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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博科技:关于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一博研发
        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战略布局,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
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建设项目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
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等,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地址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11 月 25 日

    3、注册资本:5,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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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 1 号港湾 1 号科创园 24 栋 C 区
1 层 526 室(集中办公区)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
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王小彬

    3、地址:珠海市南方软件园 A3 栋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相关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3、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主要包括购地及工程建设、
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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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地安排:项目用地位于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用地面积
约 38,000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情况为准)。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公开“招拍挂”,丙方在竞得项目意向用地后,需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在规定时
限内签订《项目用地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
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5、项目建设进度:开工日期:土地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竣工日期:约定开
工截止之日起 18 个月内,一期工程完成不少于 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定开工
截止之日起 36 个月内,项目全面竣工;投产日期: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 6 个月
内;达产日期:正式投产截止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甲方确保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给水、
排水、 通讯及场地平整),具备“净地” 出让条件,可满足后续项目开发建设
的基本需求;

    1.2 甲方安排本项目用地;

    1.3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才、产业、研发、金融等多方面给予项目投资方
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1.4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以致项目需调整或无法推进的,协同项目投资方
共同提出调整方案。

    2、项目投资方的权利义务

    2.1 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承诺不迁离珠海高新区唐家
湾主园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和投资总额;

    2.2 在竞得项目意向用地后,丙方按照相关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并付清全部
价款;

    2.3 项目投资方承诺相关土地的投资开发满足协议约定的要求。未经甲方同
意,项目投资方不得改变协议项目用地性质、先进制造产业土地用途、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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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指标及建设标准等;

    2.4 权利限制

    2.4.1 在协议签署生效后,丙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变更的,需
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如各方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未造成实际控制权变更影响的,
仅需提前向甲方提供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进行报备;

    2.4.2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投资方不得擅自对协议涉及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转让
或整体出租;经甲方批准后,如受让对象为非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公司的第三方,
受让方须承接协议项目投资方的权利及义务,并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2.5 丙方确保协议项目按期开竣工并投产、达产;

    2.6 项目投资方保证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

    2.7 项目投资方承诺本项目产出效益不低于甲方对项目准入的基本要求;

    2.8 项目投资方根据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项目考核。

    (四)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 甲乙丙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如交付土地未达到收地条件,甲方应采取
有效弥补措施;

    1.2 经认定为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推迟,土地闲置(含部分闲置)、无法
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投产或者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甲、乙、丙三方可就出现的
问题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2、项目投资方违约方责任

    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承担土地出让合同被解除并被收回土地、赔
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1 未按照协议相关约定落实项目内容及建设内容,或擅
自变更项目用地性质改变士地用途、分割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2 迁离珠海
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改变纳税义务、减少实缴出资和投资总额;1.3 在竞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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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意向用地后,未按照相关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并付清全部价款及相关税费;1.4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对协议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转让或整体出租;1.5 项目投产
后,项目投资方未达到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1.6 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
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1.7 在考核期内未如期实现协议
约定的税收要求;1.8 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在合理期限内
仍无法整改完成等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协议项下义务,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甲方承诺不能履行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且甲乙两三方均
可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2、如项目投资方未能竞得甲方辖区内产业用地,协议中各项约定自始不生
效。

    3、协议与项目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用地监管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甲、乙、丙 三方单位公章且在乙方竞得项目用地后生效。如需经有关主
管单位批准的, 则在竞得用地且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项目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优化公司印制电路板
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市场的产能布局,扩大产能规模和产品市场
规模。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
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

    2、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尚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
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

                                     5
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上述业务在未来开展时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及客户订单需求不如预期等方面的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披露的
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
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后续事项的落地实
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从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围
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拓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落地,并进一
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有积极促
进作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
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合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
相关协议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
相关协议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
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建设运营印制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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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若
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以
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及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
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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