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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吿>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徳规范,
査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査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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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必要的询问。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吿、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査和评价该等
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岀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査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金杜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査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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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已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述议案。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2022 年 4 月 29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23 次审议会议认为发
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2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
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有限)按照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仇文奎
      注册资本       6,43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256027960X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工
      经营范围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
                     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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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 288 号)
        成立日期     1995 年 0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08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系由东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其前身东南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2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438 万元,根据《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的股本总额为 8,584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46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925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882.43 万元、5,497.23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6 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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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9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保荐。国金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
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
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3.1.2 条的规定。

    (三)国金证券已经指定朱铭、樊石磊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该等股份锁定及限制
转让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3.3 条、
第 2.3.4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该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
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4.3.1 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
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备案,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4.2.1 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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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
册批复;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
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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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叶国俊




                                                             叶远迪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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