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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03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 除非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股东大会另行规定,第五条第(六)
项所指的下述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指:该监事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在股
东大会上充分陈述,股东大会在对该事实的正确、真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经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以正式决议的方式同意该监事的行为。

    (二)“法律有规定”指:现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该监事有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批露该信息的义务。

    (三)“公众利益有要求”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
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要求监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

    (四)“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指:该监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
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批露公司机密信息以外,该监事不可能采取其
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监事向其批露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的情形。发生此种情形时,监事应要求获知该机密信息的法院
或其他政府机关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第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
他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3人,其中,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人。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1、公司监事会;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二)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1、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2、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3、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证明。

    (三)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二条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

    (一)因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原提名该监事的股东持有股份降低到公司
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下,或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发
生变更,且其他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
监事继任的;

    (二)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三)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四)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监事职责的;

    (五)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
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第(二)至(五)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
的提案或要求董事会作出撤换监事的议案。

    第十五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
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需增补的监事
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
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
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
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
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当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
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过去一年的监事会工作
情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
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送
达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应在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
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

    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三十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
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及公告(如有)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对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