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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立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20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月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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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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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
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
会,如举行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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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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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
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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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
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
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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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
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
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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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名称及
主要人员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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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
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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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
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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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
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
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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