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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智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1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郑州
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9 号),众智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8.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6.44 元/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
本由 8,725.20 万元变更为 11,633.60 万元,股份总数由 8,725.20 万股变更为
11,633.60 万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杨新征、崔文峰作为众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
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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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众智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在众智科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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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露、崔博作为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重承
诺如下: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
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众智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3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新征、崔文峰、宋耀军、
王磊、杨新艳、苏晓贞、邓艳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
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众智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众智科技股份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众智科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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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票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6.44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
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期后到期日
  崔文峰     3,741.80       1.60      32.16%        0.01%   2025-11-15   2026-05-15
  杨新征     3,258.20       1.60      28.01%        0.01%   2025-11-15   2026-05-15
   杨露      1,000.00           -      8.60%            -   2025-11-15   2026-05-15
   崔博        500.00           -      4.30%            -   2025-11-15   2026-05-15
  宋耀军            -      15.00             -      0.13%   2025-11-15   2026-05-15
   王磊             -      12.00             -      0.10%   2025-11-15   2026-05-15
  杨新艳            -      12.00             -      0.10%   2025-11-15   2026-05-15
  苏晓贞            -       9.00             -      0.08%   2025-11-15   2026-05-15
  邓艳峰            -      12.00             -      0.10%   2025-11-15   2026-05-15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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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坤雁                  张玉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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