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4-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来电器相关股东
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 29.99 元/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0,500.00 万股变更为 14,00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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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9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
人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
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浩宁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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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所持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9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
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
行动人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9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3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
人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
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9.99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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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实 际 控 制
莫建平 1,795.3205 - 12.82 - 2026-3-28 2026-9-28
人、董事长
实 际 控 制
莫文艺 人、副董事 5,375.7216 7.7935 38.40 0.06 2026-3-28 2026-9-28
长
苏州浩宁
投资合伙 实际控制人
1,131.2977 - 8.08 - 2026-3-28 2026-9-28
企业(有 一致行动人
限合伙)
朱凤英 实际控制人 897.6602 - 6.41 - 2026-3-28 2026-9-28
实 际 控 制
楼洋 人、董事、 300.0000 124.9487 2.14 0.89 2026-3-28 2026-9-28
总经理
董事、副总
金增林 经理、董事 - 34.4308 - 0.25 2026-3-28 2026-9-28
会秘书
董事、副总
陈富 - 44.2682 - 0.32 2026-3-28 2026-9-28
经理
董事、副总
楼铭达 - 44.2682 - 0.32 2026-3-28 2026-9-28
经理
徐惠兴 副总经理 - 44.2682 - 0.32 2026-3-28 2026-9-28
吴飞飞 财务总监 - 27.3323 - 0.20 2026-3-28 2026-9-28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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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秀娟 汪志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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