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0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职责 ...................................................................................................... 2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5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 5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 6
第六章 议事规则 ...................................................................................................... 7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0
1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未来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推选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
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
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2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推选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
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
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3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第(一)至(二)项情形的,相关监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
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
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
或回答提问。
4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三名监事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5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
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形式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专人、邮件、传真或者其
他通讯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监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6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
提出会议议题。提议书应载明:
1. 提议事由;
2.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 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
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
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
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
7
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
议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
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
相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
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
股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
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
质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
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
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8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
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
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
议。
第四十六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
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
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
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
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
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
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9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
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
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0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监事会。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