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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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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713 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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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
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八)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京证字
[2020]第 0066 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0]第
0067 号)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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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
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创业板注册办法》等
相关规定,修订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
会逐项表决,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会议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上
市的股东大会批准与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8 个月,至 2023 年 9 月 24
日。

       (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2 年 9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 号),同意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 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

     2022 年 10 月 21 日,深交所出具深证上[2022]1011 号《关于北京挖金客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挖金客”,证券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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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8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以及深交所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挖金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挖金客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挖金客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在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二)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569475721M 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
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 1 幢 408,法定代表人为李征,注册资本为 5,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打字;
摄影;销售五金交电、日用品、建筑材料、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汽车
零配件、厨房用品、工艺品、日用杂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医
疗器械(限 I 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
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
立日期为 2011 年 2 月 24 日,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长期。

     (三)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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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1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根据《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
验字[2022]100Z0025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股数为 1700 万股,本次
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增加至 68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根据发
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1,7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
审字[2022]100Z0035 号)、《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57.66 万
元、6819.07 万元、5880.6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
项的规定。

     (四)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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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中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是具有保
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中原证券指定刘哲、王丹彤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刘哲、王丹彤具备保荐代
表人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中
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
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
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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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沈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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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