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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0-1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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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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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定期向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
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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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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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豁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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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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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超募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
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以及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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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
募资金已投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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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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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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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证监会与深圳交易所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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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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