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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挖金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10  

                        证券代码:301380          证券简称:挖金客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C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495,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9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42,473,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0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22,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79,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 2,457,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38%;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9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5,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沈义、王励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