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0-1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现金、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
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
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 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
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
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
等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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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
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
提出投资建议。
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
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
进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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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
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
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
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涉及重大交易和/或投资管理的
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
公会。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
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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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未达到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就公司投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
3、以下事项的投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
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相关对外投资的审批
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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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涉及本章规定的具体适用,如交易的计算标准、累计计算及范
围问题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应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
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相关业务的主管人员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
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
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
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后,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
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
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其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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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
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
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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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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