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众智科技 股票代码:301361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martgen(Zhengzhou)Technology Co., Ltd. 郑州高新区金梭路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科技”、“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声明......................................................................................................... 5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5 三、特别风险提示.................................................................................................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0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10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1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5 一、公司基本情况............................................................................................... 15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1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6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1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21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3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3 二、发行价格....................................................................................................... 23 三、每股面值....................................................................................................... 23 四、发行市盈率................................................................................................... 23 五、发行市净率................................................................................................... 23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4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25 2 九、募集资金净额............................................................................................... 25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5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25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6 一、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情况 ................................................................... 26 二、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与预计值差异情况说明 ................................... 27 三、2022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9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29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9 三、其他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31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31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3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3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37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函....................................................................................................... 41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4 五、关于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46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6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的承诺........................................................................... 47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48 九、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51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2 3 十一、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5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56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 26.44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6.94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31 日 (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2.12 倍,超出幅度为 46.14%; 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 市盈率 70.48 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65.91 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5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4 日股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2021 年) 后(2021 年) 688330.SH 宏力达 4.1289 3.4108 65.15 15.78 19.10 300820.SZ 英杰电气 1.0957 1.0010 112.92 103.05 112.81 300593.SZ 新雷能 0.6666 0.6613 52.59 78.89 79.53 平均值 65.91 70.48 数据来源:iF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 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 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 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 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 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 在股价波动幅度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11,633.6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7,585,017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6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发 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尽管公司对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 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 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面临深海、科迈、丹控等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实力的国际知名企业 竞争的压力,公司与之相比在业务规模、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人才储备等方 7 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加剧,而公司不能在科研创新、产品 开发、资金规模、市场营销等方面持续提升竞争力,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 险。 (二)核心技术产品持续增长乏力的风险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控制器类产 品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9,887.22 万元、11,944.55 万元、14,534.22 万元和 6,323.5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1.30%、68.08%、71.86%和 69.94%,公司 控制器类产品收入金额较高。如果控制器市场需求疲软或公司的控制器类产品无 法适应未来行业的技术发展,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产品持续增长乏力的风险,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新冠疫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美贸易摩擦造成的不可抗力风险 2020 年以来,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致使国内外各行各业均遭受了 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疫情导致的延期复工、物流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因素,使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中美贸易摩擦一定程 度上增加了我国经济的外部风险和下行压力,特别是对出口企业带来冲击,可能 带来订单下降、成本增加等问题。由于公司存在出口业务,因此可能会受到一定 程度的影响。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或在国内出现较大反 弹,或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则可能对宏观经济及控制设备制造业造成一定冲击, 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目前掌握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公司主要产品的设 计、生产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公司产品迭代创新和提升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如果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外界恶意窃取等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 遭到第三方侵害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均保持较 8 高水平,分别为 53.99%、56.69%、56.75%和 52.44%。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进一 步加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导致的固定成本增加,如果公司未能持续保持 产品的技术与质量优势,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将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9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1589 号文,同意郑州 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83 号)同意,众智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众智科技”,证券代码 “30136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7,585,01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众智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3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633.6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084,0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585,01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8,750,98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最终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11 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498,98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076%,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54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崔文峰 37,418,000 32.16% 2025 年 11 月 16 日 杨新征 32,582,000 28.01% 2025 年 11 月 16 日 首次公开发 杨露 10,000,000 8.60% 2025 年 11 月 16 日 行前已发行 崔博 5,000,000 4.30% 2025 年 11 月 16 日 的股份 众智投资 2,252,000 1.94% 2025 年 11 月 16 日 小计 87,252,000 75.00% - 网下无限售股份 13,479,517 11.59% 2022 年 11 月 16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限售股份 1,498,983 1.29% 2023 年 5 月 16 日 行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股份 14,105,500 12.12% 2022 年 11 月 16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9,084,000 25.00% - 合计 116,336,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12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20 次审议会议结 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众智科技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589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8,725.20 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为 2,908.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 为 11,633.6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908.4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 份总数为 11,633.6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22ZZAA30220),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6,050.56 万元、6,812.4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852.90 万元、6,552.29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之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均为正数,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 13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1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martgen(Zhengzhou)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725.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新征 董事会秘书 邓艳峰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8 日 公司住所 郑州高新区金梭路 28 号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元器件的批发零 售;电子、电气自动化器件、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发、生产和 经营范围 销售;电气自动化系统集成;进出口贸易;技术服务(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公司主要从事内燃发电机组自动控制系统、低压配电自动控制系 统等相关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有控制器类产品(发电机组控制器、双电源自动切 主营业务 换控制器、工程机械类用控制器、船用控制器、通机控制器等)、 组件类产品(电气控制柜、蓄电池充电器、发动机加热器等)和 其他类产品(云监控模块、传感器、通信模块、电力保护模块、 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规 所属行业 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中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邮政编码 450001 电话 0371-67988888 传真 0371-67992952 公司网址 www.smartgen.com.cn 电子邮箱 dyf@smartgen.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邓艳峰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371-67988888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债券情况如下: 15 序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 持有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量(万 号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期 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副董事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1 崔文峰 长、总经 3,741.80 3,743.40 42.90% 无 2023.05.11 1.60 万股 理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2 杨新征 董事长 3,258.20 3,259.80 37.36% 无 2023.05.11 1.60 万股 董事、市 场营销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3 宋耀军 - 15.00 0.17% 无 中心总 2023.05.11 15.00 万股 监 董事、研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4 王磊 发中心 - 12.00 0.14% 无 2023.05.11 12.00 万股 总监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5 杨新艳 董事 - 12.00 0.14% 无 2023.05.11 12.00 万股 2020.12.25-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6 苏晓贞 董事 - 9.00 0.10% 无 2023.05.11 9.00 万股 独立董 2020.12.25- 7 杨红军 - - - - 无 事 2023.05.11 独立董 2020.12.25- 8 尚中锋 - - - - 无 事 2023.05.11 独立董 2020.12.25- 9 郑军安 - - - - 无 事 2023.05.11 监事、企 业管理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10 赵会勤 - 11.00 0.13% 无 中心总 2023.05.11 11.00 万股 监 监事、质 2020.12.25-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11 罗光铜 量中心 - 11.00 0.13% 无 2023.05.11 11.00 万股 总监 职工监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12 周玉静 - 2.00 0.02% 无 事 2023.05.11 2.00 万股 董事会 2020.05.12- 通过众智投资持有 13 邓艳峰 - 12.00 0.14% 无 秘书 2023.05.11 12.00 万股 财务总 2021.08.17- 14 赵仕凯 - - - - 无 监 2023.05.11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杨新征、崔文峰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杨新征直接持有 公司 3,258.2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34%。2020 年 12 月 25 日,杨露与杨新 征签署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杨露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 1,000 万股股份对 应的 11.46%表决权委托杨新征行使。综上,本次发行前杨新征合计持有公司 16 48.80%的表决权股份。崔文峰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3,741.80 万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42.89%。2020 年 12 月 25 日,崔博与崔文峰签署了《股东表决权委托 协议》,崔博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 500 万股股份对应的 5.73%的表决权委托崔文 峰行使。综上,本次发行前崔文峰合计持有公司 48.62%的表决权股份。公司实 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杨新征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196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身份号码为 61010319690226****。1990 年 7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郑州电气装备总厂设计处处长;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5 月,任郑州众智电气自动化研究所所长;1999 年 6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郑州众 智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众智 有限监事;2010 年 12 月,任众智科技董事;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众智 科技总经理;2011 年 1 月至今,任众智科技董事长。 崔文峰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身份号码为 41012619701020****。 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郑州电气装备总厂电子室主任;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5 月,任郑州众智电气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1999 年 6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郑州众智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监事;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众 智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 年 12 月,任众智科技董事长;2011 年 1 月至今任 众智科技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副董事长)、2011 年 2 月至今任众智科技总 经理;2020 年 12 月至今兼任众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17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 49 名公司员工,认购股份数 量为 225.20 万股,每股认购价格为 5 元,认购对象通过持股平台众智投资向公 司增资。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就上述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一)众智投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郑州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文峰 注册地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26 号 5 号楼 10 层 165 号 合伙人构成及控制情 杨新征、崔文峰共同控制 况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 (二)众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 持股数量 出资额 股权授予时在发行 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万股) (万元) 人任职情况 1 崔文峰 1.60 8.00 0.71% 普通合伙人 副董事长、总经理 2 杨新征 1.60 8.00 0.71%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3 宋耀军 15.00 75.00 6.66% 有限合伙人 市场营销中心总监 4 邓艳峰 12.00 60.00 5.33%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 5 王磊 12.00 60.00 5.33%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总监 6 杨新艳 12.00 60.00 5.33% 有限合伙人 董事 18 序 持股数量 出资额 股权授予时在发行 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万股) (万元) 人任职情况 7 罗光铜 11.00 55.00 4.88% 有限合伙人 质量中心总监 8 赵会勤 11.00 55.00 4.88% 有限合伙人 企业管理中心总监 9 苏晓贞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董事 10 王向前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核心技术人员 11 徐红宗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核心技术人员 12 姚关保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3 张核心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4 张治兵 9.00 45.00 4.00%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5 陈荣宛 7.00 35.00 3.11%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6 程元端 7.00 35.00 3.11%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7 崔文玉 7.00 35.00 3.11%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18 郭亚辉 7.00 35.00 3.11% 有限合伙人 生产中心总监 19 刘超 7.00 35.00 3.11% 有限合伙人 技术骨干 20 陈燕超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采购经理 21 崔会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22 道瑞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23 高昌盛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24 高松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25 韩柯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26 姜银峰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27 郐晓梅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技术骨干 28 李朝晖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29 李勇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30 刘蕊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31 刘西洋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32 马雷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核心技术人员 33 水清华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34 王海川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技术骨干 35 王洪杰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采购经理 36 王满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37 王珊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生产骨干 38 吴少飞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核心技术人员 39 徐金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40 杨宗义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41 翟明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供应链经理 42 张金稳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43 张双洋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44 赵兴华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45 周晓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46 周玉静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人力资源经理 47 周志田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销售骨干 48 朱利娟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仓储部经理 49 朱伟燕 2.00 10.00 0.89% 有限合伙人 研发骨干 合计 225.20 1,126.00 100.00% - - 注:众智投资合伙人杨新艳为杨新征妹妹,众智投资合伙人崔文玉、崔会娟分别为崔文峰弟 弟、妹妹。 19 (三)众智投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人均为众智科技的员工。合伙企业对众智科技的增资办理完毕工商登记 之日起,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应不低于 3 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劳动合 同提供的劳动服务以及按照退休返聘合同提供的劳务服务)。若服务期限低于 3 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主动辞职、因有限合伙人原因导致其被众智科技解 聘或有限合伙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等),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 人承诺在聘任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伙并将所持有的财产份额 转让给执行合伙事务人或执行合伙事务人指定主体。 (四)员工持股计划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价格为 5 元/股,定价依据为 2019 年每股收益 0.5 元/股的 10 倍,股份支付参考公允价格为 6.90 元/股(2020 年每股收益 0.69 元/股的 10 倍), 合计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427.88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了员工不低于 3 年的服务期,2020 年及未来 3 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为 11.89 万元、142.63 万 元、142.63 万元和 130.73 万元。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众智投资的股份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三)公司其他股东众智投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相关持股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正 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 (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姓名/ 股数 股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名称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控股股东、 1 崔文峰 37,418,000 42.88% 37,418,000 32.16%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 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控股股东、 2 杨新征 32,582,000 37.34% 32,582,000 28.01% 36 个月 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杨露 10,000,000 11.46% 10,000,000 8.60% 10%以上股 36 个月 东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崔博 5,000,000 5.73% 5,000,000 4.30% -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众智投资 2,252,000 2.58% 2,252,000 1.94% - 36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6 - 0.00% 1,498,983 1.29% - 限售股份 个月 小计 87,252,000 100.00% 88,750,983 76.29%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上发行无限售 - - 13,479,517 11.59% 无限售期限 - 股份 网下发行无限售 - - 14,105,500 12.12% 无限售期限 - 股份 小计 - - 27,585,017 23.71% 无限售期限 - 合计 87,252,000 100.00% 116,336,000 100.00%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1,85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1 崔文峰 37,418,000 32.1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杨新征 32,582,000 28.0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杨露 10,000,000 8.6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崔博 5,000,000 4.3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郑州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 5 2,252,000 1.9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5,134 0.1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其中 10%自上市之日起 7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 46,521 0.04% 锁定 6 个月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其中 10%自上市之日起 8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41,352 0.04% 锁定 6 个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其中 10%自上市之日起 9 41,352 0.04%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锁定 6 个月 21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 其中 10%自上市之日起 10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41,352 0.04% 锁定 6 个月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87,587,711 75.31% -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908.4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全 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4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5.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33.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46.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45.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3.14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 23 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 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079.5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28.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830.84062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581.7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97.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1,410.5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7322233%,申购倍数为 4,601.46202 倍。 根据《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 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 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45.42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5,134 股,包销金额为 4,366,142.96 元,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567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898.1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ZZAA3B0005 号”《验资报告》。 24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413.00 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 (1)保荐费:188.68 万元; (2)承销费:4,857.61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77.80 万元; 3、律师费用:380.19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1.00 万元; 5、发行手续费:17.72 万元。 注:上述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70,485.0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1 元(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9 元/股(按 2021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5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XYZH/2022ZZAA30220)。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 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 2022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16,712.29 18,980.00 -11.95 流动负债(万元) 4,577.00 5,650.17 -18.99 总资产(万元) 33,613.71 30,350.90 10.7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4.12 19.22 -5.11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4.12 19.22 -5.1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28,868.73 24,515.94 17.7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31 2.81 17.75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4,362.66 14,029.62 2.37 营业利润(万元) 4,860.26 5,731.74 -15.20 利润总额(万元) 4,847.65 5,636.79 -14.0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245.81 5,015.13 -15.3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127.74 4,802.30 -14.05 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9 0.57 -15.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47 0.55 -14.05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94 24.99 -9.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15.50 23.93 -8.43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3,272.91 3,040.72 7.6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38 0.35 7.64 注 1:2021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26 注 2: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本报告期比 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3,613.71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0.75%, 主要系前三季度持续盈利,净资产增加所致;流动资产为 16,712.29 万元,较上 年末减少 11.95%,主要系货币资金减少,支付在建工程项目款;流动负债为 4,577.00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8.99%,主要系三季度支付在建工程项目款,应付 账款减少。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28,868.73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31 元,较上年末均增长 17.75%,主要系公 司 2022 年前三季度持续盈利,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4,362.66 万元,同比增长 2.37%; 营业利润 4,860.26 万元,同比减少 15.20%;利润总额 4,847.65 万元,同比减少 14.00%;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245.81 万元,同比减少 15.34%;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127.74 万元,同比减少 14.05%; 基本每股收益 0.49 元/股,同比减少 15.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 0.47 元/股,同比减少 14.05%。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同期 小幅增长,主要受国内疫情管控影响,销售收入增速放缓所致;公司 2022 年前 三季度净利润较 2021 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化、研发费用增加所 致。 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272.91 万元,每 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38 元,均较 2021 年同期有所提升,主要系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与预计值差异情况说明 2022 年 1-9 月 2022 年 1-9 月 2022 年 1-9 月 预计值与本次披 项目 (预计下限) (预计上限) (本次披露值) 露值差异情况 营业收入(万 低于预计值下限 14,731.10 16,134.06 14,362.66 元) 368.44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 低于预计值下限 股东的净利润 4,616.56 5,346.54 4,245.81 370.75 万元 (万元) 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731.10 万元至 16,134.06 万元之间, 27 本次披露的 2022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14,362.66 万元,低于预计值下限 368.44 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16.56 万元至 5,346.54 万元,本次 披露的 2022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245.81 万元,低于预计值 下限 370.75 万元。业绩预计值低于本次披露值的主要原因为部分区域疫情管控 对下游客户需求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江浙地区部分客户存在需求有下降或延 后的情形。 三、2022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度 (预计下限) (预计上限) 度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20,340.40 23,391.46 20,340.40 0.00%-15.00% 归属于母公司 股 东的净利润( 万 6,123.46 7,601.75 6,812.43 -10.11%-11.59% 元) 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后归属于母 公 6,041.10 7,519.39 6,552.29 -7.80%-14.76% 司股东的净利 润 (万元) 结合公司目前订单情况、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根据已发生的疫情管控情况, 在未来经营状况、竞争环境、市场、政策及疫情防控各项因素不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前提下,公司预计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20,340.40 万元至 23,391.46 万元, 同比增幅约为 0.00%至 15.00%;公司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 6,123.46 万元至 7,601.75 万元,同比增幅约为-10.11%-11.59%;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041.10 万元至 7,519.39 万元,同比增幅约为-7.80%至 14.76%。 上述 2022 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 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1906383110806 州高新区支行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 811110101450155470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914110101069 州分行营业部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29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与《关于 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除上述会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变 化。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众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 021-60453962 传真 021-33827017 保荐代表人 胡坤雁、张玉林 项目协办人 周立彦 项目组其他成员 洪枫、彭誉、谢文东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胡坤雁、张玉林提供持续 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胡坤雁先生,保荐代表人(执业编号:S0100720020004)、注册会计师、律 师,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 责或参与了文灿股份(603348)IPO、金盘科技(688676)IPO、龙江交通(601188) 非公开发行、芭田股份(002170)非公开发行、正海磁材(300224)非公开发行、 31 雷曼股份(300162)非公开发行等股权融资项目,贝瑞基因(000710)借壳天兴 仪表项目。胡坤雁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张玉林先生,保荐代表人(执业编号:S0100720020002),注册会计师,现 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 与了新开普(300248)创业板 IPO 项目、英力特(000635)再融资项目、新开 普(300248)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奥联电子(300585)创业板 IPO 项目等股权 融资项目。张玉林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3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的承诺 杨新征、崔文峰作为众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 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众智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在众智科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33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露、崔博承诺 杨露、崔博作为众智科技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 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众智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34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众智投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众智投资,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 科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5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杨新艳、王磊、宋耀军、 苏晓贞、邓艳峰、赵仕凯承诺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 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众智科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监事赵会勤、罗光铜、周玉静承诺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 36 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众智科技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智 科技的股份。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 响,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 措施。 37 2、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 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 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全部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 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 进行赔偿。 3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众智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 红的影响,下同)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 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人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 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 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 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39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在公司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果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杨新艳、王磊、宋耀军、苏 晓贞、邓艳峰、赵仕凯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众智科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 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时将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 措施后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 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0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 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 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在公司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一)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41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 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 行的全部新股。 42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 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杨新艳、王磊、 宋耀军、苏晓贞、赵会勤、罗光铜、周玉静、邓艳峰、赵仕凯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 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43 4、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管理、加快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 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 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 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 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 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44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 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45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 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 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 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 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 46 程(草案)》及《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 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 关后续措施。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承诺 因民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 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中喜验字[2010]第 02031 号验资报告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河南中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47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众智科技 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而 遭受的员工索赔,或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众智科技为部 分员工补缴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相应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或众智科技因上 述事项而承担任何罚款等行政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 众智科技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保证众智科技的业务不会因上述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事宜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关于房屋产权瑕疵的承诺 2008 年,公司购买了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 梭路 28 号(公司现厂区)的土地、房产等,其中有平房、石棉瓦房等临时建筑 物,共计 824.49 平方米。后续的厂区建设中,公司拆迁了部分临时建筑物,目 前仍保留 561.90 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物作为食堂等非经营性用途使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若众智科技因上述建筑物被处罚或该 建筑物因被责令拆除或搬迁等原因而导致的费用开支及相关损失,均由本人全额 予以承担。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众智科技存 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为避免与众智科技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杨新 征、崔文峰承诺如下: 48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开展对众智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活 动,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众智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因众智科技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众智科技 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 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众智科技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 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3、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众智科技构成同业竞争,本人 将立即通知众智科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众智科技,以确保众智科技及其 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众智科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 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 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 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49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 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 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杨露、崔博、众智投资的承诺 杨露、崔博作为众智科技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 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 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 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股东地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股东地位或关联 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0 (5)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杨新艳、王磊、宋耀 军、苏晓贞、赵会勤、罗光铜、周玉静、邓艳峰、赵仕凯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 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 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存在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 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九、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为明确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 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2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所披 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53 司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杨露、崔博、众智投资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所披 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杨新艳、王磊、 宋耀军、苏晓贞、赵会勤、罗光铜、周玉静、邓艳峰、赵仕凯承诺 54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 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所 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 55 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6 (本页无正文,为《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本页无正文,为《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