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2023-01-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及合同对方当事人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博科技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
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建设项目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
务等,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址为
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
1、名称: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王小彬
3、地址:珠海市南方软件园 A3 栋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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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3、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主要包括购地及工程建
设、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方面
4、用地安排:项目用地位于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用地面积
约 38,000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情况为准)。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公开“招拍挂”,丙方在竞得项目意向用地后,需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在规定时
限内签订《项目用地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
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5、项目建设进度:
开工日期:土地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
竣工日期: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18 个月内,一期工程完成不少于 5 万平方
米建筑面积,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36 个月内,项目全面竣工;
投产日期: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
达产日期:正式投产截止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三、合同双方履约能力
公司拥有实施本次项目所必要的资金、资质、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合同对
方当事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隶属于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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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均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从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出发、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拓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落地,并
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有
积极促进作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不会对上
市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
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建设运营印制电
路板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
要,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
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及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
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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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尚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
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
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
上述业务在未来开展时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经营管理、内部控
制及客户订单需求不如预期等方面的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披
露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
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协议三
方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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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胡安举 彭文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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