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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2-03  

                        证券代码:301359          证券简称:东南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7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9号)同意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46万
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总股本从 6,438 万股变更为 8,584 万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438 万元”变更为“8,584 万元”。前述变更具体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变更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
记、备案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主要修订条款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由原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东南电子有限 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东南电子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 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
 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91330382256027960X。                91330382256027960X。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46
 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
 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
                                     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84
 元。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
                                   金属合金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
                                   金属压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
                                   路 288 号)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84 万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股计划;
单次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单次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关联交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予以配合。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征集股东权利。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 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 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事项;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绝对值计算。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 1000 万元。
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绝对值计算。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除外)达到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对值计算。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内累计计算。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达到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50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对值计算。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担保除外);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内累计计算。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提供担保除外)。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达到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 上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见。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担保除外);
露外,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议。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提供担保除外)。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见。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会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温州市市场监督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公司首次公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效并正式施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
排顺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