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3-04-28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光
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光大同创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投资目的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实现公司资产的保
值与增值,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
股东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投资种类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产品、大额
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凭证、银行理财、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托等产
品及其他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严格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日常经营正常。
(四)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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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五)额度有效期限
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止。
(六)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七)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与发行理财产品的
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
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
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
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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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能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
现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2.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均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违背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
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保
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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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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