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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2023-03-2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

                          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

    公司先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规范,并制定和完善
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通过对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公司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逐步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要求的、能
够保证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情况良好,
不存在重大缺陷。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作。
发行人股东、董事和监事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上述会议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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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
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
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名独立董事出席了自任职独立董事以来历次召开的董事会并对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自聘任以来,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要求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发挥了在战略规划、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方
面的优势,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自任职以来,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认真履行其职责,负责
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召开、依法行使职
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建立了与股东的良好关系,
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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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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