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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3-2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发行人”或“公
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05 号〕),贵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
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
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
〔2023〕19 号)(以下简称“《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



                                       1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
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
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p.orientsec-ib.com)。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
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不安排向其
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
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
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二、



                                         2
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 EIPO
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
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
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
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
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
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的 49.54%。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
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


                                      3
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
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光大同创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将 资 产 证 明 材 料 通 过 东 方 投 行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https://emp.orientsec-ib.com)提交给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
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
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
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
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上午 9:30 前,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
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
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
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
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



                                      4
产品总资产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与
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
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总资产。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
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总
资产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
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同一拟申
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
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部分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
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



                                      5
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
申购。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
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
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投资风险提示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若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
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
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深圳光大同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同时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6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8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
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
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
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
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
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
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申购。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



                                       7
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8:30-16:00 及时足额缴纳
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
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股份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
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
司的相关规定。

    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
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
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
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
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 。配售对
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
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
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8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
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光大同创
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361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光



                                     9
大同创”,股票代码为“30138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
购及网上申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1,900.00 万股,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
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130.5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84.5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
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
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
标询价。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10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
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
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
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
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一)网下投资者的参
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承
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
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
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
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
商将于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11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
公告》”)。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56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合
理确定申购金额。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
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资产规模报告
中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以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
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
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
单等信息。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
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
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2、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2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13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3 月 28 日(T-6 日)登载于深
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
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 1,9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证监许可〔2023〕361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
“光大同创”,股票代码为“30138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
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
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不安排向
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
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14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
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
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1,900.00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90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
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 万股。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
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130.5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
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84.5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
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


                                      15
( T+2 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中予以明确。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的 9:30-15:00。网
下投资者可使用 CA 证书登录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
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
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
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
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
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
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16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
   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
   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
   (https://emp.orientsec-ib.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承诺函》
   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向书》等
        T-6 日
                         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3 月 28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二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T-5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23 年 3 月 29 日)
                         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三
                         网下路演




                                                  17
        日期                                               发行安排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3 年 3 月 30 日)   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四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五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4 月 3 日)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4 月 4 日)
                         网上路演
        周二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4 月 6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四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3 年 4 月 7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23 年 4 月 10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
        周一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2023 年 4 月 11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二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3 年 4 月 12 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三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



                                                  18
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详
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
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
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T-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T-
5 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
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3 月 28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T-6 日)
     2023 年 3 月 29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T-5 日)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
参与网下路演,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
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
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
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
息请参阅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不安排向
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
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9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
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比
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
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90.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24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2 月 16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



                                     20
        备案编码: SZF482

        募集资金规模:8,24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24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是否为发行人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划金额(万元)
 1      马增龙        董事长,总经理               是            97.09%              8,000.00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2        马英                                     是             1.46%               120.00
                    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罗英         财务高级经理                否             1.46%               120.00

                              合计                                100%               8,240.00
       注: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认购
 股数待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
 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实际控
 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东证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
 定:

                                                  21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95.00 万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
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如发生上述情形,东证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本次跟投(如有)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


                                     22
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
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东证创新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
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
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
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8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
(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
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23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
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
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
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
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24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
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与其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
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
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
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产品
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向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
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25
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
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
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
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光大同创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
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东方投行网站
(https://www.orientsec-ib.com/)首页“新闻与公告”中的《光大同创网下投资者
信息备案》进入登录页面,也可直接通过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
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需提交的资料:《承诺函》、《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
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
售期安排。

    2、系统递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26
    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根
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 Chrome
浏览器),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短信验证码登录
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用于一
个投资者登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
下步骤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光大同创——进入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
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
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a、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
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
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
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b、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

    c、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
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
方信息表(机构)》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文档。

    d、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



                                       27
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e、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
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f、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Excel 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
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报告》。模版可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2)网下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网下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填报标准为: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
金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
日,2023 年 2 月 28 日)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
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
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中的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28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2023 年 2 月 28 日)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
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
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
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
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提
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
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产规
模,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
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g、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
通)。

    3、提交时间: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投资者可修改
已提交的 IPO 项目的申请信息;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后,
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
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
的文件包括: 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29
者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
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
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T-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期间(9:00-12:00,
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21-23153864。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
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
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
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主承
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
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
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


                                      30
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
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十年。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
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
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
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
程相关材料。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上午 9:30 前,应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
次询价。

    3、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
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 一)
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资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
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
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
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
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



                                      31
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
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
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
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6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
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上午 9:30 前,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
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为拟参与本次申购的配售对象如实填写资产规
模。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
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
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的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32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56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
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
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
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5、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6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33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

    (7)经审查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告 “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6、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34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
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
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
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
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
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


                                     35
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
在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
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
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
孰低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
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36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
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
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
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的 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
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
(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


                                       37
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
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
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
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决定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



                                       38
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
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
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 70%;
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 10%的股份,计入前
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五)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 年
4 月 7 日(T+1 日)在《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
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
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并对
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除上述 A 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39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
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
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
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
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
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
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40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
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
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披露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8:30-16:00,按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未按要求足额
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
情形的,该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
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4 月 12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
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不
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
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
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41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T -4
日)前(含当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前(含当日)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
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
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T+4 日)对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
股份由东方投行包销。




                                     42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
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
东方投行负责包销。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
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
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东
方投行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4 月 12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 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
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
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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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
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增龙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01

    联系人:马英

    电话:0755-8652725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15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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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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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