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一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3]第001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
所”)依法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海一博”)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
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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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之合法主体资格
经核查,合同相对方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珠海市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址为珠海市南方软件园 A3 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有效存
续的政府派出机构,具备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性及有效性
根据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博科技、珠海一博拟签署
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用
地安排、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博科
技、珠海一博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一)合同相对方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有效存续的政
府派出机构,具备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博科技、珠海一博拟签
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条款内
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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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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