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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10-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3
引 言............................................................................................................................. 6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6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正 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2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1
       八、发行人的业务.............................................................................................. 4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5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7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3-3-2-1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9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80
附件一:发行人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境内商标.............................................. 82
附件二: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 84
附件三: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88




                                           3-3-2-2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东
                          指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南电子
                               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
东南有限                  指
                               人的前身
东南元件厂                指   乐清县东南电子元件厂/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
乐清众创                  指   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久弘                  指   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成塑胶                  指   乐清市大成塑胶有限公司
马式兵加工厂              指   乐清市城南马式兵五金加工厂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146 万
本次发行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法》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则》
                               〔2010〕33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指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审
《公司章程》              指
                               议通过)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经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申报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指
稿)》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3-2-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1〕338 号《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内控报告》               指   2021〕339 号《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纳税鉴证报告》           指   〔2021〕342 号《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仇文奎、管献尧等 12 名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共
《发起人协议》             指
                                同签署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审计机构/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中科华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3-3-2-4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2-5
                                  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是一家总部位于亚洲的全球性律
师事务所。作为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和欧洲
重要法域拥有执业能力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
都拥有相当的规模和法律资源优势。金杜面向全球,为客户锁定机遇,助力他
们在亚洲和世界其他区域释放发展潜能。

    在中国,金杜拥有 440 多名合伙人和 1,800 多名律师,办公室分布于北京、
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重
庆、香港这 14 个重要商业中心城市。金杜拥有广阔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在新
加坡、日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主要城市
和中东均设有办公室,共有 29 个实体办公室和 2,900 多名律师,是一家能同时
提供中国法、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意大利法服务的全球性
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的法律人才库使我们能充分了解本土情况和法律实践并
能提供多种语言服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
律师为梁瑾律师、叶国俊律师和叶远迪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
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梁瑾律师

    梁瑾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国际投
资、国有股权划转、基金、私募等法律业务。

    梁瑾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133012007****9581,毕业于浙江大学和英国
曼彻斯特大学,并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梁瑾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18,传真:0571-56718008,
电子邮箱:liangjin@cn.kwm.com。




                                  3-3-2-6
(二)叶国俊律师

    叶国俊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公司重
组与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法律业务。

    叶国俊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1310120101****840,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和美国康涅迪格州立大学法学院,分别在两所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叶国俊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80,传真:0571-56718008,
电子邮箱:yeguojun@cn.kwm.com。

(三)叶远迪律师

       叶远迪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资深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股
权激励、私募等法律业务。

    叶远迪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133012015****9186,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叶远迪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75,传真:0571-56718008,
电子邮箱:yeyuandi@cn.kwm.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
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
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
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等)、

                                   3-3-2-7
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律师向
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
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
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
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
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
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
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
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
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
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
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
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
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
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

                                   3-3-2-8
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
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
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
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
律师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
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
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
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
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
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
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大量
工作。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3-3-2-9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
提请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公
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核对后认为,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条件。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每股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3)发行数量:以公司现行总股本 6,438 万股为基数,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人民币普通股 2,146 万股,若公司股本在发行前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

                                   3-3-2-10
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定价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
定发行价格;

    (6)发行对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7)股票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发行承销方式: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
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限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计算。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处置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需要,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机构就公开发行股票提出申
请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一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
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询价区间和发行价
格、发行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上市地点、发行时间及发行起止日期等具
体事宜;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事宜;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授权
董事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募集
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3-2-11
    (4)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
法律文件;

    (5)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
登记手续;

    (7)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未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
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

    (9)本次发行授权行为有效期限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规定,发行人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了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承诺及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就


                                  3-3-2-12
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承诺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发行人《公司章程
(草案)》及相关附件,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三)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
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东南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有限系于 1995 年 8 月 25 日在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2016 年 6 月 20 日,东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温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91330382256027960X,持续经营的时
间已经超过了三年。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说明,发行人
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3-3-2-13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
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设置了营销中心、财务中心、制造中心、质量中心、人资中心、研
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与检索,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
未发生任何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说明,发行人
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
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设置了营销中心、财务中心、制造中心、质量中心、人资中心、研
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3-2-14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网站,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
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财务工作规范且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


                                   3-3-2-15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
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
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2-16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及市场监督、税务
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
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
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438 万元;根据
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拟发行
不超过 2,146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8,584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

                                 3-3-2-17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661.27
万元、5,882.43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系由东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1,251.200            20.85
  2               管献尧                  1,251.200            20.85
  3               赵一中                  1,001.075            16.68
  4               张良孚                      523.700          8.73
  5                   张立                    363.750          6.06
  6                   张并                    363.750          6.06
  7               戴式忠                      556.600          9.28
  8               仇旦旦                      125.350          2.09
  9               周庆荣                      125.350          2.09
  10              鲍小云                      125.350          2.09
  11              舒克云                      62.675           1.04
  12             乐清众创                     250.000          4.18
               合计                       6,000.000           100.00



                                   3-3-2-18
    2016 年 5 月 6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聘请
中兴财光华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机构,聘请中科华为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机构。

    2016 年 5 月 16 日,东南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东南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成 6,000 万股作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其余净资产计入股
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各自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 1671 号),经国家工商总局
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16〕第 102182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东南有限的净资产为
102,224,145.44 元。

    2016 年 5 月 21 日,中科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6)
第 088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东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3,316.30 万
元。

    2016 年 5 月 21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中兴财
光华 2016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102182 号《审计报
告》,及 2016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6)
第 088 号);根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102182 号《审计报告》,由全
体股东以其持有的原东南有限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
币 102,224,145.44 元为基础,按 1.7 比 1 的比例折股,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
司的股份总额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净资产 42,224,145.44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5 月 21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
〔2016〕第 102034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东南电子股份有限


                                  3-3-2-19
公司(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东南有限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102,224,145.44 元折合为股本人民币 6,000
万元,其余未折股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 12 名,实到发起
人 12 名。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 100%有表决权的股份。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于东南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议案》《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
度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382256027960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经营范
围:电子元器件、塑料件、胶木件、电子组件制造、加工、销售;铜件、铁建
机械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21 年 4 月 10 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
报字[2021]292 号),追溯评估结果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东南有限的
净资产评估值为 13,401.19 万元。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共有 12 名,符合法定人数,其中 1 名合伙企业股东在中国境
内注册成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11 名自然人股东系中国公民,符
合《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2)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


                                  3-3-2-20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架构;

    (6)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 2016 年 5 月 6 日和 5 月 21 日东南有限召开的股东会、2016 年 5 月 16
日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以及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
发行人系由东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认为,东南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6 年 5 月 16 日,东南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名称、营业期限、经营宗旨、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
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 12 名,实
到发起人 12 名。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 100%有表决权的股
份。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
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财产作价及出资情况的议案》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关于确认、批准东
南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
关文件、协议等均由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东南电子股份


                                   3-3-2-21
有限公司设立的议案》《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财产清单和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查验发行人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权属证书原件,对发行
人土地、房屋和经营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发行人的
商标权属进行查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行人的专利权属进行查询等),发
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日常经营所必需的
独立完整的资产。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发行人提供的财务
人员名单、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简历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
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未与控股股

                                3-3-2-22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
委员会,并设有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
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的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六)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 “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
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3-2-23
      (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
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事项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12 名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共计 12 名,其住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各发
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发起人类型
  1         仇文奎           1,251.200             20.85       境内自然人
  2         管献尧           1,251.200             20.85       境内自然人
  3         赵一中           1,001.075             16.68       境内自然人
  4         张良孚           523.700               8.73        境内自然人
  5          张立            363.750               6.06        境内自然人
  6          张并            363.750               6.06        境内自然人
  7         戴式忠           556.600               9.28        境内自然人


                                    3-3-2-24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发起人类型
  8        乐清众创          250.000                  4.18            有限合伙企业
  9         仇旦旦           125.350                  2.09            境内自然人
 10         周庆荣           125.350                  2.09            境内自然人
 11         鲍小云           125.350                  2.09            境内自然人
 12         舒克云            62.675                  1.04            境内自然人
          合计               6,000.000               100.00               ——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类型
  1         仇文奎               13,073,396                  20.31%   境内自然人
  2         管献尧               13,073,396                  20.31%   境内自然人
  3         赵一中                7,844,901                  12.19%   境内自然人
  4         戴式忠                5,815,869                   9.03%   境内自然人
  5          张立                 6,536,698                  10.15%   境内自然人
  6          张并                 6,536,697                  10.15%   境内自然人
  7        乐清众创               2,500,000                   3.88%   有限合伙企业
  8        安吉久弘               1,800,000                   2.80%   有限合伙企业
  9         鲍小云                1,309,774                   2.03%   境内自然人
 10          周强                 1,309,774                   2.03%   境内自然人
 11         仇旦旦                1,309,774                   2.03%   境内自然人
 12         朱皓宇                1,307,483                   2.03%   境内自然人
 13         钱泽礼                1,307,483                   2.03%   境内自然人
 14         舒克云                  654,755                   1.02%   境内自然人
          合计                    6,438.000              100.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 名非自然人股东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发行人非自然
人股东的检索查询,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上述 12 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25
       1、非自然人股东

       (1)乐清众创

       乐清众创系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AMTXB。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乐清众创的出资额为 500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仇文奎,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 288 号(东南
电子有限公司内),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根据乐清众创的合伙协议、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等文件以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乐清众创系发行人股权激励平台,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
工并以自有资金认购合伙份额。本所认为,乐清众创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乐清众创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金额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别
         姓名                       (%)
 1       仇文奎          110.42      22.08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人员     普通合伙人
 2       李建朋           85.00      17.00   董事、塑件事业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       周爱妹           52.00      10.40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4       章加员           19.60       3.92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核心人
 5       鲁文杰           15.20       3.04                                有限合伙人
                                             员
 6       管如意           10.80       2.16   设备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7       董品州           10.80       2.16   供应链经理                   有限合伙人
 8       管湘慧           10.80       2.16   营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9       鲍贤通           10.80       2.16   产品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10      蔡秀萍           10.80       2.16   审计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1      覃运业           10.60       2.12   工装设计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12      刘君玲            9.80       1.96   技术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3      谭迎兴            9.20       1.84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3-3-2-26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金额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别
       姓名                    (%)
 14    黄燕燕         8.66       1.73   汽配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5    徐晓荣         7.80       1.56   事业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6    陈昭慧         7.00       1.40   质量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7    余开会         7.00       1.40   塑件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18    艾宗芝         6.66       1.33   事业二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19     周晨          6.22       1.24   营销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20     高洪          6.00       1.20   研发中心主任           有限合伙人
 21    郭玉波         5.60       1.12   信息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22    潘丽燕         5.40       1.08   人资总监兼人资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3    吴清红         4.40       0.88   模具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24    詹丹飞         4.22       0.84   事业一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25    陈丹琼         4.22       0.84   技术管理员             有限合伙人
 26    臧乐晓         4.00       0.80   模具维修员             有限合伙人
 27    吴步强         4.00       0.80   研发部经理、核心人员   有限合伙人
 28    吴应生         4.00       0.80   模具维修员             有限合伙人
 29     陈洁          4.00       0.80   产品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30    严纪廷         4.00       0.80   营销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31    郭兴生         4.00       0.80   工程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2    仇旭军         3.60       0.72   PMC 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3    包红雷         3.40       0.68   行政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4    肖世明         3.00       0.60   事业二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5    管湘琴         3.00       0.60   出纳                   有限合伙人
 36    瞿富华         3.00       0.60   模具设计员             有限合伙人
 37    李链峰         2.60       0.52   质检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8    方志俭         2.40       0.48   产品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39    程冬微         2.00       0.40   研发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0     张骏          2.00       0.40   线切割员               有限合伙人
 41    章光南         2.00       0.40   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42    董飞龙         2.00       0.40   质量体系管理员         有限合伙人
 43    孔海峰         2.00       0.40   采购主管               有限合伙人
 44    王呈良         2.00       0.40   设备维护员             有限合伙人
 45     金勇          2.00       0.40   模具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3-3-2-27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金额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别
            姓名                            (%)
 46         陈连德                 2.00       0.40     塑模维护制作员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500.00     100.00                  -                    -

          (2)安吉久弘

          安吉久弘系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
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D3PFJ8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吉久弘的出资额为 1,422 万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俞华栋,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 61
号(金融大厦)1 幢 2204 号 16 室,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
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
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安吉久弘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具的调查问卷以及本所律师的访谈,
安吉久弘未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均来源于各合伙人
的自有资金,未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也不存在管理其
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所认为,安吉久弘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备案或登记程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吉久弘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俞华栋                    122.00                   8.58   普通合伙人
      2                沈学明                    711.00                  50.00   有限合伙人
      3                周慧敏                    302.00                  21.24   有限合伙人
      4                   凌明                   287.00                  20.18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422.00                 100.00       -

          2、自然人股东

          (1)仇文奎,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3-3-2-28
号码:33032319621121****。

    (2)管献尧,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号码:33032319530827****

    (3)赵一中,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号码:33032319410720****

    (4)戴式忠,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号码:33032319681227****。

    (5)张立,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号
码:33032319730908****。

    (6)张并,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号
码:33032319760703****。

    (7)鲍小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号码:33032319550605****。

    (8)周强,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身份证
号码:33038219801113****。

    (9)仇旦旦,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身份证
号码:3303231962111100****。

    (10)朱皓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
33010619971117****。

    (11)钱泽礼,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
33030219951021****。

    (12)舒克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
420222197811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计 14
名,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非自然人股东系依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3-3-2-29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
资的资格。

    3、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股东的书面说明,除下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
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股东仇文奎持有股东乐清众创 22.08%的出资份额,为乐清众创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

    (2)股东张立与张并系兄弟关系;

    (3)股东周强系股东管献尧之外甥;

    (4)股东朱皓宇、钱泽礼系股东赵一中之外孙。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系东南电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理由
如下: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合计直接持
有发行人 3,399.1693 万股股份,仇文奎通过乐清众创控制发行人 250 万股股份,
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3,649.169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56.68%,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因此,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为发行人共同实际
控制人。

    (2)2012 年 12 月,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 3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对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发行人重大决策事项中采取
一致行动等事项进行了相关约定。2019 年 5 月,上述三人签署了《补充协议》,
对三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发行人重大决策事项中采取一致
行动等事项进行了修正。

    (3)报告期内,仇文奎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管献尧担任发行人董
事,赵一中担任发行人董事,三人在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中具有重要地位
和作用。

                                  3-3-2-3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
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五)发起人的出资

    因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东南有限
2016 年 5 月 21 日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 2016 年 6 月 6 日创立大会会议决议,
东南有限将审计后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分 6,0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中剩余的 42,224,145.44 元计入股
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享有股份公司的股份。经中兴
财光华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
102034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
资均全部出资到位。

    因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
其对东南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东南电子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
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
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在
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况。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
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东南有限前身-东南元件厂的历史沿革

    1、1987 年 5 月设立

    东南有限前身为乐清县东南电子元件厂。1987 年 4 月 11 日,乐清县城区工
业办公室出具城工字(1987)25 号文件,同意创办乐清县东南电子元件厂。东
南元件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乡办),批准机关为乐清县城区工办,注册资金


                                  3-3-2-31
为 5.2 万元。

    1987 年 4 月 18 日,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乐清县支行出具《验资报告》,确
认东南元件厂 5.2 万元注册资金出资到位,其中固定资金为 5 万元,流动资金
为 0.2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1987 年 5 月 9 日,东南元件厂取得了证号为 053152 的《营业执照》。

    2、1993 年 5 月增加注册资本

    1993 年 3 月 13 日,东南元件厂申请将增加注册资本 5.8 万元。本次增资后,
注册资本增加至 11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为企业集体积累及基金
增加。

    1993 年 3 月 15 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信用(验资)证明,确认东
南元件厂确有固定资金 6 万元、流动资金 5 万元,共计资金 11 万元整。

    1993 年 5 月 11 日,东南元件厂取得了注册号为 14551342-1 的《营业执
照》。

    3、1994 年 3 月名称变更

    1994 年 2 月 28 日,因乐清县撤县设市,东南元件厂申请将名称变更为“乐
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

    1994 年 3 月 23 日,东南元件厂就本次名称变更事宜在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东南有限的设立

    1、1995 年 8 月设立

    1995 年 7 月 29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申请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
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 万元,其
中管献尧出资 25 万元,杨成勋出资 25 万元。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乐会师内验字[1995]第 603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1995 年 6 月 30 日,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的实收资本为伍
拾万元。


                                  3-3-2-32
       1995 年 8 月 11 日,乐清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乐清市东南电
子元件厂’企业名称等变更的批复》(乐乡企变(1995)第 53 号),对下述事
项予以确认:“经审查,原乐清市东南电子元件厂,已经资产评估,产权明晰,
经乐清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资产进行验资,确认原注册资本壹拾壹万元,现
新增资本叁拾玖万元,合计伍拾万元。其中杨成勋 25 万元,管献尧 25 万
元。……我们认为该企业基本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同意变更为‘乐清市东南
电子有限公司’。”

       东南有限于 1995 年 8 月 25 日在乐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乐成镇后所村
  法定代表人      杨成勋
     注册资本     50 万元
      注册号      25602796-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至 1999 年 8 月 25 日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金属件、塑料件。

       东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杨成勋                            25.00          50.00
 2                 管献尧                            25.00          50.00
                 合计                                50.00         100.00

       2、东南元件厂涉及的集体企业经济性质问题及确认

       东南有限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清产核资和评估的资料已丢失,存在一定
的瑕疵。但东南有限的改制行为已经主管部门乐清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并确
认已履行评估程序。2021 年 1 月 27 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确认东
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批复》(乐政函〔2021〕13 号)(以下简称
“《批复》”),确认:“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在设立时由自然人
出资形成,产权为个人所有,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
企业登记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历史沿革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

                                          3-3-2-33
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主管行政机关出具之日确认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承诺,本所认为,东南电子元件厂自设立起至改制为有限公司,企
业产权明晰,不存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改制时的瑕疵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障碍。

(三)      东南有限的股权变动

       1、1998 年 8 月股权转让

       1998 年 1 月 1 日,杨成勋、管献尧与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胡文汉、
何丰礼、郑荣真、倪永乐七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成勋将其持
有的部分股金转让给张良孚 6.25 万元、仇文奎 6.25 万元,赵一中 6.25 万元;管
献尧将其持有的部分股金转让给胡文汉 6.25 万元、何丰礼 6.25 万元、郑荣真
3.125 万元、倪永乐 3.125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杨成勋                            6.25            12.50
   2                    管献尧                            6.25            12.50
   3                    仇文奎                            6.25            12.50
   4                    赵一中                            6.25            12.50
   5                    胡文汉                            6.25            12.50
   6                    何丰礼                            6.25            12.50
   7                    张良孚                            6.25            12.50
   8                    郑荣真                           3.125             6.25
   9                    倪永乐                           3.125             6.25
                     合计                                50.00           100.00

       1998 年 8 月 3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2002 年 6 月股权转让

       1999 年 1 月 13 日,杨成勋、倪永乐、郑荣真、胡文汉、何丰礼分别与管献
尧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东南有限的全部出资额转

                                    3-3-2-34
让给管献尧;同日,管献尧与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书》,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出资额合计人民币 18.75 万元,分别转让给张良孚、
仇文奎、赵一中各 6.25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12.50            25.00
  2                     管献尧                            12.50            25.00
  3                     赵一中                            12.50            25.00
  4                     张良孚                            12.50            25.00
                    合计                                  5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2 年 2 月 7 日,东南有限
及东南有限原股东杨成勋、管献尧等 9 人向乐成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了相关说
明:“本公司于 1993 年 3 月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了股东变更,当时虽然已经
上报工商部门,但是终因欠缺而没能将法律手续办齐全,现在请求补办。”

      2002 年 6 月 11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3、2003 年 5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3 年 5 月 20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
万元,股东管献尧、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分别增加注册资本 37.5 万元,增
资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50.00            25.00
  2                     管献尧                            50.00            25.00
  3                     赵一中                            50.00            25.00
  4                     张良孚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乐清兴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3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乐
泰会验字[2003]第 179 号),确认:“截至 2003 年 5 月 27 日,东南有限已收到


                                     3-3-2-35
管献尧、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四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0 万元,各
股东以货币出资 150 万元。变更后的账面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2003 年 5 月 29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4、2005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5 年 9 月 8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100 万元,管献尧、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分别将出资额由 50 万元增加至
275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275.00             25.00
  2                    管献尧                            275.00             25.00
  3                    赵一中                            275.00             25.00
  4                    张良孚                            275.00             25.00
                   合计                                 1,100.00           100.00

      乐清兴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乐
泰会验字[2005]第 416 号),确认:“截至 2005 年 9 月 12 日,东南有限已收到
管献尧、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四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00 万元,各
股东以货币出资 900 万元。变更后的账面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100 万元。”

      2005 年 9 月 14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5、2015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14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900 万
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管献尧、张良孚、仇文奎、赵一中分别
将出资额由 275 万元增加至 1,25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6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1,250.00            25.00
  2                     管献尧                         1,250.00            25.00
  3                     赵一中                         1,250.00            25.00
  4                     张良孚                         1,250.00            25.00
                     合计                              5,000.00           100.00

       2015 年 7 月 16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乐清乐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乐会所
变验字[2015]第 022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东南有限新增实收
资本人民币 3,9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合计 3,900 万元;东南有限股东累计
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6、2015 年 8 月名称变更

       2015 年 8 月 17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东南电
子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7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名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7、2016 年 1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张良孚将其持有的 7.275%
的出资额共计 363.75 万元以人民币 363.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立,将其持有的
7.275%的出资额共计 363.75 万元以人民币 363.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并;同意
赵一中将其持有的 4.9785%的出资额共计 248.925 万元以人民币 248.925 万元的
价格转让戴式忠。

      同日,张良孚与张立、张并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赵一中与戴
式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1,250.00            25.00


                                    3-3-2-37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管献尧                          1,250.00            25.00
  3                    赵一中                         1,001.075            20.02
  4                    张良孚                           522.50             10.45
  5                       张立                          363.75              7.28
  6                       张并                          363.75              7.28
  7                    戴式忠                          248.925              4.98
                   合计                                5,000.00           100.00

      2016 年 1 月 26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8、2016 年 3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3 月 20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对如下事项作出决议:(1)同
意吸收新股东仇旦旦、周庆荣、鲍小云、舒克云、乐清众创;(2)同意公司股
东向公司增加投资 200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中仇文奎向公司增加投资 2.4 万元,其中 1.2 万元作为本
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管献尧向公司增加投资 2.4 万元,
其中 1.2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张良孚向公司
增加投资 2.4 万元,其中 1.2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戴式忠向公司增加投资 615.35 万元,其中 307.675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
注册资本,307.6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仇旦旦向公司增加投资 250.7 万元,其
中 125.35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5.3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周庆荣向
公司增加投资 250.7 万元,其中 125.35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5.3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鲍小云向公司增加投资 250.7 万元,其中 125.35 万元作为
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125.3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舒克云向公司增加投资
125.35 万元,其中 62.675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62.675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乐清众创向公司增加投资 500 万元,其中 250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
资本,2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8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仇文奎                         1,251.20            20.85
  2                    管献尧                         1,251.20            20.85
  3                    赵一中                        1,001.075            16.68
  4                    张良孚                          523.70              8.73
  5                       张立                         363.75              6.06
  6                       张并                         363.75              6.06
  7                    戴式忠                          556.60              9.28
  8                    仇旦旦                          125.35              2.09
  9                    周庆荣                          125.35              2.09
  10                   鲍小云                          125.35              2.09
  11                   舒克云                          62.675              1.04
  12                  乐清众创                         250.00              4.18
                   合计                               6,000.00           100.00

      乐清乐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乐会所
变验字[2016]第 006 号),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东南有限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实收资本 6,0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30 日,东南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四)     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6 年 11 月)

      2016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16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3-3-2-39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取得了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东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7536 号)。2016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公司简称为“东南电子”,证券代码为 839543。

       2、第一次增资(2017 年 9 月)

       2017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发行不超过
258 万股(含 258 万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548 万元,发行对象为仇文奎、
管献尧等 11 名在册股东,发行价格为每股 6.00 元。

       2017 年 8 月 17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
(2017)第 216005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东南电子已收到投资者
股票认缴股款共计 1,548 万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258 万元,累计股本
为 6,258 万元。

       2017 年 8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
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322 号),对本次股票发行予以确认。

       本次定向增发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仇文奎                          1,307.3396            20.89
   2                    管献尧                          1,307.3396            20.89
   3                    赵一中                          1,045.9867            16.71
   4                    张良孚                           547.2059              8.74
   5                    戴式忠                           581.5869              9.29
   6                       张并                          380.0668              6.07
   7                       张立                          380.0668              6.07
   8                    仇旦旦                           130.9774              2.10
   9                    周庆荣                           130.9774              2.10
  10                    鲍小云                           130.9774              2.10
  11                    舒克云                            65.4775              1.05
  12                   乐清众创                          250.0000              3.99
                    合计                                6,258.0000           100.00


                                       3-3-2-40
       2017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2019 年 2 月)

       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异议股
东保护措施的议案》等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
事宜。

       根据规定,发行人向股转公司报送了终止挂牌申请材料。2019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427 号)。2019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

       4、第一次股权转让(2019 年 5 月)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赵一中
将其持有的 2.09%的股份计 1,307,483 股以人民币 1,307,483 元的价格转让给钱
泽礼,将其持有的 2.09%的股份计 1,307,483 股以人民币 1,307,483 元的价格转
让给朱皓宇;同意张良孚将其持有的 1.09%的股份计 684,007 股以人民币
684,007 元的价格转让张立,将其持有的 1.09%的股份计 684,007 股以人民币
684,007 元的价格转让张并;同意周庆荣将其持有的 2.10%的股份计 1,309,774
股以 1,309,774 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强。

       同日,赵一中与钱泽礼、朱皓宇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张良孚
与张并、张立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周庆荣与周强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书》。

                                    3-3-2-41
       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仇文奎                              1,307.3396            20.89
   2                   管献尧                              1,307.3396            20.89
   3                   赵一中                                784.4901            12.54
   4                   戴式忠                                581.5869             9.29
   5                       张立                              448.4675             7.16
   6                       张并                              448.4675             7.16
   7                   张良孚                                410.4045             6.56
   8                  乐清众创                               250.0000             3.99
   9                   鲍小云                                130.9774             2.09
  10                       周强                              130.9774             2.09
  11                   仇旦旦                                130.9774             2.09
  12                   朱皓宇                                130.7483             2.09
  13                   钱泽礼                                130.7483             2.09
  14                   舒克云                                 65.4755             1.05
                    合计                                   6,258.0000           100.00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备案手续。

       5、第二次增资(2020 年 7 月)

       2020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同意引入战略投资人安吉久弘,本次增资扩股不超过
180 万股(含 180 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7.89 元,融资额不超过 1,420 万元。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与安吉久弘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安吉久弘
以货币 1,420 万元认购公司增发的 180 万股股份。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仇文奎                                          1,307.3396            20.31
   2       管献尧                                          1,307.3396            20.31
   3       赵一中                                            784.4901            12.19
   4       戴式忠                                            581.5869             9.03
   5       张立                                              448.4675             6.97


                                       3-3-2-4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张并                                           448.4675             6.97
   7       张良孚                                         410.4045             6.37
   8       乐清众创                                       250.0000             3.88
   9       安吉久弘                                       180.0000             2.80
  10       鲍小云                                         130.9774             2.03
  11       周强                                           130.9774             2.03
  12       仇旦旦                                         130.9774             2.03
  13       朱皓宇                                         130.7483             2.03
  14       钱泽礼                                         130.7483             2.03
  15       舒克云                                          65.4755             1.02
                    合计                                6,438.0000           100.00

       2020 年 7 月 24 日,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9 号),确
认:“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东南电子已收到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人民币 180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1,240 万元。出资者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6,438 万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 6,438 万元。”

       2020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6、第二次股权转让(2020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18 日,张良孚与张立、张并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张良孚将其持有的 3.19%的股份计 2,052,023 股以人民币 2,052,023 元的价
格转让给张立,将其持有的 3.19%的股份计 2,052,022 股以人民币 2,052,022 元
的价格转让给张并。本次股权转让后,张良孚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仇文奎                                       1,307.3396            20.31
   2       管献尧                                       1,307.3396            20.31
   3       赵一中                                         784.4901            12.19
   4       戴式忠                                         581.5869             9.03


                                    3-3-2-4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5       张立                                           653.6698            10.15
   6       张并                                           653.6697            10.15
   7       乐清众创                                       250.0000             3.88
   8       安吉久弘                                       180.0000             2.80
   9       鲍小云                                         180.0000             2.03
  10       周强                                           130.9774             2.03
  11       仇旦旦                                         130.9774             2.03
  12       朱皓宇                                         130.9774             2.03
  13       钱泽礼                                         130.7483             2.03
  14       舒克云                                          65.4755             1.02
                    合计                                6,438.0000           100.00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备案手续。

(五)      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1、东南有限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完成办理工商设立程序。

       2、东南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3、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记载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3-3-2-44
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 288
号)。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
营活动。

(三)业务变更情况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如下:

  工商变更登记日期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金属件、塑胶件、电子组件制造、加工、销售
   2003 年 7 月 15 日   (涉及发证产品须持证生产经营)经营本企业进出口业务(详
                        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电子元器件、塑料件、胶木件、电子组件制造、加工、销售;
   2005 年 9 月 14 日
                        铜件、铁件机械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2021 年 3 月 26 日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
                        路 288 号)

    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经营业务一直以微动开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主,
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动。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资质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
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3-3-2-45
          1、管理体系认证

序号            认证类别                  适用标准           证书有效期           出具单位
            ISO9001 质量管理      GB/T 19001-2016/ISO          2020.08.23    上海质量技术
  1
                 体系认证              9001:2015              -2023.08.22      认证中心
             ISO14001 环境管      GB/T 24001-2016/ISO          2020.08.23    上海质量技术
  2
               理体系认证             14001:2015              -2023.08.22      认证中心
             ISO45001 职业健
                                      GB/T 45001-              2020.08.23    上海质量技术
  3         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2020/ISO45001:2018         -2023.08.22      认证中心
                   证
            IATF16949 汽车行
                                                               2019.02.23    英国国家质量
  4         业质量管理体系认           IATF 16949:2016
                                                              -2022.02.22    保证有限公司
                   证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                                  2018.06.13     英国国家质量
  5                               IECQ QC 080000:2017
                 体系认证                                     -2022.06.12    保证有限公司
                                                                             知产(北京)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20.09.24
  6                                    GB/T 29490-2013                       认证服务有限
                  认证                                        -2023.09.23
                                                                                 公司

          2、进出口资质

 序号                           名称                                备案号/编码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251267
      2                    海关注册编码                             3303960603
      3                    检验检疫备案号                           3301002258

          3、安全生产许可证

序号            证书名称                有效期至         证书编号           出具单位
                                                浙 AQBJX II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
 1                                 2021 年 7 月
                                                【注】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1800056         管理局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续期工作。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生产经营所需
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
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22,165.10 万元、22,604.80 万元和 25,129.37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
期营业收入的 99.72%、99.88%、99.83%。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3-2-46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
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
障碍。

    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仇文奎、
管献尧、赵一中,其共同控制发行人 56.68%的股份。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行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之“(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

    (1)戴式忠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戴式忠直接持有发行人 581.5869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9.03%,戴式忠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
有股东”。

    (2)张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立直接持有发行人 653.6698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0.15%,张立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
有股东”。

    (3)张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并直接持有发行人 653.6697 万股股份,


                                3-3-2-47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0.15%,张并的基本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
有股东”。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
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万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
                                         投资管理;资
  1         乐清众创       500.00                          奎的一致行动人,仇文奎任
                                           产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自然人                                关联关系
 1             仇文奎                             董事长、总经理
 2             管献尧                                    董事
 3             赵一中                                    董事
 4              张立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5             戴式忠                                    董事
 6             李建朋                                    董事
 7             张爱珠                                  独立董事
 8             黄锡楚                                  独立董事
 9             王伟定                                  独立董事
 10            舒克云                               监事会主席
 11            仇旦旦                                    监事
 12            仇旭军                              职工代表监事
 13            章加员                                  副总经理
 14            谭迎兴                                  副总经理
 15            鲁文杰                                  副总经理


                                     3-3-2-48
序号         关联自然人                               关联关系
 16            周爱妹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5、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出资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金额(万元)
                                                                        实际控制人仇
                                                                        文奎之妹妹仇
        马式兵加工
 1                          -        五金加工                           冬娥之配偶马
        厂
                                                                        式兵担任经营
                                                                        者
        乐清市大成                                                      副董事长张立
                                     塑料件、模具、配电开关控制设
 2      塑胶有限公        200.00                                        的近亲属实际
                                     备制造、加工、销售。
        司                                                              控制
                                                                        董事戴式忠之
        乐清市佳喆                                                      配偶王玲娟之
                                     电子元件,机电配件制造、加
 3      电子机电有        50.00                                         妹妹王玲丽及
                                     工、销售。
        限公司                                                          其配偶包旭晓
                                                                        控制
                                     电子元器件、五金件、塑料件、       董事李建朋配
        乐清市三国
                                     开关、插座、高低压电器及成套       偶李宏的兄弟
 4      电气有限公         6.00
                                     设备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       李宏亮及其配
        司
                                     出口,技术进出口。                 偶林燕控制
                                     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
                                                                        副总经理章加
                                     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
                                                                        员之配偶李晓
        温州市史泰                   咨询、技术转让;教育信息咨
                                                                        琴之弟弟李锋
 5      姆教育科技        30.00      询;演出策划;户外活动策划;
                                                                        持股 50%并担
        有限公司                     开展舞蹈、美术、主持、棋类、
                                                                        任执行董事兼
                                     体育的培训(不含文化教育培
                                                                        经理
                                     训)


                                      3-3-2-49
       7、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过往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曾为持股 5%以上股东,2019 年 6 月 18 日起不
  1       张良孚
                       再担任发行人董事,2020 年 12 月 18 日转让其所持股权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6 月 18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副总
  2       徐良刚
                       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财务总监,2019 年 6 月 18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财务
  3       孙卫红
                       总监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6 月 18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董
  4       陈双燕
                       事会秘书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
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定价依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塑料件采购、
大成塑胶                             市场价                 924.26              947.00          927.74.
                   加工
马式兵加
                 滚轮加工            市场价                  25.31                17.61             10.71
  工厂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49.68                 255.75                235.46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大成塑胶                     335.78                 315.84            280.86
      应付账款
                                                             -            0.00                       5.03
                                                                                 【注】
                        马式兵加工厂
        小计                                           335.78                 315.84            285.89
注:实际余额为 0.02 元。


                                                3-3-2-50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批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要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
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
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
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上述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内
容合法、有效。

    5、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3-3-2-51
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8-2020 年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
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
影响。”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任何与东南电子经营的业务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
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南电子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本人/本企业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东南电子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3-3-2-52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如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东南电子有
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
事项实施否决权。

    本人/本企业不向其他业务与东南电子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东南电子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
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如果未来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
东南电子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将本着东南电子优先的原则与东南电子协
商解决。

    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东南电子
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上述商业机
会通知东南电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东南电子作出愿意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
业机会,以确保东南电子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东南电子不予答复
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若东南电子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东
南电子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
与东南电子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东南电子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的内容合法、有效。

    3、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3-3-2-53
(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自有物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的自有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使用期   他项
      权证编号     权利类型      用途              座落
号                                                           (㎡)      限至     权利
                                                           土地使用权
     浙(2017)
                   国有建设用                乐清经济开      面积:
     乐清市不动                 工业用地                                 2055.
1                  地使用权/                 发区纬七路    14,421.13;            抵押
       产权第                     /工业                                  12.01
                   房屋所有权                  288 号      房屋建筑面
     0027068 号
                                                           积:21,356
                                                           土地使用权
     浙(2020)                                              面积:
                   国有建设用                乐清市经济
     乐清市不动                 工业用地                    31,326.33/   2067.
2                  地使用权/                 开发区纬十                            无
       产权第                     /工业                    房屋建筑面    08.17
                   房屋所有权                一路 218 号
     0037391 号                                                  积
                                                            71,710.17
                                             佛山市顺德
                                             区容桂街道
                                城镇住宅                   土地使用权
     粤(2020)    国有建设用                办事处红星
                                用地,餐                     面积:
     佛顺不动产    地使用权/                 社区居民委                  2075.
3                               饮用地,                     2.87;                无
         权第      房屋(构筑                员会文星路                  09.29
                                商务金融                   房屋建筑面
     0186006 号    物)所有权                6 号活力盈
                                  用地等                   积:33.58
                                             居 401 号车
                                                 位
                                             佛山市顺德
                                城镇住宅     区容桂街道    土地使用权
     粤(2020)    国有建设用
                                用地,餐     办事处红星      面积:
     佛顺不动产    地使用权/                                             2075.
4                               饮用地,     社区居民委      9.06;                无
         权第      房屋(构筑                                            09.29
                                商务金融     员会文星路    房屋建筑面
     0186165 号    物)所有权
                                  用地等     6 号活力盈    积:44.21
                                             居 45 号铺
                                             佛山市顺德
                                             区容桂街道
                                城镇住宅                   土地使用权
     粤(2020)    国有建设用                办事处红星
                                用地,餐                     面积:
     佛顺不动产    地使用权/                 社区居民委                  2075.
5                               饮用地,                     14.90;               无
         权第      房屋(构筑                员会文星路                  09.29
                                商务金融                   房屋建筑面
     0185983 号    物)所有权                6 号活力盈
                                  用地等                   积:84.79
                                             居 5 座 605
                                                 号


                                        3-3-2-54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自有物业权属证书的核查,并通过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
进行不动产档案查询、对发行人上述自有物业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确认,发行
人拥有的上述自有物业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其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发行
人有权合法占有、使用、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该等自有物业。

       2、租赁物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在履行的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                                          土地   租赁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性质   (元)
                         北滘居委工业区   集体建                 2021.01.01-
1      郑惠琼   发行人                             1,500 元/月                 仓储
                         兴隆二路七号     设用地                 2021.12.31

       (1)租赁物业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出租人郑惠琼出具的说明,上述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中所在土地性质
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居委会。发行人租赁上
述房产尚未取得该居委会出具的出租该处物业得到会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存在一定的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
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租赁物业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
认定无效的风险。

       发行人已确认,如因租赁物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
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
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


                                       3-3-2-55
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东南电子现有的租赁房产在租赁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瑕疵或租赁房产权属
瑕疵导致东南电子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
无效的风险,发行人存在无法继续承租该租赁房产的风险,但上述房产瑕疵不
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物业未具备权属证书

    上述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中,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
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
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
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
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3-3-2-56
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
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
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
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
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
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
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
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
发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
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发行人已确认,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
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
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东南电子现有的租赁房产在租赁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瑕疵或租赁房
产权属瑕疵导致东南电子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3-3-2-57
    (3)租赁物业未备案

    上述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因此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罚款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
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
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
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临
时仓储,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
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如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租赁备案导致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有权部门的
处罚及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本人将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不利后果。”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通
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
间购买而取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



                                3-3-2-58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境内有效商标共计 13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
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
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
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 62 项,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 55 项、外观设计 4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
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3、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8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询国家版权
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并合法拥有该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四)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
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


                                   3-3-2-59
过购买、自建、自主研发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六)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   目            账面价值(元)                     受限原因
      固定资产             10,960,776.42                  银行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              3,453,087.44                  银行借款抵押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最
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 年抵字第 Y777077 号),约定发行人对其所
有的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7068 号不动产设定抵押,对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止,发行人在该行形成的最高限额为 5,410.00 万元的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以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的方式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再根据客户的需要确定每一批产品的具体采购品种、数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标的物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                                             2018 年 1 月 13 日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公司                                                                    起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20 年 3 月 6 日起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3-3-2-60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标的物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公司
格力电器(石家庄)有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限公司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公司
格力电器(芜湖)有限                                                    2016 年 4 月 20 日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公司                                                                           起
格力电器(武汉)有限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公司
格力电器(郑州)有限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公司
深圳市东南伟业电子有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悦海电子有限公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框架合同    微动开关等     以实际订单为准
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采购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2021.01.01
   1       东南电子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铜合金
                                                                            -2022.02.28
                                                             电触点、        2020.12.27
   2       东南电子          温州泰达合金有限公司
                                                             银镍丝材       -2021.12.31
                                                                             2020.12.02
   3       东南电子         乐清市大成塑胶有限公司            注塑件
                                                                            -2021.12.31
                                                                             2021.01.01
   4       东南电子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合金
                                                                            -2021.12.31

       (2)2021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与江苏明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明岱
智能物流设备采购东南电子项目合同书》,约定发行人向江苏明岱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采购智能仓储系统的设计、采购、生产制造、发运、安装调试及培训等
服务,合同金额为 1,018.80 万元。

       3、借款合同

       2021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温 YQ2021120006)。该合同项下借款额采取
最高额抵押的方式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 2017 年抵字第 Y777077 号。截至本律


                                        3-3-2-61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 500.00 万元。

    4、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最
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 年抵字第 Y777077 号),约定发行人对其所
有的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7068 号不动产设定抵押,对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止,发行人在该行形成的最高限额为 5,410.00 万元的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与增资扩股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2、增资扩股

    关于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


                                  3-3-2-62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主要资产收购与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
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东南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并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自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时间            修改原由                   修改内容
 1        2017.09.20        增加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注册资本
 2        2019.05.31          股权转让                    股权结构
 3        2020.07.29        增加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注册资本
 4        2020.12.25          股权转让                    股权结构
 5        2021.03.26    变更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修订已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均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

                                    3-3-2-63
已获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
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含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
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的两名监事和职工代表会议
选举的一名职工监事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执行机构,其
中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
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按照
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的,作为《公司章程(草案)》附件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待发行人
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
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64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该等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共 6 名,分别为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 名。上
述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公司                                                     兼职单位与发行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职务
           职务                                                         人关系
                           乐清众创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董事长、
仇文奎                   乐清市侨商会                副会长           无关联关系
           总经理
                       乐清市经济师协会              副会长           无关联关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浙江南方文旅科技股份有
           独立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张爱珠                      限公司
           董事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浙江财经大学            教授、硕士生导师     无关联关系
                                                 专职律师、副主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任、党总支副书       无关联关系
                                                 记、高级合伙人
           独立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            常务理事         无关联关系
黄锡楚
           董事
                       温州市经济师协会              副会长           无关联关系
                                                 证券与资本市场专
                       温州市律师协会                                 无关联关系
                                                   委会副主任
           独立
王伟定               宁波市家电行业协会              秘书长           无关联关系
           董事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董

                                      3-3-2-65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未从事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法定程序选举
或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的产生及变更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仇文奎、管
献尧、张良孚、赵一中、戴式忠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仇文奎为董事长,管献尧为副董事长,任期为
三年。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仇文奎、
管献尧、张立、赵一中、戴式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仇文奎为董
事长,张立为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建朋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同时选举张爱珠、黄锡楚、王伟定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期限相同。

    此后,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监事的产生及变更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仇旦旦、舒
克云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仇旭军一起组
成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舒克云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仇旦旦、
舒克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仇旭军一起
组成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临时会议,

                                 3-3-2-66
选举舒克云为监事会主席。

    此后,公司监事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变更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仇文奎为总经
理,管献尧、林应辉、徐良刚、张立、章加员为副总经理,陈双燕为董事会秘
书,方洪志为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任命孙卫红为财务
总监,谭迎兴为制造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仇文奎为总经
理,张立、谭迎兴、章加员为副总经理,周爱妹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任命鲁文杰为公司
副总经理。

    此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不属于
重大变更。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爱珠、
黄锡楚、王伟定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期限相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3-2-6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

                                                   税率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注 1】
增值税                              13%              13%、16%             16%、17%
      【注 2】
房产税                      1.2%、12%                1.2%、12%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7%                  7%
教育费附加                          3%                       3%                  3%
地方教育附加                        2%                       2%                  2%
企业所得税                          15%                      15%                 15%
注 1:增值税税率:2018 年 4 月及以前按 17%税率计缴,自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止
按 16%税率计缴,自 2019 年 4 月及以后按 13%税率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
法申报退税,2018 年 1-7 月出口退税率为 17%,2018 年 8 月起出口退税率为 16%,2019 年
7 月起出口退税率为 13%。
注 2: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
入的 12%计缴。

    本所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浙江省 2016 年第一批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49 号),公司于 2016 年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3 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浙江
省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32 号),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3 年,企业所得税优
惠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均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68
(三)政府补助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补助项目                                      补助文件
                                    (万元)
                                    2020 年度
                                                   《2020 年度第二批“企业股改挂牌上
 1       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369.23    市”奖励资金公示》、《2020 年 8 月份
                                                 “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励资金公示》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运行的若干政
 2           企业疫情社保返还           43.64
                                                       策措施》-温政办〔2020〕40 号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运行的若干政
 3       双百工业企业补贴社保返还       43.64
                                                       策措施》-温政办〔2020〕40 号
                                                 《关于下达 2019 年新建省级研发机构
        2019 年新建省级企业研究院
 4                                      40.00    奖励资金的通知》-乐科字〔2020〕17
                   奖励
                                                                     号
                                                 《乐清市经信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企
        2019 年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                业获技术中心、工业新产品、高新技术
 5                                      25.00
                 心奖励                          产品、技术创新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乐经信〔2020〕95 号
                                                 《关于发放第二批 2018 年规上高新技
 6        2018 年度企业研发补助         24.89    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的通知》-乐科字
                                                               〔2019〕44 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
 7        温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0.85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
                                                               〔2020〕38 号
        2019 年度促进外贸发展财政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
 8                                      11.82
                 专项资金                        长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20〕37 号
                                                 《关于下达 2020 年温州市发明专利产
        2020 年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
 9                                      10.00    业化项目(乐清部分)实施完成补助经
               化项目补助
                                                     费的通知》-乐科字〔2020〕53 号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0      “机器换人”项目政府补助       61.89    《乐清市“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财
                                                               政专项资金》
 11                其他                 10.17                     -
                                    2019 年度
                                                 《2018 年度乐清市享受社保费返还企业
 1              社保费返还             102.39
                                                               名单公示》
        2018 年度“亩均论英雄”突                《关于 2019 年“亩均论英雄”突出贡
 2                                      20.00
               出贡献奖励                                献奖财政奖励的公示》
                                                 《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度商贸业发展
        2018 年度促进外贸发展财政
 3                                      12.69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的通知》-乐商务
                   补贴
                                                             联发〔2019〕8 号
                                                 《关于 2018 年度企业获技术中心、工
        2018 年度浙江省工业新产品
 4                                      10.00    业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项
                   补助
                                                           目奖励资金的公示》
 5       “机器换人”项目政府补助       61.75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3-2-69
                                       金额
序号            补助项目                                       补助文件
                                     (万元)
                                                  《乐清市“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财
                                                            政专项资金》
 6                 其他                  11.18                     -
                                     2018 年度
                                                    《2018 年度第二批“企业股改挂牌上
 1       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127.30
                                                            市”奖励资金公示》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7 年度
                                                  乐清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
 2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         27.46
                                                    评价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36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企业研发中心奖励          20.00    研究开发中心奖励资金的通知》-乐科字
                                                               〔2018〕29 号
        2017 年度乐清市开放型经济
 4                                       12.35         系乐清市商务局发放的补助
            发展财政奖励补助
                                                  《关于下达乐清市 2018 年第一批科技
        乐清市 2018 年第一批科技成
 5                                       12.00    成果奖励资金的通知》-乐科字〔2018〕
                  果奖励
                                                                  39 号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         隐形冠军培训企业奖励          10.00    《关于拨付浙江省“隐形冠军”及培育
                                                        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       “机器换人”项目政府补助        55.41    《乐清市“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财
                                                              政专项资金》
 8                 其他                  15.62                     -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对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四)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
证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天健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
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环境守法情况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
行为被立案查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
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备案,具体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企业信用说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 日,未发现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乐清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及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
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
金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3-3-2-71
                                                                                 单位:人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社会       住房        社会       住房      社会        住房
                          保险       公积金      保险       公积金    保险        公积金
员工总人数                  707          707       643          643     617          617
新入职员工人数                   9         9        15          15           8         8
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人数             9         3            9         4          6         4
退休返聘人数                 89           89        54          54       51           51
应缴人数                    600          606       565          570     552          554
实缴人数                    600          460       459          240     432          228
其中:自行缴纳新农合/新
                            142           —       110          —      106           —
农保人数
未缴人数                     —          146       106          330     120          326

    2、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
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如下:

    (1)社会保险相关合规证明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证明》,“东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基数符合浙江省法定缴费基数标准。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公司没有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因违法
用工被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2)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证明》,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证明函出具日未因住房公积金
问题受到处罚。”

    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
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
育保险,同时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除退休返聘、新入职人员、员工以新
农合、新农保形式自行缴纳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员工社会保险未缴纳的情

                                      3-3-2-72
形;除退休返聘、新入职人员外,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因无购房需求不愿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发行人为其余员工均购买了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如果东南电子因以前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
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保证对东南电子进行充分补
偿,使东南电子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同时,
如因东南电子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如因未为部
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以东南电
子为实施主体,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建设期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数额            (月)
         年产 3.3 亿只微动开
   1                                   22,068.47         22,068.47      12
         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年 产 625 万 只 汽 车
   2     (新能源)开关及其             7,618.03          7,618.03      12
         他部件生产线项目
         东南电子研发中心建
   3                                    3,871.20          3,871.20      12
         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8,500.00          8,500.00       -
           合计                        42,057.70         42,057.7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自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项目投资初期存在部
分募集资金闲置,授权董事会制定周密的项目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在其投资权
限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3-2-73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与环境影响评价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备案及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如下所示:

           募投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环评备案号
年产 3.3 亿只微动开关智能工厂
                                2012-330382-07-01-582489   温环乐开备〔2021〕2 号
建设项目
年产 625 万只汽车(新能源)
                                2012-330382-07-01-289767   温环乐开备〔2021〕3 号
开关及其他部件生产线项目
                                                           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东南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2-330382-07-01-189504            【注】



补充流动资金                                -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该项目属于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并已按照规定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
他企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
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将以现有稳固的业务资源为基础,坚持创新,紧密把握微动开关行业的发
展趋势,不断巩固并扩大技术、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优势,使公司能满足下游客
户不断更新换代的定制化需求,保持现有业务的稳定增长。同时,公司将坚持


                                      3-3-2-74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品牌和管理为动力,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深耕微
动开关业务,开拓微动开关新的应用市场,进一步巩固与扩大公司在微动开关
领域的竞争优势。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记录证明书》,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
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承诺、《审计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浙江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记录证明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3-3-2-75
出具的《涉诉记录证明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合法性

       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书面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全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12 个月内增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2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3       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关于回购股份、依法承担赔偿或
 4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
         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机构
 5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6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9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的
 10
         的承诺                            个人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
 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性、完整性的承诺
 12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
 13                                        发行人、保荐机构
         致的承诺
 14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中介机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5      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出具的关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
         于相互间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

                                        3-3-2-76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系的承诺

 16      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函           全体股东
 17      董监高任职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
 18      人历史沿革、房屋租赁、社保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经核查,上述相关承诺或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合法性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公司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东南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同时东南电子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3-3-2-77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
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东南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同时东南电子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新股发行
改革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3-3-2-78
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
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2016 年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为提升骨干技术人员和对公司发展有贡献的员工的积极性,2015 年 12 月,
东南有限制定了员工持股方案。根据员工持股方案,本次持股对象为公司中高
层管理人员或对公司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32 人,出资
认购乐清众创的合伙份额,乐清众创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对东南有限进行增
资。2016 年 3 月 20 日,东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吸收乐清众创为公司股东,
并同意乐清众创向公司增加投资 500 万元,其中 250 万元作为本次认缴的注册
资本,2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2020 年员工股权激励

    为提升骨干技术人员和对公司发展有贡献的员工的积极性,2020 年 11 月,
发行人制定了 2020 年员工持股方案。根据员工持股方案,本次持股对象为公司
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对公司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17 人,
受让董事长仇文奎所持有的乐清众创的合伙份额。2020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激励的议
案》。

    2020 年 12 月,仇文奎与 17 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乐清众
创 11.72%的合伙份额作为激励份额转让给员工,转让价格为 3 元/合伙份额。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权激励查询了公司员工名册、社保缴纳人员明细,抽查
了部分激励员工的劳动合同,查阅了激励员工签署的协议书及其出具的调查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对象均为发行人员工,


                                 3-3-2-79
入股价格高于发行人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公允;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员工持股、股权
激励计划正常实施,部分离职员工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已由实际控制人按约定价
格进行回购,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
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2-8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瑾




                                                              叶国俊




                                                              叶远迪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3-3-2-81
附件一:发行人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境内商标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1005947     第9类             2017.05.14-2027.05.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2                        4623989     第9类             2018.02.21-2028.02.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3                        11458297    第9类             2014.02.14-2024.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4                        11458006    第9类             2014.03.28-2024.03.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5                        11451241    第9类             2014.02.14-2024.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6                        20790353    第9类             2017.09.21-2027.09.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7                        20790332    第9类             2017.09.21- 2027.09.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8                        20790293    第9类             2017.09.21- 2027.09.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9                        35404977    第 35 类          2019.09.07-2029.09.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10                       35403459    第9类                 2020.05.28-2030.5.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3-3-2-82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1                     35403804   第9类              2020.05.28-2030.5.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12                     35414509   第9类          2020.07.07-2030.07.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13                     35410331   第9类          2020.06.28-2030.06.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3-3-2-83
附件二: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授权公告日
                                                                                                                 权利
 1     一种接触片的接触头铆接模具   发明专利   ZL201610616359.0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4.10    无
 2             微动开关             发明专利   ZL200610029542.7    2006.07.27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10.09.08    无
 3     微动开关插脚自动化装配机     发明专利   ZL201910898546.6    2019.09.2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1.03.23    无
 4        结构稳定的空气按钮        实用新型   ZL201922075632.5    2019.1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7.10    无
 5       气密性更好的空气按钮       实用新型   ZL201922083026.8    2019.1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7.10    无
 6             门控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1356083.2    2019.08.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6.02    无
       可调节式气控微动开关的调节
 7                                  实用新型   ZL201921258523.0    2019.08.0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3.31    无
                 设备
 8           防水按钮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1133898.4    2019.07.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3.31    无
 9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1134182.6    2019.07.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3.31    无
 10          防尘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1134226.5    2019.07.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3.31    无
 11         气压式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1135286.9    2019.07.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3.31    无
 12            电源插座             实用新型   ZL201920976439.6    2019.06.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2.21    无
 13          一种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920537996.8    2019.04.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12.10    无
 14     一种便于安装的按钮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722902.6    2018.10.2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7.16    无
 15    一种安全性能好的高压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722931.2    2018.10.2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7.09    无
 16      安全性能高的熄火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699044.8    2018.10.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4.30    无
 17    便于拆装的桩端电磁锁止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699547.5    2018.10.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4.19    无
       一种结构稳定的连体簧片气压
 18                                 实用新型   ZL201821666686.8    2018.10.1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6.07    无
                 开关


                                                        3-3-2-84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授权公告日
                                                                                                                 权利
       一种便于检修的车端电磁锁止
 19                                 实用新型   ZL201821666691.9    2018.10.1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8.16    无
                 开关
 20          一种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667265.7    2018.10.1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6.07    无
 21     一种结构稳定的车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647473.0    2018.10.1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6.07    无
 22    一种结构稳定的防水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1647483.4    2018.10.1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9.06.07    无
 23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0170889.1    2018.01.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9.21    无
 24    工作可靠的燃气灶具点火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0171770.6    2018.01.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9.14    无
 25      燃气灶具点火信号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820173497.0    2018.01.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9.14    无
       具有多档位转换功能的组合开
 26                                 实用新型   ZL201720747440.2    2017.06.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3.30    无
                   关
 27          防水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47642.7    2017.06.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2.06    无
 28       接线可靠的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47851.1    2017.06.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2.06    无
 29      可调节式气控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24506.6    2017.06.2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2.02    无
 30        气压控制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28358.5    2017.06.2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2.06    无
 31       工作可靠的旋转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13710.8    2017.06.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1.09    无
 32       装配牢固的旋转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720714446.X    2017.06.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2.06    无
 33           一种电子锁            实用新型   ZL201620977598.4    2016.08.29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17.03.08    无
 34     接触片的接触头铆接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807096.7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12.28    无
 35    一种立式注塑机上的底座组件   实用新型   ZL201620807098.6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12.28    无
 36       一种小电流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620807552.8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12.28    无
 37            旋转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620817268.9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12.28    无



                                                        3-3-2-85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授权公告日
                                                                                                                 权利
       一种开关接线座料带的裁切装
 38                                 实用新型   ZL201620818786.2    2016.07.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7.01.04    无
                   置
 39    带锁定机构的组合式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802605.2    2015.10.1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01.20    无
 40         大间隙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761688.5    2015.09.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01.13    无
 41    快速转换、小差动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762144.0    2015.09.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02.03    无
 42      大间隙耐高温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762309.4    2015.09.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6.01.13    无
 43          一种船型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559236.9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1.18    无
       一种应用于转换开关上的连接
 44                                 实用新型   ZL201520559291.8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1.18    无
                 装置
       一种应用于船型开关上的保护
 45                                 实用新型   ZL201520559321.5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1.18    无
                 装置
       一种应用于转换开关上的保护
 46                                 实用新型   ZL201520559583.1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1.18    无
                 装置
       一种应用于船型开关上的防水
 47                                 实用新型   ZL201520559668.X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1.18    无
                 装置
 48          一种转换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520560164.X    2015.07.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12.30    无
 49            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53712.5    2013.05.0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10.02    无
 50            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058.8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1            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059.2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2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079.X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3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102.5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4            断电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372.6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5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373.0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10.23    无



                                                        3-3-2-86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授权公告日
                                                                                                 权利
 56    微动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2393.8    2013.05.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7    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38476.X    2013.05.0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09.25    无
 58    防水开关     实用新型   ZL201320240612.9    2013.05.0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3.10.23    无
 59    门控开关     外观设计   ZL201930452261.0    2019.08.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0.02.21    无
 60    燃气罩开关   外观设计   ZL201830046183.X    2018.01.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8.17    无
 61      电子锁     外观设计   ZL201630440895.0    2016.08.29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17.02.08    无
 62      电子锁     外观设计   ZL201630440911.6    2016.08.29   发行人   继受取得   2017.02.08    无




                                        3-3-2-87
附件三: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著作                                           首次                    取得
序号                 软件产品名称         登记号                 发证时间
       权人                                         发表日期                  方式
                东南电子自动注塑自动冲
                                          2018SR7                             原始
 1     发行人   裁一体化设备控制软件                 未发表      2018.09.10
                                           26601                              取得
                V1.0
                东南电子微动开关自动装
                                          2018SR7                             原始
 2     发行人   盒与堆垛作业流水线控制               未发表      2018.09.10
                                           29690                              取得
                软件 V1.0
                东南电子 WS 型防水开关    2018SR9                             原始
 3     发行人                                        未发表      2018.11.23
                自动检测机控制软件 V1.0    38227                              取得
                东南电子 WS 型防水开关
                                          2018SR9                             原始
 4     发行人   全自动组装机控制软件                 未发表      2018.11.23
                                           38233                              取得
                V1.0
                东南电子 MS 型微动开关    2018SR9                             原始
 5     发行人                                        未发表      2018.11.23
                自动检测机控制软件 V1.0    38238                              取得
                东南电子 MS 型微动开关
                                          2018SR9                             原始
 6     发行人   全自动组装机控制软件                 未发表      2018.11.23
                                           38242                              取得
                V1.0
                DMS 东南综合管理系统      2021SR0                             原始
 7     发行人                                       2020.12.06   2021.04.19
                [简称:DMS]V1.5            554989                             取得
                东南考勤管理系统[简       2021SR0                             原始
 8     发行人                                       2019.11.24   2021.04.19
                称:考勤统计]V1.0          554882                             取得




                                     3-3-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