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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扬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02-01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

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内登记内幕信息流转、归档及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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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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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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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

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

条前述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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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

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和日常工作可以获取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均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每

年年初签订一次《保密承诺书》(见附件),并交于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实行登

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对于涉及收购、重大

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本条前述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保密承诺书》外,还应当填写《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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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五)除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履行职责外,未经公司

董事会书面批准,上述主体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自行向外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六)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统一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督促其登记备案,

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6-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上述主体知悉内幕

信息知情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依法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7-
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统计报表的,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相关负责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

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

(含8股)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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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按

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定,

每月底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系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公司证券部会结合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请其申报(或

说明)自其首次知悉该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之日止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申报人应对申报(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或接到监管部门通知或根据相关规定,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料作为档案资料,由公司证券部按本制

度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9-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

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 10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

加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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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法律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

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因本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各种未公开文件资

料(包括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财务数据、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月度、季度财务

报告、重大收购兼并、股权激励方案、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公司发展战略、商

业秘密、投资并购相关事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案的

内部传输的文件)及相关的背景资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纪录、口头情况介

绍等,只能供履行与本项工作相关事项使用;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传输相关未公开披露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四、未经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文章、著述;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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