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隆扬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2-01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隆

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主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1-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

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年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报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2-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通报批评;


                                    -3-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出现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