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过审慎讨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
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适当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可
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
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
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伟(签字):
唐都远(签字):
冯泽辉(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