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各中介机构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2-09-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徐振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
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
引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为隆扬电子(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
件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年 月 日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
引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为隆扬电子(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