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31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已离职)、张玉英、邹香丽、余
应梓、闵正花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凯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凯博创”)、深圳市杰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
博创”)、深圳市众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博创”)、
深圳市鑫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博创”)将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
●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配偶黄英姿及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将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 号)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8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35 元/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6,250 万股变更为 8,333.3334
1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
庆海、吴均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
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2
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 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已离职)、张玉英、邹香丽、余应梓、闵正花就其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3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5、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
价。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凯博创、杰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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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 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
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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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 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就其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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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 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8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28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65.3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因此,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
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 2026年3月25日;实际
控制人之一汤昌茂配偶黄英姿及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将其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 2026年3月25日;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已离职)、张玉英、邹香丽、余应梓、闵正花将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 2024年3月25日;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凯博创、杰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
延长6个月至 2026年3月25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
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9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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