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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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
发行的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
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
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
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
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一)未盈利企
业;(二)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发行人为上述企业之
3
一的,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
定限售期。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
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特别规定》、《首发实施细则》、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市一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以下简称“《战
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战略投
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2)如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将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3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
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工参与创业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1
(以下简称“一博科技 1 号资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参与创业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2
(以下简称“一博科技 2 号资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3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下简称“中金财富”)(或有)
(一)战略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共 2 个,分别为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1 号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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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认购上限为 7,860 万元,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 1,692 万元,合计 9,552
万元。
(1)基本情况
1)一博科技 1 号资管计划
根据一博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一博科技 1 号管
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G190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3 月 21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17 日
到期日 2032 年 3 月 17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一博科技 2 号资管计划
根据一博科技 2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一博科技 2 号管
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G191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3 月 21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17 日
到期日 2032 年 3 月 17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两项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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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
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
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
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
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
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
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
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
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
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均为其管理人
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认定披露的核心
技术人员;或 2)除研发部门以外的其余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根
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
体名单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孙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6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根据发行人出具
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该等员工提供借款或其他资金支持
的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完成
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均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
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
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或有)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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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间接通过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极少量
股份情形,中金公司的个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存在兼任长江晨
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道投资”)间
接权益持有人的董事、高管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少量权益的情形,同时晨道投
资向上逐层穿透后存在中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
持有其少量权益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中金财富已按照其公司
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前述关
系不存在《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
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
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其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2)其具有
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
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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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
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
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获得配
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
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首发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
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
当符合交易所规定。根据《首发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
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
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首发实施细则》四十四条,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
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
9
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
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四)
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
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不超过 2,083.3334 万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共有 2 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认购数量不超过 208.3333 万股,不超过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10%。本次共
有 3 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12.4999
万股,不超过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
金财富拟认购的数量预计为 104.1666 万股,约占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5%,
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金财富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1 7,860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2 1,692
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
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情况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首发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10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首
发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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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金一博科技 1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所属公司
1 柯汉生 董事、副总经理 1,260 16.03%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2 王灿钟 1,260 16.03%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3 郑宇峰 副总经理 1,007 12.81%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4 朱兴建 副总经理 882 11.22%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主席、研发
5 吴均 756 9.6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总监
6 李庆海 副总经理 756 9.62%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7 黄英姿 行政部总监 1,939 24.6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7,860 100.00% -
注 1: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
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低于 10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2
附件 2:中金一博科技 2 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所属公司
1 黄木珠 设计部副总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 石磊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 宋健 区域主管 50 2.36% 成都市一 核心员工
博科技有
限公司
4 吴德华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长沙市全
5 李麟 区域主管 50 2.36% 核心员工
博电子科
技有限公
司
6 李刚 区域主管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 马福全 设计部副总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监事、商务中心经
8 邹香丽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9 唐政 区域主管 50 2.36% 成都市一 核心员工
博科技有
限公司
10 李立业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 樊香 制板采购经理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发行人全
资孙公司
12 张宏 区域主管 180 8.51% 上海麦骏 核心员工
电子有限
公司
13 刘辉 区域主管 45 2.1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4 杨学广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5 丘赠威 区域主管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6 周伟 SI 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7 贾涛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3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所属公司
18 李刘超 总经理助理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9 周定祥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0 闵正花 财务总监 80 3.78%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21 严宗立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黄刚 SI 技术专家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3 刘丽娟 SI 技术专家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葛良辉 IT 总监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5 余应梓 副总经理 80 3.78% 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26 王伟 OA 工程师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黄安全 高级开发工程师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8 陈剑慧 商务中心副经理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9 李臣昌 区域主管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0 李大军 高级开发工程师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1 吴贤悠 证券事务代表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长沙市全
32 张威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核心员工
博电子科
技有限公
司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3 王辉刚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深圳市一 核心员工
博电路有
限公司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4 郭涛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深圳市一 核心员工
博电路有
限公司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长沙市全
35 杨夫松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核心员工
博电子科
技有限公
司
14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所属公司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6 刘磊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深圳市一 核心员工
博电路有
限公司
37 龙潜 审计专员 40 1.8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8 汤昌才 PCBA 总厂长 80 3.78% 深圳市一 核心员工
博电路有
限公司
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39 王放 焊接厂副厂 40 1.89% 成都市一 核心员工
博科技有
限公司
40 吴理高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职工监事、人事主
41 张玉英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管
42 朱世军 区域主管 50 2.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2,115 100.00% -
注 1: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
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 80%,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根据发行人确认,本表格中的“技术专家”“审计专员”职务系发行人内部员工的
职位名称,并非发行人外聘的外部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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