本、费用相关财务资料,取得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等资料;查阅了报告期
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资料,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发行人
与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主要供应商、客户均真实存在,双方之间交易真
实、可靠,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② 保荐机构核对了发行人报告期采购及销售明细,资金往来明细表和银行
对账单,了解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
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①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查阅了信用期政策等销售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针对销售流程的关键环节均建立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②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初以及期末收入明细表并对收入进
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③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
的相关文件;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了解了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收入确认符合行业一般惯例,收入确认
方法合理。

     ④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和函证,通过全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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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了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抽查了合同、发票、
回款记录等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真实、完整、可靠。

     ⑤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明细表,进行了
各期间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间横向比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和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明细表、主
要供应商采购明细表,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以及独立函证;
对报告期各期末销售、采购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交易真实、完整、可
靠。

     (7)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
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①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了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查阅了发行人库存管理相关制度;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存货水平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期末存货与发行人经营情况相符,存货周
转率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整体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
情况。

     ② 保荐机构监盘了发行人的存货;在对存货监盘过程中,实地观察了存货
的存放情况,了解是否存在残、次存货,并检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跌价的情
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末已经计提了充分的存货跌价准备,
不存在通过少计提跌价准备虚增利润的情形。

     ③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明细表,与发行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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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讨论了存货监盘计划,参与了发行人对库存存货的盘点,并对发行人会计师存
货监盘报告进行复核,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盘点计划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和实际经营情
况,存货实盘数与账面数一致。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
础的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了公司收付结算方式;取得了发行人
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抽取了发行人大额现金收付凭证,核
实现金收付内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大额现金收付交易。

     (9)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大
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
相应的审批流程;通过访谈发行人会计师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进行对比分析,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保荐机构
通过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查看往来账款明细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应收账款的账龄以及发行人对供应商的付款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发行人放
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的情形;分析报告期内主要
客户的变动情况,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增大额异常客户;对报告期内的员工
薪酬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将发行人的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异常信息和利润操纵情形,不存
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的情况,不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
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

(五)《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落实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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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落实情况逐条具体说明如下:

     1、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
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对大额资金流出具体事由及
发生背景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保荐机构抽查了大额资金往来,核
查了大额资金流出具体事由,通过查阅银行凭证、合同以及相关交易凭证的形式
核实交易内容的真实性;查阅了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工商登记材料,
并进行了现场走访,核查了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真实交易背景;对发行人主要
客户的往来款项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独立函证,并取得了各期的主要销售合
同,核查了进度确认函等证据,确认收入真实性。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主要
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明细以及报告期主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
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
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
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
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
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
等”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采购
明细表,了解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取得并核查了
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对账单、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查阅了报告
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表,了解了应收账款变化情况,取得了各期应收账款余
额前十大客户所对应的订单,核查了合同条款与实际货款支付情况是否相符;对
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货物验收对账情况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了逐一核
查,查阅了上述客户的期后回款凭证,核查回款方名称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或关联方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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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名册及工资表,核对发放工资与员工
人数是否匹配;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了解了其与发行人关联方
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
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
况。

     4、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度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关联方关系调查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清单;取得了发
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和采购明细表,核查上述企业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业务往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机构及
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
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
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5、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
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费用率水平等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进行了横向比较,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进行了纵向比较;取得了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明细表,了解了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并
与该等原材料市场价格趋势进行了比较;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
了双方的交易情况,并利用供应商函证回函,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代替发行人偿
付货款的情形,是否存在供应商向发行人供货量大于发行人账面采购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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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函证,核查了货款支付情况;取得了发行
人和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利用体
外资金支付货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
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
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
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情形,不存在采用技术
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
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
长等情况。

     7、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
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明细表,与发行人会计
师讨论了存货监盘计划,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对库存存货的盘点进行监盘,并对
发行人会计师存货监盘报告进行复核,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就发行人毛
利率、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对
比分析;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明细,对发行人主要存货在报告期各
期末的单位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核查了在建工程相关的施工及购置合同,对在
建工程的大额增加进行了重点复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
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的情形。

     8、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制造费用明
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和按部门划分的各期工资统计表,了解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变动情况。查阅了相关统计数据,取得了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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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平均工资、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薪资,并与发行人薪酬水平进
行了比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
本粉饰业绩的情形。

     9、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
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生产成
本和制造费用明细表,并就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及与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
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
不足”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和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
计提情况,分析了各期坏账实际发生情况,并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取得
了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了解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计提
金额,并结合期后情况进行了复核;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明
细表,了解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计提金额,并结合实地查看情况进
行了复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充分。

     11、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表,实地走访了在建工程现场,访谈了
施工单位,了解了在建工程的实施情况,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比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
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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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
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大情况。

     13、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的核
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可能导致发行人在未来期间
业绩大幅下降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
人审计截止日后新签订的合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了审
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查看了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数据,查看了公司税收缴纳
凭证,抽查了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核查了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财
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
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
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
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的尽职
调查情况及结论

       1、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了解了同行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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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变化情况,查询了行业产业政策及相关统计数据,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年报,了解行业特征、主要销售模式、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
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不存在异常。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抽查销售合同,核查主要条款及
附加条款,定价政策以及结算方式,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判断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其销售模式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抽查
发行人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有无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对报告期内资产负
债表日前后进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核查发行人有无跨期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
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
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行人的销售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不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
收入确认政策、处理方法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保荐机构抽取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部分销售合同、对应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复核了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始
单据、收入确认时点,核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
人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了发行人各期
主要客户变化情况;走访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核查业务是否真实以及主要合同
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真实,收入变化情况合理,报告期各
期末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
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
间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匹配,新增客户的应
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匹配;大额应收款项能够按期收回。

     (5)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对发行人主要股东、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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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它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
入增长的情况,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2、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成本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资料,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
要原材料采购及耗用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成本明细账,抽查相关凭证,核对
成本费用确认、列支范围、列支时间的准确性,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产品
成本明细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成本项目的变动趋势与市场
行情相符,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方法、报告期各期成本核算情况,
检查了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会
计准则的要求。

     (3)保荐机构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函证、核对工商部门的资料,核查发行人与其
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供应商的业务能力与其自身规模是否相符,
对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订单履行情况、成本确认情况等进行了确认。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供应商变动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况,除乐
清市大成塑胶有限公司外,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4)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明细表,与发行人会
计师讨论了存货监盘计划,对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实施了监盘,并对发行人会计师
存货监盘报告进行复核,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存货管
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了相关内控
测试程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等进行了分析,
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的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进行了比较。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明细及构成,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成本构成明细表,检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转成
本以虚增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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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健全有效的存货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发行人制定并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相关的流程与规定,对存货进行了有
效管理,确定发行人有关存货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
货情况与财务报表数据相符。发行人不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
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建立的存货盘点制度与报告期实
际执行情况相符。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明细表,了解
了发行人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情况,分析期间费用增减变动是否与业
务发展一致、主要明细项目的变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构成项目
变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2)保荐机构结合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分析销售费用率的波动情
况,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
势总体一致,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匹配,不存
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研发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以及
进度文件,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研发项目的支出构成情况、在
研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来研发的主要方向。保荐机构向发行人财务人员了解了
研发支出的列支方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研发费用规模与发行人研发行为相匹配。

     (4)保荐机构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借款合同,并对利息费用进
行测算,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等,核查了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
资金被相关方占用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已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不
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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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占用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工资明细、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
等,了解了发行人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查询了当地收入水平。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
动趋势不存在异常。

     4、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的相关批准文件、政府补助支付凭证。
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了解了发行人针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

     (2)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发行人对相关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
处理合规。

(八)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的
核查情况及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强化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
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预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承诺提出了有
效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
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
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已履
行了出具承诺的相应决策程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已签署、盖章,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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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十)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股东调查表等资料,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对发行人各非自
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共有 2 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众创投资和安吉久弘,
二者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
理人管理其资产,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基金管理人,因此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登记。

(十一)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146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
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增加,由于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段时间,因此
短期内难以发挥效益,净利润增长速度会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发行人每股收
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因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而被摊薄的风险。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
体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保证相关措施
切实得到履行出具了承诺。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分别召开了第
二届第七次董事会、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行人针对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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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说明

     针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了解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督促发行人在
充分考虑未来运营资金需求、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等因素情况下,提升现金分红
水平,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完善,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
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关于锁定期的核查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相关锁定期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管献尧和赵一中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届满后,在东南电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东南电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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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的一致行动人众创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5%以上股东张立、戴式忠,董事李建朋,高级管理人员周爱妹、章加员、
谭迎兴、鲁文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东南电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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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
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公司监事仇旭军、舒克云、仇旦旦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东南电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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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公司股东安吉久弘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企业对
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公司股东张并、朱皓宇、钱泽礼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公司股东鲍小云、周强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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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四)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说明

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1-1 公司的设立情况——设立程序
1-1-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否
公司时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1-2 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     是。注 1
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
1-1-3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
                                   否
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
1-2 公司的设立情况——设立出资
1-2-1 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
                                   否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1-2-2 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
                                   否
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
2-1 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历次股权变动
                                   否。经核查,发行人前身为集体企业,1995 年改制为
                                   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 1 月 27 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出
                                   具“乐政函〔2021〕13 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
2-1-1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
                                   意确认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
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
                                   复》,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在设立时由自然人出资形
事项
                                   成,产权为个人所有,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存在国
                                   有和集体资产成分,企业登记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
                                   法有效,历史沿革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1-2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
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     否
东人数较多情形
2-1-3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
                                   否
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2-1-4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
                                   否
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3-1 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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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3-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
                                   否
务重组
4-1 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是。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东南电子”,证券代
4-1-1 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   码“839543”;于 2019 年 2 月终止挂牌。发行人挂牌
上市/挂牌情况                      期间运作规范,摘牌过程合法合规,未受到处罚,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与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不存在
                                   重大差异。
4-1-2 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私有化
                                   否
退市的情况
4-1-3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
司或 H 股公司的,是否存在因二级    否
市场交易产生新增股东的情形
5-1 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境外控制架构
5-1-1 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位于国
                                   否
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
5-1-2 发行人是否存在红筹架构拆
                                   否
除情况
6 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6-1-1 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
                                 否
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7-1 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7-1-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
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股权较
为分散,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
                                  否。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东或实际控制人;(2)公司认定存
                                  控制人,三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仇文奎直
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
                                  接持有公司股份 1,307.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
                                  20.31%,且通过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250 万股,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3)
                                  1,557.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9%;管献尧直接
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
                                  持有公司股份 1,307.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1%;
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
                                  赵一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4.4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无实际控制人的;(4)通过一致行
                                  的 12.19%;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56.68%的股份。公司实
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一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除发行人以及众创投
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5)实际控
                                  资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
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
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
高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8-1-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是否发
                                  否
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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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诉讼或仲裁事项
8-2-1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否
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
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不利变化
                                    是。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
                                    要经营管理层较为稳定,最近两年董事变动主要原因
8-3-1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系内部岗位调整及聘任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动               主要系内部岗位调整。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已履行审议程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9-1 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特殊类型股东
9-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
                                    否
基金股东
9-1-2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新三
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
                                    否
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
东”
9-2 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200 人问题
                                    是。经核查,截止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9-2-1 200 人问题:发行人是否披露    人共有股东 1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2 名,非自然人
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股东 2 名,公司穿透后股东人数为 61 人,未超过 200
                                    人。
10-1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合规性
                                    是。2020 年 5 月 23 日,东南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本
                                    次增资扩股不超过 180 万股(含 180 万股)。外部投
                                    资者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协商后每股价格为人
                                    民币 7.89 元,融资额不超过 1,420 万元。2020 年 7 月
                                    6 日,东南电子与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0-1-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    伙)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
新增股东的情形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1,420 万元认购公司增发
                                    180 万股股份。经核查上述股权变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安吉久弘与发
                                    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新股
                                    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1-1 股权激励情况——员工持股计划
11-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员工
                                    否
持股计划
11-2 股权激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
11-2-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     是。2016 年 3 月 20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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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收众创投资等新股东。经核查,众创投资作为员工持
                                    股平台,于 2016 年 1 月设立,该员工持股平台仅持有
                                    发行人股权。众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
                                    人均为仇文奎,其余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且为公
                                    司员工。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合法合规,对公司生产
                                    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积极作用,不涉及控制权变化,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1-3 股权激励情况——期权激励计划
11-3-1 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申报前
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      否
市后实施
12-1 员工和社保——社保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
                                    保险费以及未缴纳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包括:(1)自行
                                    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主要为公司生产人员,主要由外
                                    来务工的农村户籍者组成且人员流动性较大。该部分
                                    员工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
                                    新型农村合作社会保险,因此存在该部分员工不愿意
                                    缴纳社保的情形。(2)部分农村户籍员工拥有宅基地,
                                    能够满足自身住房需求。该部分员工认为缴纳住房公
                                    积金对其未来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工作地改变住房条
                                    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
                                    较低。同时,公司已为需要的员工提供免费宿舍,已
                                    满足其住房需求。
12-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
                                    根据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
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2021 年 7 月 5 日、2022 年 1 月 20 日和 2022 年 7 月 12
形
                                    日出具的《证明》:经审查,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
                                    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基数符合浙江省法定缴费基
                                    数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公司没有因拖欠工
                                    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因违法用工被劳动行政部
                                    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和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东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我中心所辖企业,该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受到处
                                    罚。
                                    保荐机构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1 的
                                    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3-1 环保情况——污染物情况及处理能力
13-1-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
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      否
行业
13-2 环保情况——环保事故
13-2-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
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      否
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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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14-1 其他五大安全——五大安全
14-1-1 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
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
                                  否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
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15-1 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经营资质
                                  是。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
15-1-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
                                  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截至本报告出
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
                                  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
                                  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15-2 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是。经核查,《中国制造 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
15-2-1 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   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
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    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对微动开关行业发展起到了
响                                积极的促进作用,发行人已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
                                  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16-1-1 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1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引用
                                  否
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
17-1 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是。经核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
17-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了可比
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
                                  公司。
18-1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客户基本情况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均合法注册并正
                                  常运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
18-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形。公司的微动开关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专用
                                  设备等,主要客户为知名家电生产企业和主要经营相
                                  关产品的非生产型企业,整体市场需求稳定,拥有广
                                  泛、稳定的终端客户群体;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客
                                  户的情形。
18-2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新增客户
18-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
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    是。注 2
大客户
18-3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客户集中度高
18-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来   否。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    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9.58%、22.29%、20.3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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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比较高的情形                        23.31%。

18-4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
18-4-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
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      是。注 3
的情形
19-1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供应商基本情况
                                    是。经核查,前五大供应商中,乐清市大成塑胶有限
                                    公司系公司原股东张良孚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吴郁文等
                                    人持股的企业,双方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倾斜
                                    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19-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家庭成员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
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
                                    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稳定
                                    的供应商基础,供应商的市场需求稳定;发行人不存
                                    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19-2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新增供应商
19-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
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      是。注 4
五大供应商
19-3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19-3-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     否。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
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                为 15.50%、14.42%、15.83%、12.23%。
20-1 主要资产构成——主要资产构成
                                    是。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
                                    利及软件著作权。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无形资产的
                                    内容和数量与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取得并拥有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合法,资产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
20-1-1 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内;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      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2017 年抵字第 Y777077 号),约定发行人以其房地产
产                                  (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7068 号)设定抵押,
                                    对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止,发行
                                    人在该行形成的最高限额为 5,41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
                                    抵押担保;发行人的主要无形资产不存在许可第三方
                                    使用等情形。
                                    是。目前,公司租赁的一处仓储用房产,面积为 70 平
20-1-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
                                    方米,其房产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所涉集体经济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
                                    组织及出租方未能就所涉出租事宜出具相应集体经济
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
                                    组织同意的相关文件。该仓库占地面积较小,不属于
情形
                                    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租赁房产。
20-1-3 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
                                    否
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授权使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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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20-1-4 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
                                  否
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21-1 违法违规——发行人违法违规
21-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    否
规行为
21-2 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
21-2-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
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否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2-1 同业竞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2-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
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情形。
23-1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
23-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是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24-1 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占比高或价格偏差大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
24-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   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    公允性,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影响发
易的情况                          行人的经营独立性的情形;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
                                  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
                                  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4-2 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方非关联化后继续交易
24-2-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
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    否
情形
24-3 关联方、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4-3-1 发行人在经营中是否存在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
                                  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
资行为
25-1 合并范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5-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
                                  否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5-2 合并范围——协议控制架构
25-2-1 发行人是否存在协议控制架
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    否
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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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情形

26-1 重要会计政策——收入确认政策
                                    是。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
                                    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发行人
2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     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非仅简单重述
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
                                    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
                                    一致。
26-2 重要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6-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 否。经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可比
提方法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
存在较大差异                     法谨慎。
27-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
正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和规则的
27-1-1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    变化执行新准则,导致存在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具有
策、会计估计变更                 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
                                 大影响;报告期内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7-1-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差错
                                 否
更正
28-1 财务内控不规范——财务内控不规范
28-1-1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
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      否
形
29-1 收入——经销
29-1-1 发行人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
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      否。注 5
速增长趋势
29-2 收入——外销
29-2-1 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售收     否。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的比
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      例分别为 15.03%、12.75%、14.61%、15.78%,占比较
呈快速增长趋势                      低,基本保持稳定。
29-3 收入——线上销售
29-3-1 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一年销
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线上)或
                                    否
报告期内来自互联网(线上)销售
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
29-4 收入——工程项目收入
29-4-1 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
确认的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是否具      否
有重大影响
29-5 收入——收入季节性
29-5-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
                                    否
是否较为明显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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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29-6 收入——退换货
                                   否。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分别为 167.37 万元、
                                   134.26 万元、178.99 万元、50.1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
29-6-1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存
                                   入的比例分别为 0.74%、0.53%、0.60%、0.39%,退换
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
                                   货金额和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均较低。经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产品不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
29-7 收入——第三方回款
                                   是。保荐机构已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问题 26 的要求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441.51 万元、386.69 万元、341.95 万元、90.73 万元,
29-7-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    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95%、1.54%、1.13%、0.70%,
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主要为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
                                   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第三
                                   方回款金额逐年下降,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具有真实性与合理性,营业收入
                                   具有真实性。
29-8 收入——现金交易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的金额分别
                                   为 20.88 万元、36.87 万元、41.72 万元、4.92 万元,占
29-8-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    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9%、0.15%、0.14%、0.04%,
金交易                             主要系偶发性的货物销售、废品销售及处置固定资产,
                                   各期产生的现金交易的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较低,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29-9 收入——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
29-9-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营
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     否
幅下滑情形
29-10 收入——委托加工
29-10-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   否。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形。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     发行人与供应商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向供应商提供原
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或者向加工     材料,支付加工费,加工后运回发行人处。发行人对
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     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不
的情形                             确认销售收入。
30-1 成本——单位成本
30-1-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
                                   否
的单位成本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30-2 成本——劳务外包
30-2-1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
最近一期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营业
                                   否
成本比例是否较大或呈快速增长趋
势
31-1 毛利率——可比公司毛利率
31-1-1 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是。目前尚无与公司从事完全相同业务、产品结构相
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     同的上市公司,公司基于可比口径,选取在所属行业、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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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品的毛利率                          业务模式、产品类型等方面相似或相近的国内上市公
                                    司进行比较分析。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
                                    要产品的毛利率正常。
31-2 毛利率——主要产品毛利率
                                    是。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5.94%、42.27%
                                    和 35.15%和 31.06%,产品单价分别为 0.93 元/只、0.88
31-2-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     元/只、0.93 元/只和 0.93 元/只,单位成本分别为 0.51
毛利率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元/只、0.51 元/只、0.60 元/只和 0.65 元/只。报告期内
                                    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客户基本保持稳定,2021
                                    年度综合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
32-1 期间费用——股份支付
32-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
                                    是。注 6
份支付
33-1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33-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固
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      否
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34-1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
34-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
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
                                    是。注 7
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
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35-1 尚未盈利企业——尚未盈利企业
35-1-1 发行人是否尚未盈利或最近
                                    否
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36-1 应收款项——应收账款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
36-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账款金额分别为 27.68 万元、40.81 万元、26.04 万元、
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0.95 万元,金额较小,公司已经对该等款项计提了充
                                    分的坏账准备。
36-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否
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36-1-3 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
                                    否
信用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
                                    是。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12 次/
                                    年、3.44 次/年、3.57 次/年、3.13 次/年,应收账款周
                                    转速度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政
36-1-4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     策和业务模式未发生较大变化,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
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部分应收账款余额仍
                                    在信用期尚未收回所致,不存在通过调节信用政策增
                                    加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回款情况良好,
                                    不存在大额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
36-2 应收款项——应收票据
36-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     是。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按规定计
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提坏账准备,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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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已经按照账龄连
                                    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应收
                                    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并按照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充分
                                    计提坏账准备。
                                    是。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背书或
                                    贴现的情况,公司已经背书及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
36-2-2 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
                                    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整体违约风险较小,且期后均
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已完成兑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
                                    认的相关条件。
36-3 应收款项——应收款项
36-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8     否
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37-1 存货——存货
                                    是。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4,220.29 万
                                    元、5,802.69 万元、7,504.40 万元、6,154.79 万元,与
                                    公司各期营业成本变动趋势一致。存货金额逐年增长,
                                    一方面系公司取得的订单大幅增长,公司结合订单状
37-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况增加库存量,另一方面系公司考虑到新冠疫情复发
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的风险,为保证市场产品及时供给和合理的材料采购
                                    价格,提高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安全库存量所致。经核
                                    查,存货变动不存在异常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
                                    分。
                                    是。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超过 1 年的存货金额占
                                    比分别 7.64%、4.35%、1.56%、2.86%,比例较低。公
37-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司根据产成品的销售情况、期后订单等情况确定产成
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
                                    品及相应原材料的存货跌价风险,并根据成本与预计
品
                                    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核查,发行
                                    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37-1-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分别
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为 20.94%、19.77%、16.07%、14.96%,占比较低。
37-1-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
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      否
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
38-1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是。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微动开关的研发、生产、
38-1-1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
                                    销售业务,产能、经营规模与公司人员数量及固定资
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
                                    产规模相匹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具有
等情况
                                    合理性。
38-2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在建工程
38-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
程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      否
的情形
39-1 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
39-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采
                                    否
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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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行后续计量的情形

40-1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40-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        否
出、无形资产
40-1-2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合
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      否
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41-1 商誉——商誉
41-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是
                                    否
否存在减值情形
42-1 货币资金——货币资金
42-1-1 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贷双高或
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      否
共管账户的情形
43-1 预付款项——预付款项
43-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
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
                                    否
者对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
形
44-1 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4-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      否
存在较大差异
45-1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是。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
                                    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
                                    经营模式,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
45-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募集资金的投向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6-1 重大合同——重大合同
                                    是。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具有重要
                                    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合
46-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
                                    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
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
                                    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重
合同
                                    大法律风险;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注 1:1-1-2 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
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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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前身为东南有限,东南有限由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设立之初曾
用名为“乐清县东南电子元件厂”)改制而来。1995 年 7 月 29 日,乐清市东南
电子元件厂申请改制设立“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 万
元,其中管献尧出资 25 万元,杨成勋出资 25 万元,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乐会师内验字[1995]第 603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1995 年 6 月 30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的实收资本为伍
拾万元。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乐清市东南电
子元件厂”企业名称等变更的批复》,对下述事项予以确认:“经审查,原乐清
市东南电子元件厂,已经资产评估,产权明晰,经乐清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资
产进行验资,确认原注册资本壹拾壹万元,现新增资本叁拾玖万元,合计伍拾万
元。其中杨成勋 25 万元,管献尧 25 万元。……我们认为该企业基本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条件,同意变更为‘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7 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出具“乐政函〔2021〕13 号”《乐清市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确认
发行人及其前身在设立时由自然人出资形成,产权为个人所有,历次增资和股权
转让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企业登记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历史
沿革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注 2:18-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
大客户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前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为苏州工业
园区思威电子有限公司和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1、苏州工业园区思威电子有限公司

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思威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 225 号星虹大厦 1 幢 2302、2303 室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丁艳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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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9 日
订单和业务的获取
                       商业谈判
方式
合作历史               2003 年开始合作
新增交易原因           发行人自 2003 年开始与该公司合作,不属于在报告期内新增的客户
与该客户订单的连       发行人与该客户建立了稳定且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订单具有连续性
续性和持续性           和持续性
                       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经营范围               计算机及周边产品、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

名称                   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
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亮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 日
订单和业务的获取
                       商业谈判
方式
合作历史               2006 年开始合作
新增交易原因           发行人自 2006 年开始与该公司合作,不属于在报告期内新增的客户
与该客户订单的连       发行人与该客户建立了稳定且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订单具有连续性
续性和持续性           和持续性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零散件、零配件(不含电镀工序)、塑料
                       制品、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
经营范围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
                       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注 3:18-4-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
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不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
叠的情形。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名称                       销售额           采购额
                          苏州市诺弗电器有限公司                    266.36             0.04
  2020 年度               深圳市悦海电子有限公司                    143.14             0.25
                       佛山市顺德区奥磊电子有限公司                  68.28             2.05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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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东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2,119.30             1.89
  2021 年度
                         苏州市诺弗电器有限公司                     180.29             0.17
                       深圳市东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674.03             3.89
2022 年 1-6 月
                         苏州市诺弗电器有限公司                      67.58            0.018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的均为发行人生产的微动开关产
品及配件。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采购的金额分
别为 2.34 万元、2.06 万元和 3.91 万元,主要系公司为满足下游客户需求,代为
采购的零星产品和配件,采购的金额和数量均较小,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注 4:19-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
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
应商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沃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
如下:

       1、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城西西路 1 号
注册资本               148,048.17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楼国强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20 日
订单和业务的获取
                       商业谈判
方式
合作历史               2006 年开始合作
                       发行人自 2006 年开始与该公司合作,不属于在报告期内新增的供应
新增交易原因
                       商
与该供应商订单的       发行人与该供应商建立了稳定且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订单具有连续
连续性和持续性         性和持续性
                       实业项目投资,有色金属原材料(除废铜)、黑色金属原材料、化工
                       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橡胶制品、塑料制
经营范围
                       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宁波沃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宁波沃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44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路 10 号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骆钟明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14 日
订单和业务的获取
                       商业谈判
方式
合作历史               2013 年开始合作
                       发行人自 2013 年开始与该公司合作,不属于在报告期内新增的供应
新增交易原因
                       商
与该供应商订单的       发行人与该供应商建立了稳定且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订单具有连续
连续性和持续性         性和持续性
                       塑料技术的研发与转让;塑料新料的改性、加工、批发、零售;自营
经营范围               和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术除外。

     注 5:29-1-1 发行人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
速增长趋势

     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2.30%、22.44%、22.10%、21.51%,占比均未超过 25%,保持稳定。

     公司与经销客户的交易均采用买断销售的方式进行。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经销
客户,由其承担对最终客户的销售风险。经销客户根据其预测需求或其终端客户
的需求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对客户订单价格、交期、产品规格等进行审核后,
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将产品发货至指定地点。

     公司经销模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                                           内容
                  双方完成相互考察后,签订经销框架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市场
   合作模式       管理、订货及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信用政策等,再根据实际需要签订采
                  购订单,按订单分批发货。
产品定价原则      以成本为基础,参考市场价并考虑公司利润率而定
交易结算方式      通过银行以货币资金结算
                  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除经销商不是公司产品最终使用方外,
   是否买断
                  在销售整个过程中经销商与公司的直销客户在其他方面并无本质区别
   信用政策       根据合同约定
   退货政策       不允许退货(除质量问题)
   返利政策       经销商达到年度目标销售额后,给予一定的销售折扣

     项目组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工商资料等核查方式,确认不存在经销商成立时


                                            45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间较短、个人经销商的情形,经销商销售的微动开关产品主要系发行人的产品。

           公司与经销客户进行长期合作,且该类客户在当地市场具有较强业务拓展和
     服务能力,如深圳东南、韩国东南等。该类经销商主要集中在家电生产的核心区
     域,如广东地区、江苏地区、韩国地区等。由于微动开关可广泛应用于家电、汽
     车及电动工具等行业,市场容量较大,存在大量小规模客户。以家电行业为例,
     除了生产规模较大的家电生产商美的集团、格力电器等以外,部分生产规模较小
     的企业对微动开关的采购量相对较小。因此,发行人考虑成本效益、客户维护与
     服务、市场覆盖率等因素,往往采用与当地经销商合作的方式开拓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销商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家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经销商数量总计                            11                   11                 11                10
     当年新增经销商数量                        —                   —                  1                —
     当年退出经销商数量                        —                   —                 —                —

           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分别为 10 家、11 家、11 家和 11 家,其中 2020 年新
     增的经销商为 DONGNAN ELECTRONICS (HK) CO., LTD.。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经销商的合作保持稳定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分客户类型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类别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直销客户    2,991.16    29.98%      8,282.41        35.50%      8,290.10        42.54%       8,172.26     46.53%
经销客户      855.70    31.30%      2,177.06        32.89%      2,325.93        41.24%       2,202.59     43.70%
 合计       3,846.86    30.26%     10,459.47        34.92%     10,616.03        42.25%      10,374.85     45.90%

           报告期内,公司直销客户的毛利率分别为 46.53%、42.54%、35.50%和 29.98%,
     公司经销客户的毛利率分别为 43.70%、41.24%、32.89%和 31.30%,公司直销客
     户和经销客户的毛利率较为接近。

           项目组通过走访最终客户、访谈主要经销商、核查经销商工商资料等手段,
     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的银行流水,确
     认前述人员与经销商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经销商的最终客户为发行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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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的情形,经销商模式下的销售具有真实性。
     注 6:32-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分别为 129.42 万元、51.87 万元和
17.16 万元和 8.58 万元。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郑乐野的遗产继承人、刘明红、詹梅琴、
朱志和分别将其持有的众创投资 20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10 万股)、5.4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2.7 万股)、7.8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3.9 万股)
和 4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2 万股)以 2 元/股、3.66 元/股、3.78 元/股、4.02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仇文奎;2019 年 8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仇文奎将其持有的 17.2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8.6 万股)以 3.78 元/股、3.79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爱妹、潘丽燕和严纪廷,上述事项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对增资或受让
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一次性计入发
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 2020 年 7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
价格为 7.89 元/股,以该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算上述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29.42 万元,计入 2019 年度资本公积和管理费用。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张火贵、戴丹蕾、徐良刚分别将其持有的
众创投资 7.8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3.9 万股)、13.2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
子股份 6.6 万股)和 11.2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5.6 万股)以 4.41 元/股、
4.62 元/股、5.16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仇文奎;2020 年 12 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仇文奎将其持有的 90.8 万份额(折合东南电子股份 45.4 万股)
以 6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爱妹等 17 人,上述事项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
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一次性计入发生当
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
费用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公司 2020 年 7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为 7.89 元/股,以该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计算上述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记入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资本公积和管理费用 51.87 万元和 17.16 万元和 8.58 万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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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注 7:34-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
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核查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
预提预缴等情形;公司主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税收优惠。报告
期内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9.30%、9.24%、7.76%和 7.18%。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系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为国家长期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稳定性。公司各项业务
指标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预计在未来期间内可以持续满足高新
技术企业相关指标要求。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税收
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相对较低,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之后提交了有关材料。质量控制部邹佳颖、谷建
华、费丽文进驻本项目现场,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至 2021 年 2 月 6 日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
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
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
项目组进行了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
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
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
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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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
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2021 年 2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对东南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
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了问核。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应到内核委
员会成员 8 人,实到 8 人,实到内核委员会成员包括:

     姜文国先生,时任本保荐机构副总裁,现任本保荐机构总裁、财务总监;

     任   鹏先生,本保荐机构总裁助理、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陈少勋女士,本保荐机构合规管理部合规经理;

     罗洪峰先生,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负责人;

     秦   放先生,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

     韩   炯先生,本保荐机构外聘法律专家,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吕秋萍女士,本保荐机构外聘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梁   彬女士,本保荐机构外聘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上海东洲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业务总监。

     质量控制部人员、内核风控部人员、公司合规管理部人员和项目组人员列席
内核会议。主持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组
概况;内核风控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项目评价;内
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由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内核委员投
票表决,内核风控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结审核意见,宣布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 8 人,经投票表决同意保荐东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内核委员会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
对东南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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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
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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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在项目组提交项目尽调报告等申请材料后,经立项评估小组审核评议,于
2019 年 3 月 2 日准予项目(其他财务顾问——IPO 前期规范项目)立项。在项目
组提交项目尽调报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后,经立项评估小组
审核评议,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准予 IPO 项目立项。立项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公
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人员、公司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承销保荐分公司负
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
承销保荐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承销保荐分公司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等。

     立项评估决策审议意见为:东南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立项基本条
件,同意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在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如
下:

(一)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
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锁定
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有
关股本的情况”之“(五)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中披露信息如下:

       1、首次申报时最近一年公司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2020 年 5 月 23 日,东南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本次增资扩股不超过 180 万股(含 180 万股)。外部投
资者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协商后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7.89 元,融资额不超
过 1,420 万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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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7 月 6 日,东南电子与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1,420
万元认购公司增发 180 万股股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289 号),确认:“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东南电子已收到安
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
1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40 万元。出资者以货币出资。变更后
的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 6,438 万元。”

       此次增资中,新增股东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新增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安吉久弘系在册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截
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安吉久弘基本情况
如下: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3MA2D3PFJ87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27 日
出资额                 1,42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俞华栋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 61 号(金融大厦)1 幢 2204
主要经营场所
                       号 16 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经营范围               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俞华栋                    普通合伙人               122.00               8.58
 2                沈学明                    有限合伙人               711.00              50.00
 3                周慧敏                    有限合伙人               302.0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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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凌明                有限合伙人                 287.00               20.18
                          合计                                  1,422.00              100.00

       (3)合伙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俞华栋            3306831988********              中国                      无
     沈学明            3306241972********              中国                      无
     周慧敏            3501021976********              中国                      无
       凌明            3304251973********              中国                      无

       3、股份限售安排

       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企业对
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存货。(1)请分存货类型说明 2020 年末存货大幅上升的原因;(2)
请结合生产周期说明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订单覆盖情况,说明在产品、库存
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

       1、分存货类型说明 2020 年末存货大幅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 4,220.29 万元、5,802.69 万元、7,504.40
万元和 6,154.79 万元,与公司各期营业成本变动趋势一致。

       (1)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2020 年末,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结存金额较 2019 年末大幅上升,一方面
系公司取得的采购订单大幅增长,公司结合订单状况增加库存量,另一方面系公
司考虑到新冠疫情复发的风险,为保证市场产品及时供给和合理的材料采购价
格,提高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安全库存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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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末,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金额较 2020 年末大幅上升,主要原因包
括:a、2021 年以来公司订单情况良好,公司主动增加了原材料备货数量;b、
2021 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均出现一定幅度上涨,发行人主动提升了存货
库存量。

     (2)发出商品

     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发货,发出商品核算的为已发出但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的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同向变动。

     (3)在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持续增长,故期末在产品余额呈增长趋势。

     2、请结合生产周期说明在产品、库存商品期末订单覆盖情况,说明在产品、
库存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期末库存商品及在产品主要为大客户的流通产品,在客
户终止或更改需求前均为长期订单,订单覆盖率较高。报告期内,未出现因客户
临时终止订单而导致的大批量产品滞销,期末存货可变现率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基本在次年 1 月完工入库,库存商品大多在 1-2 个月
内发出,并根据销售政策及时确认收入。报告期各期末,未能如期销售的呆滞成
品金额较小,公司对此已计提充足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风控部反馈的相关意见后,对意见提及的问题
逐条进行了落实,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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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项目组补充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发行人环保相关投入和相关费
用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及日常污染治理费用情况,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
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1、报告期内各年发行人环保相关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及日
常污染治理费用情况,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微动开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发行人产生的环保费用主要是对废
乳化液的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所产生的废乳化液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温州中
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温州中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乳化液处理的合
同,约定若处理的废乳化液少于 2 吨,则每年需支付 0.60 万元,若处理的废乳
化液超出 2 吨则对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产生的废乳化液均低于 2 吨,故公司报告期内每年的废
乳化液处理费用均为 6,000 元。2019 年 12 月支付给温州中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的费用系预支 2020 年处理费。发行人的环保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
相匹配。

     2、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的规定,重
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
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属于“制造业”(C)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分类为“C3824 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以上均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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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下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
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
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分类
为“C3824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不属于高耗能行业。

     (3)发行人不属于高排放行业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未对高排放行业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但相关
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对重污染行业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2003]101 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
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
150 号),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
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
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基于前述规定,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
要求。

     3、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发行人主要生产微动开关,行业不属于高污染行业,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
染较少,故环保部门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公司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
均会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测,公司均不存在排污不合格的情形。报告期内,环保部
门现场检查均未发现环保不达标的情形,未发生要求公司实施环保整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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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
媒体报道

       经公开检索并取得环保局相关证明,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
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二)公司 1995 年改制为有限公司时,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是否已
取得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发行人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如下:

       1995 年 7 月 29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乐清市
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50 万元,其
中管献尧出资 25 万元,杨成勋出资 25 万元,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乐会师内验字[1995]第 603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1995 年 6 月 30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的实收资本为伍拾
万元。其中,杨成勋原出资资本为 6 万元,本次以货币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19 万
元,总计出资 25 万元;管献尧原出资资本为 5 万元,本次以货币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 20 万元,总计出资 25 万元。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乐清市东南电
子元件厂”企业名称等变更的批复》,对下述事项予以确认:“经审查,原乐清
市东南电子元件厂,已经资产评估,产权明晰,经乐清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资
产进行验资,确认原注册资本壹拾壹万元,现新增资本叁拾玖万元,合计伍拾万
元。其中杨成勋 25 万元,管献尧 25 万元。……我们认为该企业基本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条件,同意变更为‘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

       1995 年 8 月 25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 25602796-0
的《营业执照》。本次登记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杨成勋                           25.00               50.00
   2                      管献尧                           25.00               50.00
                       合计                                50.00              100.00

       关于上述发行人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发行人取得了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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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2021 年 1 月 27 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出具“乐政函〔2021〕13 号”《乐清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确
认发行人及其前身在设立时由自然人出资形成,产权为个人所有,历次增资和股
权转让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企业登记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历
史沿革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后,对审核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落
实,详细情况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小幅增长,但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较
大,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未来实施募投项目,经营规模大幅
扩张,请项目组关注其对公司资产周转率、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风险以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1、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小幅增长,但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较
大,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系疫情影响下的业务量增长所致,并
非应收账款难以收回、放宽客户的信用期等因素引起。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868.27 万元、8,034.90 万元、
8,023.43 万元和 7,690.94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5.96%、
31.97%和 26.79%和 60.50%,其中 2020 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2020 年
下半年来,疫情影响带动家电产业的增长,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的业务量增长,
使得下半年对美的集团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大幅增长,从而使得年末账期内的应收
账款大幅增长。

     2、公司未来实施募投项目,经营规模大幅扩张,请项目组关注其对公司资
产周转率、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未来实施募投项目,经营规模大幅扩张,将使公司净资产大幅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募投项目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全部效
益,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因净资产快速增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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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资产周转率、加强现金流回收以及防范风险,公司将以现有稳固的业
务资源为基础,坚持创新,紧密把握微动开关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巩固并扩大
技术、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优势,使公司能满足下游客户不断更新换代的定制化需
求,保持现有业务的稳定增长。公司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加大研发投入,
完善生产工艺;(2)维护现有业务,不断开拓新市场;(3)制定并实施人才发
展规划,加强公司管理;(4)合理利用暂时未投入的资金,加强库存管理和应
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请补充说明公司销售采用经销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销售对象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直销客户                    9,977.49           78.49%        23,329.66           77.90%
其中:生产型客户            9,129.53           71.82%        20,783.10           69.39%
      贸易型客户             847.96             6.67%          2,546.55           8.50%
经销客户                    2,734.23           21.51%          6,619.84          22.10%
           合计            12,711.72          100.00%        29,949.50          100.00%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销售对象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直销客户                   19,489.51           77.56%        17,564.24           77.70%
其中:生产型客户           18,068.81           71.90%        16,560.28           73.26%
      贸易型客户            1,420.70            5.65%          1,003.96           4.44%
经销客户                    5,639.86           22.44%          5,040.56          22.30%
           合计            25,129.37          100.00%        22,604.80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以直销业务为主,其中直销客户主要为零部件和终端制造厂
商,经销客户以其独立的销售渠道将东南电子产品销售至零部件和终端制造厂
商。公司销售采用经销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如下:

     (1)境内客户采用经销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的微动开关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电行业。目前,国内家电行业发展已经
较为成熟,其中空调、冰箱等大型家电的行业集中度高,出现了美的集团、格力
电器、格兰仕等一批家电龙头企业。此外,近年来小家电行业蓬勃发展,新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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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层出不穷,小家电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较大型家电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境内客户近千家,客户较为分散,与大部分客户的交易
金额不高。公司综合考虑产能、人员配置和管理成本等方面,选择自行开拓国内
中大型客户以稳定市场占有率,并通过与经销商合作的方式开拓国外市场以及国
内中小型及零散客户,实现互利共赢的销售策略。经销商模式可以使发行人节省
维护中小客户的成本,同时经销商可以为发行人带来当地的客户资源。我国家电
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广东、江浙一带,在广东、江苏等地发展经销商可以更好地
对接当地大量的家电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境外客户采用经销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经销商向境外客户销售产品。发行人的境外销售
采用经销商模式,主要原因系:① 经销商拥有当地客户资源,与终端客户沟通
更加方便;② 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企业偏好采购本土品牌的配件,国外公司较
难进入日韩企业的供应商名单;③ 通过经销商模式开拓境外客户,有助于公司
节约销售成本。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
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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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曹勤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朱铭
                                                                  年      月      日
                            樊石磊
其他项目组人员:
                             余斌                       毛宇超


                             占琪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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