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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灵电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4  

                           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3-035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
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统称“试运行销
售”)、“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解释第 15 号,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其中试运行销售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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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解释第 16 号,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
定。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6 号的要
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
进行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无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
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
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本报告期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无 影响。
    (二)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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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
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
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
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
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
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
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
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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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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