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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3-2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
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
利提供保障。

    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
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
关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服务管理,公司上市后,
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
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1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
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对股东投票机制的相关安排如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2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否则其他知情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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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具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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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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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
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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