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24 二十三、结论意见...................................................................................................... 24 3-3-1-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经纬股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 经纬有限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一晟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定晟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点力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当时有效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公司章程》 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上市规则》 指 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3-1-2 法律意见书 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审计报告》 指 332A024402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审计报告》 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332A016848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 指 332A016850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 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指 332A016847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告》 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 指 332A016849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 核报告》 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经纬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见书 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 市 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注册办法》,深交所 颁布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 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3-3-1-4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境外法律 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 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 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 所审核并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3-3-1-5 法律意见书 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审核要求、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九)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包括 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 承诺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程序合法有 效。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3-3-1-6 法律意见书 发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查阅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58 号《审计报告》、天源 评估出具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0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4. 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5. 核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6. 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 动用工”等部分查阅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的情形。 3-3-1-7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规则》《上市规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对发行人的财务总 监、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验证 了下列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 3.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 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以及作出的声明或 书面确认; 5.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6.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的公开 信息; 7. 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3-3-1-8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上述情况符合《证券 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 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良好履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致同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3-3-1-9 法律意见书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 件,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 2003 年 3 月 6 日成立 以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3-1-10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上述 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述情况符 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 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3-3-1-11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上述情况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详 见本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情况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合 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473.21 万元、6,050.25 万元及 790.39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 5,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项 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项及 3-3-1-12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经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审 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整 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纬有限的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经纬 股份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已经经纬有限股东会和发行人创立大会批准,相 关程序合法合规。 2.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人数、住所、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及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3 法律意见书 5.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实际控制 人的银行开户情况,查验了发行人的房产证明、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员工花名册 等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实 地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 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财务报表;(2)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 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3)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等协 议文件、出资凭证;(4)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 商登记资料;(5)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等网站;(6)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3-1-14 法律意见书 1.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 4.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发行人的情形。 5. 发起人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6.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且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7. 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了登记备 案程序。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的协 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同时,本所律师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股本演变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增资或转让协 议等文件,并就股本演变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 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3-3-1-15 法律意见书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资质证书、重大业务合 同、工商档案、《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等, 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发行人的总经理进行了沟通交流。此外,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历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 的工商登记信息,协同保荐人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或访 谈,并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与发行 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上述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较小。 4.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或开展其他业务。 5.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6.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 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倾斜的情形。 7.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1-16 法律意见书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 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出具的关于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与 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 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签署的调查表;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确认,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关联交易公允或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 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 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核对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 属进行了查询,本所律师还抽查了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主要 3-3-1-17 法律意见书 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 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 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所述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 3-3-1-18 法律意见书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等,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查阅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 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 权收购、股权出售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资 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等,及本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以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历次 经营范围变更”部分核查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已 履行了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 并经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后施行。 3-3-1-19 法律意见书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 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票、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审阅了发行人的历次 股东(大)会、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审阅了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无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近 2 年的董事 3-3-1-20 法律意见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经过了相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变动后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分支机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及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 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 员工花名册、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 诺,并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 3-3-1-21 法律意见书 纳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主管部门、环保 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备案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取 得投资项目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法律意 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3-3-1-2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 开途径检索,对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的文件:相关工商、税务、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征信意见书等文件;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 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 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3-3-1-23 法律意见书 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对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 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2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3-3-1-25 法律意见书 3-3-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二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5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21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24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34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39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63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72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87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99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函〔2022〕010009号《关 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成立于 2003 年,创始股东为罗雄、赵剑锋、钟凤长、张伟;叶 肖华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分别受让赵剑锋、范奇莹股份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 (2)2015 年之前,叶肖华和谢晴分别持有公司 51%和 49%的股份。2015 年 11 月,经纬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谢晴转让发行人 37.85%的股份给员工持股 平台;谢晴为发行人创始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张伟之配偶; (3)2017 年 12 月,发行人以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1.64835 股,合计转增 27,361,111 股。 请发行人: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 行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 股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 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 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4)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行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增资/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 凭证、验资报告等文件; 3、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于股权变动前一年及当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5、访谈发行人股东,查阅发行人股东关于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的说明, 了解入股背景; 6、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 7、查阅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8、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发行人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人; 9、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10、查阅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工商档案等; 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1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13、检索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复核发行人机构股东提供的股权穿透表; 14、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基金备案及管 理人登记情况。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行 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股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 发行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的情况具体如下: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增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静态市盈率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价格 来源 钟凤长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4.995 万元 截至 2003 年 12 月 张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1 日,公司净资产 经纬有限 2003 年经纬 34.995 万元 1 元/注 50 万 元 为-12.93 万元,公司 自有 2004.02 第一次增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有限亏损,不 赵剑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册资本 (投前) 原股东协商以 1 元/ 资金 资 适用 35.01 万元 注册资本定价增资, 罗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定价具备合理性 45.00 万元 赵剑锋受让钟凤长持有的 截至 2003 年 12 月 公司 3.33%股权,对应注册 31 日,公司净资产 公司创始股东系前同事关系;赵 经纬有限 资本 6.66 万元; 2003 年经纬 为-12.93 万元,转让 剑锋能力较强,看好公司未来发 1 元/注 自有 2004.06 第一次股 有限亏损,不 200 万元 方与受让方根据公 赵剑锋受让张伟 0.33%股 展,为了公司壮大的需要,经协 册资本 资金 权转让 适用 司经营情况,协商以 权,对应注册资本 0.66 万 商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赵剑锋 1 元/注册资本定价, 元 定价具备合理性 范奇莹受让罗雄持有的公 1.范奇莹系赵剑锋的配偶,赵剑 司 30%股权,对应注册资 锋个人能力较强,并看好公司未 本 60 万元 来发展,因此受让其他股东股 范奇莹受让张伟持有的公 权; 截至 2003 年 12 月 司 21%股权,对应注册资 2.公司初始成立时四名股东持股 31 日,公司净资产 经纬有限 本 42 万元 比例接近,因经营理念尚存在一 2003 年经纬 为-12.93 万元,转让 1 元/注 自有 2004.07 第二次股 赵剑锋受让张伟持有的公 定分歧,公司经营未达到预期, 有限亏损,不 200 万元 方与受让方根据公 册资本 资金 权转让 司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钟凤长、罗雄退出公司; 适用 司经营情况,协商以 4 万元 3.张伟主要负责技术研发,看好 1 元/注册资本定价, 地理信息行业前景,继续留在公 定价具备合理性 赵剑锋受让钟凤长持有的 司工作,因公司股权重大调整, 公司 20%股权,对应注册 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 资本 40 万元 收回投资成本,亦将股权转让给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增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静态市盈率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价格 来源 赵剑锋 1.谢晴系张伟配偶。赵剑锋控制 截至 2004 年 12 月 公司后,公司陆续拓展了一些客 叶肖华受让赵剑锋持有的 31 日,公司净资产 户,承接了大额项目,公司发展 公司 24%股权,对应注册 为 248.37 万元,每 势头较好;在赵剑锋控制公司 资本 48 万元 股净资产价格为 后,张伟与其合作较好(赵剑锋 经纬有限 1.24 元/股。鉴于公 主要负责开拓客户、制定重大决 1 元/注 自有 2005.03 第三次股 6.08 200 万元 司此时处于初创阶 策,张伟主要负责技术研发), 册资本 资金 权转让 段,发展尚存在不确 同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因此此 谢晴受让赵剑锋持有的公 定性,转让方与受让 次通过其妻子谢晴受让股权; 司 25%股权,对应注册资 方在此基础上协商 2.叶肖华与赵剑锋是前同事关 本 50 万元 以 1 元/注册资本定 系,市场拓展能力较强,因此将 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其引进公司 截至 2008 年 12 月 叶肖华受让范奇莹持有的 31 日,公司净资产 公司 27%股权,对应注册 2008 年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赵剑 为 280.33 万元,每 经纬有限 资本 54 万元 锋、范奇莹夫妇拟创立互联网企 2007 年经纬 股净资产价格为 1 元/注 自有 2008.12 第四次股 业,筹备高端外卖 O2O 平台“点 有限亏损,不 200 万元 1.40 元/股。结合公 册资本 资金 权转让 我吧”,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叶肖 适用 司经营情况,转让方 谢晴受让范奇莹持有的公 华及张伟配偶谢晴 与受让方协商以 1 司 24%股权,对应注册资 元/注册资本定价, 本 48 万元 定价具备合理性 叶肖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定价,叶肖 自有 经纬有限 408.51 万元 华、张伟(谢晴配偶) 资金 1 元/注 200 万元 2013.04 第二次增 谢晴以软件著作权“基于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6.09 为公司核心管理人 册资本 (投前) 资 3S 地理信息采集处理系统 员,因此叶肖华、谢 - 软件 V1.0”评估作价后增 晴按照 1 元/注册资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增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静态市盈率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价格 来源 资 392.49 万元 本定价,定价具备合 理性 2015 年 10 月,谢晴以货币 自有 392.49 万元置换其知识产 资金 权增资 钟宜国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公司 5.71%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57.1571 万元 徐世峰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公司 8.04%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80.4804 万元 林建林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公司 6.84%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68.4684 万元 实行股权激励,参考 张琦受让叶肖华持有的公 净资产定价,交易价 经纬有限 司 5.40%股权,对应注册资 1.19 元 / 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员工 1,191.19 格低于公允价格,本 自有 2015.11 第五次股 本 54.0540 万元 注册资 4.44 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万元 次股权激励相应进 资金 权转让 一晟投资受让叶肖华持有 本 行了股份支付处理, 的公司 10.86%股权,对应 定价具备合理性 注册资本 108.7086 万元 一晟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7.90%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79.0790 万元 定晟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13.95%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139.6395 万元 点力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16.00%股权,对应注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增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静态市盈率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价格 来源 册资本 160.1600 万元 以经中审亚太审字 (2016)020058 号 经纬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12 《审计报告》审计、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天源评报字[2016]第 净资产折 产 18,633,937.30 元折合成 0030 号《杭州经纬 2016.02 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1 元/股 不适用 不适用 - 股 股份公司股本 1,001 万元,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每股 1 元,其余部分计入资 拟变更设立股份有 本公积 限公司评估报告》评 估的公司净资产定 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净资 经纬股份 炬华科技以 1,300 万元认购 炬华科技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公 11.69 元/ 1.17 亿元 产、每股收益、行业 自有 2016.11 第一次增 经纬股份新增 111.2222 万 7.62 司引入炬华科技增加资本规模 股 (投前) 平均市盈率等因素, 资金 资 股股份 协商定价,定价具备 合理性 吴仁德新增注册资本 44.2361 万元;王川德新增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 经纬股份 增资方系财务投资人,看好公司 注册资本 44.2361 万元;管 11.87 元/ 1.32 亿元 情况、未来发展前景 自有 2017.09 第二次增 未来发展,公司引入股东增加资 19.37 军新增注册资本 37.9167 万 股 (投前) 等因素,协商定价, 资金 资 本规模 元;许伟强新增注册资本 定价具备合理性 25.2778 万元 谢晴受让张琦持有的经纬 张琦原系公司高管,其与公司管 老股东退出,参考公 经纬股份 股份 24.9820 万股股份 理层经营理念不一致,打算自公 7.19 元 / 司净资产及实际经 自有 2017.11 第一次股 13.34 0.91 亿元 叶肖华受让张琦持有经纬 司离职,经各方协商一致,转让 股 营情况协商定价,定 资金 权转让 股份 29.0720 万股股份 公司股份 价具备合理性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增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静态市盈率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价格 来源 以经纬股份 2017 年 11 月 22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总 股 本 投资 经纬股份 12,638,889 股为基数,以投 溢价 第三次增 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因业务发展需要,资本公积转增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形成 2017.12 资:资本公 1 元/股 不适用 不适用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股本,增加股本规模 按照每股面值确定 的资 积转增股 21.64835 股 , 合 计 转 增 本公 本 27,361,111 股,转增完成后 积 总股本增至 40,000,000 股。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 经纬股份 约定武永生出资 600 万元 武永生从事多年电力行业工作, 2.00 亿元 情况、未来发展等因 自有 2018.02 第四次增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20 万 在电力设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 5 元/股 29.35 (投前) 素,协商定价,定价 资金 资 股股份 验,引入其发展电力设计业务 具备合理性 城卓投资出资 1,465.8 万元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05 万 股股份 浙科投资出资 1,465.8 万元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05 万 参考公司盈利情况、 经纬股份 增资主体作为投资人看好公司 股股份 13.96 元/ 5.75 亿元 未来发展前景、成长 自有 2019.12 第五次增 发展前景,公司引入股东增加资 24.42 汇牛投资出资 1,396 万元认 股 (投前) 性进行估值,协商确 资金 资 本规模 购经纬股份新增 100 万股 定,定价具备合理性 股份 炬华联昕出资 977.2 万元认 购经纬股份新增 70 万股股 份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股权代 持的情形;如上表所示,2015 年前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于增资或股权转让 时点,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当时规模较小,公司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增资方/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协商以平价即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合理、公允。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根据经纬有限的工商资料、叶肖华填写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叶肖华、 赵剑锋访谈确认,2005 年,经纬有限尚处于公司发展初期,叶肖华具备丰富的 从业经验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且看好公司业务发展,鉴于此,叶肖华通过受 让赵剑锋持有的经纬有限 24%的股权,成为经纬有限的股东。 根据经纬有限的工商资料、叶肖华填写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叶肖华、 范奇莹访谈确认,2008 年,经纬有限原股东范奇莹及其配偶赵剑锋因投资方向 调整,拟创立互联网企业(赵剑锋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投资创立浙江五和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筹备外卖 O2O 平台“点我吧”,鉴于此,叶肖华受让范奇莹持有 的经纬有限 27%的股权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经纬有限的工商资料、叶肖华填写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叶肖华 访谈确认,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如下: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经纬有限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经纬股份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人员简历”之“1、董事”中补充披露如下: “叶肖华先生,197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月任经纬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经纬股份董事长兼法定代 表人;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9 月,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大志向网络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大志向网络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历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 事长;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鸿能电务监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鸿能电务执行董事。”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 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 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 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1)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原 因及商业合理性 2015 年 11 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员工,实现公司更好发展, 发行人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由经纬有限当 时股东叶肖华(转让前持有经纬股份 51%的股权)与谢晴(转让前持有经纬有限 49%的股权)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 资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 (万元) (万元) 钟宜国 5.71 57.16 68.02 徐世峰 8.04 80.48 95.77 林建林 6.84 68.47 81.48 叶肖华 张琦 5.40 54.05 64.32 一晟投资 10.86 108.71 129.36 合计 36.85 368.87 438.95 一晟投资 7.90 79.08 94.10 谢晴 定晟投资 13.95 139.64 166.17 点力投资 16.00 160.16 190.59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 (万元) (万元) 合计 37.85 378.88 450.87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虽然谢晴直接持有经纬有限的股权比例降为 11.15%, 但其同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经纬有限的股权,其穿透后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经纬有限 19.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系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由各股东协商 确定,股权转让具备商业合理性。 (2)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是否系为规避 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访谈张伟、谢晴,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系其家庭内部 财产规划的安排,谢晴自 2005 年 3 月已成为经纬有限股东,其不存在刻意规避 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意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谢晴直接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9.61%的股权, 对应持有发行人 9.61%的表决权,不足以单独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重大影响。 叶肖华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发行 人 46.30%的股权,在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策、推选董事及监事人选过程 中均能产生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 方面产生决定性实质影响,进而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张伟或谢晴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张伟不存在属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和国家 机关的退(离)休干部、现役军人等股东不适格的情况,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 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系其家庭内部财产安排,非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而作出的股权安排。 (3)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致同会计师进 行的访谈,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如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 ①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确认方式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序号 受让人 确认方式 (万元) 1 徐世峰 845.04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 2 林建林 718.94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 3 钟宜国 600.18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 4 张琦 567.53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 5 一晟投资 910.16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 6 点力投资 895.40 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7 定晟投资 128.03 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A. 对点力投资、定晟投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依据 及原因 点力投资、定晟投资系对发行人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根据其合伙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在发行人上市前及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该平 台员工从发行人离职的,除发行人上市后至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 前员工离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正常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按原始取得价格加 8%年利率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或其指定人员, 其余时间段或其余情况离职的均为原始取得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 华或其指定人员,参照财政部 2021 年 5 月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 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对该部分股份支付费用在等待期内进行分摊(发 行人结合创业板企业上市审核周期、发行人的上市工作进度等综合考虑,预计上 市时间为 2023 年 6 月,限售期届满日为 2026 年 6 月,故自合伙份额授予日至 2026 年 6 月作为等待期),具体计算过程见下文。 B. 对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一晟投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授予 日一次性确认”的依据及原因 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已离职)为发行人核心高管,一晟投资为 包括上述 4 名核心高管的持股平台,在持股平台层面未设置服务期且持股平台所 持份额在发行人上市前及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前离职退出的,转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让价格为市场价格,不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 行权条件》所列举的条件,所以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过 程见下文。 ②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如下 A. 股权转让时公允价值的认定 2016 年 7 月炬华科技以 11.69 元/股的价格向发行人增资入股。鉴于本次股 权转让时点与炬华科技增资入股时间较为接近,发行人参考炬华科技增资价格 11.69 元/股作为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B.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授予日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如下: 取得股权数量 取得价格 公允价格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序号 受让人 (万股)a (元/股)b (元/股)c (万元)d=a*(c-b) 1 徐世峰 80.48 1.19 11.69 845.04 2 林建林 68.47 1.19 11.69 718.94 3 钟宜国 57.16 1.19 11.69 600.18 4 张琦 54.05 1.19 11.69 567.53 5 一晟投资 86.68 1.19 11.69 910.16 注:钟宜国等四位核心高管通过持股平台一晟投资取得股权数量=一晟投资持经纬股份 股数 187.79 万股*核心高管持一晟投资股份的比例 46.16%=86.68 万股 对钟宜国等四位核心高管及一晟投资的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 入发生当期损益,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4)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如下: 预计可行权最 股份支付费 每月确认股 取得价格 公允价格 持股平台 授予日 佳估计数量 用(万元) 份支付费用 (元/股)b (元/股)c (万股)a d=a*(c-b) (万元) 定晟投资 2015.12.03 85.28 1.19 11.69 895.40 7.05 点力投资 2015.12.28 12.19 1.19 11.69 128.03 1.02 注:预计可行权最佳估计数量为考虑授予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离职情况等条件后对可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情况如下: 每月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认股份 持股 确认费 确认费 确认费 确认费 支付费 确认 确认 确认 平台 用(万 用(万 用(万 确认 用(万 用(万 月数 月数 月数 元) 元) 元) 月数 f 元) 元)a h b d i=a*h c=a*b e=a*d g=a*f 定晟 7.05 6 42.30 12 84.60 12 84.60 12 84.60 投资 点力 1.02 6 6.10 12 12.19 12 12.19 12 12.19 投资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并计入当期经常性损益。 4、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行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17 年 11 月 22 日,经纬股份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经纬股份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 12,638,889 股为基数,以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1.64835 股,合计转增 27,361,111 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 增至 40,000,000 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 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的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 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规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股东无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因此,发行人前述增资过程中不涉及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也不 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已出具《承诺函》,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 关的要求需就 2017 年 12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将及 时足额补缴并敦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及时、足额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如 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本人将及时、足额承担上述罚 款或其他或有损失,且保证不再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股东谢晴、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吴仁德、王川德、管军、许伟 强已出具《承诺函》,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要求需就经纬股份 2017 年 12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 义务,及时、足额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股东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及确认函、公司 章程,本所律师穿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 数具体如下: 单位:人 是否穿 股东最终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说明 透计算 穿透人数 1 一晟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2 叶肖华 自然人 不适用 - 1 3 点力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4 定晟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5 谢晴 自然人 不适用 - 1 非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股份 6 炬华科技 上市公司 否 1 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 - 7 徐世峰 自然人 不适用 1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穿 股东最终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说明 透计算 穿透人数 - 8 林建林 自然人 不适用 1 - 9 钟宜国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0 吴仁德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1 王川德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2 管军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3 武永生 自然人 不适用 1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4 城卓投资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5 浙科投资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牟一 16 汇牛投资 是 2 公司 志、刘洋 2 名自然人 17 许伟强 自然人 不适用 - 1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8 炬华联昕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合计 — - 19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真实合理,转让价格公允,资金主要来 自于受让方和增资方的自有资金,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2、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交易背景主要系原实际控制人有意离开经纬有限进行互联网创业,交易真实。 3、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主 要是由于:其当时系发行人主要股东,为激励员工以及公司未来长远发展,其转 让部分股权,此次转让后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19.20%股权。 4、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主要系其家庭内部财产 规划的安排。本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 5、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增发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份形成的股本溢价,根据相关规定,该类情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6、穿透计算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调整 后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 财务报表的影响;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 股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档案; 3、查阅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58 号《审计报告》; 4、查阅致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332A009935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5、查阅致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332A009933 号《验资复核报告》;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7、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致同委派的现 场负责人进行的访谈,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 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1)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参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之“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 处理”之“(3)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 处理”部分。 (2)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中,属于授予日一次性确认的部分一次性 计入发生当期损益,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属于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部分在等待期 内进行分摊分别分摊至当期损益,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此次股份支付不影响 2015 年末净资产金额。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报告期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 48.40 96.79 96.79 96.79 付费用(管理费用)(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919.04 6,436.50 3,808.41 2,355.04 净利润(万元) 占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5.27 1.50 2.54 4.11 的净利润的比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790.39 6,050.25 3,473.21 2,143.12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6.12 1.60 2.79 4.52 利润的比例(%) 综上,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 的影响较小。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股 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发行人对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 溯调整后,发行人于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该事项系净资产科目内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调整,不会影响 股改时净资产,也不会影响股改折股后的股本。整体变更前后,发行人注册资本 未发生变化,均为 1,001 万元,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不会导致出 现出资不实的情形。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58 号《审计报告》及天源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0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纬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863.39 万元,评估值为 2,861.16 万元,高于发行人整体变更 为股份公司后的注册资本 1,001.00 万元,发行人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 弥补亏损不会导致 2015 年末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整体改制时相关股 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不存在资本补足义务。 发行人聘请致同对经纬有限设立至今非由本次申报会计师验资的历次增资 情况进行了复核。致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 332A009933 号《验资复核报告》,经复核,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到位。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盈利规模快速上升。 报告期期初,发行人已消除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2018 年初,发行人合并报 表未分配利润为 2,773.02 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92.05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4,692.76 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032.82 万元,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对财务事项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份股份支付费用确认依据合理,计算准确,计算过 程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 2、发行人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不会导致整体改制时相 关股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不涉及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其中电 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电力咨询设计和电力工程建设;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主要 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2)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第二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电建、中国 能建、国网及南网下属企业;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内 蒙古电力以及中国电建下属公司。 (3)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主要客户为电信行业公司,竞争对手包括四维图 新、龙软科技等。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服务内容、定价情况,说明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未来 发展空间; (2)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 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3)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内容及成果; (4)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分别说明发行人与四 维图新、龙软科技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技 是否可比。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产业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协会相关资料与数据,查 阅主要客户相关产业规划; 2、查阅相关业务主要合同; 3、查阅四维图新、龙软科技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资料; 4、访谈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相关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5、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6、访谈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相关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服务内容、定价情况,说明电力工程技术服务 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结 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未来发 展空间 (1)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 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 服务的原因包括:发行人主要为电力工程提供咨询设计、施工建设等技术服务, 电力系公共产品,电力工程尤其是电网工程关系到公共安全等,因此客户对于为 电力工程提供关键服务的咨询设计及施工建设的供应商选择较为严苛,一般会选 择资质等级高、技术实力强、市场认可度高、报价相对灵活的企业;发行人虽然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属于第一梯队企业,但专注于电力咨询设计和施工建设细分领域,拥有相关专 业领域内的较高资质,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技术服务能力和客户认可度较高; 发行人在向客户报价时,一般系在参考行业定价基准基础上,综合考虑发行人成 本、合理利润率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因素等确定报价,相对较为灵活。 ①服务内容 电力系公共产品,电力工程尤其是电网工程关系到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完成 后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力设计 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和施工建设质量的 优劣直接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的安全、能耗等。发行人主要 为电力工程建设提供咨询设计、施工建设等技术服务。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主要包括新能源发电、送变电两种类型,发行人在电力建 设的前期,对包括选址、线路走向、相关设备选择等电力建设核心方案进行规划 设计,对于电力建设进行全方位顶层设计。电力咨询设计是安排电力工程建设项 目和组织施工安装的主要依据,是电力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 环节,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额、运行安全可靠性和生产的综合经 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发行人电力综合服务中的“龙头”和先导。 电力工程建设主要系电力工程专业承包业务,系发行人基于客户提供的设计 图纸,向客户提供图纸深化、材料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具体包括输 变电、配电、配网工程专业承包和光伏电站、充电桩建设的专业承包等。 ②技术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电力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发行人通过多年的发展,已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和电力工程领域积累多项核 心技术及建立成熟的技术创新模式。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发行人综合使用空间 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 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布 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的用电的目的。 在该领域,第一梯队企业一般系国有大型企业,发展时间较长、业务种类多、 收入规模大,发行人业务规模及业务种类相对较小,但发行人子公司鸿晟电力取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得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可以承接包含 330 千伏及以上的全电压等级送变电设计业务,发行人从事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专注于送变电工程,所持有的资质为该专业领域的最高资质,可承接送变电工程 领域的全电压等级送变电设计业务。发行人子公司鸿晟电力取得电力行业(新能 源发电)专业工程设计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该资质是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最高资质, 可承接新能源发电设计领域的各类业务,因此发行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 资质和技术优势,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认可度、市场知名度不断提升,并陆续开 拓了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业务。 ③定价情况 发行人在向客户报价时,一般系在参考行业定价基准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 成本、合理利润率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因素等确定报价,相对较为灵活。 相较于第一梯队企业,发行人收入规模相对不大、业务种类亦相对专注,但 由于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高等级资质,并积累了较多的技术成果,报价机制相 对灵活,因此部分电网类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 (2)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 服务的未来发展空间 ①行业空间 我国是经济大国,2020 年 GDP 达到 101.60 万亿元。电力作为重要的公共产 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规模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升,电力使用和消费量不断增加,与电力相关的投资建设规模也非常庞大。根据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相关规划,“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分别计划投 入 3,500 亿美元(约合 2.23 万亿元)和 6,700 亿元用于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市场 容量和空间巨大。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统计数据,2018 年至 2020 年度电 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全行业收入规模分别为 1,443.18 亿元、1,710.40 亿元和 2,116.61 亿元,行业收入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双碳”背景下,在电力的供给 端和消费端都将促进电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下游大规模 投资需求将促进行业发展,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竞争格局 目前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较为分散,由于电力体制等历史原因,国家 电网、南方电网、中国能建、中国电建等国有企业占据主流市场份额,民营企业 占比相对较小: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统计数据,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永福股份、苏文电能 2020 年度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0.14%、0.43%和 0.52%。 相对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快的行业增速以及目前发行人等民营企业占有率较低的 竞争格局,为发行人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拥有较高等级资质、较强技术实力、运营机制较为灵活的包括发行人在 内的民营企业业务规模及市场份额将会逐渐提升。 2、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 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1)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 ①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该交付 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是指经纬股份以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等地理数据为基 础,根据客户需求,在综合利用测绘、数据处理等专业技术的基础上,对特定区 域内的地理信息要素进行提取,为客户提供专用数字地图相关数据和应用软件。 在终端应用场景方面,发行人主要是为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电 信运营商客户提供特定区域内的二维和三维地图,直接客户即是终端用户。电信 运营商采购二维地图后,由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在二维地图上标识出其相关 的光纤、基站等资产,用于其资产管理。电信运营商采购三维高精度地图,主要 是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基站布局和建设以及网络优化:电信运营商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利用网络规划与优化软件进行仿真计算,适时调整网络参数,提高网络的 容量与服务质量,合理规划特定区域内的新建网络基站布局。 在服务过程、服务内容和交付内容方面: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单一来源 采购等形式获取客户业务,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发行人制作客户指定区域 8-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的二维或三维地图,制作完成后向客户交付以硬盘为载体的地图软件产品。 ②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该 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 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系为工业园区、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 等公共场所提供 3D 可视化智慧应用解决方案。 在终端应用场景方面,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可视化管理平 台:对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学校等特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传统上是通过多屏 监控系统、散落的报表数据等形式;发行人的可视化管理平台产品,可以将客户 特定管理区域内的实景以 3D 图像的形式呈现在一个屏幕上,在这个屏幕上,通 过发行人的管理平台软件与摄像头、环境监测设施、门禁、道闸、路灯、停车位、 烟感设施、客户指定的各类专业设备等硬件设备连接,进而在一张屏幕上实现实 时安全监控、环境监测、消防监测、资产管理、查询管理、空间分析等功能。 在服务过程、服务内容和交付内容方面: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形式获取客 户业务,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发行人组织对客户指定区域的现场勘察、测 绘等,利用自主研发的 3DGIS 引擎、渲染技术等制作客户指定区域的 3D 模型, 根据客户需求在发行人自主研发的 3DGIS 应用平台上添加相关应用模块,制作 完成后向客户交付软件产品。 (2)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 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①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市场空间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应用场景主要为电信运营商的基站建设、网络优化及资产 管理提供地图产品。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业务的销售增量主要来源于电信运营商对于基站建设的 需求。2020 年正处于 4G 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放缓、5G 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 资起步发展的阶段,因此 2020 年销售金额有所下滑。未来随着 5G 相关基础设 施建设投资范围扩大,该项业务收入将会增长。 8-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市场空间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应用场景主要系为工业园区、城市街道、社区、学校、 景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可视化管理平台软件。地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 智慧电力、智慧交通、智慧通信、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政策 规划,将三维 GIS 作为重点核心之一。随着各个行业对地理信息技术与资源需求 的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 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也已形成千亿级的 市场体量,其可细分为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基于基础平台 和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其中,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处于核心地位,是地理信 息技术体系中的操作系统。使用三维数据描述地理对象的三维 GIS 平台,相比二 维 GIS,使空间信息的展示更逼真、更丰富、更精确、更广泛、更快速和更便于 统计分析,将抽象难懂的空间信息可视化和直观化,从而做出准确而快速的判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直属机构中国市场情报中心预测,2021 年我 国 GIS 软件市场将达到 321 亿元规模,2017-2021 年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40%。 数据来源:中国市场情报中心,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8-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的 内容及成果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 主要产品情况”之“(二)发行人主要服务及产品情况”之“2、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之“(2)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系为工业园区、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 等公共场所提供 3D 可视化管理平台:对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学校等特定区域 内的日常管理,传统上是通过多屏监控系统、散落的报表数据等形式;公司的可 视化管理平台产品,可以将客户特定管理区域内的实景以 3D 图像的形式呈现在 一个屏幕上,在这个屏幕上,通过公司的管理平台软件与摄像头、环境监测设施、 门禁、道闸、路灯、停车位、烟感设施、客户指定的各类专业设备等硬件设备连 接,进而在一张屏幕上实现实时安全监控、环境监测、消防监测、资产管理、查 询管理、空间分析等功能。” 4、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分别说明发行人与四维 图新、龙软科技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技是 否可比 四维图新系发行人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业务的可比公司,龙软科技系发行人地 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的可比公司。 (1)与四维图新的可比性及差异性 发行人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主要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地图产品,与四维图新导航 业务中的“全国基础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产品”较为类似,技术特点有所不同。 四维图新主要服务和产品包括导航业务、高级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业务、车 联网业务、芯片业务、位置大数据服务业务,其中导航业务包括提供全国基础导 航电子地图数据以及基于此打造的场景化数据型产品、数据格式转换编译及在线 更新服务、多模态导航软件及解决方案等。发行人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与其导航业 务中的“全国基础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产品”较为类似。 发行人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地图产品与四维图新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在服 务内容和技术特点方面的相同点及差异点如下: 8-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相同点 差异点 1、服务内容 服务或产品形式 均系地图产品 - 地图要素的敏感点不同:导航地图对道路 包含建筑物、道路、绿 要素的准确度要求较高,如对是否单行 地、河流、湖泊、海洋、 道、左转或右转车道等;发行人地图产品 地图要素 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 对道路的信息要求不高,但是对建筑物外 素 部轮廓和高度信息、地理信息要素的分类 等信息等准确度要求较高。 (1)发行人地图主要供电信运营商用于基 站建设前的仿真规划布局,基站、机房、 下游应用 - 光缆等资产建设后的一张图管理。 (2)四维图新的导航地图主要用于道路导 航。 地图制作完成后,需求 发行人下游客户对地图的时效性要求相 和时效性不变的情况 对导航地图较低,导航地图在特定区域内 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下,具有可复制性,需 的道路新建或变更后需在短期内完成更 求不变,时效性不同, 新。 具有部分成果可复制性 2、技术特点 (1)公司主要以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 运用影像处理技术,处 等地理数据为基础,使用测绘、数据处理 理遥感影像上的道路、 技术实现路径 等技术处理影像数据。 建筑物、水体等基础地 (2)导航地图一般使用采集车采集道路内 理信息数据 部及周边影像数据。 发行人与四维图新的导航电子地图业务在技术特点、服务内容方面既有区别 又有相似点,在上市公司中,四维图新的导航电子地图业务与发行人地理信息数 据服务业务相对较为可比。 (2)与龙软科技的可比性及差异性 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主要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可视化智能 管理平台产品;龙软科技主要产品系为矿山类企业提供可视化智能管控平台。 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与龙软科技的在产品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同点 及差异点如下: 项目 相同点 差异点 1、服务内容 8-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相同点 差异点 均系管理平台类软件产 服务或产品形式 - 品 (1)发行人目前该类业务尚处于起步和市 场开拓阶段,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包 括社区、工业园区、学校、景区等,目前 尚未聚焦在智慧街道、智慧电网、未来社 下游应用 - 区、智慧园区、智慧通信领域。 (2)龙软科技经过多年发展,在煤矿空间 信息处理领域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产品 下游应用主要专注于为矿业企业提供可 视化智能管理平台软件。 (1)发行人目前该类业务尚处于起步和市 场开拓阶段,终端客户以电网类为例:结 合电力变电站运维流程的开票、审核、巡 检等日常工作流程、集成第三方采集设备 均以三维 GIS、二三维空 和视频 AI 算法等技术,开发三维数字孪 间场景数据为基础,结 生变电站运管平台,减少变电站人工运维 合行业业务需求、集成 工作强度,提高变电站运维效率。 主要要素 第三方物联采集传感设 (2)龙软科技深耕矿业领域多年,矿业领 备为客户开发相关管理 域对于安全生产要求较高,行业对于智能 功能模块,实现特定的 化和信息化投入较大。龙软科技经过行业 管控功能。 内多年沉淀,深耕客户需求,应用功能较 多,包含安全生产调度、煤矿 AI 图像 智能识别分析、大数据决策分析、综合风 险动态分析评估、灾害监测预警等。 2、技术特点 (1)发行人平台以三维图形技术深度开发 融合 GIS 技术为核心,以云渲染技术构 建应用技术架构,支持所有通用三维模型 以三维技术和 GIS 技术 格式加载和城市级海量数据加载、高画质 为基础,研发针对不同 渲染为特点。 底层技术 行业应用和技术特点的 (2)龙软科技以通过二三维一体化机制建 底层技术平台 立了可动态构建、更新、连接煤矿三维地 质模型、巷道模型和机电设备模型以及监 测监控数据的算法,可实现多部门、多专 业、多层面空间业务数据集成与应用。 发行人与龙软科技的主营业务在技术特点、服务内容方面既有区别又有相似 点,在上市公司中,龙软科技的业务与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相对较 为可比。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中电网客户部分业务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 8-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电力工程尤其是电网工程关系到公共安全等, 客户一般会选择资质等级高、技术实力强、市场认可度高、报价相对灵活的企业; 发行人专注于电力咨询设计和施工建设细分领域,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的较高资 质,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技术服务能力和客户认可度较高;同时发行人在向客 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公司成本、合理利润率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因素等确定报价, 相对较为灵活。 2、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从行业空间上来看,国家 主要电网企业未来五年对电网投资规模达到 3 万亿以上,行业协会公布的电力工 程技术服务企业收入保持高速增长,“双碳”战略背景下,未来电力配套服务领 域的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目前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较为分散,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未来运营机制较为灵活的民营企业市场占有率将会逐步 提升,发行人经过多年沉淀和积累,技术水平、资质等级和客户服务能力不断增 强,市场占有率将会逐步提升,因此在行业整体处于规模大、增速快的背景下, 发行人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3、随着国家对数字经济的不断重视,地理信息产业已形成数千亿级的市场 体量,未来市场空间较大。 4、发行人已在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 应用服务的内容及成果。 5、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技在技术特点、服务内容方面既有区别又有 相似点,在上市公司中,四维图新、龙软科技与发行人业务相对较为可比。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科度科技、慧盾科技;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炬华科技销售收入为 422.73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应 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8-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 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工商档案,报告期内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 务报表与审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等; 2、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收入明细表、采购明细表,核查发行人、科度 科技、慧盾科技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清单,交叉比对了科度科技、慧盾科技与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3、查阅发行人与炬华科技间的业务合同。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应 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1)科度科技 科度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0743487397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叶肖华 股权结构 叶肖华持有 23.2158%股权;张伟持有 22.3054%股权;楼兆俊持有 8-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3395%股权;吴鹏持有 10.5049%股权;杭州智晟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9.8781%股权;林江持有 9.5830%股权;丁 濛持有 7.0033%股权;杭州汇牛铄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4.1700%股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 软件和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互 联网安全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 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 经营范围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从事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 科度科技主营业务为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主要客户系公安部门, 主要供应商为服务器等硬件提供商。报告期内,科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80.44 万元、1,097.20 万元、376.47 万元和 37.31 万元,其主营业务、客户和供 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慧盾科技 慧盾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慧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LMU0G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8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2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2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鹏 股权结构 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55.00%股权;吴鹏持有 45.00%股权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 经营范围 网络技术;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及配件。 主营业务 从事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 慧盾科技系科度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从事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 发、销售,与发行人业务范围无重叠。报告期内,慧盾科技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不存在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8-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 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 正华科 - - - - - - 3.68 0.02 技 炬华科 422.73 3.73 - - - - 0.01 0.00 技 合计 422.73 3.73 - - - - 3.69 0.02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销售规模较小,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2%、0.00%、0.00%和 3.73%,占 比较低,交易价格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炬华科技销售收入为 422.73 万元,销售的具体内容、 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服务对比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20 日,子公司鸿能电务与炬华科技签订《杭州炬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能电务为炬 华科技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提供工程相关设备安装、高压线 缆、排管等工程服务,合同金额 465.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1 年 6 月份验收。 发行人提供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不同电力工程项目受 项目性质、服务内容、实施难度及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不同项目销售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发行人选取报告期内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的民 营类企业毛利率与炬华科技项目的毛利率进行公允性比较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金额 项目含税 项目毛 相近的民营类 客户 项目名称 项目期间 金额 利率 企业电力工程 (万元) (%) 项目平均毛利 率(%) 聚光科技(杭 聚光科技青山湖科技 州)股份有限 城智慧物联科技产业 2019 年度 690.00 26.10 22.63 公司 园(一期)10kV 供配 8-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金额 项目含税 项目毛 相近的民营类 客户 项目名称 项目期间 金额 利率 企业电力工程 (万元) (%) 项目平均毛利 率(%) 电工程 余政储出(2016)7 号 杭州永鑫实 地块(关瑞大厦)变 业投资有限 2019 年度 396.30 25.42 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 公司 同 海宁聚银商 海宁聚鑫商业中心项 业管理有限 2019 年度 384.30 17.49 目配电工程建设 公司 浙江中南建 杭州市体育发展集团 设集团有限 (全民健身中心) 2019 年度 328.00 21.49 公司 10kV 配电工程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永乐区块(A 2021 年 炬华科技 465.00 18.70 - 区和 C 区)10KV 配电 1-6 月 工程 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毛利率整体略低于报告期内发行 人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平均毛 利率,主要是因为炬华科技整体工程建设延后,项目工期较长,受设备原材料价 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相应的成本增加,从而导致项目毛利率略低。在同等业务规 模下,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的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定价和毛利率与其他民营类 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 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关联方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销售 规模较小,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服务不存在较 大差异。 8-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资质。其中,部分资质证书即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请发行人: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 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 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 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问 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及该等资质或许可的申请 资料;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花名册、工资表及社保缴纳 记录,相关资质及许可所配备持证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所配备设备的相关合 同及发票,已完成的业绩相关的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管理规定,将相关资质管理规 定中关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对照,判断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各项资质的相关条件; 8-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取得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管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访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杭州市余杭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并抽查发行人报告期的业务合同; 7、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9、取得发行人对资质相关事项的出具的说明; 10、取得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承诺; 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进 行查询。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 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2.06.30 股份 证书 207 会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中华人民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6 4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共和国住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5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房和城乡 8-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建设部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 与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7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承装(修、 级;承试类三级(可以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9 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 局浙江监 2022.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 管办公室 证 维修、试验活动)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2.10.31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已取得资质的相 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测绘资质证书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甲级测绘资质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4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4 人、中级 7 人、初级 13 是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地理信息系 人,测绘相关专业 16 人 专业 4 人 统工程 1.GNSS 接收机、三维激光 经纬股份配备: 技术装备 扫描仪合计 6 台; 1.GNSS 接收机(不低于 是 2.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 5mm+1ppm 精度)6 台; 8-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 12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套 12 套 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 经纬股份取得相应专业类 绘资质满 2 年。所申请的 别乙级测绘资质已满 2 年。 每个专业类别近 2 年完成 近 2 年完成地理信息系统 测绘业绩 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 工程专业类别测绘服务总 是 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 值不少于 600 万元,且完 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测绘项 成一个以上金额不低于 50 目 万元的测绘项目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乙级测绘资质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1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1 人,中级 2 人,初级 3 人, 是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测绘航空摄 测绘相关专业 9 人 专业 4 人 影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 经纬股份配备无人飞行测 技术装备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 是 量采集系统 2 套 绘传感器合计 2 台(套)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8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3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专业 3 人 专业 4 人 摄影测量与 1.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 经纬股份配备: 遥感 计 3 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 1.GNSS 接收机(不低于 技术装备 仪 1 台; 5mm+1ppm 精度)6 台; 是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 2.摄影测量系统 1 套、遥感 处理系统合计 2 套 图像处理系统 1 套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6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2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专业 2 人 工程测量 专业 4 人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 经纬股份配备 GNSS 接收 技术装备 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 机(不低于 5mm+1ppm 精 是 计4台 度)6 台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6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2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界线与不动 专业 2 人 专业 4 人 产测绘 经纬股份配备 GNSS 接收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手 技术装备 机(不低于 5mm+1ppm 精 是 持测距仪合计 2 台 度)6 台 2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地图编制 人员规模 1 人,中级 4 人,初级 5 人,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是 测绘相关专业 15 人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8-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专业 4 人 经纬股份配备数据服务器 技术装备 数据服务器 1 台 是 1台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12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互联网地图 人员规模 是 1 人,测绘相关专业 11 人 人,初级 26 人,测绘相关 服务 专业 4 人 技术装备 - - 是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纬股份具备申请和取得所持有测绘资 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 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2)软件企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的相关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软件企业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相关要求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是否符合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 经纬股份依法注册于浙江省杭州 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 市,主要业务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 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务;经纬股份的设立具有合理商 是 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 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 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的 2021 年度,经纬股份具有劳动合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 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 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 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是 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数的比例不低于 60%,研究开发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25%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经纬股份拥有 60 余项软件著作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 权,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 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基础开展经营活动,2021 年度研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是 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60% 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 经纬股份 2021 年度软件产品开发 是 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 8-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相关要求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是否符合 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 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比例不低于 40%] 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 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经纬股份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技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 术服务业务,经纬股份具有 60 余 是 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项属于本企业软件著作权 经纬股份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 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 发环境,经纬股份持有编号为 00119Q38358R3M/3300 《 质 量 管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其质量管 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 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ISO 是 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 9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为“信 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息化测绘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的设计开发和技术服务;空间地理 信息数据的处理服务”,已建立符 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持续有效运行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 2021 年度经纬股份未发生过重大 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 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 是 法经营 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纬股份具备软件企业证书所需的相关 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晟电力及 鸿能电务所持有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 具有 独 立 企 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是 法人资格 鸿 晟 电 力 净资 产 不 少 于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人民币,社会信 是 电力行业送电 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资历和信誉 誉良好 工程专业甲级 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 鸿 晟 电 力 已完 成 送 电 专 相应专业设计类大型项 业 设 计 类 中型 或 大 型 项 是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并已建成投产 8-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少于 2 项,并已建成投 产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要 专 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 业技术人员总计 16 人,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其 中 : 注 册电 气 工 程 师 总计 16 人,其中:注册 (发输变电)6 人、一级 是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注册结构师 3 人、环境保 6 人、一级注册结构师 3 护 1 人、工程经济学及概 人、环境保护 1 人、工 预算 2 人、电力系统 2 人、 程经济学及概预算 2 人、 通信保护 2 人 电力系统 2 人、通信保 护2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晟 电 力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技术条件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 主 持 过 所 申请 行 业 大 型 是 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 项 目 工 程 设计 不 少 于 2 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 (发输变电)资格 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 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 项目经历 以上项目不少于 3 项, 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 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 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技术装备及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管理水平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是 19001-2016/ISO 系健全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 为 “ 资 质范 围 内 的 电 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 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 计 以 及 新 能源 总 承 包 工 程 、 火 电 建筑 工 程 的 咨 询” 8-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 具有 独 立 企 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是 法人资格 鸿 晟 电 力 净资 产 不 少 于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人民币,社会信 是 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誉良好 资历和信誉 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 相应专业设计类大型项 鸿 晟 电 力 已完 成 变 电 专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业 设 计 类 中型 或 大 型 项 是 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少于 2 项,并已建成投 并已建成投产 产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要 专 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 业技术人员总计 20 人,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其 中 : 注 册电 气 工 程 师 总计 20 人,其中:注册 (发输变电)6 人、二级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注册建筑师 1 人、一级注 6 人、二级注册建筑师 1 册结构师 1 人、二级注册 是 人、一级注册结构师 1 结构师 1 人、暖通空调 1 人、二级注册结构师 1 人、给水排水 1 人、环境 人、暖通空调 1 人、给 保护 1 人、工程经济学及 水排水 1 人、环境保护 1 概预算 2 人、电力系统 2 电力行业变电 人、工程经济学及概预 人、通信保护 2 人、总图 工程专业甲级 算 2 人、电力系统 2 人、 2人 通信保护 2 人、总图 2 人 技术条件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晟 电 力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 主 持 过 所 申请 行 业 大 型 是 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 项 目 工 程 设计 不 少 于 2 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 (发输变电)资格 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 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 项目经历 以上项目不少于 3 项, 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 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鸿 晟 电 力 企业 管 理 组 织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是 系健全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8-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 为 “ 资 质范 围 内 的 电 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 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 计 以 及 新 能源 总 承 包 工 程 、 火 电 建筑 工 程 的 咨 询” 鸿 晟 电 力 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是 100 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要 专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业技术人员总计 18 人, 规定的人数,总计 18 人, 其中:注册动力工程师 1 其中:注册动力工程师 1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输变电)4 人、二级注册 输变电)4 人、二级注册 建筑师 1 人、一级注册结 建筑师 1 人、一级注册 构师 1 人、暖通空调 1 人、 是 结构师 1 人、暖通空调 1 给水排水 1 人、水工 1 人、 人、给水排水 1 人、水 环境保护 1 人、工程经济 工 1 人、环境保护 1 人、 及概预算 1 人、输煤除灰 工程经济及概预算 1 人、 1 人、电力系统 1 人、热 输煤除灰 1 人、电力系 工控制 1 人、通信保护 1 统 1 人、热工控制 1 人、 人、化学水处理 1 人、总 电力行业(新 通信保护 1 人、化学水 图1人 能源发电)专 技术条件 处理 1 人、总图 1 人 业乙级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鸿 晟 电 力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是 上设计经验,具备注册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导 专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业 非 注 册 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 项目经历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少于 1 项 技术装备及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 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管理水平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8-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 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是 19001-2016/ISO 系健全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 为 “ 资 质范 围 内 的 电 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 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 计 以 及 新 能源 总 承 包 工 程 、 火 电 建筑 工 程 的 咨 询” 鸿 能 电 务 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50 万元 是 50 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鸿 能 电 务 所配 备 主 要 专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业技术人员总计 5 人,其 规定的人数,总计 5 人, 中: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 输变电)1 人、二级注册 是 (发输变电)1 人、二级 结构师 1 人、工程经济学 注册结构师 1 人、工程 及概预算 1 人、电力系统 经济学及概预算 1 人、 1 人、通信保护 1 人 电力系统 1 人、通信保 护1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能 电 务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技术条件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是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电力行业送电 上设计经验,具备中级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工程专业丙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能 电 务 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 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项目经历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 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能 电 务 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鸿 能 电 务 企业 管 理 组 织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档案体系健全,鸿能电务 是 系健全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101R1M 的 8-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能电务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 GB/T 50430-2017 标准,管理体 系 适 用 于 “资 质 范 围 内 的 电 力 工 程的 设 计 与 施 工” 鸿 能 电 务 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50 万元 是 50 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鸿 能 电 务 所配 备 主 要 专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规定的人数,总计 5 人, 中: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 输变电)1 人、二级注册 是 (发输变电)1 人、二级 结构师 1 人、工程经济学 注册结构师 1 人、工程 及概预算 1 人、电力系统 经济学及概预算 1 人、 1 人、通信保护 1 人、总 电力系统 1 人、通信保 图1人 护 1 人、总图 1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能 电 务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技术条件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是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验,具备中级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电力行业变电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工程专业丙级 鸿 能 电 务 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 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项目经历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 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能 电 务 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鸿 能 电 务 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能电务 持 有 编 号 为 技术装备及 0350220Q30101R1M 的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管理水平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是 书》,认证鸿能电务的质 系健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 GB/T 50430-2017 标准,管理体 系 适 用 于 “资 质 范 围 内 8-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的 电 力 工 程的 设 计 与 施 工”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晟电力、鸿能电务具备工程设计资质 所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4)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鸿晟电力所持有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 符合 企 业 法 人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是 条件 资历和信誉 鸿晟电力社会信誉良好,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人 是 不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民币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要 专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表”规定的人数,总计 6 中:土木(岩土)注册工 是 人,其中:土木(岩土) 程师 2 人,岩土工程勘察 注册工程师 2 人,岩土 3 人,岩土测试检测 1 人 工程勘察 3 人,岩土测 试检测 1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岩土工程勘察 鸿 晟 电 力 主要 技 术 负 责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专业乙级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 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勘察 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 技术条件 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 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 是 持 过 本 专 业工 程 勘 察 甲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级项目不少于 1 项,具备 少于 1 项,具备注册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 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注 册 人 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 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是 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 具备相关项目经历 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 少于 2 项;主导专业非 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 8-3-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 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少于 1 项 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 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 备,满足“工程勘察主 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 定的要求: 1.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 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 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 3 台(6 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 低压固结仪 10 台(20 个 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 仪、渗透仪、四联直剪 鸿 晟 电 力 已配 备 的 技 术 仪、无侧限压缩仪各 1 装备(委托浙江省工程物 台; 探勘察院提供):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 1. 高压固结仪 3 台(6 个 压力试验机 1 台,岩石 通道),中低压固结仪 10 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 台(20 个通道),三轴仪, 试验设备、磨石机各 1 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 是 台。 侧限压缩仪各 1 台 2.原位测试设备任选 2 2. 原位测试设备:载荷试 技术装备及 类:载荷试验设备、旁 验设备、静力触探设备各 管理水平 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 1套 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 1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波 套。 速检测仪、桩基动测仪、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 地下管线探测仪各 1 台 选 3 类:电法仪、面波 仪、地震仪、工程检测 仪(波速检测仪)、声波 测井仪、探地雷达、桩 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 测仪各 1 套。 4. 5 秒级精度及以上全 站仪 1 台,S3 级精度及 以上水准仪 1 台。 注:上述第 1、2、3 款 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 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 鸿 晟 电 力 有满 足 工 作 需 是 工作场所 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 鸿 晟 电 力 有较 完 善 的 质 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 量 、 安 全 管理 体 系 和 技 是 设备物资、人事、财务、 术、经营、设备物资、人 档案等管理制度 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8-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度;鸿晟电力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 为 “ 资 质范 围 内 的 电 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 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 计 以 及 新 能源 总 承 包 工 程 、 火 电 建筑 工 程 的 咨 询 ” ;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1S30023R1M 的 《 职 业 健 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认证证书》,认证鸿晟 电力的管理体系符合 GB/T45001-2020 标准,覆 盖 范 围 为 “资 质 范 围 内 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新能源发电) 的 设 计 以 及新 能 源 总 承 包工程、火电建筑工程的 咨询” 鸿 晟 电 力 符合 企 业 法 人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是 条件 资历和信誉 鸿晟电力社会信誉良好,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人 是 不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民币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主 要 专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是 表”规定的人数,总计 6 中:工程测量 6 人 人,其中:工程测量 6 工程测量专业 人 乙级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技术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鸿 晟 电 力 主要 技 术 负 责 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 有 10 年以上工程勘察经 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 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 是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过 本 专 业 工程 勘 察 乙 级 少于 1 项,具备注册土 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高 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级工程师职称 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8-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 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 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 鸿 晟 电 力 所配 备 注 册 人 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 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是 少于 2 项;主导专业非 具备相关项目经历 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 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 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少于 1 项 1. 全站仪 5 台(其中 1 秒 全站仪 5 台(其中 1 秒 级 精 度 及 以上 不 少 于 1 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 1 台,2 秒级精度及以 台,2 秒级精度及以上不 上不少于 2 台) 少于 2 台),S3 级精度及 是 2. S3 级精度及以上水准 以上水准仪 3 台, 仪3 台 5mm+1ppm 精度及以上 3. 5mm+lppm 精度及以上 GNSS 接收机 4 台套 GNSS 接收机 4 台套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 鸿 晟 电 力 有满 足 工 作 需 是 工作场所 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 有较 完 善 的 质 量 、 安 全 管理 体 系 和 技 术、经营、设备物资、人 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鸿晟电力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 理体 系 认 证 证 技术装备及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管理水平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 围 为 “ 资 质范 围 内 的 电 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 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 是 设备物资、人事、财务、 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 档案等管理制度 计 以 及 新 能源 总 承 包 工 程 、 火 电 建筑 工 程 的 咨 询 ” ;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1S30023R1M 的 《 职 业 健 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认证证书》,认证鸿晟 电力的管理体系符合 GB/T45001-2020 标准,覆 盖 范 围 为 “资 质 范 围 内 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新能源发电) 的 设 计 以 及新 能 源 总 承 8-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包工程、火电建筑工程的 咨询”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晟电力具备所持有工程勘察资质所需 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 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 能电务所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是 800 万元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鸿能电务配备机电工程 是 师不少于 5 人 专业注册建造师 12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有机电制造(系统集成) 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是 电力工程施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 工总承包叁 鸿能电务配备电力工程 企业主要人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级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员 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员 26 人 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 鸿能电务经考核或培训 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 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 是 于 30 人 工人 50 人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 是 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项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是 200 万元 企业资产 鸿能电务具有固定的经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是 营场所 施工劳务不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分等级 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 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是 企业主要人 工以上资格 称 员 鸿能电务配备经考核或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50 是 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人 8-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是 800 万元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鸿能电务配备机电工程 是 师不少于 3 人 专业注册建造师 12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有机电制造(系统集成) 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是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输变电工程 建造师执业资格; 鸿能电务配备电力工程 专业承包叁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企业主要人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级 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员 人员 26 人 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 鸿能电务配备经考核或 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 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 是 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 少于 20 人 上技术工人 20 人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 是 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项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所 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鸿能电务所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相关具体要求如 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能电务具有与开展承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 装(修、试)电力设施活 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 净资产 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 是 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 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例不低于 15% 15% 承装类三级;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拥 承修类三级; 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 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 承试类三级 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 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 技术负责 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 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 人、安全负 是 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 工作经历,具有机电设备 责人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 安装专业中级工程师职 上职称; 称;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鸿能电务配备的安全负 8-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 责人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 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 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 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 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 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输 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中 级工程师职称;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安 全负责人均未同时在其 他单位任职,安全负责人 专人专岗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鸿能电务配备电力相关 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 专业技术人员 34 人,其 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 的分别不少于 5 人; 职资格 26 人; 专业技术及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是 技能人员 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压 51 人,其中高压电工 28 电工不少于 10 人; 人; 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各类人员均未同时在其 其他单位任职 他单位任职 申请三级承装类许可证 鸿能电务最近 3 年内具有 的,最近 3 年内应具有从 从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 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 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 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 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 业绩,且质量合格; 是 绩,且质量合格; 鸿能电务最近三年从事 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 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 业绩 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不 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3000 少于 3000 万元 万元 申请三级承修类或承试 鸿能电务最近 2 年均具有 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均 从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应具有从事 35 千伏以下 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 是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 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 (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 验活动业绩 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 要求。 (7)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鸿能电务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8-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鸿能电务已建立、健全《安全生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 是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鸿能电务注册资本为 5,000 万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 元,能够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是 需资金的投入 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 鸿能电务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机构,已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是 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 3 人 鸿能电务主要负责人已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项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目负责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 合格证(B 证)、专职安全生产 是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合格 合格证(C 证),该等人员均已 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鸿能电务配备的 10 名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 人员均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是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业操作资格证书 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 鸿能电务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是 证(建筑施工) 训并考核合格 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 鸿能电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 是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 员交纳保险费 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 鸿能电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 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 是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程的要求 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 鸿能电务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 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 是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 和安全防护服装 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鸿能电务具备对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 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 是 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 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鸿能电务具备生产安全事故应 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 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是 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器材、设备 救援器材、设备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 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8-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 晟电力所持有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 鸿晟电力配备单位咨询 是 不少于 6 人 工程师(投资)6 人 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 鸿晟电力配备 5 名电力 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 (含火电、水电、核电、 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 新能源)专业咨询工程师 是 专业技术力 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投资)和 2 名具有本专 量 两者不重复计算 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 鸿晟电力主要技术负责 咨询工程师(投资),具 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 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具有电气自动控制专业 是 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 高级工程师职称,且从事 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鸿晟电力的电力(含火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全 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合同业绩 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 专业近 3 年全部服务范围 是 绩累计不少于 15 项 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 工程咨询单 于 15 项 位乙级资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 证书(电力 鸿晟电力及其专业技术 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 (含火电、水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 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 电、核电、新 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形: 能源)专业) (1)列入工程咨询“黑 (1)列入工程咨询“黑 名单”的; 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 (2)违反《工程咨询行 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 守法信用记 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 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是 录 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 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 录的; 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 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 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 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 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 合惩戒措施的 合惩戒措施的 鸿晟电力 2014 年取得工 从事相关业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从 是 务时间 不少于 3 年 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晟电力具备所持有工程咨询单位乙级 资信证书所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 8-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于首次申报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部分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 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等资质证书已全部完成续期或换发,续期或换发后的测绘资质证 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具体如下: 序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号 经纬 测绘资 甲测资字 浙江省自 1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2026.10.21 股份 质证书 33100130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摄 经纬 测绘资 乙测资字 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浙江省自 2 2026.12.10 股份 质证书 33504172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 然资源厅 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 工程设 浙江省住 鸿能 A2330306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 3 计资质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04 电工程)专业丙级 证书 建设厅 建筑业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 4 企业资 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86 质证书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员会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申报时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均 已完成续期或换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不存在资质 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 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1)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接少量劳务分包业 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 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 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照上述 规定,承接劳务作业须取得施工劳务资质。 8-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鸿能电务存在少量超出资质承接劳务作业的情形,相关收入分别为 328.40 万元、 232.09 万元、630.98 万元和 23.76 万元,占发行人收入比重较小。所涉收入金额 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 收入金额(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 2021 年 1-6 月 23.76 0.21 2020 年度 630.98 1.88 2019 年度 232.09 0.82 2018 年度 328.40 1.70 注:2020 年 6 月 12 日后仍存在相关超出资质承接劳务作业收入系继续履行此前签署的 合同所致,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实际具备从事承接劳务 作业的资质要求。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并与相关劳务分包方访谈确认,报告期内相关劳务分包方与鸿能电务签署的合同 均正常履行,不存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作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鸿能电务报告期内未因不具备业务资质 承包施工劳务项目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出具证明,确认鸿能电务报告期内未被其行政处 罚,也未收到过其浙江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鸿能电务作出行政处罚的报 告。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鸿能电务 报告期内未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发现有受其行政处罚的信 息。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超越核准业务资质范围开展业务产生任何不利法律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受到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等,承诺人同意全额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 8-3-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济损失。” 鉴于前述劳务施工项目涉及合同金额较小,且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具备从事劳务分包的资质要求。鸿能电务报告期内未 因不具备业务资质承包施工劳务项目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亦未因项目取得、工程 质量、资质等问题与客户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报告期内鸿能电务不具备 资质而承接劳务作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 务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超出资 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2)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 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 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 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 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 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 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 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 8-3-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根据前述规定,挂靠经营主要表现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不具有相关等级资 质而以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项目,或者向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出借资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总经理, 访谈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使用自身所 持有的资质,不存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项目的情形,亦 不存在将资质出借给第三方用以承揽项目的情形,所承揽项目的关键、核心部分 工作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自主完成,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问 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 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总经理,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因设计导 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或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问题产 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持续具备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 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8-3-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申报时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均已 完成续期或换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不存在资质到 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3、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劳务施工业务的情形,相 关收入和金额较小,未受到行政处罚,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 行人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 4、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问 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下游客户主要系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通过招投标和谈判委托的方式承接业务。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业务收 入占比分别为 57.24%、68.92%、63.75%和 60.40%。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 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 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有 何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 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8-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并对核查范围进行确定; 2、核查发行人客户的招投标资料,并结合发行人业务和管理层访谈情况, 统计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招投标情况,分析判断其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投标 法》等相关规定; 3、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收入的原因和合理性; 4、就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招投标项目访谈相应客户,核查客户 出具的确认函; 5、查阅了发行人销售活动的相关内控制度;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发行人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7、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 8、通过企查查查询主要客户的股东、主要人员信息,与发行人关联方、工 资表进行比对。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 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项目中合同金额前五大项目及主要 竞标对手情况如下所示: ①2021 年 1-6 月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内蒙古电力(集团) 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 配网工程农网二批 1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有限责任公司、绘宇电力科 686.30 勘察、设计服务 多斯电业局 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吉 巴彦淖尔电业局 2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 587.40 2021 年农网工程 淖尔电业局 司、四川协胜电力工程设计 8-3-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 限公司 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 杭州体育馆改造提 司、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 3 升项目 10kV 供配 杭州市体育局 585.15 公司、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 电工程 司 丁桥单元中央水景 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 公 园 南 区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 公司、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 4 (JG0405-05 地块) 480.18 展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兴达电器工程 新设 3130kVA 配电 有限公司 工程 锡林郭勒盟镶黄旗 2021 年农网改造升 内蒙古电力(集团) 乌兰察布电力勘测设计院有 5 级第二批 10 千伏及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和效电 453.39 以下工程、2021 年 郭勒电业局 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能源转网电工程 ② 2020 年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 杭州萧山区奥体博 杭州润奥房地产开 公司、浙江城源电力工程承装 1 览中心商办项目供 3,275.07 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中大电器承装 配电独立承包工程 有限公司 2020 年贫困县农网 改造升级工程(杭 后、磴口、前旗)、 2019 年贫困县农网 内蒙古电力(集团) 乌海海金电力勘测设计有限 升级改造工程(杭 2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责任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勘 2,128.90 后、五原、磴口(原 淖尔电业局 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农垦)、中旗)、2019 年老旧计量改造储 备项目(杭后、磴 口、前旗)设计 准能集团供电公司 小沙湾变电站无人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 3 1,016.60 值守智能化改造 限责任公司 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EPC 总承包合同 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郭勒电业局 2020 年 内蒙古电力(集团) 内蒙古鲁电蒙源电力工程有 配电网建设工程勘 4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限公司、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 578.64 察设计合同(阿旗、 郭勒电业局 有限公司 苏尼特左旗、苏尼 特右旗、镶黄旗、 二连浩特) 5 鄂尔多斯电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 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 533.31 8-3-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2020 年预计划配网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浩普电力 工程标段三勘察、 多斯电业局 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合同 ③2019 年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杭州蓝祥购物有限 浙江城源电力工程承装有限 公司新建商业综合 杭州蓝祥购物有限 1 公司、浙江中联送变电工程 1,798.00 用房项目供配电系 公司 有限公司 统安装工程 巴彦淖尔电业局 巴彦淖尔市科兴电 乌海海金电力勘测设计有限 2017 年配电网前期 2 力勘测设计有限责 责任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 1,477.04 计划项目(农网第 任公司 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二部分) 杭州储出(2014) 浙江江东电力科技有限公 20 号地块商业商务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 司、浙江中联送变电工程有 3 1,338.43 用房(集团总部用 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浙江城北送变电建 房)工程 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内蒙古鲁电蒙源电力工程有 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限公司、杭州益瑞电力科技 4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802.88 郭勒电业局 2019 年 有限公司、陕西轩宇电力设 郭勒电业局 配电网建设工程 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电业局 2017 年配电网自动 化前期项目、2018 内蒙古电力(集团) 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 5 年老旧计量改造储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687.4 备项目、2018 年配 淖尔电业局 有限公司 电自动化建设改造 储备项目设计合同 ④2018 年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2018 年 7 省城区高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 精度地图采集+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1 公司、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 798.82 产能力建设技术服 辽宁有限公司 限公司 务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广播发射台迁 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 2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770.69 建工程变电所电力 司、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 呼和浩特市盛峰电力建设有 洛旗 2018 年农网改 内蒙古电力(集团) 限公司、四川省升辉建筑安 3 造升级第二批 10 千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458.30 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 伏及以下工程(第 多斯电业局 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部分)设计合同 8-3-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巴彦淖尔电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 杭 州 益 瑞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2018 年农网(第二 4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司、天津天源国电电力设计 445.17 部分)建设工程设计 淖尔电业局 有限公司 合同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内蒙古电力(集团) 杭 州 益 瑞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2017 年第一批 10 5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司、天津天源国电电力设计 430.39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 淖尔电业局 有限公司 建 (2)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发行人已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投标相关事项,严格资金管理。报 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或其代 理人提交相关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不涉及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受到行 政处罚,亦未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就前述事项出具的调查函件或立案通 知。 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 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有 何影响。 (1)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 程序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年 12 月 28 日生效)第三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第八条规定,“国有 8-3-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 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 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函〔2000〕27 号,2000 年 5 月 1 日生效,2018 年 3 月废止)(以下简称“27 号文”)第七条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 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 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 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2018 年 6 月 1 日生效)(以下简称“16 号文”)第五条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2018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 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 8-3-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 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 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 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根据上述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涉及(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2)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的业务及对应金额标准如下: 涉及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金额标准 的业务类型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与电力工程建设 2018.6.1 前 《27 号文》 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关的服务:勘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察、设计 2018.6.1 后 《16 号文》 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 2018.6.1 前 《27 号文》 上的 电力工程建设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 2018.6.1 后 《16 号文》 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2018.6.1 前 《27 号文》 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设备采购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2018.6.1 后 《16 号文》 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中,以下项目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 未履行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签订 合同金 项目 业务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未公开招标的原因 年度 额 类别 模式 杭政储出 【2013】73 号 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 (下城区灯塔 杭州汽轮 电力 为了能有效快速推进项 单元 C6-D12) 机股份有 邀请 240.80 工程 目建设,业主方经内部 地块科研大楼 限公司(国 招标 建设 决策后,采用邀请招标 变电所项目 有) 2017 年 形式确定供应商 (变配电系 统) 浙能余杭梦想 杭州浙源 该项目技术复杂、专业 电力 小镇 1.14mwp 新能源有 邀请 性强,能满足条件的供 966.72 工程 分布式光伏发 限公司(国 招标 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 建设 电项目 有) 有效竞争,业主方经内 8-3-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签订 合同金 项目 业务 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未公开招标的原因 年度 额 类别 模式 部决策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供应商 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 杭州云泰 临平银泰城二 电力 为保障项目推进进度, 购物中心 直接 期(商业)零 265.98 工程 业主方经内部决策后, 有限公司 委托 星配电工程 建设 选择熟悉当地情况的发 (国有) 行人实施项目 杭政储出 2018 年 【2016】37 号 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 杭州盛寅 地块商品住宅 电力 为了能有效快速推进项 房地产开 兼容商业商务 634.33 工程 询价 目建设,业主方经内部 发有限公 用房项目高低 建设 决策后,采用询价形式 司(国有) 压变配电(专 确定供应商 变)工程 准格尔旗 2019 内蒙古电 该项目技术相对较为复 年农网改造升 力(集团) 杂,能满足条件的供应 电力 竞争 级工程、准格 有限责任 商较少,不能形成有效 2019 年 203.97 设计 性谈 尔旗 2018 年配 公司薛家 竞争,业主方经内部决 服务 判 电自动化建设 湾供电局 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 改造储备项目 (国有) 定供应商 (2)说明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 务有何影响 ①相关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相关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对应收入及毛利占比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收入金额(万元) - 607.22 150.04 1,294.46 收入占比(%) - 1.81 0.53 6.68 毛利(万元) - 188.23 60.42 189.87 毛利占比(%) - 1.28 0.51 2.15 报告期内,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对应收入分别为 1,294.46 万元、 150.04 万元、607.22 万元和 0.0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6.68%、0.53%、 1.81%和 0.00%;毛利分别为 189.87 万元、60.42 万元、188.23 万元和 0.00 万元, 占营业毛利比重分别为 2.15%、0.51%、1.28%和 0.00%。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 行的项目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业务承接、获取订单过程中,未因上述应履行公开招投 标未履行的情形而受到影响。 8-3-7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 效的”情形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 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上述项目均已实际履行,委托方对发行人设计或建设成果均进行了确认,并 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而导 致合同终止或产生其他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取得了上述客户出具的《关于招投标 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就上述项目,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因招投标事项产生的任 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影响合同款项支付或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情况, 不会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提前终止,不会要求发行人退还已支付合同价款。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 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案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被 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的主要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投标相关事项,严格资金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或其 代理人提交相关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不涉及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受到 8-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政处罚,亦未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就前述事项出具的调查函件或立案 通知。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 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较小。发行人取得了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客户 出具的《关于招投标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就上述项目,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因 招投标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影响合同款项支付或退 还质保金的相关情况,不会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提前终止,不会要求发行人 退还已支付合同价款。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案件,不存在不 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 规情形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客户的主要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 限合伙人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多个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 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 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背 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8-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档案; 2、查阅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 3、查阅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人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出资/转让支付凭证 等文件; 4、访谈发行人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人及已退出合伙人;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7、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有关持股平台基金备案情况; 8、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股份支付费 用确认的计算过程。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 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 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8-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并经发行人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公司经营理念、 企业文化,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人员。 (2)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登记文件 并经访谈各合伙人,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设立 以来的人员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变更时间 人员变动情况 平台 2015 年 11 月 叶肖华、谢晴共同出资设立一晟投资 2015 年 12 月 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通过增资成为一晟投资有限合伙人 一晟 林建林将其持有的一晟投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其配偶钟珊珊,并 投资 2015 年 12 月 退出一晟投资 张琦将其持有的一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谢晴,并退出 2017 年 08 月 一晟投资 2015 年 11 月 叶肖华、殷国平共同出资设立定晟投资 叶肖华退伙,谢晴、张肖、陈青海、余辉君、汪用平、徐涵靖通过 2015 年 12 月 增资成为定晟投资合伙人 定晟 徐涵靖将其持有定晟投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合伙 投资 2018 年 01 月 企业 2020 年 01 月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谢晴变更为叶肖华 2021 年 11 月 张肖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其配偶邹金,并退出定晟投资 2015 年 11 月 叶肖华、冯皓清共同出资设立点力投资 张雄飞、李华、刘仁来、陈贤明、徐建珍、徐潇潇通过受让叶肖华 2015 年 12 月 的合伙份额成为点力投资合伙人 唐伟、李荣根及战晟投资、汇晟投资通过受让叶肖华的合伙份额成 2016 年 02 月 点力 为点力投资合伙人 投资 张雄飞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点力 2018 年 12 月 投资 李华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点力投 2020 年 05 月 资 陈贤明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点力 2021 年 04 月 投资 战晟 2016 年 02 月 叶肖华、陈宏燕共同出资设立战晟投资 投资 2016 年 02 月 卢文强等 41 名员工通过增资成为战晟投资合伙人 8-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 变更时间 人员变动情况 平台 陈金江、肖亮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2016 年 07 月 出战晟投资 吴琼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晟投 2017 年 05 月 资 张弦、林福贵、张立东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 2017 年 07 月 华,并退出战晟投资 洪旗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晟投 2019 年 01 月 资 蒋帆、杨炳湖、邹宝、谢君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 2019 年 05 月 叶肖华,并退出战晟投资 余健优、王标、周洁光、黄健、朱梦颖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 2019 年 07 月 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晟投资 游宗和、叶会考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 2020 年 03 月 退出战晟投资 孔令磊、孙德挺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 2021 年 05 月 退出战晟投资 2016 年 02 月 叶肖华、吴丽远共同出资设立汇晟投资 2016 年 02 月 童慧波等 19 名员工通过增资成为汇晟投资合伙人 方胜建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 2016 年 07 月 投资 姜智俊、石魁、张春明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 2016 年 12 月 华,并退出汇晟投资 陈宇蕾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 2017 年 01 月 投资 吴丽远、胡玉芳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 汇晟 2017 年 03 月 退出汇晟投资 投资 陈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投 2017 年 05 月 资 方玲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投 2017 年 08 月 资 林宝丹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 2018 年 10 月 投资 古虹、施冬娟、胡波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 2019 年 05 月 并退出汇晟投资 严婵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晟投 2021 年 07 月 资 注:根据发行人说明,基于杭州市余杭区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要求,上表所涉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转让均系通过转让方(退出员工)先行减少合伙份额再由受让方增加合伙份额的方式 实现。 (3)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 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8-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 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具 体如下: ①管理模式及决策程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叶肖华先生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并认定其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 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如下权限:(1)全权行使合伙企业对经纬股份的股东表 决权;(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3)主持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6)改变合伙企业名称;(7)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 点;(8)处置合伙企业的不动产;(9)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10)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②存续期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③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前,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卖 出该等股份以变现。 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合伙人如拟卖出其所持有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份,应提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递交书面申请, 明确拟卖出的股份数额、卖出价格区间、未达到理想卖出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等内 容;对于合伙人提出的该等变现要求,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履行《合伙协 议》及本补充协议相关程序,原则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拒绝,或者由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在合伙企业层面收购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每 6 个月征集其他合伙人的减持意向,统一安排时 8-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间窗口卖出股份。另外,如果因为股份变现将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则股份变 现需要经过当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将依该合伙人书面申请内容,通过合伙企业的 股票账户进行操作。 在指令卖出的公司股份全部成交情形下,指令卖出的合伙人有权享有的变现 收益依其指令卖出的股份成交总金额扣除相关税费计算;在指令卖出的公司股份 部分成交的情形下,各指令卖出合伙人有权享有的变现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 日成交总金额-相关税费)×(该名合伙人指令卖出数量/当日全部合伙人指令卖 出总量)。 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卖出公司股份所获收益,经扣除税费后的部分,将以退 伙分配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支付给该合伙人。前述合伙人应当配合合伙企业完成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决议等文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等类似表述。 对于因变现引起的退伙事宜,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该合伙人退伙,且 该合伙人应当配合合伙企业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 决议等文件)。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限合伙人变现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 于该等变现要求不予执行。 ④损益分配方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在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 取得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后,应将该等现金股利作为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依法扣除 相关成本、税费后分配给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在进行该等利润分配前,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利润分配决定书,载明各合伙人 8-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具体分配数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所得 股份应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间接 享有。此时,合伙企业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现金利润分配。 ⑤股份锁定期 在经纬股份上市后,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 六个月(即限售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调整限售期并有权代表 合伙企业做出相关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 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经 纬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 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 经纬股份所有。” 8-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⑥变更和终止 经纬股份成功实现上市,且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市值余额降至或即将降至合伙人出资总额时,经合伙企业全 体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并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并进 行清算。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比例,依届时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清算比例量化至各合伙人,通 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变更至各合伙人名下。如届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合伙企业清算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分配方式有具体规 定、且此等具体规定与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4)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档案,一 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设立及历次财产份额转让 已经履行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是以员工持股平台为 目的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经营任何 业务;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自设立至今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参与 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因此,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 资、汇晟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5)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等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合伙人提供的调 查表、确认函、出资/转让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一晟投资、定晟投资、 8-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合伙人的出资来源为个人薪酬奖金收入、家庭财 富积累、投资收益等,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等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档案,一 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合伙人提供的调查表、确认 函及合伙人的出资/转让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 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或受让合伙份额,员 工入股资金来源为个人薪酬奖金收入、家庭财富积累、投资收益等,一晟投资、 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 纳出资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根据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员工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 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员工股权流转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原则上不得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事先取得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同意,并应当提前 5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同 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事先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且新合伙人须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向 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且在此情形下其他合伙人在此 明示放弃其对该转让财产份额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8-3-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退出机制 ①公司上市前 公司上市(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下同)之日,有限合伙人与 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在劳动合同终 止或解除之日起 5 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将其持有的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一次性全部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如下: 一晟投资(高管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他持股平台 合伙人退出,按原价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 ②公司上市后 在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届满前,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将 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具体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 A. 有限合伙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有限合伙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有限合伙人因劳动合同期 满不再续签、正常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从事劳动而导致 劳动关系终止,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对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 额予以回购,一晟投资(高管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的回购价格由转让双方参考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他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的回购价格按照有限合伙人实际出 资金额加按 8%的年利率计算的年利息(不满整年的按年利率除以 360 天折算为 日利率,以日利率乘以该年度激励对象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期间的自然日数量计算 利息,单利)计算。 B. 有限合伙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有限合伙人违法违规被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 有限合伙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经纬 股份或其子公司的利益,或因违法犯罪或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被公司或其 子公司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对该有限合伙 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予以回购,一晟投资(高管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的回购价格 8-3-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转让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他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的回购价格由实际 出资金额计算,且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售,在此情况下,经纬股 份或其子公司同时保留对有限合伙人的赔偿追索权。 C. 限售期届满后变现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前,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卖 出该等股份以变现。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变现具体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之“期满后所持有 股份的处置办法”部分。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背 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人员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变动背景、价格设置 及其公允性情况如下: 持股 转让的合伙企 变更时间 变动情况及背景 变动价格 平台 业财产份额 张雄飞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 2018 年 12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3.57 万元 平价退出 点力投资 李华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的 点力 2020 年 05 月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点 3.57 万元 平价退出 投资 力投资 陈贤明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 2021 年 04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3.213 万元 平价退出 点力投资 徐涵靖当时并非发行人员工,其持 7.25 元/1 元 2018 年 01 月 有的定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 28.95204 万元 出资额 肖华,并退出定晟投资 定晟 因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张肖将其持 投资 有的定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其 2021 年 11 月 11.91654 万元 平价退出 配偶邹金(公司员工),并退出定晟 投资 洪旗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2019 年 01 月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4.00 万元 平价退出 晟投资 蒋帆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战晟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4.00 万元 投资 晟投资 2019 年 05 月 平价退出 杨炳湖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战晟投资 8-3-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 转让的合伙企 变更时间 变动情况及背景 变动价格 平台 业财产份额 邹宝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2.50 万元 晟投资 谢君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2.50 万元 晟投资 余健优因个人财务安排将其持有的 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 6.00 万元 华,并退出战晟投资 王标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6.00 万元 晟投资 周洁光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2019 年 07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平价退出 战晟投资 黄健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战 4.00 万元 晟投资 朱梦颖因计划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 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 2.50 万元 退出战晟投资 游宗和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战晟投资 2020 年 03 月 平价退出 叶会考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战晟投资 孔令磊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 万元 战晟投资 2021 年 05 月 平价退出 孙德挺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战晟投资 林宝丹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 2018 年 10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00 万元 平价退出 汇晟投资 古虹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 4.00 万元 晟投资 施冬娟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 汇晟 2019 年 05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平价退出 投资 汇晟投资 胡波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 2.50 万元 晟投资 严婵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的 2021 年 07 月 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汇 2.50 万元 平价退出 晟投资 8-3-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徐涵靖 2015 年入股定晟投资时,并非发行人员工,由于其拥有多年电力设 计行业经验,叶肖华希望其给予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指导和帮助,因此由其通过 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018 年初,由于发行人拟登陆资本市场并申请 首发上市,出于员工持股平台需闭环运作考虑,徐涵靖此时并非发行人员工且由 于其个人规划原因,因此退出持股;交易价格系综合考虑发行人盈利情况、未来 发展等因素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子公司 鸿晟电力电力设计业务发展较快,发展前景较好,徐涵靖加入鸿晟电力,成为鸿 晟电力员工。 除徐涵靖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均系平价退出,定价合理。 (2)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根据《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致同会计师进 行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 48.40 96.79 96.79 96.79 股份支付费用 2016 年 2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 8.84 17.67 17.67 17.67 股份支付费用 合计 57.24 114.47 114.47 114.47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 114.47 万元、114.47 万 元、114.47 万元和 57.24 万元,均系 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2 月股权转让确认 的股份支付金额在股权激励授予日至等待期预计到期日分期摊销确认的金额。 ①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15 年 11 月份股权转让确认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审核问询函》 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之“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 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 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 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之“(3)2015 年 11 8-3-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②2016 年 2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16 年 2 月,唐伟、李荣根及战晟投资、汇晟投资通过受让叶肖华的合伙 份额成为点力投资合伙人;陈宏燕、卢文强等 42 名员工通过出资设立或增资成 为战晟投资合伙人;吴丽远、童慧波等 20 名员工通过出资设立或增资成为汇晟 投资合伙人。 A.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与 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谢晴通过股权转 让进行股权激励相关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一致,均系 2016 年 7 月炬华科技入股 发行人的增资价格。鉴于本次股权激励的时点与炬华科技增资入股时间较为接近, 发行人参考炬华科技增资价格 11.69 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B. 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本次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前及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限售期届满前, 该平台员工从发行人离职的,除发行人上市后至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限售期 届满前员工离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正常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 等情况按原始取得价格加 8%年利率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或其指定人 员,其余时间段或其余情况离职的均为原始取得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 肖华或其指定人员,参照财政部 2021 年 5 月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对该部分股份支付费用在等待期内进行分 摊(预计发行人上市时间为 2023 年 6 月,限售期届满日为 2026 年 6 月,故自合 伙份额授予日至 2026 年 6 月作为等待期)。 C. 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预计可行权最 股份支付费 每月确认股 持股 取得价格(元 公允价格(元 授予日 佳估计数量 用(万元) 份支付费用 平台 /股)b /股)c (万股)a d=a*(c-b) (万元) 点力 2016.02.17 6.00 5.00 11.69 40.10 0.32 投资 战晟 2016.02.17 16.27 5.00 11.69 108.86 0.88 投资 汇晟 2016.02.17 5.08 5.00 11.69 33.99 0.27 投资 8-3-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股权激励在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6 年 2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 8.84 17.67 17.67 17.67 股份支付费用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变动均系退出合伙人(徐涵靖除外, 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前文部分)员工离职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或转让给 仍在发行人任职的配偶,由于上述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来源于主要股东转让,并非 来源于发行人以低价向员工发行的股份,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其退出价格为原 价或市场价格,相较于股权激励授予之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并未因上述股份 转回而上升,上述股份转回也并未使得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因此不构成会计准 则中规定的股份支付。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经本所律师访谈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 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已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员 工持股计划的披露要求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二)员工持股平 台具体人员构成”和“(八)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 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二)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 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包括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公司经营 理念、企业文化,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参见 本节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情况”。 (八)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员工持股平台在存续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8-3-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他对发行人贡献较大的人员,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发行人经营理念、企业文化, 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发行人具有忠诚度的员工。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 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 和终止的情形均已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无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不存在发行人或 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员工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或受让合伙份额,员工入股资金来源为个人薪酬 奖金收入、家庭财富积累、投资收益等,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出资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建立了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背 景已披露,定价合理,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5、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638 人、544 人、564 人和 543 人,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说 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人 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8-3-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上 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花名册与各类人员工资情况; 2、检索可比公司相关披露文件,核查并比较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平均薪酬、 人均创收、人均创利、离职率等数据; 3、检索杭州区域平均薪酬资料; 4、访谈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说 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人 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说 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2021 年 1-6 月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21 年 1-6 月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4 67 3 技术人员 349 322 -27 市场人员 73 77 4 研发人员 78 77 -1 8-3-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6 月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合计 564 543 -21 核心人员 13 13 0 中层管理人员 44 47 3 基层员工 507 483 -24 合计 564 543 -21 2021 年 6 月末人数较 2020 年末减少 21 人,主要是由于电力规划咨询业务 规模有所下降,该部门离职人员较多,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陆续新招聘员工,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员工总人数为 583 人,较 2020 年末增长 19 人,整体人 员规模呈稳中有升趋势。 ②2020 年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20 年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6 64 -2 技术人员 329 349 20 市场人员 65 73 8 研发人员 84 78 -6 合计 544 564 20 核心人员 12 13 1 中层管理人员 48 44 -4 基层员工 484 507 23 合计 544 564 20 2020 年末人数较 2019 年末增加 20 人。2019 年下半年以来,发行人区域拓 展战略由全国范围扩张调整为收缩非重点区域、集中资源开拓重点区域业务,发 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规模逐渐稳定,2020 年末电力咨询设计人员数量略 高于 2019 年末,业务战略和人员结构趋于稳定。 8-3-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③2019 年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19 年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9 66 -3 技术人员 431 329 -102 市场人员 65 65 0 研发人员 73 84 11 合计 638 544 -94 核心人员 12 12 0 中层管理人员 54 48 -6 基层员工 572 484 -88 合计 638 544 -94 2019 年末人数较 2018 年末减少 94 人,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电力设计人员减 少。发行人自 2019 年上半年开始逐渐收缩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团队规模,业务 发展战略从 2018 年的全国范围战略扩张转换至 2019 年的重点区域开拓战略,主 要是由于:全国范围的业务拓展未达预期,同时人员薪酬等刚性支出较多,发行 人现金流压力较大。2019 年之后,发行人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业务开拓力度。 A. 全国范围的业务拓展未达预期,同时人员薪酬等刚性支出较多,发行人 现金流压力较大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下游客户主要系国企,受客户预算、内部审批、招投标流 程等因素影响,一方面承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除内蒙古、上海等部分重点区域 外,发行人其他省市的业务拓展未达到预期;另一方面客户回款相对较慢,从组 建本地化团队、承接订单到最终全额回款的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一年到三年时间, 在此期间人员薪酬、差旅、业务拓展等相关固定刚性支出较多,发行人 2018 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9.69 万元,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 8-3-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 增加辅助性工作的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发行人 2019 年在收缩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的同时,为保障工作效率、 缓解现金流压力,增加了辅助性工作的外协服务采购比例。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 业务在生产环节,会涉及项目实施区域的野外踏勘、基础数据搜集、辅助劳务等 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工作,该类外协工作的市场供应充足,发行人根据项目需求 采购外协服务,一般在项目主要工作基本实施完毕且从客户收到相关结算款项后, 再支付给外协服务商服务款项,在业务快速发展期间,使得客户收款和付现时点 更加匹配,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 C. 加大对重点区域的业务开拓力度 发行人在整体上收缩外省市业务团队规模的同时,为降低区域较为集中的经 营风险,集中资源开拓内蒙古、上海等浙江省外重点区域业务,加大重点区域市 场开拓力度,在取得一定成效后,稳步拓展其他区域市场。 ④2018 年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18 年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1 69 8 技术人员 302 431 129 市场人员 49 65 16 研发人员 59 73 14 合计 471 638 167 核心人员 12 12 0 中层管理人员 48 54 6 基层员工 411 572 161 合计 471 638 167 2018 年末人数较 2017 年末增加 167 人,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开 拓全国市场,在外省市成立业务团队,使得人员增长较快。受历史因素、体制因 素等影响,电力咨询设计行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8 8-3-9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为进一步拓展全国市场、提高本地化服务能力和客户粘性,在山东、内蒙古、 上海、天津及其他省市等地派出总部管理人员并在当地组建业务团队,招聘较多 的设计人员,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直接从事设计的人员由 2017 年底的 213 人 增加至 2018 年底的 318 人,部分员工主要从事项目所在区域的野外踏勘、基础 数据搜集、辅助劳务等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基础性工作。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 理区间 ①人均创收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创收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苏文电能 - - 157.46 111.09 永福股份 48.79 86.15 149.57 104.09 四维图新 27.74 47.54 49.19 50.07 龙软科技 - 58.30 48.23 39.46 发行人 19.72 59.32 49.45 32.74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32.96 123.52 110.88 50.30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18.99 47.74 40.37 31.41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8.13 33.82 33.79 29.06 注:数据来源为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其中苏文电能未披露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员工人数,龙软科技未披露 2021 年 6 月末人数,人均创收=营业收入/员工人数, 下同。 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人均收入低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收 入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可比公司苏 文电能和永福股份的电力工程业务收入占比达到 60%以上,电力工程业务一般单 笔项目金额较大,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人均创收普遍较高。 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人均创收低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发行人该 类业务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其中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前期研发人员和支出较多, 8-3-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于市场拓展的起步阶段,人均创收相对较少。 ②人均毛利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毛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苏文电能 - - 46.02 32.28 永福股份 11.28 23.56 28.24 29.68 四维图新 15.32 31.15 33.78 35.38 龙软科技 - 31.57 29.12 20.94 发行人 7.48 25.99 20.61 14.88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6.44 29.07 25.08 12.14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8.42 25.59 18.87 13.69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6.12 24.31 23.37 20.38 2020 年度苏文电能未披露相关数据。2020 年度永福股份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境内外大型 EPC 项目完工进度受影响,收入和毛利规模有 所下降,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人均毛利与永福股份接近。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人均毛利低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发 行人收入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可比 公司苏文电能和永福股份的电力工程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电力工程业务一般单笔 项目金额较大,具有较强的规模相应,人均创收和毛利普遍较高。 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人均毛利低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发行人该 类业务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其中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前期研发人员和支出较多, 处于市场拓展的起步阶段,人均毛利相对较少。 8-3-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1)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 ①发行人员工薪酬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岗位的员工平均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财务人员 9.65 19.76 19.94 20.83 管理人员 11.89 23.33 23.29 22.88 研发人员 9.90 20.92 19.26 20.29 技术人员 7.00 13.29 12.82 11.13 销售人员 10.57 22.44 23.73 20.70 整体平均 8.45 16.68 16.26 14.62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绩的增加,公司整体人员年平均薪酬不断提高。 报告期内,财务人员平均薪酬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 不断扩大,财务平均人员由 2018 年的 9 人增加至 2020 年的 11 人,新员工薪酬 相对较低,导致财务人员整体平均薪酬有所下降。 2019 年度研发人员平均薪酬较 2018 年度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持续重 视研发,研发项目不断增加,相应扩大了研发人员队伍,平均研发人员由 2018 年的 64 人增加至 2019 年的 83 人,基层研发人员增加,研发费用工资薪酬总额 增加但平均薪酬有所降低。 2020 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较 2019 年度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 2020 年新 入职员工人数 11 人,占 2019 年末销售人员总数的 16.92%,新员工薪酬相对较 低,导致 2020 年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有所降低,此外受疫情影响,国家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保费并降低公积金缴纳比例,进一步降低了销售人员的平均薪酬。 ②发行人员工薪酬的区域比较情况 2018 至 2020 年度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大幅超过杭州市平均薪酬,具体情况 8-3-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 16.68 16.26 14.62 杭州市平均工资 - 8.08 7.30 注:数据来源为杭州市统计局网站,杭州市尚未公布 2020 年度平均工资。 (2)发行人员工薪酬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平均薪酬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苏文电能 - 20.37 17.29 永福股份 16.80 16.68 18.59 龙软科技 20.75 22.08 17.16 四维图新 27.22 24.77 28.31 发行人 16.68 16.26 14.62 可比公司算数平均值 21.59 20.98 20.34 注 1:发行人可比公司未单独披露平均薪酬,根据可比公司披露的期末人数、发放薪酬 人数及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测算可比公司薪酬情况。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半年度薪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 80%以上的收入系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 至 2020 年度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可比公司苏文电能和永福股份平均人均薪酬分 别为 17.94 万元、18.53 万元和 16.80 万元,与发行人人均薪酬较为接近。 发行人整体薪酬低于苏文电能、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与永福股份较为接近, 其中 2020 年度人均薪酬略高于永福股份。发行人人均薪酬低于苏文电能,主要 是由于其收入主要来自电力工程建设业务,单笔金额及利润较大,工程业务需要 人员相对较少,人均产值相对较高,因此人均薪酬较高。发行人人均薪酬低于龙 软科技和四维图新,主要是由于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技术研发人员占比较高,发 行人 2018 至 2020 年度研发人员年平均薪酬分别为 20.29 万元、19.26 万元和 20.92 万元,与其差异相对较小。 8-3-9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与业务规模直接相关的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情况 及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技术人员(人) 322 349 329 431 销售人员(人) 77 73 65 65 合计(人) 399 422 394 496 营业收入(万元) 11,338.80 33,576.18 28,436.45 19,384.64 2019 年,发行人技术人员减少主要系经营战略调整的结果,2019 年下半年 以来,发行人区域拓展战略由全国范围扩张调整为收缩非重点区域、集中资源开 拓重点区域业务,相关技术人员大幅减少,部分非核心环节工作通过采购外协服 务来完成,2020 年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规模逐渐稳定,具体情况参见 本题回复之“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 分析并说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 人员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2020 年末,发行人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较上期期末持续增加,与发行 人业务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上 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 (1)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员工离职率情况如下: 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管理人员 10.67% 5.88% 17.50% 19.77% 技术人员 16.80% 17.88% 32.30% 16.96% 其中:设计人员 20.52% 19.57% 37.07% 14.75% 销售人员 7.23% 6.41% 18.75% 9.72% 8-3-9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研发人员 13.48% 19.59% 16.83% 10.98% 公司整体离职率 14.35% 15.57% 27.18% 15.94%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级别员工离职率情况如下: 级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核心人员 - - - - 中层管理人员 9.62% 10.20% 17.24% 10.00% 基层员工 15.11% 16.34% 28.51% 16.74% 公司整体离职率 14.35% 15.57% 27.18% 15.94%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离职率分别为 15.94%、27.18%、15.57%和 14.35%, 员工离职率均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离职人员主要为基层员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稳定性较好,核心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出现离职的情况。 报告期内,2019 年离职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发行人调整发展战略,收缩电 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所致。2018 年,发行人为拓展全国市场招聘了较多的 设计人员,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直接从事设计的人员大幅增加。2019 年,发 行人调整发展战略,收缩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团队规模,同时增加辅助性工作外 协服务采购比例,因此 2019 年末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人数降至 219 人,2019 年设计人员离职率达到 37.07%。2019 年之后,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规 模稳定,离职率也趋于稳定水平。 (2)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 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等相关数 据,无法进行直接比较,此处选取披露离职率数据的设计类公司与发行人设计人 员离职率和整体人员离职率情况进行比较,其中山水比德、笛东设计披露了设计 人员离职率,奥雅设计披露了整体离职率。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设计人员离职率、 整体离职率与设计类公司设计人员离职率、整体离职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核心业务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8-3-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 核心业务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山水比德 园林景观、房地 - 26.11% 22.06% 27.03% (300844.SZ) 产景观设计 住宅景观设计、 笛东设计 市政景观设计、 - 34.48% 30.85% 30.64% (创业板在审) 商业办公景观 设计等 发行人设计人员 电力咨询设计 20.52% 19.57% 37.07% 14.75% 离职率 景观设计及以 奥雅设计 创意设计为主 - - 20.53% 22.93% (300949.SZ) 导的 EPC 总承 包业务 电力工程技术 发行人整体离职 服务、地理信息 14.35% 15.57% 27.18% 15.94% 率 技术服务 注:设计类公司数据来源为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除 2019 年由于收缩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使 得设计人员离职率升高之外,发行人设计人员离职率均低于设计类公司设计人员 离职率水平,设计人员相对较为稳定。2019 年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设计人员离职 人数较多,当年度整体离职率高于设计类公司奥雅设计。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除 2019 年因调整发展战略收缩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外, 发行人员工人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人员及岗位配置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员工人均 创收和人均创利处于合理区间,与可比公司有所差异主要系业务结构不同导致。 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远高于业务开展区域平均薪酬,低于可 比公司苏文电能、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与永福股份较为接近,薪酬水平在合理 范围之内,未明显偏离行业的薪酬水平。 3、报告期内,除 2019 年由于收缩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使得设计人员 离职率升高之外,发行人离职率相对稳定,均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根据公开披露 信息检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员工离职率情况,报告期内,除 2019 年 由于收缩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使得设计人员离职率升高之外,发行人设计 人员离职率均低于设计类公司设计人员离职率水平,设计人员相对较为稳定; 8-3-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设计人员离职人数较多,当年度整体离职率高于设计 类公司奥雅设计。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16 年 7 月与炬华科技签署《增资协议》,同时约定 业绩承诺、回购、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2016 年 9 月,签 订补充协议同时删去了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特殊股东权利条 款,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签订补充协议,解 除了剩余的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等特殊条款。 请发行人: (1)2016 年 9 月,发行人补充协议保留业绩承诺、回购条款是否违反了《挂 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是 否存在被股转中处罚的潜在风险及可能受到的处罚后果; (2)进一步复核招股书中关于回购权的具体安排内容,是否存在发行人作为 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协议书(修订)》(以下简称“《增资 协议书(修订)》”)及《关于<增资协议书(修订)>之补充协议》; 2、查阅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并访谈发行 人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 8-3-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查阅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的相关公告文件;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2016 年 9 月,发行人补充协议保留业绩承诺、回购条款是否违反了《挂 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是 否存在被股转中处罚的潜在风险及可能受到的处罚后果 2016 年 8 月 8 日,股转公司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要求“(二) 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2.限制 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 能进行权益分派。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 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5.发行认购方 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 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 款。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根据上述要求,2016 年 9 月 30 日,炬华科技与经纬股份及经纬股份当时全 体股东对 2016 年 7 月 4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书》进行修订,并签署《增资协议 书(修订)》。《增资协议书(修订)》主要删去了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 低比例等特殊股东权利,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但协议明确经纬股份不作 为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增资协议书(修订)》有关回购权的具 体安排如下: 相关协议 回购权利内容 丙方向甲方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2016 年公司完成净 利润 1,500 万元,2017 年公司完成净利润 1,800 万元,2018 年公 司完成净利润 2,200 万元,合计三年净利润 5,500 万元。本款所述 《增资协议书 触发 的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税后净利润。(经具有证券从业 (修订)》 条件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乙方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他所有现有股东向甲方承诺,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叶肖华或其他所有现有股东即丙方有义务回购甲 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8-3-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协议 回购权利内容 1.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 4,500 万元,或三个会计年度内某一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乙方承诺 当年净利润的 50%。 2.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账外销售收入。 3.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有损于甲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4.公司被托管、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发生变化,原实际控制人叶肖华丧失实 际控制权。 6.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回购金额=投资本金+8%的年化利息,利息按本金计算,不计复利。 公司发生触发上述回购事项时,甲方有权向丙方(丙方中一方或 多方)发出书面通知,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九十(90)日内, 尽最大努力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收购甲方要求回购的全部 权利 或部分股权。 内容 发生回购事宜后,丙方应无条件采取最大努力配合回购方的回购 行为,不配合的一方或多方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做市交易,本条款自动 失效。 注:上述协议中,甲方/投资方系炬华科技,乙方系经纬股份,丙方系经纬股份当时全 体股东,包括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叶肖华、谢晴、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及 张琦。 综上,《增资协议书(修订)》虽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但同时明确经 纬股份不作为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未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 司融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被股转 公司处罚的潜在风险。 2、进一步复核招股书中关于回购权的具体安排内容,是否存在发行人作为 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经复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回购权的具体安排内容,《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 书(修订)》中虽存在回购条款,但不存在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发行人自始未作为回购条款的承担主体,且《增资协议书(修订)》全体签署方 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签署《关于<增资协议书(修订)>之补充协议》,终止《增 资协议书(修订)》中的业绩承诺、回购条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 股东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以发行人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以发行人 8-3-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股东权利内容的变动等作为实施内容 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进行补偿或回购 股权的约定或安排;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 不相符合且影响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别约定或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作为 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增资协议书(修订)》虽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但同时明确发行 人不作为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未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 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 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被股转公司 处罚的潜在风险。 2、《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修订)》中虽存在回购条款,但不存在发行 人作为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发行人自始未作为回购条款的承担主体,且《增 资协议书(修订)》全体签署方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签署《关于<增资协议书(修 订)>之补充协议》,终止《增资协议书(修订)》中的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且 发行人自始未作为回购条款的承担主体。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8-3-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5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 5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 10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行业空间及核心竞争力 ............................... 11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4.关于经营资质 .......................................................... 40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5.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 45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7.关于营业收入 .......................................................... 50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0.关于客户 ................................................................ 57 八、《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1.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 65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7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3 四、发行人的设立...................................................................................................... 7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8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9 八、发行人的业务...................................................................................................... 7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1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7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1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8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118 二十三、结论意见.................................................................................................... 137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139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139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48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149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50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153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155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157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160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167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杭 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函〔2022〕010303号《关 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及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经营活动 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 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 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或未发表 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补充报告期”是指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08 年 12 月,发行人创始股东赵剑锋的配偶范奇莹分别转让发行人 27%股权和 24%股权给叶肖华及范晴,转让价格按 1 元/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发 行人解释主要系赵剑峰、范奇莹夫妇打算离职创办互联网企业,因此转让相关 股权; (2)2015 年 11 月,发行人主要股东叶肖华、范晴分别转让 36.85%和 37.85% 股份给相关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范晴作为二股东转让股份数量较大,发行人 解释该次股权转让由各股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具备商业合理性; (3)2018 年 2 月,武永生出资 600 万元认购发行人股份,认购价格为 5 元 /股,最近一次机构入股价格为 13.96 元/股。武永生在发行人处任职总经理助理。 请发行人: (1)结合范奇莹夫妇转让股权时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营业收入、净利 润以及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说明范奇莹夫妇按 1 元/注册资本进行股权转让的作 价公允性,范弃莹夫妇是否对该次股权转让存在争议,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 (2)说明 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范晴转让股权前后直接及间接持股公司股 权比例的情况,如转让前后范晴股份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主要由二股东 进行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3)说明武永生的从业经历、专业水平,武永生认购发行人的资金来源, 武永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经纬有限、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 2、查阅范奇莹与叶肖华、谢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查阅发行人历史股东范奇莹夫妇提供的确认函等文件,并对范奇莹夫妇 进行访谈; 4、查阅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同方会审[2009]357 号《审 计报告》及浙同方会审[2009]358 号《审计报告》; 5、查阅发行人股东谢晴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承诺函等文件,并对谢晴 进行访谈; 6、查阅发行人股东武永生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承诺函、学历证书、资 质证书、银行流水等文件,并对武永生进行访谈; 7、走访/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主 要人员信息,并与武永生的调查表、银行流水等进行比对。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范奇莹夫妇转让股权时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营业收入、净利润 以及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说明范奇莹夫妇按 1 元/注册资本进行股权转让的作价 公允性,范奇莹夫妇是否对该次股权转让存在争议,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 根据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同方会审[2009]357 号《审计 报告》及浙同方会审[2009]358 号《审计报告》,经纬有限 2007 年度及 2008 年度 的财务指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净资产 2007 年度/2007 年末 156.34 -79.82 198.28 2008 年度/2008 年末 817.77 82.06 280.33 如上表所示,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经纬有限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 规模相对较小,其中 2007 年亏损 79.82 万元。在前述情况下,赵剑锋、范奇莹 夫妇计划创立互联网企业,筹备高端外卖 O2O 平台“点我吧”,同时叶肖华及谢 晴配偶张伟对经纬有限业务发展的作用与日俱增,且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因 此于 2008 年下半年,范奇莹开始与叶肖华、谢晴沟通转让其持有的经纬有限股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相关事宜。 前述股权转让在定价方面考虑如下:(1)赵剑锋、范奇莹夫妇本就计划退出 公司、从事当时市场空间较大的互联网创业; 2)经纬有限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 2007 年亏损较多且 2008 年下半年赵剑锋、范奇莹夫妇主要精力用于筹备互联 网创业的情况下,经过叶肖华、张伟的努力,公司逐渐实现扭亏为盈,但未来发 展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综合公司所处阶段、叶肖华和张伟对公司发展的重 要性以及赵剑锋、范奇莹夫妇计划退出公司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外部创业方面等因 素,经双方协商,范奇莹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其持有的经纬有限股权转让 给叶肖华、谢晴,该转让具有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 本所律师查阅了范奇莹出具的确认函,并对范奇莹进行了访谈,范奇莹于 2008 年 12 月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叶肖华和谢晴,股权转 让系真实转让,具有合理背景,价格公允,范奇莹夫妇对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 议,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2、说明 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谢晴转让股权前后直接及间接持股公司股权 比例的情况,如转让前后谢晴股份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主要由二股东进 行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1)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谢晴转让股权前后直接及间接持股公司股权比 例的情况 根据经纬有限及发行人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谢晴转 让股权前后直接及间接持股公司股权比例的情况具体如下: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合计持股 股东名称 时间 数(万元) 比例(%) 数(万元) 比例(%) 数(万元) 比例(%) 转让前 510.51 51.00 0.00 0.00 510.51 51.00 叶肖华 转让后 141.64 14.15 131.85 13.17 273.50 27.32 (注) 转让前 490.49 49.00 0.00 0.00 490.49 49.00 谢晴 转让后 111.61 11.15 80.59 8.05 192.20 19.20 注 1:2016 年 2 月,发行人在持股平台层面完成 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此处系叶肖 华、谢晴在持股平台层面股权激励完成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下同。 注 2:间接持股比例系穿透换算的比例,并非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为完成经纬有限的股权激励,叶肖华、谢晴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均存 在较大幅度的下降,其中谢晴持股比例下降幅度稍高于叶肖华。 (2)由谢晴进行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在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前,发行人股东为叶肖华、谢晴,分别持有经纬有限 51%、49%的股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叶肖华和谢晴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4.15% 股权和 11.15%的股权,分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7.32%和 19.20%的股权。 叶肖华和谢晴在本次股权激励后,股权比例均出现较大比例下降,其中谢晴 在本次股权激励过程中持股比例下降幅度高于叶肖华,主要基于以下背景和原因: 叶肖华与谢晴配偶张伟对公司稳定性、未来发展影响程度不同。谢晴配偶张 伟为公司当时的核心高管,主要负责公司部分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 而叶肖华系公司当时执行董事兼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业 务发展、日常经营管理及客户的拓展和维护等,前瞻性的抓住电力行业发展机会, 决定由地理信息数据业务切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引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 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方面产生决定性实质影 响;鉴于叶肖华对公司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巩固和突出叶肖华实际控制人地位, 维护团队稳定性、共同将公司发展壮大,谢晴愿意承担相对于叶肖华更多的股权 激励份额。 此次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系叶肖华与谢晴基于各自对于公司发展的作用、未 来团队稳定和发展壮大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 代持、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自实施股权激励至今,谢晴及其配偶张伟 与叶肖华及其他核心高管合作良好,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该激励安排起到较好的 激励效果。 3、说明武永生的从业经历、专业水平,武永生认购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武 永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根据武永生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承诺函、学历证书、资质证书等文件等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武永生的从业经历、专业水平等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武永生,197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民建筑专业 中级工程师,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0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北京国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盛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瑞智能(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中电众合(北 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在加入经纬股份前,武永生对电力行业的发展比较看好,曾投资中瑞智能(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电众合(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均从事 电力设备销售业务。武永生拥有多年电力行业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 电力行业专业水平,对电力行业较为看好,认为发行人在资质、业务水平、核心 团队等方面较同行业公司具备优势,在此基础上决定以自有资金投资入股并入职 成为发行人员工。 根据武永生提供的股东调查表、报告期内的银行卡流水,除出资公司及作为 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等情况外,武永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 的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08 年 12 月,范奇莹按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具备合理交 易背景,作价公允,范奇莹夫妇对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不存在股权代持的 情形; 2、叶肖华和谢晴在本次股权激励后,股权比例均出现较大比例下降,其中 谢晴在本次股权激励过程中持股比例下降幅度高于叶肖华,主要是由于:叶肖华 与谢晴配偶张伟对公司稳定性、未来发展影响程度不同;鉴于叶肖华对公司的重 要性,为进一步巩固和突出叶肖华实际控制人地位,维护团队稳定性、共同将公 司发展壮大,谢晴愿意承担相对于叶肖华更多的股权激励份额;此次股权激励的 具体方案系叶肖华与谢晴基于各自对于公司发展的作用、未来团队稳定和发展壮 大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代持、诉讼、纠纷或 潜在纠纷等情形; 3、武永生具备丰富的电力行业从业经历及相关专业水平,其认购发行人的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除入股发行人及作为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等情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外,武永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 资金往来。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前次审核问询显示,发行人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对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导致,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 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由于该 事项系净资产科目内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调整,不会影响股改净资产,也 不会影响股改折股后的股本,因此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股改后续期间各类分红的分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超额分派 股利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超额分派情况,说 明采取的补足措施。 (一) 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2、查阅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等,股改后续期间,发行人各类分红的分派情况具体如下: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4,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共计 900 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自股改后未进行其他分红。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 8,442.89 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503.45 万元,相关会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计差错的更正追溯调整未导致发行人 2019 年度权益分派超额分派,发行人不存 在超额分派股利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超额分派股利的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行业空间及核心竞争力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函显示: (1)发行人在多处提及,受益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发行人在 内的民营企业业务规模及市场份额将会逐渐提升; (2)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覆盖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整个环节;发行人地 理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3)发行人在电力咨询设计行业属于第二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电建、中 国能建下属设计院及部分省级电力设计院等。 (4)2019 年末人数较 2018 年末减少 94 人,主要是由于公司电力设计人员 减少。公司自 2019 年上半年开始逐渐收缩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团队规模,业务 发展战略从 2018 年的全国范围战略扩张转换至 2019 年的重点区域开拓战略, 主要是由于:全国范围的业务拓展未达预期,同时人员薪酬等刚性支出较多, 公司现金流压力较大。2019 年之后,公司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业务开拓力度。 请发行人: (1)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突破 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 空间的情况,并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说明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 订单的实际能力; (2)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在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环节的主要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务内容、工作成果、发行人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 主要问题、上述技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3)说明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 用服务领域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上述技 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4)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 面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以及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5)说明与第一梯队企业的主要差距所在,承接项目的具体差异和工作内 容,上述差距是否系限制发行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6)说明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 比例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 作的具体内容,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 争力。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检索行业发展政策、产业规划等政策性文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 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数据; 2、访谈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高管、研发 负责人; 3、检索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竞争对手人 员及技术储备情况; 4、检索第一梯队企业定期报告; 5、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访谈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突破等, 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空间 的情况,并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说明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订单 的实际能力。 (1)宏观政策、产业趋势、技术突破等因素对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 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空间的影响 ①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 A. 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网建设规模巨大,发行人业务发展提供广阔的市 场空间 “十三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由 2016 年的 56,933 亿千瓦时增长到 2020 年的 75,214 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7.21%;发电量由 2016 年的 60,228 亿 千瓦时增长到 2020 年的 73,269 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接近 5%。在“双碳” 背景下,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规划,将逐渐提高电力在“一次能源”中的消费占 比,支持“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电能替代, 持续推进乡村电气化,预计到 2025 年、2030 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 到 30%、35%以上。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 告 2021》,预计 2025 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为 9.5 万亿千瓦时以上,“十四五”期 间年均增速超过 4.8%,预计 2025 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 29.0 亿千瓦,非化石能 源发电装机占比达到 52%。 在巨大电力消费量背景下,除发电环节尤其是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投资 大幅增长外,电力传输环节即电网领域的建设规模亦将保持持续高位:国家电网 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力实施电能替代战略,提 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推 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资约 6,700 亿元,以 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核心业务系为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大型企业和新能源发电类企业提供 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环节的咨询设计服务,未来电力消费量持续增 长、新能源发电领域新增投资规模和电网领域建设规模保持高位运行为发行人核 心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B. 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内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核心是不断改革原有计划经济框架下的电力体 系,在发电、电网、售电等环节不断趋向市场化。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 2011 年国家推动了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 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省级(区域)电网企业所属设计企业、电力工程施工企业 等辅业单位成建制剥离,组建了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业务一体化的 综合性电力建设集团,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以建立健全电 力市场机制为主要目标,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 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 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况,推动市场主体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9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 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 加深,一批具备技术优势和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民营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C. “双碳”战略实施为发行人电力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 我国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力争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作 为发展目标,电力供给和消费是影响“双碳”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碳 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背景下,电力供给、消费模式和规模变化有 利于促进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发展。 在电力供给端,“双碳”背景下,光伏和风电等非化石清洁能源规模将会持 续增加。在发电环节,光伏发电站建设规模将会大幅增加,发行人拥有较为丰富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光伏电站设计经验和技术积累,未来光伏电站设计业务规模将会持续增加。在 电力的输送环节,由于未来将会有大量光伏和风电等新能源接入配电网,将会对 配电网的柔性化、智能化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配电网投资建设规模将会进一步 持续扩大。 在电力消费端,根据国家电网 2021 年发布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国家电网未来将加快电能替代,支持“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加快工业、建 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电能替代,持续推进乡村电气化,预计到 2025、2030 年, 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30%、35%以上。电网连接电力生产与消费,是 重要的网络平台,是能源转型的中心环节,电能消费占比提升将促进配电网投资 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电力生产及消费规模、电网投资规模未来将会持 续扩大:国家电网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力实施 电能替代战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计划投 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 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发行人核心业务系为 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大型企业提供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环节的咨询设 计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②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激活 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 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为提升社会治理和 管理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国家不断重视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的应用,国家和各 类工商业企业对基于 3D 可视化技术的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相关平台 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的下游需求增加。 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也已形成千亿级的 市场体量,其可细分为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基于基础平台 和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其中,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处于核心地位,是地理信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息技术体系中的操作系统。使用三维数据描述地理对象的三维 GIS 平台,相比二 维 GIS,使空间信息的展示更逼真、更丰富、更精确、更广泛、更快速和更便于 统计分析,将抽象难懂的空间信息可视化和直观化,从而做出准确而快速的判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直属机构中国市场情报中心预测,2021 年我 国 GIS 软件市场将达到 321 亿元规模,2017-2021 年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40%。 数据来源:中国市场情报中心,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2)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订单的实际能力 ① 相关领域最高资质等级、较高产品交付质量和效率,为发行人获取核心 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订单提供坚实的基础 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是发行人目前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电力系公共产品,电力工程尤其是电网工程关系到公共安全等,因此客户对于为 电力工程提供关键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商选择较为严苛,一般会选择资质等级高、 技术实力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电力领域由于涉及公共安全,且一般以资质 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因此电力领域资质尤其是较高等级的资质申请较为 困难,需要有长期、持续的业务积累、充足的技术和人员储备等严苛要求,因此 一般拥有较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认可度,一般数量较少。对 于电力领域客户来说,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一旦确定并合作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良好,一般会保持持续、稳定合作。 发行人专注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在技术水平、资质等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 竞争优势:发行人拥有新能源发电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最高 资质,相关资质涵盖了“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系统的各个环节,具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发行人作为民营企业,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决策,更快地对 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在确保产品交付质量的情况下,交付效率和客户服务意识 较强,客户认可度较高。 ② 持续研发投入为发行人持续创新、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发行人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和未来发展潜力较大的地理信息智慧应 用服务业务,对技术和人才要求较高,拥有较强的技术是获取高等级资质、为客 户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基础,因此发行人高度重视技术研发。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分布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研发人员数量(人) 84 78 84 其中:本科以上研发人员数量(人) 68 64 67 本科以上研发人员占比(%) 80.95 82.05 79.76 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2,125.15 2,196.24 2,000.8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6.03 6.54 7.04 发行人重视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2,000.82 万元、2,196.24 万元和 2,125.15 万元,研发人员学历相对较高,本科以上人员分别为 67 人、64 人和 68 人,占研发人员比例分别为 79.76%、82.05%和 80.95%。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配置的 研发人员素质较高,研发投入的金额及占比较大,从而获得了发行人发展所依赖 的核心技术,也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打下了基础。 ③ 前瞻性业务布局和投入促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业务深度融 合,促进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经过长期的业务沉淀和研发投入,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同时具备电力和地理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息业务和技术储备的企业。发行人在发展地理信息业务的同时,围绕核心电力 业务,发行人制定了为包括电力、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社区等各类用户提供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战略,即以电力咨询设计为核心和龙头,以电力工程施 工为补充,逐渐延伸至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区域内能源利用的 顶层规划设计、能源设施具体布局的规划设计、能源设施相关设备的建设安装、 设施运行维护服务、综合管理软件平台等综合型一体化服务,实现能源节约、智 能化管理和控制等。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涵盖电力咨询设计、设备供应、工程建设、 运行维护、基于 GIS 技术的综合能源管理软件等。 发行人此前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销售规模较小,发行人于 2021 年下半年 成立专门从事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的部门,大力拓展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2021 年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新签订单合计 2,089.07 万元。在“双碳”战略和 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能够实现能源消耗实时可视化监控、提供 综合节能服务等功能的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④ 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金额持续增长,发行人持续获取订单能力不断提升 在广阔市场空间和良好宏观政策的外部环境下,发行人较高的资质等级、较 高产品交付质量和效率、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促使发行人新增订单金额持 续增长,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金额分别为 32,044.70 万元、34,492.03 万元和 35,770.98 万元,持续获取订单能力不断提升。 2、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在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环节的主要业 务内容、工作成果、发行人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 要问题、上述技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1)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主要业务内容、工作成果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方面技术 优势亦主要体现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方面。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在电力系统 中“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环节”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成果主要系规划或咨询报 告、修编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业务内容具体如下: 电力系统环节 具体服务内容 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 发行人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太阳能发电、储能、充电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力系统环节 具体服务内容 桩等新能源类型工程的咨询设计。 主要包括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新建、改造工程设计,具 输电工程 体包括输电线路路径选择、导线规格选型、杆塔选型、 电缆敷设方案设计等。 主要包括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的新建、扩建、大修改造 变电工程 等工程设计,具体包括站址选择、电站方案设计及设备 选型等。 配电网是指从输电网或发电厂接受电能,通过配电设施 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 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器及一些附属设施等 配网工程 组成。 配网工程主要包括农村配网、城市配网和工厂配网等。 发行人配网工程设计主要系为配电网络的新建及改造工 程提供网架机构、接入方案、设备选型等设计服务。 配电是在电力系统中直接与用户相连并向用户分配电能 的环节,由配电变电所、高压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 配电工程 低压配电线路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设备组成。 发行人配电工程设计主要包括配电房的新建、增容扩建、 改造等方面的工程设计。 (2)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上述 技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效果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变电 站布点、电网布局、站所通道规划的重要基础,准确的 空间饱和负荷预测,对后续变电站选址、配电网布局、 开关站选址以及规划网架评价有重要的作用;发行人研 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技术 发了“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技术”,可使用工具代替人力 进行负荷预测,并结合地块所属行业、建设状态对负荷 预测结果进行评价,以指导负荷预测指标的选取,大大 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准确度 可通过对传输能力评估,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设备检 修及调度运行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为面向供电可靠性 电力负荷管理调节技术 的配电网评估及可靠性提升改造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指 导 可在配网网格化设计中,根据电网布置形式、线路相关 计算参数,研究出能够准确计算配电网理论线损的新方 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 法,有利于配电网线损分析并制定降损措施,能够有效 降低电能损耗,提高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有助于优化配 电网结构,确定最佳运行方式和经济调度 在输电线路设计中,运用 3DGIS 技术进行数据采集和处 理,结合 CAD 平台,可实现输电线路路径方案室内三维 基于 3DGIS 的输电线路路径优化 选线,并绘制和输出线路路径方案;最大程度的避免传 设计技术 统现场选线的勘察盲区,尤其对山区架空线路,可以发 挥三维数据优势,极大提高前期选线方案设计效率和精 度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效果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利用自主开发的手机端程序,在外业勘测过程中实现现 场杆塔选型与定位,从传统的“外业采集+内业设计”升 基于 2D/3DGIS 的电力配网辅助 级到“外业采集+外业设计”,再结合 PC 端数据成果处 设计技术 理导出。从而将外勘和内业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实现 设计工作云端化,减少本地部署工作 可在变电站设计中,通过增设监测点的方式加强照明系 变电站照明检测技术 统的稳定性 实现对虚拟电厂下的可中断负荷、可转移负荷、光储单 元、供暖型热负荷等用户的管理和优化,节约能耗,实 现虚拟电厂面向用户侧的需求响应方案制定。具体包括 实现需求响应的方案、削减和转移负荷、储能充放电情 新能源光伏电站支架设计技术 况以及虚拟电厂的整体收益和历史收益情况。计算最大 可调能力,实现园区的需求响应能力计算算法。实现对 园区内部典型的需求响应方案按照不同优化比例进行优 化,得到各汇总资源的收益情况。显示园区的所有储能 资源的租用状态 可有效减少光伏电站中支架的变形,保障支架在各种工 光伏屋面排水系统设计技术 况下的稳定性 上述技术系发行人经过长期自主研发形成,根据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成立于 1958 年,系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查新咨询报告》,上 述技术在相关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先进性。 3、说明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 服务领域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上述技术 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技术优势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效果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可提供多类型三维空间场景及建筑附件精细化建模,并 使所建成的三维模型地图数据与既有的二维矢量数据、 室内外一体化三维建模技术 基础要素数据、专题数据等实现一体化匹配、无缝切换 服务,满足前端可视化 3D 导航、轨迹规划等服务应用 可利用摄影测量技术手段采集地表建筑物几何信息,AI 辅助生产建筑物 OBJ 三维模型,可通过高精度倾斜摄影 倾斜摄影三维建模技术 测量技术获取建筑物全方位角度纹理信息,生产接近真 实的三维模型数据,还可以采用立体像对和地表纹理提 取技术制作大范围三维建筑模型数据产品 一种基于 Websocket 协议与 通过建立即时城市三维数据云端渲染传输方法及系统与 WebRTC 通信方式的即时城市级 流程,实现城市级三维模型数据即时数据传输,既解决 三维数据云传输方法及系统与流 云端渲染消息交互,又解决前端资源开销浪费、输出传 程 输延迟时间较长的问题 依托云端资源,让大屏、Ipad、手机等各类终端都能通 大规模城市场景实时云渲染技术 过高速网络体验顶级的实时渲染 3D 画面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效果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将基于特征边结构边折叠重构模型简化算法与.g/.f/.m 模 型压缩编码算法相结合,并采用流(MediaStream)技术 Web 环境下三维复杂模型的简化 进行数据传输,优化模型数据、减少简化结果的数据量、 与可视化方法 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和渲染效率。提高三维复杂模型的使 用率,使三维复杂模型在孪生城市、可视化应用领域中 发挥更大作用 基于多渲染目标技术(multi-render-targets)研发的前向 渲染和延迟渲染等渲染架构,完成实时多纹理光影特效 多渲染目标技术 的后期处理效果,可用于超大场景的基于级联 Cascaded (multi-render-targets) 阴影实时全局光照(Global illumination),实时屏幕空间 遮挡光影/漫反射/全反射 针对三维虚拟场景内动态物理碰撞仿真,结合使用 CPU-GPU 实现物理仿真的运算性能突破,用于加速基于 基于 GPU 的高斯迭代算法的动力 二阶偏导的多刚体物理模型实现,可提供更为真实的多 学碰撞系统 刚体链动碰撞效果,为大型 BIM 及 BIM/GIS 场景提供仿 真碰撞算法、会商应用提供更专业的解决方案 支持时间、空间、业务、IoT 和其他关联大数据集成, 时空大数据集成和无代码可视化 提供逐时曲线、二三维一体化地图、数据驾驶舱和多媒 技术 体可视化效果 使用云渲染技术展示多元异构的高精度、高密度的电力 设备及场区模型,平台具有资源管理、权限控制、任务 电网数字孪生一体化技术 调度等能力,可有效管理电力系统内的数字资产,支持 在线编辑场景,提供安全有效的全生命周期的三维电网 解决方案 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的电网数字化转型方法,以云渲染技 术为支撑,通过在数字空间建设场站、环境、人员和业 数字孪生变电站全景管控技术 务四要素,实现数据驱动全局、全生命周期数字孪生体、 运行仿真、智能运维、综合管控等应用,从而在提高作 业安全管控能力和生产作业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 上述技术系发行人经过长期自主研发形成,根据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成立于 1958 年,系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查新咨询报告》,上 述技术在相关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先进性。 4、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面 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以及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1)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 面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① 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面 的差异 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资质、人员数量、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技术储备(拥有的已 竞争对手名称 相关主要资质 人员数量(人) 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 权数量)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 设计:电力行业甲级 1,047 297 院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送变电甲级、 内蒙古华蒙电力勘察 新能源发电乙级、风 62 0 设计有限公司 力发电乙级 设计:送变电甲级、 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 电力行业乙级 123 28 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 设计:变电甲级、送 电乙级、风力发电乙 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 级、新能源发电乙级 212 50 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 设计:送变电乙级、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 新能源发电乙级 242 517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 天地电研(北京)科 设计:送变电乙级 68 29 技有限公司 设计:送变电乙级 浙江中电工程设计有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48 3 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杭州汉邦电力工程设 设计:送变电乙级、 103 0 计有限公司 新能源发电乙级 浙江赢坤电力设计有 设计:送变电乙级 58 30 限公司 浙江昌能规划设计有 设计:送变电乙级、 92 24 限公司 新能源发电乙级 陕西轩宇电力设计有 设计:送变电乙级 8 0 限责任公司 设计:送变电乙级、 内蒙古鲁电蒙源电力 新能源发电乙级、风 150 27 工程有限公司 力发电乙级 设计:送变电丙级 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196 31 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 总承包三级、输变电 237 22 限公司 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223 0 程有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杭州江东电力建设有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90 0 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140 0 有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技术储备(拥有的已 竞争对手名称 相关主要资质 人员数量(人) 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 权数量) 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101 11 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杭州星光电力建设有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137 0 限公司 总承包三级 北京五一视界数字孪 - 160 150 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 测绘甲级资质 90 474 限公司 平均值 - 171 81 设计:送变电专业甲 级、新能源发电乙级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 发行人情况 583 116 总承包三级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 甲级 注:竞争对手人数系根据网络检索查询的该等公司的参保人数确定;技术储备情况系网 络检索查询的该等公司已授权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情况。 发行人资质等级、人员数量、知识产权储备情况整体高于竞争对手平均水平。 竞争对手中,发行人资质等级、人员数量、知识产权储备情况弱于内蒙古电力勘 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由于该公司系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下属企业,始建于 1958 年,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其主营业 务除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还包括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等,发行人 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工程总承包业务占比较小;该公司电力咨询设计 业务除送变电领域的电网规划设计外,还包括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 设计,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主要系送变电领域的电网规划设计和新能源发电 环节的咨询设计,不包括火电、水电发电环节的工程咨询设计。 ② 发行人竞争优势 在上述与竞争对手在资质、技术、人员等方面,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如下: A. 相对较为全面的资质优势 发行人已取得较为全面的专业资质:经纬股份主要从事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 务,目前持有甲级测绘资质以及若干子项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晟电 力主要从事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持有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能 电务主要从事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目前持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专 业承包三级等证书。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已经取得了与电 力咨询设计业务相关领域的送变电设计、新能源发电设计的最高资质等级。 发行人资质和许可涵盖了测绘、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与承包等资质,涉 及电力勘察设计、电力工程承包、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等多个业务领域,为发行人 全面开拓市场,为客户综合电力服务、地理信息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资质保证。 B. 技术创新及技术协同优势 a.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电力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发行人通过多年的发展,已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和电力工程领域积累多项核 心技术及建立成熟的技术创新模式。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发行人综合使用空间 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 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布 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的用电的目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尤其是电力 设计业务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龙头和先导,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 力设计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的优劣直接 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的安全、能耗等。因此电力咨询设计类 企业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电力相关技术的发展,保障咨询设计成果的质量,不断 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较强的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b.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经过近二十年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领域的深耕,发行人积累了电子地图数据 快速生产技术,通过遥感影像自动提取地理信息,相比传统的电子地图制作效率 显著提升。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方面,发行人自主研发了 3DGIS 引擎,可 以驱动海量数据,底层代码自主编写,可以针对特殊项目进行二次开发,提升业 务开展效率与稳定性;发行人开发了大规模城市场景实时云渲染技术,依托云端 计算能力,能实现客户层面多种类型终端、多设备对三维场景的高效实时渲染与 呈现。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c. 技术协同优势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发行人基于多年地理信息、地 图数据技术积累基础上,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研发《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 《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鸿晟配网移动端数据采集系统软件》 等成果,可以有效提升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过程中野外踏勘和数据采集的效率和准 确度。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协同方面,发行人面向变电站、园区等 众多应用场景,自主开发 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该平台系以 3DGIS+BIM 模型引擎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立体可视化、云计算、物联网等核心技术应 用,可以实现三维可视化、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呈现效果,能够提供 7*24 全天 候的能耗能效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故障报警、设备巡检、视频监视等服务,并 实现从外部环境到各楼宇内外情况的大屏幕可视化呈现,为供电公司、用电量较 大的用户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用能成本,实现 环境舒适度和节能降耗的最优平衡。 C. 人才和管理体制优势 发行人是专业技术服务业,技术研发、业务实施主要系依靠技术人才,因此 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发行人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发行人 2021 年末大专以上学历 的员工占总员工比例为 86.80%。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全面规划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 和发展通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以团队整体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保证发 行人平稳、持续发展。发行人汇集了地理信息专业、测绘专业、计算机专业、输 电、变电、土建、配电、通信、技经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一支较为稳定 的专业技术团队,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壮大提供了人才保障。 与国有性质的设计院相比,发行人作为民营企业,能够完全自主地进行经营 决策,更快地对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能 够制定更为灵活的人才激励和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根据业务发 展的需要,快速引入各类人才以满足发行人高速发展的需要。 (2)发行人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注册地址位于浙江,自成立至 2018 年,主要业务系位于浙江省。2018 年之后,发行人凭借资质、技术、人员等方面的竞争优势逐渐进入内蒙古地区市 场,目前内蒙古地区市场已成为发行人除浙江外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内蒙古地区 的业务成功拓展,有力佐证了发行人可以依据自身竞争优势进行已有区域外的市 场拓展。 经过长期发展和积累以及内蒙古地区的市场开拓经验,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已 有区域外市场拓展的基础。虽然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推动电力领域市场化改革, 但是受历史因素等影响,电力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从业务开拓、取得订单及 最终收到款项,所需周期较长,对企业现金流和净资产规模要求较高,发行人目 前阶段净资产水平相对较小,无法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业务拓展。发行 人经过内蒙古地区的重点拓展,取得初步成效,随着业务经验不断积累以及发行 人未来上市所带来的净资产规模、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未来将利用现有优势, 在浙江、内蒙等核心区域不断深耕的基础上,适时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拓展业务, 促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5、说明与第一梯队企业的主要差距所在,承接项目的具体差异和工作内容, 上述差距是否系限制发行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1)第一梯队企业的背景情况 第一梯队的企业主要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 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及其下属设计院 及部分省级电力设计院等,均系大型国有企业。上述第一梯队企业主要是在 2011 年国家推进以“电网主辅分离”为目标之一的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产生:2011 年 9 月 28 日,由国资委和国务院分别出资组建的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建在北京成 立,其中中国能建集团由葛洲坝集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和 15 个省市的电 网辅业单位组成,中国电建集团由中国水电集团、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和 14 个省市的电网辅业单位组成。 中国电建、中国能建自成立时就囊括了国内大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均 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同时也是世界五百强 企业。上述两家企业主营业务涵盖能源电力、水利水务、铁路公路、港口航道、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市政工程、城市轨道、生态环保和房屋建筑等领域,具有集规划咨询、评估评审、 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管理、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建筑 材料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业务范围广、收入规模大。 (2)承接项目的具体差异和工作内容,上述差距是否系限制发行人发展的 主要因素 ①发行人与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与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在业务区域方面,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第一梯队企业业务覆盖 全国,发行人业务区域目前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和内蒙古地区;在业务类型方面, 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第一梯队企业以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工程建设业务和设 备类收入占比达到 80%以上,发行人业务以电力咨询设计为核心,工程建设业务 系补充,工程建设类尤其是工程总承包类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小。 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业务规模大,其承接的业务 以工程总承包为主,该类业务涵盖电力设计、工程施工和设备等,一般单项合同 金额较大,所需提前垫付资金体量相对较大,对资金要求较高,毛利率亦相对较 低。发行人业务定位系以电力咨询设计为核心,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补充,垫付 资金相对较小,系轻资产运营模式。 ② 上述差异不构成限制发行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发行人与第一梯队企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和业务类型方面,第一梯 队企业系以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业务为主,该类业务资金需求量大、毛利率水 平相对较低,且项目完成之后客户服务的持续粘性较弱,并非发行人业务发展的 重点方向。发行人聚焦于特定区域内的特定业务,即聚焦于浙江省内和内蒙古区 域内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以该类业务为核心和龙头,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 务优势,逐渐延伸至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受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 发行人目前虽然不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梯队企业,但是发行人在细分领域电力咨 询设计业务已取得专业领域最高资质等级,系特定区域内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 的第一梯队企业。 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在业务类型方面,以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龙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头和先导,以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为补充,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优势,逐渐 延伸至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在业务区域方面,发行人在聚焦浙江和内蒙古区 域的同时,逐渐向全国区域内扩展。发行人未来利润的增量亦将主要来自于特定 区域内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与业务增量主要来自于全 国范围内工程建设和设备业务的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 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发行人目前已经是特定区域内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的第一梯队企业,电力 领域市场空间巨大,每年该领域投资规模数万亿,发行人与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 企业在业务类型和区域范围的差异,并不构成限制发行人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 6、说明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 例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作 的具体内容,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争 力。 (1)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作的 具体内容 ① 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的 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 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在生产环节,会涉及项目实施区域的野外踏勘、基 础数据搜集、辅助劳务等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工作,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减 少的人员主要系从事上述技术含量较低、基础性工作的人员,该类外协工作的市 场供应充足,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 较高资质等级的电力咨询设计类企业,为聚焦业务核心环节,降低管理成本,通 过采购辅助性外协服务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较为普遍,可比公司苏文电能、永福 股份等亦存在该类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② 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作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主要实施确定路径站址方案、可研设计和校审、初步设计和校审、施 工图设计和校审、施工技术交底和竣工图交付等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核心环节工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作,并向业主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外协供应商仅参与非主体环节的部分辅助工 作,具体来说,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部分项目实施地距发行人较远,且一般 线路较长、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需要实地勘测项目实施地的地形地貌并整理相关 数据,发行人委托外协单位辅助勘测项目实施地的地形地貌、道路清理、拍照、 定桩、整理相关线路数据等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辅助性工作。 (2)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合计 6,322.21 万元、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占比达到 79%以上, 持续研发投入使发行人在主营业务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核心技术,具有创新性特点; 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主开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的 企业,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是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延伸,能够实现数字化可 视化管控和有效节能,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具有 较好的成长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积累了相对较为全面的资质优势、技术创新及技术协 同优势、品牌及客户资源优势和人才和管理体制优势等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具有 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具备核心竞争力。 ①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新性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亦具有较强的 技术属性。发行人持续重视研发投入,为发行人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经 过长期研发,发行人在相关业务领域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具 有创新性。 A. 发行人持续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分布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研发人员数量(人) 84 78 84 其中:本科以上研发人员数量(人) 68 64 67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本科以上研发人员占比(%) 80.95 82.05 79.76 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2,125.15 2,196.24 2,000.8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6.03 6.54 7.04 发行人重视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2,000.82 万元、2,196.24 万元和 2,125.15 万元,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7.04%、6.54%和 6.03%,研发人员学 历相对较高,本科以上人员分别为 67 人、64 人和 68 人,占研发人员比例分别 为 79.76%、82.05%和 80.95%。 B.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新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新性体现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创新情况和地理信 息技术领域创新情况两个方面。 a.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创新情况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核心在于,综合使用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 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 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规划布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 的用电目的。电力咨询设计尤其是电力设计业务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龙头和先导, 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力设计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 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 的安全、能耗等。因此电力咨询设计类企业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电力相关技术的 发展,保障咨询设计成果的质量,同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较强的客户服 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经过多年发展,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逐渐积累的重要技术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 环节,也是变电站布点、电网布局、站所 一种空间饱和 通道规划的重要基础,准确的空间饱和负 负荷预测方法 荷预测,对后续变电站选址、配电网布局、 2017.11.13 发明 已授权 及工具 开关站选址以及规划网架评价有重要的 作用;发行人研发了“空间饱和负荷预测 技术”,可使用工具代替人力进行负荷预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测,并结合地块所属行业、建设状态对负 荷预测结果进行评价,以指导负荷预测指 标的选取,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准确 度 将管枕组通过紧固件直接固定于底板上, 一种电缆桥架 减少了大量的装配步骤,使安装或维护简 2020.08.31 发明 已授权 及电缆桥 单省力,并且降低了成本 一种用于变电 可在变电站设计中,通过增设监测点的方 实用 2016.01.05 已授权 站的照明系统 式加强照明系统的稳定性 新型 一种用于光伏 避免了主水槽内部因螺钉连接而开孔,保 实用 屋面系统的排 证了主水槽的完整性和密闭性,杜绝了任 2017.11.03 已授权 新型 水支撑结构 何漏水渗水的可能 一种大跨度双 可有效减少光伏电站中支架的变形,保障 实用 向拉索光伏支 2017.11.03 已授权 支架在各种工况下的稳定性 新型 架 一种用于光伏 避免了主水槽内部因螺钉连接而开孔,水 实用 屋面系统的排 流沿着排水槽排出,保证了主水槽的完整 2017.11.03 已授权 新型 水支撑结构 性和密闭性,杜绝了任何漏水渗水的可能 可使光伏组件、主水槽和屋面结构连接可 光伏屋面排水 实用 靠稳固,保障主水槽的完整性和密闭性并 2017.11.03 已授权 系统 新型 降低漏水渗水的可能性 一种大跨度光 可有效减少光伏电站中支架的变形,保障 实用 2017.11.09 已授权 伏支架 支架在各种工况下的稳定性 新型 一种适用于高 先对高压电缆进行分流降压,然后再合流 实用 压电缆的新型 2020.03.11 已授权 升压,增加高压电缆的输出端 新型 T 接电缆平台 一种适用于地 解决现有电缆井难于匹配地下变电设备 实用 下变电设备的 2020.03.11 已授权 的问题 新型 新型电缆井 能够满足三回路电缆中间接头对安装空 一种电缆中间 间的需求,也能够避免各个电缆回路之间 实用 2020.04.29 已授权 接头井 的相互影响,且其占用空间较少,具有较 新型 好的适用性 一种单回路 E 能够有效减少线路走廊宽度,也能够有效 实用 2020.04.29 已授权 型耐张塔 减少安装铁塔时所需要的拆迁范围 新型 在后期维修的时候,能较好避免出现电缆 一种 Y 型电缆 混杂的情况,减少因电缆杂乱产生误工的 实用 2020.08.31 已授权 沟 工时,提高了维修效率,具有较好的适用 新型 性 免受高瞬态过电压危害,结构简单,安装 实用 一种电缆平台 2020.12.22 已授权 方便 新型 新型无间隙架 给线路运维安装避雷器,提供足够的电气 实用 2021.01.19 已授权 空避雷器平台 间隙,使运维更加方便 新型 在不影响电缆铺设的情况下,通过将交叉 一种交叉互联 实用 互联箱设置于地下,解决了交叉互联箱在 2021.04.22 已授权 装置 新型 地上无法设立的问题 变电站照明控 具有色光饱和、光效高、使用寿命长等特 实用 2021.06.23 已授权 制系统 点,进而起到节约能源、提高运维人员工 新型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作效率的作用 具有兼容性、开放性、灵活性、可靠性、 变电站综合布 先进性和经济性,解决了现有的变电站综 实用 2021.06.23 已授权 线系统 合布线系统通风不到位,散热效果不理想 新型 的问题 一种改进虚拟 可以适应大电网切换或增减负荷等带来 同步发电机的 的变化,并且通过引入虚拟阻抗,有效地 2020.03.31 发明 已受理 微电网并离网 模拟同步发电机的电抗特性,实现孤岛和 安全控制方法 并网之间的无缝转换 一种电-气互 需求弹性矩阵将作为价格响应特性的重 联能源系统下 要表现形式,为电-气互联能源系统下价格 用户价格响应 2020.03.31 发明 已受理 型需求侧响应——分时电价优化模型的 特性的计算方 制定提供有效参考 法 一种并网型综 合能源网电- 在保证整个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减小成 气储能系统优 2020.03.31 发明 已受理 本,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化配置求解方 法 不仅代替电缆井的作用,还方便后期电缆 一种电缆沟 2020.08.31 发明 已受理 的维修,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基于激励的需 有效地将需求响应应用于综合能源系统 求响应下综合 的容量优化中,从而达到降低综合能源系 2020.12.25 发明 已受理 能源系统元件 统的净成本的有益效果 选址定容方法 考虑热损非线 可将供热温度和流量都为变量,并且考虑 性的变流量变 管网热损耗的情况下,得出最优调度策 2021.04.26 发明 已受理 温度区域供热 略,减少系统运行成本与损耗,提高系统 系统调度方法 的经济性 对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每个机组均建立 一种用于电- 模型,组合形成电-热综合能源系统暂态仿 热综合能源系 真模型,对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运行控制 2021.04.26 发明 已受理 统运行控制的 进行模拟,实现了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实 建模仿真方法 时控制仿真 一种综合能源 能够精准地评估综合能源管理系统的效 管理系统效益 益,有利于克服出力和运行复杂及不确定 2021.12.08 发明 已受理 评估方法 性的问题,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能够在考虑储能装置运行约束的前提下, 一种考虑储能 快速求解出计及电网源荷不确定性的微 装置的透明微 电网群机组优化运行区间,即“经济运行 2021.12.08 发明 已受理 网群经济运行 域”,可应用于日内实时滚动调度计划生 域生成方法 成,具有较大的工程应用价值和推广前 景。 基于迁移学习 通过迁移学习技术帮助目标模型获取源 的太阳辐照度 模型学习到的知识以提升自身模型的预 2022.02.16 发明 已受理 预测方法及预 测性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因数据量不足 测系统 太阳辐照度预测精度不高的问题。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包括电力规划咨询和电力设计两类业务,两类业务 均系对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发行人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创新性。 (A)电力规划咨询业务的创新性 电网规划需要对区域内的电力负荷做出准确预测并根据预计负荷情况合理 规划布局电源、电力设施、电网线路等电力要素。电力负荷预测过高将会导致电 网建设的大幅浪费;电力负荷预测过低将会导致区域内用电无法得到正常满足进 而损害经济发展甚至危害电网安全运行。因此电网规划的合理性决定了该区域内 电网建设的经济性及后续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电力规划咨询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采用自主研发形成的负荷预测技 术和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相较传统方法,能够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负荷及电网 建设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以杭州未来科技城电网规划咨询项目为例说明发 行人电力规划咨询的创新性如下: 1、杭州未来科技城经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列为全国四大未来科技城之一, 是浙江省高起点重点建设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未来科技城的电网规划是该区域未 来电网建设的顶层设计。 2、该区域影响力较大,在项目承接阶段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利用多年积 累形成的“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方法”“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相较传统 方法更加科学、准确地对电力负荷做出预测并做出相对经济的规划方案,获得了 客户的认可,提升了发行人市场知名度。 3、杭州未来科技城已汇集了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高科技企业,在目前高 速发展状况下,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验证公司电网规划咨询方案科学、合理。 (B)电力设计业务的创新性 电力设计业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设计手段和工具方面,发行人结合地理信 息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地图数据的积淀,开发出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和移动端数据采 集软件,可以有效解决传统设计中的效率和质量的痛点。 1、传统电力设计方式一般系,由设计人员先去现场人工勘察地形地貌、取 得相关地理数据后进行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对设计区域的地理信息有疑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惑再组织现场勘测。该种设计方式一方面效率较低,另一方面人工勘察和设计工 作质量无法得到准确验证。 2、发行人针对传统设计的上述弊端,结合发行人地理信息方面的技术优势 和地图数据的积淀,开发出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和移动端数据采集软件,可以有效 解决传统设计中的效率和质量的痛点,系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创新性的体现。 3、通过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发行人可以在承接设计业务后,先在包含设计 区域地图数据的仿真软件上模拟设计路径,设计人员根据模拟设计路径有针对性 的去现场勘测,并结合现场勘测情况出具设计方案,相较未经过仿真设计、直接 去现场勘测的传统方式更加高效和有针对性,同时亦可以对现场勘测数据进行交 叉验证,确保勘测的准确性和设计方案质量的可靠性。 4、移动端数据采集软件,系发行人结合地理信息技术优势,自主研发的辅 助类工具软件,设计人员及外业勘测人员可以借助地图数据库,在现场进行勘测、 选线、搜集保存资料等工作。该软件包含了移动端数据采集 APP 和 PC 端数据处 理平台。移动端 APP 程序具备了勘察设计需要的各种电杆、电线、绝缘子等设 计数据库信息,且具有定位模块坐标采集功能,并支持实时动态显示。采用该软 件,可以有效简化前期选线和外业勘测、数据整理、电杆选型和定位、图表统计 等勘察设计步骤,可以提高现场踏勘、数据搜集整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b. 地理信息技术领域创新情况 发行人受行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引导等因素影响,将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 务作为未来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紧紧围绕数字孪生主题,以实现将 真实场景以数字化、可视化形式展示、应用等为目标进行持续技术研发,积累了 一定的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特征。 发行人在地理信息技术领域积累的重要专利技术如下: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云渲染三维可 通过云端进行渲染,实现高仿真的三维 视化实现方法 可视化效果,并降低了对客户端设备性 2019.07.25 发明 已受理 及系统 能的要求 电力消耗预测 使用奇异谱分析处理不稳定的原始数 模型训练方 据,从而将不稳定的原始数据变得特征 2021.10.09 发明 已受理 法、预测方法 明显而更易于预测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及装置 解决了电力消耗预测模型的训练效率低 一种基于多户 和数据易泄露的问题,在保证预测精度 电力消耗预测 和数据隐私的前提下,仅用一个通用模 2021.11.04 发明 已受理 模型的预测方 型就能实现对各种家庭电力数据的预 法及装置 测,具有强大的泛化能力 一种信息交互 方法、装置、 多个设计人员能够并行设计搭建场景的 2021.12.31 发明 已受理 电子设备以及 工作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工作进度 存储介质 基于迁移学习 通过迁移学习技术帮助目标模型获取源 的太阳辐照度 模型学习到的知识以提升自身模型的预 2022.02.16 发明 已受理 预测方法及预 测性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因数据量不 测系统 足太阳辐照度预测精度不高的问题。 ②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 主开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的企业;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是 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延伸,能够实现数字化可视化管控和有效节能,符合国家 “双碳”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符合行业发展趋 势,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A. 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主开发的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 件产品企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造及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 务逐渐与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相融合,在为客户实施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 同时,积极导入以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为载体的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 品。发行人是行业内少有的能够将电力业务和地理信息业务相互融合、以独立研 发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电力领域、完善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企业,具有创造和 创意的特征。 具体来说,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主要系通过自主开发 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可视化、云计算、物联网等应 用,可以实现三维可视化、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呈现效果,能够提供 7*24 全天 候的能耗能效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故障报警、设备巡检、视频监视等服务,并 实现从外部环境到各楼宇内外情况的大屏幕可视化呈现,为供电公司、用电量较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的用户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用能成本。 B.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好的 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发挥发行人在电力领域和地理信息技术方 面的优势,将发行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电力消耗、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深刻理解与 地理信息技术相融合,能够实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智能化管控的同时,达到能 耗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功能。在国 家大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 各主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双碳” 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 “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发行人已投入研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 市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用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 测和优化管理,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发展较快,随着“双碳”战略 不断推进实施,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未来亦将保持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 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 发行人具备核心竞争力 A. 相对较为全面的资质优势 发行人已取得较为全面的专业资质:经纬股份主要从事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 务,目前持有甲级测绘资质以及若干子项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晟电 力主要从事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持有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 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能 电务主要从事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目前持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专 业承包三级等证书。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已经取得了与电 力咨询设计业务相关领域的送变电设计、新能源发电设计的最高资质等级。 发行人资质和许可涵盖了测绘、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与承包等资质,涉 及电力勘察设计、电力工程承包、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等多个业务领域,为发行人 全面开拓市场,为客户综合电力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资质保证。 B. 技术创新及技术协同优势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a.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电力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发行人通过多年的发展,已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和电力工程领域积累多项核 心技术及建立成熟的技术创新模式。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发行人综合使用空间 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 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布 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的用电的目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尤其是电力 设计业务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龙头和先导,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 力设计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的优劣直接 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的安全、能耗等。因此电力咨询设计类 企业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电力相关技术的发展,保障咨询设计成果的质量,不断 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较强的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b.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经过近二十年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领域的深耕,发行人积累了电子地图数据 快速生产技术,通过遥感影像自动提取地理信息,相比传统的电子地图制作效率 显著提升。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方面,发行人自主研发了 3DGIS 引擎,可 以驱动海量数据,底层代码自主编写,可以针对特殊项目进行二次开发,提升业 务开展效率与稳定性;发行人开发了大规模城市场景实时云渲染技术,依托云端 计算能力,能实现客户层面多种类型终端、多设备对三维场景的高效实时渲染与 呈现。 c.技术协同优势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发行人基于多年地理信息、地 图数据技术积累基础上,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研发《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 《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鸿晟配网移动端数据采集系统软件》 等成果,可以有效提升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过程中野外踏勘和数据采集的效率和准 确度。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协同方面,发行人面向变电站、园区等 众多应用场景,自主开发 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该平台系以 3DGIS+BIM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模型引擎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立体可视化、云计算、物联网等核心技术应 用,可以实现三维可视化、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呈现效果,能够提供 7*24 全天 候的能耗能效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故障报警、设备巡检、视频监视等服务,并 实现从外部环境到各楼宇内外情况的大屏幕可视化呈现,为供电发行人、用电量 较大的用户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用能成本,实 现环境舒适度和节能降耗的最优平衡。 C. 品牌及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始终坚持客户服务至上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电力工程技 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业内口碑。发行人先后获得 “2020 年度电力行业优秀设计三等奖”“2019 年度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荐品 牌”“2020 年度杭州市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金奖”“2020 中国智慧城市 十大科技产品-Gisway3DCloud 数字孪生云渲染平台”“2020 中国智慧城市十大 行业应用-未来社区数字孪生综合管理平台”等荣誉。 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方面,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开拓,发行人业务已覆盖浙江 省全部 11 个地级市,并已延伸至浙江省以外多个省市自治区,GIS 相关业务已 基本覆盖我国大陆地区。发行人与国家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上海建工集团等 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客户优势。 D. 人才和管理体制优势 发行人是专业技术服务业,技术研发、业务实施主要系依靠技术人才,因此 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发行人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发行人 2021 年末大专以上学历 的员工占总员工比例为 86.80%,高于可比公司苏文电能。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全面规划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 和发展通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以团队整体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保证发 行人平稳、持续发展。发行人汇集了地理信息专业、测绘专业、计算机专业、输 电、变电、土建、配电、通信、技经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一支较为稳定 的专业技术团队,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壮大提供了人才保障。 与国有性质的设计院相比,发行人作为民营企业,能够完全自主地进行经营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决策,更快地对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能 够制定更为灵活的人才激励和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根据业务发 展的需要,快速引入各类人才以满足发行人高速发展的需要。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网建设规模巨大,发行人业务发展具有广阔的市 场空间;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双 碳”战略实施有利于促进发行人业务发展。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符合国 家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产业政策,未来市场空间较大; 2、发行人具有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订单的实际能力:发行人拥有 相关领域最高资质等级、较高产品交付质量和效率,为发行人获取核心业务电力 咨询设计业务订单提供坚实的基础;发行人持续研发投入为发行人持续创新、业 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发行人前瞻性业务布局和投入促进电力和地理信息 业务深度融合,促进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3、发行人经过多年技术研发,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 务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先进性; 4、发行人资质等级、人员数量、知识产权储备情况整体高于竞争对手平均 水平,具备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5、发行人与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的差异主要体 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业务区域方面,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第一梯队企业业务 覆盖全国,发行人业务区域目前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和内蒙古地区;在业务类型方 面,中国电建、中国能建等第一梯队企业以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工程建设业务 和设备类收入占比达到 80%以上,发行人业务以电力咨询设计为核心,工程建设 业务系补充,工程建设类尤其是工程总承包类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发行人目 前已经是特定区域内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的第一梯队企业,电力领域市场空间 巨大,每年该领域投资规模数万亿,发行人与全国范围内第一梯队企业在业务类 型和区域范围的差异,并不构成限制发行人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 6、较高资质等级的电力咨询设计类企业,为聚焦业务核心环节,降低管理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本,通过采购辅助性外协服务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较为普遍,可比公司苏文电 能、永福股份等亦存在该类情形,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持续重视研发投入,为 发行人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经过长期研发,发行人在相关业务领域形成 了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具有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具备核心竞 争力。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4. 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 接少量劳务分包业务的情况,相关收入分别为 328.40 万元、232.09 万元、630.98 万元和 23.76 万元。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具 备从事劳务分包资质要求。 请发行人: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 况,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 后系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2)鸿能电务无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对应具体发包方、项目名称、合同 金额及收入确认情况、项目进展,上述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负责鸿能电务业务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抽查部分业务合同;取得 鸿能电务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取得鸿能电务报告期内人员名册; 2、取得鸿能电务合同清单,核查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质情况;核查无资质 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合同内容,取得相关完工证明等收入确认文件;取得相关客户 出具的确认函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查 询鸿能电务的诉讼、仲裁、立案及处罚情况。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况, 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后系 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 况,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① 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 公司整体业务格局系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核心和先导,以电力工程建设业 务为补充,结合地理信息技术优势逐渐延伸至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核心业务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主要由子公司鸿晟电力实施;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由鸿能电 务实施;地理信息技术及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主要系由母公司经纬股份实施。 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电力工程专业 承包和电力工程总承包,报告期内公司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较小,以专业承 包为主。电力工程专业承包服务系公司基于客户提供的设计图纸,向客户提供图 纸深化、材料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具体包括输变电、配电、配网工 程专业承包和光伏电站、充电桩的专业承包等。电力工程总承包服务系公司对 110kV 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即 EPC 服务模 式),并对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 方式,为客户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及工程建设一体化服务。 ② 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况,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 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鸿能电务收入、净利润和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度/2021 年末 2020 年度/2020 年末 2019 年度/2019 年末 收入(万元) 12,410.48 13,340.53 9,314.07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1 年度/2021 年末 2020 年度/2020 年末 2019 年度/2019 年末 净利润(万元) 1,270.48 1,366.70 787.62 人数(人) 127 113 97 2020 年度鸿能电务收入、净利润较 2019 年度有所增加,该公司整体人员亦 较 2019 年增加,收入变化与人数变化趋势匹配。 2021 年度收入略有下降,人员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当年承接了四个与亚 运村相关的配套项目,项目工期短且技术要求较为严格,由于上述项目市场影响 力相对较大,为确保交付效率和质量,公司适时招聘了业务实施人员,因此 2021 年末人数有所增加。 (2)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后系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鸿能电务承接的业务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主要作业内容包括土建施工建设、 设备安装调试等。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会将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外包给专业劳务公 司实施;电线、电缆、高低压开关柜等电力设备以及黄沙、水泥等施工材料一般 向生产厂家采购。公司上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劳务外包以及设备采购行为,系 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苏文电能及永福股份亦是如此。 2、鸿能电务无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对应具体发包方、项目名称、合同金 额及收入确认情况、项目进展,上述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收入台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鸿能电务在不 具备工程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劳务分包业务相关项目均系承接的国网浙 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项目。 鸿能电务在不具备工程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 司相关项目的具体原因和背景如下:一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方面,2016 年浙 江同安徽全省、陕西省(部分)一起成为第一批“劳务用工改革”省份,试点逐 步取消劳务资质,2016 年 5 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劳务用工 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 业作业企业;另一方面,在国家逐渐淡化劳务资质要求的背景下,国网浙江省电 力有限公司等客户未对承接劳务作业的供应商设置劳务资质准入门槛,一般会设 置相对劳务资质更难取得的资质门槛,公司承接业务时符合客户对资质的相关要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 报告期内,鸿能电务在不具备工程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劳务分包项目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客户 合同金额 收入确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 号 名称 (万元) 认年度 大有 铁 路 北 站 单 元 GS1104-06 地 块 新 设 已完工且 1 6.45 2019 承装 400kVA×5 临时变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浙江 已完工且 2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kV 配电工程 52.00 2019 恒力 验收合格 丁桥单元 R22-04 地块幼儿园、丁桥单 大有 已完工且 3 元 R22-05 地块小学项目配电工程(劳 18.91 2019 承装 验收合格 务) 杭州润灏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沙印象 大有 城电力外线及室内供配电安装工程(电 已完工且 4 34.00 2020 配电 气劳务)(杭政储出 2013(113)号地块 验收合格 (杭州金沙印象城项目)供配电工程) 大有 铁路北站单元 FG20-R22-17 地块幼儿 已完工且 5 1.99 2019 承装 园新上 800kVA 箱变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杭政储出【2014】14 号地块居住区配套 大有 已完工且 6 服务设施兼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 10kV 10.09 2019 承装 验收合格 供配电工程(劳务) 余政挂出(2010)16 号地块 8#-11#商 凯达 已完工且 7 业办公楼配电工程(余政挂出(2010) 41.10 2019 电力 验收合格 16#商业办公楼配电工程) 余政挂出(2010)17 号地块 1#-3#、12# 凯达 已完工且 8 商业办公楼配电工程(余政挂出(2010) 37.31 2019 电力 验收合格 17#商业办公楼配电工程) 大有 杭州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和昌云潮专变 已完工且 9 50.00 2020 配电 工程(电气劳务) 验收合格 大有 铁 路 北 站 单 元 GS1104-09 地 块 新 设 已完工且 10 4.98 2020 承装 400kVA×4 临时变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凯达 阿里巴巴西溪五期项目临时配电工程 已完工且 11 33.39 2019 电力 (EPC) 验收合格 大有 交通银行配电房市电油机切换柜安装 已完工且 12 0.21 2019 承装 工程 验收合格 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第三小学及 凯达 已完工且 13 第三幼儿园 10kV 配电及进线工程(劳 38.38 2020 电力 验收合格 务) 凯达 杭州中巢置业有限公司余政储 20 号地 已完工且 14 16.54 2020 电力 块 10kV 外线工程(EPC) 验收合格 凯达 杭州未来科技城地下空间专变电力工 已完工且 15 60.92 2020 电力 程(劳务) 验收合格 大有 杭州万科运河万科中心 10kV 供配电工 已完工且 16 31.12 2020 承装 程(劳务) 验收合格 大有 杭政储出【2014】19 号地块商业商务用 已完工且 17 94.27 2020 承装 房兼社会停车场项目供电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客户 合同金额 收入确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 号 名称 (万元) 认年度 凯达 已完工且 18 西坝光伏电站安装项目 9.00 2020 电力 验收合格 凯达 已完工且 19 宜家家居光伏充电站安装项目 9.00 2020 电力 验收合格 凯达 调度生产大楼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项 已完工且 20 5.00 2020 电力 目 验收合格 凯达 已完工且 21 10kV 百丈储能电站光伏安装项目 9.00 2021 电力 验收合格 大有 杭政工出【2018】17 号地块创新型产业 已完工且 22 10.03 2020 承装 用房配电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凯达 已完工且 23 杭州中巢置业有限公司 10KV 配电工程 14.43 2020 电力 验收合格 凯达 已完工且 24 中泰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充电桩 5.00 2020 电力 验收合格 浙江恒伟控股集团杭州生物科技有限 凯达 已完工且 25 公司 10kV 专变配电工程(不含外部接 16.50 2021 电力 验收合格 入)劳务分包 杭州星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政储 大有 已完工且 26 出(2016)28 号地块项目配电外线工程 16.00 2020 配电 验收合格 (电气劳务) 大有 杭州万科中城汇项目 18 地块 10kV 供配 已完工且 27 13.91 2020 承装 电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大有 杭政储出(2016)37 号地块高压配电外 已完工且 28 3.87 2020 配电 线(开闭所)工程 验收合格 凯达 杭州市余杭区 10KV 橄榄等环网室配电 已完工且 29 113.87 2020 电力 自动化改造工程劳务承包 验收合格 凯达 杭州市余杭地区 10KV 锦昌等环网室配 已完工且 30 86.12 2020 电力 电自动化改造工程劳务承包 验收合格 大有 杭州万科中城汇项目 17 号地块 10KV 已完工且 31 28.60 2020 承装 配电工程(劳务) 验收合格 注 1:2020 年 6 月 12 日后仍存在相关超越资质承接劳务作业收入系继续履行此前签署 的合同所致,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实际具备从事承接劳 务作业的资质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相关合同、结算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恒力”)、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电 力承装分公司(简称“大有承装”)、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简 称“大有配电”)、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凯达电力”)出具的确认 函并经走访/访谈浙江恒力、大有承装、大有配电、凯达电力,上述涉及鸿能电 务无劳务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的相关项目均已正常完工且验收合格,发行人与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相关客户间不存在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质量纠 纷且未受到相关主管机关处罚。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电力工程 专业承包和电力工程总承包,报告期内公司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较小,以专 业承包为主; 2、2020 年度鸿能电务收入、净利润较 2019 年度有所增加,该公司整体人 员亦较 2019 年增加,收入变化与人数变化趋势匹配;2021 年度收入略有下降, 人员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当年承接了四个与亚运村相关的配套项目,项目工期 短且技术要求较为严格,由于上述项目市场影响力相对较大,为确保交付效率和 质量,公司适时招聘了业务实施人员; 3、鸿能电务无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相关项目均已正常完工且验收合格, 不存在质量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5.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员工股权激励,其中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 张琦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战 晟投资、汇晟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对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以及一晟投资授予股份形成 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确认,对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 汇晟投资授予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以 6 年作为等待期确认相应费用,原因 系对上述不同对象设置了不同退出条件作出了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 (1)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尤其在 2015 年同次股权激励,仅针对部分对象设置服务期的合理性,上述条款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系在授予日就已经设置还是后续增加,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会计处理; (2)补充说明公司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股权激励相关的发行人工商档案、持股平台工商档案、公司章程等 资料,取得 2016 年外部股东入股的相关验资报告和股东会文件等; 2、访谈股权激励涉及到的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等激励对象,访谈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 3、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尤 其在 2015 年同次股权激励,仅针对部分对象设置服务期的合理性,上述条款系 在授予日就已经设置还是后续增加,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会计处理; (1)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尤其在 2015 年同次股权激励,仅针对部分对象设置服务期的合理性,上述条款 系在授予日就已经设置还是后续增加 ① 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尤 其在 2015 年同次股权激励,仅针对部分对象设置服务期的合理性 A. 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服务期,未限制 退出价格的原因和合理性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还通过一晟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系公司核心高管,2015 年以低价受让当时主要股东叶肖华、谢晴股权的方式成为股东。2015 年发行人 对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进行股权激励,未设置服务期,亦未严格限定 退出价格,主要是由于:(1)发行人 2015 年业务规模较小,电力业务尚处于起 步阶段,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系当时公司核心高管,其中徐世峰、林 建林、张琦拥有多年电力行业经验,对发行人以往贡献、未来业务发展、内部管 理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以不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方式更好激励高管,共 同发展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2)发行人此次股权激励后打算申报新三板股票 挂牌,主要股东及各核心高管对新三板挂牌后的发行人市值及未来发展预期较高, 基于相互之间较好的信任基础和关系,核心高管没有在可预期的时间内对外转让 股权的打算和预期。综合上述因素,主要股东叶肖华、谢晴在转让股权时未就服 务期、退出价格等事项设置限制性条件,该等安排与发行人所处阶段、后续资本 运作及主要股东与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四人之间较好的信任基础和关 系相关,具有合理性。 前述四位核心高管中,除张琦于 2017 年 11 月因个人原因离职,以经双方协 商后的市场价格转让股权外,其余三位高管均未转让公司股权。该三位高管分别 分管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电力工程建设业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发 行人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核心团队稳定。因此从核心团队后续的稳定性以及后 续发行人业务快速发展情况来看,此次股权激励安排基本达到了预期激励效果。 B. 其他员工的服务期和退出价格做出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 除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四位核心高管外,发行人其他被激励员工 均设置了服务期和退出价格的限制。员工取得发行人股权价格相对较低,该类限 制性安排一般系股权激励中的常规操作,具有合理性。 ② 上述条款系在授予日就已经设置还是后续增加 公司对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四位核心高管未设置限制条款。其他 员工的退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系在授予时以口头方式确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 司确定 IPO 申报计划及相关中介机构后,从规范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署相关协议将退出价格等限制性条件予以明确,并参照财政部 2021 年 5 月发 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对“服务 期”进行了界定,即公司股票上市前及相关持股平台限售期满(预计公司上市时 间为 2023 年 6 月,限售期届满日为 2026 年 6 月)。 (3)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会计处理 ① 雷电微力(301050.SZ)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系创业板上市公 司,该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雷电微力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涉及的直接增资的自然人中,贾宇、王引、 杨万群未签订服务期协议,同期实施股权激励的另外三名高管廖洁、汪渊、管玉 静均按照雷电微力要求于 2017 年 11 月补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三年,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雷电微力针对同次股权激励的不同退出机制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针对贾宇、 王引、杨万群等未设置服务期的股权激励,公司在授予当期一次性计入当年股份 支付费用;针对廖洁、汪渊、管玉静等设置服务期的股权激励,公司在实际服务 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② 华宝新能(创业板已过会)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审核通过。2019 年 1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 对吴世基等 14 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具体通过转让嘉美盛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以及由嘉美盛向员工持股平台嘉美惠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向激励对象间接授予 公司股份。 华宝新能同次股权激励 14 名对象的激励机制不同,针对不同得激励方式做 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吴世基的股权激励,没有隐含服务期约定,属于授予 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 用;对于除吴世基以外的其他 13 名对象的股权激励,华宝新能结合创业板企业 上市审核周期、华宝新能的上市工作进度等综合考虑,预计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将股权激励实际授予日至预估上市日的期间作为服务期进行分摊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确认相关费用。 ③ 汇成股份(科创板已过会)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系科创板拟上市 公司,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通过。汇成股份分别 于 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 12 月分别实施两次股权激励,两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不 同,流转及退出机制也有所差异:2019 年 12 月实施的股权激励未设置激励股权 流转、退出及管理机制,对激励对象离职后的股权处理不存在特殊规定;2020 年 12 月实施的股权激励对股权退出做出了限制性约定。 汇成股份针对两次股权激励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2019 年 12 月实施的股权 激励未设置激励股权流转、退出及管理机制,因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 入当期损益;2020 年 12 月实施的股权激励对股权退出做出了限制性约定,在预 期的服务期内分摊确认股份支付相关损益。 2、补充说明公司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 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于《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询回复》”)中就股份支付 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主要是与发行人当时所 处的阶段、激励对象的身份、对发行人贡献、激励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具有商 业合理性,从实施激励至目前来看,该类安排亦实现了较好的激励效果;拟上市 公司中亦存在相似安排和会计处理; 2、股权激励的安排在授予日时以口头方式确定,未签署正式协议;发行人 确定 IPO 申报计划及相关中介机构后,从规范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署相关协议将退出价格等限制性条件予以明确,并明确服务期的具体含义,即 公司股票上市且相关持股平台限售期满。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7. 关于营业收入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9,384.64 万元、28,436.45 万元、 33,576.18 万元和 11,338.80 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内蒙古地区营业收入分别为 1,784.14 万元、 4,251.89 万元、6,324.12 万元和 2,310.54 万元;在内蒙古地区的订单主要通过公 开招标、邀标等形式获取。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 2021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营收、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同比变动情况,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 境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符合行业 特征及趋势;提供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2)补充说明 2021 年全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如 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说明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 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内蒙古地区的各期项目数量、平均项目金额, 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毛利率变化情况,收入确认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 性; (4)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 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 订单情况、应用领域等;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2、查阅公开信息,了解公司地理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情 况;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资料;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 2021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营收、净利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同比变动情况,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 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 征及趋势;提供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说明。 2、补充说明 2021 年全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 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说明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 是否具有持续性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说明。 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内蒙古地区的各期项目数量、平均项目金额,服 务项目的内容及毛利率变化情况,收入确认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说明。 4、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电 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订 单情况、应用领域等;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1)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 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 订单情况、应用领域 ① 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问询回复》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收入、毛利及新增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收入: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业务 940.83 2,200.61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 3,927.23 1,730.31 合计 4,868.06 3,930.92 毛利: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业务 701.42 1,575.86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 2,947.89 1,242.03 合计 3,649.31 2,817.89 新签订单: 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业务 524.76 1,684.89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 4,346.66 2,511.19 合计 4,871.42 4,196.08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经过前期多年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业务 发展迅速,新签订单 4,346.66 万元,较 2020 年度增加 1,835.47 万元,增幅为 73.09%; 2021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实现收入和毛利分别为 3,927.23 万元和 2,947.89 万 元,较 2020 年度分别增加 126.97%和 137.34%。 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带动下,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2021 年度收入和 毛利分别为 4,868.06 万元和 3,649.31 万元,较 2020 年度分别增长 23.84%和 29.51%,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 ② 地理信息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 于核心技术的新增订单情况、应用领域 地理信息技术业务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主要包括业务协同和技术协 同方面:业务协同主要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利用电力咨询设 计的先导优势,为地理信息技术业务导入综合能源管理类业务客户和订单;技术 协同主要系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部门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开展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提供技术协同。具体表现如下: A. 业务协同 业务协同主要体现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在客户服务过程中,提前获知信 息或引导客户采用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部门销 售和技术人员跟进,获取业务机会,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发挥公司在电力领域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 的优势,将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电力消耗、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深刻理解与地理 信息技术相融合,能够实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智能化管控的同时,达到能耗实 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功能。在国家大 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各主 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司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双碳”战略 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 “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公司已投入研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市 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用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测 和优化管理,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与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通力协作,2021 年以 来,该类业务新签订单 2,089.07 万元,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发展较快。公 司高度重视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开拓,除日常加强电力与地理业务部门协 作外,还专门成立主攻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的部门,在技术和业务领域更加聚 焦。未来“双碳”战略不断推进实施,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未来亦将保持 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 技术协同 在技术协同方面,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部门根据电力工程技术业务实际需要, 依托自身 3D GIS 等地理信息方面的技术优势,在此基础上研发《鸿晟电力配网 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经纬基于三维 GIS 的电力虚拟现实仿真管理系统》和《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等各类软件 系统平台,可实现基本数据的有效流转,将 3D GIS 引擎三维可视化技术与电力 咨询设计和电力工程施工创新性的结合,通过地理信息技术的赋能,可以有效提 升效率、降低成本。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体的协同效应以《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 和输出工具软件》为例进行说明。 公司电网设计此前流程一般是:先根据线路起讫点,在室内地形图上初步选 择路径方案;再到现场进行比对优化路径,确定路径方案;然后再进行沿线地物 地貌信息等采集工作;外业勘测完成后再转为内业数据处理,整理成设计人员可 以使用的线路路径图以进行下一步的电杆选型及定位等工程设计工作;以上过程 大致可总结为室内选线、外业勘测、内业数据整理、核心设计等几个步骤。 《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 是采用公司地理信息技术部门自主研发的辅助类工具软件,设计人员或外协辅助 人员可以借助地图数据库,在现场进行勘测、选线、搜集保存资料等工作。该平 台软件包含了移动端数据采集 APP 和 PC 端数据处理平台。移动端 APP 程序具 备了勘察设计需要的各种电杆、电线、绝缘子等设计数据库信息,且具有定位模 块坐标采集功能,并支持实时动态显示。采用公司地理信息技术部门研发的上述 辅助软件,可以有效简化前期选线和外业勘测、数据整理、电杆选型和定位、图 表统计等勘察设计步骤,可以提高现场勘踏、数据搜集整理的效率。 (2)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和地理信息数 据服务业务,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未来发展潜力较大,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业务未来发展主要受电信运营商通信基站建设规模的影响,未来具有一定的不确 定性。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核心是基于自主研发的 3DGIS 引擎、实时云渲染技 术等 GIS 底层基础技术,与各类应用场景连接,可以在一张屏幕上实现实时安全 监控、环境监测、消防监测、能耗监测、资产管理、查询管理、空间分析、数据 分析等功能,广泛应用于工业园区、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各类工商业 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应用场景广阔。 就公司而言,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尤其是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未来发展 空间广阔:公司持续研发投入为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电力与地理业 务相互融合协做,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成为公司未来新的业绩增长点;除综合 3-3-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外,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下游应用领域亦同样广阔,市 场空间巨大。 ① 持续研发投入为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对技术要求较高,公司持续重视技术研发工作。自 2018 年至 2021 年度,已累计投入 3,112.75 万元用于地理信息技术相关研发,累 计研发投入占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比例达到 19.93%,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储 备。未来公司将持续重视该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为公司拓展业务提供良好的技 术支撑。 ② 电力与地理业务相互融合协作,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成为公司未 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公司重视电力与地理业务在业务与技术方面的协同合作:在两个业务部门共 同参与下,公司不断研发、迭代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管理平台技术,可以为客户实 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及智能化管控、能耗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 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功能;公司利用电力业务多年来对电力领域深刻理解 和积累的客户资源,不断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导入客户和订单,2021 年以来,该类业务新签订单 2,089.07 万元。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发展迅速, 公司高度重视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开拓,除日常加强电力与地理业务部门 协作外,还专门成立主攻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的部门,在技术和业务领域更加 聚焦,因此公司层面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领域具备未来快速成长的内部基础。 在外部环境和市场空间方面,在国家大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 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各主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司综 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帮助各类主体实现上述功能,符合国家“双碳”战 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公司已投入研发综合能 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市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尤其 是 2021 年下半年各地对能耗较大的工商业企业采取“拉闸限电”政策以来,用 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测和优化管理,外部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较好,在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领域具备未来快速成长的外部基础。 ③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广阔,市场空间巨大 3-3-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在电力等能源领域的应用主要系综合能源管理 服务业务,其相关底层技术系通用性技术,可以实现实时安全监控、环境监测、 消防监测、资产管理、查询管理、空间分析等功能,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园区、 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各类工商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等社会生活的各 个领域,帮助客户实现可视化、智能化管控,属于国家大力鼓励的数字经济范围。 地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智慧电力、智慧交通、智慧通信、城市 规划等多个领域。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划,将三维 GIS 作为重点核心之一。 随着各个行业对地理信息技术与资源需求的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 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 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也已形成千亿级的 市场体量,其可细分为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基于基础平台 和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其中,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处于核心地位,是地理信 息技术体系中的操作系统。使用三维数据描述地理对象的三维 GIS 平台,相比二 维 GIS,使空间信息的展示更逼真、更丰富、更精确、更广泛、更快速和更便于 统计分析,将抽象难懂的空间信息可视化和直观化,从而做出准确而快速的判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直属机构中国市场情报中心预测,2021 年我 国 GIS 软件市场将达到 321 亿元规模,2017-2021 年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40%。 ④ 报告期内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高速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在公司多年研发形成坚实技术储备的基础下,受益于国家大力推进“双碳” 战略和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推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快速成长:报 告期内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实现收入 381.55 万元、1,730.31 万元和 3,927.23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 220.82%;报告期内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实 现毛利 251.19 万元、1,242.03 万元和 2,947.89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 242.57%,占 公司整体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从 2.12%提升至 18.24%,推动公司盈利能力不断 提升。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3-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2021 年度,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经过前期多年技术研发和市场 拓展,业务发展迅速,新签订单、收入和毛利分别均实现增长;在地理信息智慧 应用业务带动下,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2021 年度收入和毛利较 2020 年度分别 增长 23.84%和 29.51%,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 2、地理信息技术业务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主要包括业务协同和技术 协同方面:业务协同主要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利用电力咨询 设计的先导优势,为地理信息技术业务导入综合能源管理类业务客户和订单;技 术协同主要系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部门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开 展提供技术协同。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0. 关于客户 反馈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50.78%、51.36%、57.03%和 49.79%。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09.90 万元、 2,552.10 万元、5,522.89 万元和 1,211.0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3.16%、 8.98%、16.46%和 10.68%。 请发行人: (1)按业务类别列示 2020 年、2021 年前十大项目的名称、所在地、所属 客户、项目周期、订单金额及占比、回款情况;相关项目毛利率是否与同类其 他项目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则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 度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 于长期趋势;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 提示相关风险; (3)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和民企的企业性质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 各期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及占比,款项回收情况; 3-3-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补充说明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 电力设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情况;结合订单招标条件分析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前十大项目相关合同;走访前十大项目所涉客户; 2、访谈了相关业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3、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经营策略及客户开拓原则; 查阅房地产调控政策; 4、抽查发行人对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客户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获取客户清单,访谈了相关业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走访相关客户,核查发行人与电网公司下属电力设计院的竞争情况;在公开渠道 检索部分项目的开标信息;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度 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于 长期趋势;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提 示相关风险 (1)按业务类别列示 2020 年、2021 年前十大项目的名称、所在地、所属 客户、项目周期、订单金额及占比、回款情况;相关项目毛利率是否与同类其 他项目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则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说明。 3-3-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 度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回款情况请参见《问询回复》 关于本问题的回复。 根据《问询回复》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1 年末,房地产类前五大应收账 款客户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应收账款金额 占房地产类客户应收 客户名称 (万元) (万元) 账款金额比例(%) 浙江星望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504.93 25.43 杭州和达新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2,000 341.84 17.22 众安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282.20 14.21 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000 225.15 11.34 浙江星达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171.54 8.64 合计 - 1,525.65 76.8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上述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3)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于长期趋势 根据《问询回复》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552.10 万元、5,522.89 万元和 4,310.3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8.98%、 16.46%和 12.24%,2021 年销售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业务主要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中为该类客户 提供电力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服务。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 计业务,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发行人电力业务的补充,并非发行人核心发展方向, 从长期趋势来看,发行人未来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不会出现大幅 增加。 (4)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提示 相关风险 ① 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3-3-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未来电网工程的基础设施投资将会持续保持较大规模, 为发行人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空间:电力咨询设计 业务主要系服务于电网环节,该环节的投资规模与电网工程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高度相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电力生产及消费规模、电网投资规模未来 将会持续扩大,国家电网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 力实施电能替代战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 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 划投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围绕“房住不炒”陆续出台若干房地产 调控政策,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有所下降。由于发行人部分业务下游客户系房地 产类,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会带来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下降,其相关配套的电力 设施投资规模亦会受到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收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但是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房地产类客户收入和毛利占比均相对较小,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8.98%、16.46%和 12.24%,毛利占比分别为 5.91%、10.04% 和 8.75%,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其次,从发行人发展战略和方向 上,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业务主要系在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中为该类客户提供电力 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服务,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发行人电力业务的补充,并非发行人核心发展方向,亦未将 拓展房地产类客户作为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的重心;最后,在回款方面,报告期 内对房地产类客户的项目回款状况较好,并未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形成大量未能收 回的坏账。 ② 相关风险提示 A.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十) 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收入和毛利占比较高,是公司核心业务,该类业务 主要系为电网工程提供咨询设计服务。电网工程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 3-3-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投资规模影响到公司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新签订单、收入和盈利水平。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是国内电网投资的重要主体,均已披露了“十四五”期间的 电网投资规划,其中国家电网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 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 电网建设进程。未来如果电网公司对电力工程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未达预期,将会 对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收入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B.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十 一)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近年来国家围绕“房住不炒”陆续出台若干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新增 建设规模有所下降。由于公司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下游部分客户系房地产类,房地 产调控政策可能会带来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下降,其相关配套的电力设施投资规 模亦会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收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2、补充说明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电 力设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情况;结合订单招标条件分析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1)补充说明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 电力设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一般不会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电力设计业务的企业产生直接竞争的关系。 就国家电网下属企业而言,由于国家电网类客户中,发行人对国网浙江省电 力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较高,因此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 情况进行说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浙江省内的电网工程基础设施投资 建设和运营,虽然根据国家此前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文件,要求电网企业“主辅 分离”,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仍然保留了下属电力设计 企业,该类企业自身人员数量较少,一般承接具体业务管理职能,自国网浙江省 电力有限公司承接业务后,一般将业务委托给技术人员较多、服务效率和质量较 好、资质等级相对较高的专业设计公司,具体工作亦由发行人等专业设计公司实 3-3-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施。 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类似,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属于 该类情形,其所属电力局的下属电力设计公司,人员数量较少、资质等级相对较 低,且由于该地区原有电网建设相对落后,电网公司下属电力设计院的技术积累 相对薄弱。因此其一般承接具体业务管理职能,其自上级企业承接设计业务后, 一般将业务委托给技术人员较多、服务效率和质量较好、资质等级相对较高的专 业设计公司,或者与专业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业务,具体实施亦由专业 设计公司负责。 因此综合以上,发行人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下属设计公司之间系客户与供应商关系或者是合作关系,并不构成直接的竞 争关系。 (2)结合订单招标条件分析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 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① 订单招标条件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由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对于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较高,需 要投入一定的技术人员完成设计成果;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人员相对较少,部分下属企业仅承担部分管理职能,为了 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一般会选择向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技术水平和质量以及服务效率相对较高的企 业采购咨询设计服务。 发行人承接的电力咨询设计项目在招标时,一般要求供应商需首先满足资格 条件,并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主要考虑商务、技术、价格三个维度(一般比 重分别为 10~15%、30~60%、30~60%),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具体情况如 下: 条件 主要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资格条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 N 年内无任何经济合同 纠纷,且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 3-3-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条件 主要内容 态。 3、独立承担过规定数量的与本工程同类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且 工程已投运,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 4、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招标单位没有处于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罚。 5、在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中无行贿犯罪记录。 6、具备项目所必需及以上的设计资质。 7、具备必要职称必要数量的设计人员。 技术方案(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方案越好,得分越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其他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履约业绩越高,得分 越高。 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及措施越好,得分越高。 技术维度 软、硬件等资源配备:完备性、先进性越高,得分越高。 计划(进度)安排:科学性、合理性越好,得分越高。 质量保证:可行性、保障性越高,得分越高。 安全文明措施保证:可行性、保障性越高,得分越高。 售后服务承诺:承诺越好,得分越高。 投标文件综合响应情况:相应情况偏差越小,得分越高。 经营状况(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越高、营业利润率越高、资产负债率越 低,得分越高。 信用等级证书: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出具的有效资信等级证书的,等级 商务(资信) 越高得分越高。 维度 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越齐备得分越高。 单位履约业绩:近三年类似项目履约业绩越多,得分越高。 过往履约评价:过往合作历史履约情况越好,得分越高。 价格维度 有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与基准价偏离越小,得分越高。 ②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发行人经过长期持续技术研发、人员储备和历史业绩的积累,拥有专业领域 最高资质等级,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历史业绩和履约能力较强,报价方面亦相 对较为灵活,在资格条件、技术水平、商务和价格方面均可以满足国网浙江省电 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公司对供应商的要求,因此国 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向发行人采购相关服务, 具体情况如下: A. 资质以及技术等方面优势 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鸿晟电力取得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工程 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可以承接包含 330 千伏及以上的全电压等级送变电设计 业务,发行人从事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专注于送变电工程,所持有的资质为该专 业领域的最高资质,可承接送变电工程领域的全电压等级送变电设计业务。此外, 3-3-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鸿晟电力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工程设计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该资质 是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最高资质,可承接新能源发电设计领域的各类业务。 在浙江省内,目前共有 8 家企业取得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工程 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发行人系其中之一;在内蒙古地区,本地企业共有 1 家企业取得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数量 相对较少。资质等级是电力设计公司技术水平、服务数量和质量、人员储备等方 面综合体现,由于电力咨询设计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性,客户一般 会选择高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接业务。发行人是浙江省和内蒙古地区少有的高资质 等级的电力咨询设计公司,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较强,历史业绩和履约能力较强, 在承接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亦是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重要原因。 B. 定价方面 发行人系民营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一般系在参考行业定价规则基础上, 综合考虑成本、合理利润率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因素等确定报价,报价相对较为灵 活。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房地产类主要客户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发行人的房地产 类客户业务主要系在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中为该类客户提供电力配套设施的施工 建设、设备安装等服务。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电力工程建设业 务系发行人电力业务的补充,并非公司核心发展方向,从长期趋势来看,发行人 未来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不会出现大幅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变化 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公司未来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客户下属 从事电力设计业务的企业自身人员数量较少,一般承接具体业务管理职能,一般 将业务委托给技术人员较多、服务效率和质量较好、资质等级相对较高的专业设 计公司,具体工作亦由公司等专业设计公司实施,发行人一般不会与国家电网下 3-3-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电力设计业务的 企业产生直接竞争的关系。 3、发行人经过长期持续技术研发、人员储备和历史业绩的积累,拥有专业 领域最高资质等级,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历史业绩和履约能力较强,报价方面 亦相对较为灵活,在资格条件、技术水平、商务和价格方面均可以满足国网浙江 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公司对供应商的要求,因 此会向发行人采购相关服务。 八、《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1. 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于效率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的角度,向外协供应商采购辅助性、非核心环节的设计外协服务。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员工外协供应商采购采购金额分别为 494.96 万元、348.23 万元、504.72 万元和 37.26 万元。 (3)发行人外协服务商中,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 2018 年成立当年即成为公司供应商,且于 2020 年注销;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在 2018 年成立当年即成为公司供应商,且属于前员工所在企业。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协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公司对服务提供 商的具体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对外采购服务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2)补充说明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否 严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 (3)补充说明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的具体内 容,向其采购的合同条款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的合同条款一致,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3-3-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抽查部分外协交付工作成果文件; 2、查阅发行人的《供应商管理办法》《设计技术协作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 制度,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服务项目的合同、结算单、用款申请单、发票、 银行回单等流转单据; 3、获取报告期内主要前员工供应商的财务报表; 4、访谈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了解相关合作背景与项目情况;获取所涉项目的采购合同,比较其与其他 同类型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差异;取得发行人采购与销售明细表;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协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公司对服务提供商 的具体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对外采购服务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1)补充说明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协服务采购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外协供应商,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执行过 程中,发行人主要实施确定路径站址方案、可研设计和校审、初步设计和校审、 施工图设计和校审、施工技术交底和竣工图交付等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核心环节 工作,外协供应商仅参与可研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及数据整理、现场初勘、施工 图设计资料搜集、现场详勘及数据整理等资料搜集整理和现场踏勘等非主体环节 的部分辅助工作。发行人与外协服务商在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区分如下: 业务环节 是否系业务主体部分 外协参与 公司参与 一、电力规划咨询(主要系可研编制) 可研资料搜集 - √ √ 3-3-1-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务环节 是否系业务主体部分 外协参与 公司参与 设计路径、站址方案 √ - √ 现场踏勘及数据整理 - √ √ 可研设计 √ - √ 可研校审 √ - √ 可研会审 - - √ 可研收口 - - √ 二、电力设计 1、初步设计环节 初设资料搜集 - √ √ 现场初勘 - √ √ 初步设计 √ - √ 初设校审 √ - √ 初设会审 - - √ 初设收口 - - √ 2、施工图环节 施工图设计资料搜集 - √ √ 现场详勘及数据整理 - √ √ 施工图设计 √ - √ 施工图校审 √ - √ 施工图会审 - - √ 施工技术交底 √ - √ 3、竣工图环节 竣工图交付 √ - √ 外协服务商主要参与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业务环节 具体工作内容 一、电力规划咨询(主要系可研编制) 搜集现有城市规划(道路、管网等)资料、电网规划资料、 可研资料搜集 地形图、沿线地形地貌、沿线铁路、石油管线、采矿区、加 油站、通航河道等敏感点情况。 3-3-1-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务环节 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站址位置、线路走向,记录线路起讫点、 现场踏勘及数据整理 杆塔位置、设备信息、交跨情况等信息,结合沿线地形、地 貌、地质情况,标记线路起点、转角位置、重要交跨点等。 二、电力设计 搜集地形图资料、原变电站或线路资料、协助发行人技术人 初设资料搜集 员搜集沿线涉及规划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文物管理部 门、人武部等单位路径或者站址资料。 标记线路起讫点、杆塔位置、设备信息、交跨情况等坐标信 现场初勘 息,结合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情况,进行数据处理,标记 线路起点、转角位置、重要交跨点等。 施工图设计资料搜集 整理归集可研、初设文件。 采集线路中心两侧各 50 米范围内地形、地貌、地物、情况和 现场详勘及数据整理 坐标详细信息,采集该范围内所有空中交跨线路,采集拟建 杆塔位置半径 30 米范围详细地形,设置塔位标志桩。 (2)公司对服务提供商的具体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对外采购服务是否符 合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发行人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办法》《设计技术协作管理办法》等文件,通过 对供应商准入、外协服务采购申请、外协服务定价体系、服务合同签订、服务过 程控制、成果签收及审验和供应商再评价等环节对外协采购服务进行控制。 环节名称 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 外协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若有)、过往业务履历、主要 供应商准入 业务负责人简历等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择优挑选进入合格供应商库, 不能提供的,不予开展业务。 外协单位开展项目服务前,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外协服务的申 外协服务采购申请 请,需提供申请文件,经管理人员签批。 根据勘察行业指导规则和公司内部制度,首先根据项目实施区域的 面积、地形地貌复杂程度、搜集整理资料的多寡等因素综合计算工 外协服务定价体系 日数量,然后乘以工日单价,核算出外协采购底价,然后向库内合 格外协供应商进行询比价,原则上以价低者确定供应商及其价格。 根据公司已审核确定的外协《技术服务协议》合同模板,与外协单 服务合同签订 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如涉及合同条款需要变更的, 合同需单独经审批通过后再予签定。 公司对外协单位人员的工作负有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必须将外协单 位人员的工作纳入公司统一规范管理的范畴,严禁以“包”代“管”。 服务过程控制 严禁外协单位以任何形式对所承揽工作进行转包。 外协单位是公司的服务协作单位,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以任何形式对 外承接业务或签署文件、协议。 对外业成果,技术人员结合现场重要交跨、起讫点、转角位置等记 成果签收及审验 录情况进行核验。 公司每年对各外协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工作由公司电力咨询设 供应商再评价 计事业部牵头,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公司领导班子参与,考评结 3-3-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环节名称 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 果作为下年度外协单位资格合作的重要依据。 发行人主要实施确定路径站址方案、可研设计和校审、初步设计和校审、施 工图设计和校审、施工技术交底和竣工图交付等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核心环节工 作,并向业主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外协供应商仅参与非主体环节的部分辅助工 作,其仅需就其工作成果向公司承担责任,无需与公司共同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 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中使用外协参与部分非核心环节工作系行业惯例,可比公 司苏文电能(300982)及永福股份(300712)亦存在类似情形,公司与客户的合 同中未约定公司不能使用外协,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中使用外协服务符合公司 与客户的约定。 2、补充说明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否严 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 报告期内,前员工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1)2021 年相关情况 对发行人收入金额 占其总收入比重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 1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75.84 23.94 2 天津仁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65.56 4.69 3 杭州凡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41.28 15.10 4 合肥众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7.68 10.71 (2)2020 年相关情况 对发行人收入金额 占其总收入比重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 1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25.06 47.62 2 杭州凡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109.53 40.36 3 安徽能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41.91 40.49 4 天津仁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6.02 2.99 5 合肥众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2.20 41.81 6 浙江星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1 1.50 3-3-1-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2019 年相关情况 对发行人收入金额 占其总收入比重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 1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26.21 40.40 2 山东嘉烨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88.64 20.05 3 合肥巨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66.91 40.98 4 杭州凡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32.15 39.58 5 安徽能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18.87 42.62 6 天津仁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5.45 25.48 7 杭州掘阳科技有限公司 4.58 4.20 8 浙江易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8.11 36.25 9 浙江锦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64 2.02 报告期内,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均低于 50%, 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情形。 3、补充说明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的具体内容, 向其采购的合同条款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的合同条款一致,价格是否公允。 (1)补充说明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向其采购的合 同条款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的合同条款一致 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 原因如下:2018 年发行人承接了贵州电网的多个农网改造工程,其中从江县 2018 年 10kV 贯庆线支线及台区新建改造工程及麻江县 2018 年 10kV 谷摆线支线及台 区新建改造工程项目地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形较为复杂,发行人存在在 当地寻找属地化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资料搜集和现场踏勘外协服务的需求。贵 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员曾在广州某电力设计院担任电 力设计项目经理,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市场口碑较好,2017 年其自原单位离职 后,带领个人团队在贵州地区继续从事电力设计相关外协服务工作,后在 2018 年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立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在综合评 3-3-1-7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估人员专业能力、对方报价等因素后,委托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实施上述项目的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等辅助工作,合计采购金额 162.15 万元。 2020 年 8 月,因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合伙人经营理念和发展 方向调整,公司注销解散;原团队加入贵州顺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继续承接公 司在贵州地区的电力设计外协项目。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 如下: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理王轶系发行人原从事电力设计业务员 工,该员工 2018 年因个人职业规划等原因,自主创业,与其父亲王胜太共同设 立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设计外协工作。由于该员工对公司业 务需求较为熟悉,了解设计外协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较高, 因此在其 2018 年离职后,发行人向其采购电力设计外协服务,浙江明驰电力工 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参与了发行人 2018 年绍兴地区的多个线路改造工程及配电 工程,主要实施上述项目的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等辅助工作,合计采购金额 112.51 万元。 上述供应商均与发行人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形式与合同条款与其他同类型供 应商一致。 (2)采购的具体内容,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在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成立当年,向其采购所涉项目内容、项目收入等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所涉项目收入 采购金额占收入 外协供应商 所涉项目内容 (不含税万元) (万元) 比重(%) 贵州省从江 贵州百里挑一电力 33.56 县、麻江县新 162.15 616.41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注) 建改造工程 绍兴、湖州地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 区新建改造工 112.51 395.17 28.47 设计有限公司 程 当年度整体情况 - 1,912.02 6,538.29 29.24 注:除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44.73 万元, 此处合并计算。 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采购外协服务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的野外踏勘、数 3-3-1-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据整理等内容。发行人的电力工程设计业务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 地地形地貌复杂程度、区域面积大小、项目实施周期等因素,外协服务商从事的 工作主要系辅助工作,其工作量与项目实施地的地形地貌复杂程度、区域面积大 小等因素密切相关,一般地形地貌复杂或区域面积广的项目所需的人工成本较多, 外协服务商对发行人报价亦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地地形地貌复杂程度、区域面积大 小、项目实施周期等因素,因此发行人向不同外协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对应项目收 入的比例一般较为一致。 发行人向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外协采购金额占项目收入比例 与整体比例较为接近。向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外协采购金额占 项目收入比例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上述项目系贵州地区农网改造,位置偏远、 地形条件较为复杂,涉及资料收集整理和野外踏勘工作量较大。综上,发行人向 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购价格 公允。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服务采购主要系咨询设计业务中项目现场踏勘、 搜集数据资料等部分非主体的辅助工作,不构成项目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发行人 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办法》《设计技术协作管理办法》等文件,通过对供应商准 入、外协服务采购申请、外协服务定价体系、服务合同签订、服务过程控制、成 果签收及审验和供应商再评价等环节对外协采购服务进行控制,相关采购不违反 与客户间的约定; 2、报告期内,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均低于 50%,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情形; 3、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具备合理原因,上述供应商均与发行人签订 框架协议,合同形式与合同条款与其他同类型供应商一致,价格公允。 3-3-1-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 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2.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4. 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 更新”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等部分查阅的 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对报告期更新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进 3-3-1-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了逐项补充审查,并补充验证了下列文件: 1.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 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以及作出的声明 或书面确认; 4.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5.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的公开 信息; 6.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作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上述情况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 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 举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3-3-1-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良好履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致同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 件,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 2003 年 3 月 6 日成立以 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3-1-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 3-3-1-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证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公安机关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详见本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情 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合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 万股,不低于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及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50.25 万元及 6,283.10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不低于 5,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 规定。 3-3-1-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 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 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项 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经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鉴证控制报告》及发行 人银行开户更新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员工花名册等文 件,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 新”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3-3-1-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2)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 函;(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等网站;(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 律事项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起人/ 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且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3-3-1-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登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 2021 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工 商登记信息,并对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或访谈, 并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与发行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对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2.06.30 股份 证书 207 会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中华人民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6 共和国住 4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5 房和城乡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建设部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 与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7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3-3-1-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承装(修、 级;承试类三级(可以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9 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 局浙江监 2022.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 管办公室 证 维修、试验活动)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2.10.31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结构 为: 单位:元 年度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主营业务收入 352,165,277.47 335,502,646.82 284,230,463.65 其他业务收入 - 259,115.04 133,997.99 主营业务占比 100.00% 99.92% 99.9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 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三) 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1 年度前五大 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的前五 大客户”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进行走访和/或访谈。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 3-3-1-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 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1 年度前五大 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的前 五大供应商”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或访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上述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较小。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5.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 3-3-1-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6.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 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调查表;致同出具的《审计 报告》。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叶肖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3-1-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 谢晴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徐世峰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02%的股份,并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持股发 4 钟宜国 行人 1.34%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的股份,其配偶钟珊珊通过一晟投资 5 林建林 间接持有发行人 1.61%的股份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企业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企业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一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2 点力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定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联昕持 4 炬华科技 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科技持 5 炬华联昕 有发行人 7.82%的股份 注:炬华联昕系炬华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炬华科技持有炬华联昕 90%的财产 份额。 前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5. 发行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包括鸿晟电力、鸿能电务,该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部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 3-3-1-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有 5 名董事,即叶肖华、张伟、钟宜国、王凤祥、杨隽萍;发行人 现有 3 名监事,即陈青海、汪用平、余辉君;发行人现有 7 名高级管理人员,即 总经理张伟,副总经理钟宜国、徐世峰、林建林、周小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徐建珍及财务总监黄丹宇。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汇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67.0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点力投资 叶肖华持有 56.1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战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43.16%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一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32.24%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 定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17.42%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6 科度科技 叶肖华持股 23.22%并担任董事长 7 慧盾科技 科度科技持股 55% 8 浙江三门亿博玩具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1.00%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9 台州零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0.98%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 10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配偶叶海江持股 100% 厂 3-3-1-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林建林之姐林珍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1 深圳瀚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 2 深圳市鑫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3 深圳市福田区鑫益盛电子经营部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4 中山市古镇旭海电子门市部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 杭州韬锐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配偶殷明青持股 70%并担任经理 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股 75%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6 (注 1) 理 山西佐佑未来科技合伙企业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有 67%合伙份额并担任执 7 (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85%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8 杭州圣宜华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9 杭州胜阳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20%并担任董事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34%并曾于 2016 年 5 月 10 杭州衡博贸易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1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隽萍担任董事 12 上海昶拓企业管理中心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100% 13 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100% 杨隽萍曾持股 28.38%并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0 14 贵州美博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年 3 月担任经理 杭州真宏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5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七叶树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6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7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8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19 上海济祥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6.92%并担任董事 20 辽宁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1 杭州声控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2 苏州八维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董事 3-3-1-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3 江西鹭鹭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总经理 24 杭州小步上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5 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6 杭州贵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7 大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28 贵州铜仁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9 常州智慧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0 浙江八维通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1 深圳市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上海昶沧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2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上海昶金智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3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有 99.9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34 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5 湖南城发智慧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36 杭州八维乐享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7 天津地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8 芜湖畅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无锡地铁云智慧便民服务有限公 39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司 40 上海钰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王凤祥持股 100% 41 深圳市易车汇供应链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95%并担任监事 42 宁波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70% 宁波毅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3 王凤祥持有 6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44 北京明见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30%并担任经理 45 宁波拓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宁波八极险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6 (有限合伙) 人 宁波未蓝投资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7 (有限合伙) 人 南京行者无疆虚拟现实技术股份 48 王凤祥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49 上海赋铼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董事 3-3-1-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50 开元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贵州省仁怀市福元泰酒业销售有 王凤祥之弟王屈洋持股 48%并担任总经理、执行 51 限公司 董事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51%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 52 杭州宁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事 53 杭州新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35%并担任经理 54 杭州申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担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55 杭州天牧室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56 杭州蓝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57 浙江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林建林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58 山东聚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注: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曾持股 60%,于 2018 1 宁波鸿尚新能源有限公司 年 7 月全部转让 叶肖华曾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于 2020 年 2 杭州大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月注销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3 杭州上苑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7 南京青奥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林建林曾担任董事,于 2018 年 9 月注销 林建林配偶之母周文英曾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9 诸暨鸿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于 2018 年 5 月注销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1 年 7 11 中山市古镇全有食店 月注销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曾通过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 12 山西鸿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控制并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湖南中车城发智慧出行科技有限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曾担任董事,于 2021 年 2 月 13 公司 撤销 10. 其他与前述关联方有关联关系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有交易的主体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3-3-1-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 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3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炬华科技 21.81%股权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纳宇电气及正华科技采购设备材料,具体情 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 采购 方 内容 金额 占营业成 金额 占营业成 金额 占营业成 (万元) 本比(%) (万元) 本比(%) (万元) 本比(%) 正华 设备 15.04 0.08 10.50 0.06 9.67 0.06 科技 材料 纳宇 设备 - - - - 17.70 0.11 电气 材料 炬华 设备 0.27 0.001 - - - - 科技 材料 合计 15.31 0.08 10.50 0.06 27.37 0.16 ① 与正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正华科技为国内智慧能源物联网解决方案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正华科技采购金额分别为 9.67 万元、10.50 万元和 15.04 万元,占各期营业成 本的比例分别为 0.06%、0.06%和 0.08%。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 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 方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正华科技采购的产品主要为三相多功能表及正华 综合能源管理软件 V1.0,经选取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就同一产品 发行人对关联方的采购均价、正华科技向第三方客户直接销售价格进行比较,正 华科技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其他主体销售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 3-3-1-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影 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② 与纳宇电气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纳宇电气为国内智能电力仪表、数据采集设备的主要生产商,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纳宇电气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7.70 万元、0 万元和 0 万元,占各期营业成 本的比重分别为 0.11%、0.00%和 0.00%。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 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 方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纳宇电气采购的产品主要为三相多功能表及其相 配套的纳宇三相仪表软件 V2.0,能耗管理系统及其相配套的纳宇 NY5000 能耗 管理软件 V1.0,经选取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就同一产品发行人对 关联方的采购均价、纳宇电气向第三方客户直接销售价格进行比较,纳宇电气向 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其他主体销售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 的经营独立性。 ③ 与炬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炬华科技为一家专业从事能源物联网设备和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于 2021 年 6 月份向其采购 2 台 0.5S 级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 采购不含税金额为 0.2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为 0.001%,金额较小。该 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 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向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方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万元) 入比(%) (万元) 入比(%) (万元) 入比(%) 炬华科技 427.91 1.22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正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销售规模 3-3-1-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较小,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0.00%、0.00%和 1.22%,占比较低,交易价格系双 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 响。 2018 年 12 月 20 日,鸿能电务与炬华科技签订《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能电务为炬华科技 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提供工程相关设备安装、高压线缆、排 管等工程服务,合同金额 465.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1 年 6 月份验收。 发行人提供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不同电力工程项目受 项目性质、服务内容、实施难度及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不同项目销售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该项目毛利率为 18.70%,经选取报告期内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 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毛利率与炬华科技项目的毛利率进行公允性比较分析, 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毛利率整体略低于报告期内项目金额 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平均毛利率,主要 原因为炬华科技整体工程建设延后,项目工期较长,受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 素影响,相应成本增加,从而导致项目毛利率略低。在同等业务规模下,发行人 向炬华科技提供的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毛利率与其他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 毛利率接近,较为公允。 (3)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及停车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炬华集团租赁房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方 金额 占营业成 金额 占营业成 金额 占营业成 (万元) 本比(%) (万元) 本比(%) (万元) 本比(%) 炬华集团 191.03 1.00 161.48 0.86 156.16 0.94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关联方的租金金额分别为 156.16 万元、161.48 万 元和 191.03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94%、0.86%和 1.00%,占比 较低,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炬华集团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租的房产系其用于投资的商业房产,位于余 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炬华智慧产业园,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增 3-3-1-9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加办公场所,经各方友好协商,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别向炬华集团按市场价格 租赁上述房产作为办公场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为 1.20-1.80 元/平方米/ 天,租赁价格系参考所在位置办公场所租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 58 同城(https://hz.58.com/)公开信息查询周边地段类似写字楼的租金为 1.08-2.14 元/平方米/天。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楼的租金水平与周边区域市 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公允、合理。 发行人租赁炬华集团房产用于办公,为满足办公需求,发行人同时向炬华集 团采购日常用水电和停车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水电及停车费金额分别为 59.56 万元、61.88 万元和 66.5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36%、0.33% 和 0.35%。根据租赁合同,水电费、停车费按月据实缴纳。上述关联采购水电费 价格与当地区域用电用水价格相符,执行国家定价,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正华科技采购充电桩电费金额分别为 0.35 万元、0.18 万元和 0.18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002%、0.001%和 0.001%,主要 系发行人经营用电动汽车日常充电所需。报告期内采购金额较少,充电费用按次 据实扣除。经核查,上述关联采购充电桩电费价格与其他第三方充电桩电费价格 相符,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建成,发行人 将进行集中化办公,减少租赁房产作为办公地点,从而有利于解决因租赁关联方 房产形成的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强独立性。 (4)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90.31 459.47 423.90 关键管理人员股份支付费用 57.21 57.21 57.21 3-3-1-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出售运输设备 2019 年 3 月,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陈青海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发行 人将拥有的 1 辆办公用车转让给陈青海,转让不含税价为 3.15 万元,同月,陈 青海向发行人支付了前述车辆购买款项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借款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或其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炬华集团、杭州银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 叶肖华、 经纬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至借款到期后两年 是 周小平 蒋村支行 止 炬华集团、杭州银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 叶肖华、 经纬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至借款到期后两年 是 周小平 蒋村支行 止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4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1,0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7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4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限公司履行代偿义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务之日起两年 (注 1)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3-3-1-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6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叶肖华、 华夏银行股份有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经纬股份 2,000.00 是 周小平 限公司杭州分行 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再担保有限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之日起两年 (注 2)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能电务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三年 注 1:发行人与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 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3-1-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2:发行人与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浙江省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再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担保主要系关联方为发行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的担保,主要系发行人发展速度较快,为保证发行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关联方为 发行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担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向关联方或第 三方拆入或拆出资金的情形。 3. 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应收账款 炬华科技 - - - - 8.00 2.40 合同资产 炬华科技 9.45 0.47 炬华集团 4.33 - 82.41 - 78.08 - 预付款项 正华科技 - - 0.20 - - - 其他应收款 炬华集团 51.36 2.57 43.79 2.19 42.18 2.11 ① 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8.00 万元、0 万元 和 0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提供的电力咨询设计服务的服务费应收款及电力工程建 设服务的工程款。 ② 合同资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资产余额为 9.45 万元, 主要系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应收账款中的质保金部分。 ③ 预付款项 3-3-1-9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预付款项金 额分别为 78.08 万元和 82.41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租赁办公场地预付的租金。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4.33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 向炬华集团短期租赁办公场地对应的预付款。 2020 年末,发行人对正华科技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0.20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 预付的充电桩电费。 ④ 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 42.18 万元、 43.79 万元和 51.36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租赁办公场地的租赁押金。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一年内到期的非 炬华集团 180.41 - - 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炬华集团 20.09 - - 合同负债 炬华科技 - 173.25 - 预收款项 炬华科技 - - 44.68 正华科技 22.57 11.70 10.57 纳宇电气 - 12.00 12.00 应付账款 炬华集团 - 1.80 - 炬华科技 0.27 - - 其他应付款 王中 - - 3.54 ①租赁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主要系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室产生的未来应付房租,根据新 租赁准则确认为租赁负债,其中 1 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②合同负债和预收款项 2019 年末,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预收款项金额为 44.68 万元,2020 年末发 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负债金额为 173.25 万元,系发行人对炬华科技“杭州炬 3-3-1-9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项目预收的工程 服务款项。 ③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正华科技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10.57 万元、11.70 万元和 22.57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采购设备形成;对纳宇电气的应付账款金额分 别为 12.00 万元、12.00 万元和 0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采购设备形成。2020 年末, 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应付账款金额为 1.80 万元,系发行人应付炬华集团水电费。 ④其他应付款 2019 年末,发行人对关联自然人王中(钟宜国配偶之兄,发行人员工)的 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3.54 万元,系期末未支付的差旅费报销款。 综上,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款整体金额较小,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往来均具有 合理的业务背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建工 程相关相关许可及备案文件、更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新增知识产权 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了查询。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 在建工程 发行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增一处在建工程,即余政工出(2020)41 号 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 52,285.35 平方米。就该项在建工 程,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批复、许可及备案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地字 第 330110202035012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所涉建设用地 3-3-1-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2.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取得浙(2021)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044119 号《不动产权证书》,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面积为 12,865.00 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使 用期限至 2071 年 1 月 18 日止; 3.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字第 330110202135007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4.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取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的 3301102022012402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施工条 件,准予施工; 5.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为 202033011000000358。 (二)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新增/续租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号 方 积(㎡) 杭州市余杭区仓 浙(2018)余杭 鸿晟 炬华集 前街道龙舟路 6 2021.12.01- 1 办公 166.00 区不动产权第 电力 团 号 3 号楼 301-4 2022.05.31 0019121 号 室 鄂尔多斯市康巴 鸿晟 什新区正阳街 2021.12.02- 鄂房产证康巴什 2 樊春芳 办公 112.83 电力 15 号赫喆大厦 1 2022.11.30 字第 121977 号 号楼 0813 室 南京聚 海鑫房 南京市雨花台区 苏(2019)宁雨 鸿晟 地产信 2022.03.14- 3 玉盘东街 2 号 办公 197.99 不动产权第 电力 息咨询 2024.3.18 512 室 0007656 号 有限公 司(注 1) 湖州市长兴县人 鸿晟 民南路 288 号雉 员工宿 2022.02.25- 房权证长字第 4 付生根 91.39 电力 城今欢小区 1 幢 舍 2023.02.24 00022415 号 109 室 3-3-1-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号 方 积(㎡) 锡林浩特富华裕 蒙(2020)锡林 鸿晟 常俊利 员工宿 2021.12.01- 5 名苑小区 6 号楼 86.00 浩特市不动产权 电力 (注 2) 舍 2022.12.01 1 单元 101 室 第 0025531 号 杭州余杭区运河 经纬 郁顺法 员工宿 2021.12.18- 6 锦庭三区 5 幢 2 81.43 未取得产权证书 股份 (注 3) 舍 2022.12.17 单元 1402 室 鸿晟 南京玄武区长江 员工宿 2021.12.18- 宁玄国用(2006) 7 吴斌 179.47 电力 花园 5 号 302 室 舍 2022.12.17 第 01920 号 台州市玉环市康 鸿晟 员工宿 2022.01.21- 玉房权证玉环字 8 叶英梅 育北路 268 号 1 132.00 电力 舍 2023.01.21 第 186171 号 单元 202 室 黄山市休宁县黄 皖(2021)休宁 鸿晟 山南路金色华府 员工宿 2022.02.16- 9 孙仙英 126.09 县不动产权第 电力 3 幢 1 单元 301 舍 2023.02.15 0004081 号 室 沪房地黄字 鸿晟 制造局路 363 弄 员工宿 2022.02.23- 10 张策 144.14 (2005)第 电力 1 号 904 室 舍 2023.02.22 000074 号 上海市静安区共 沪房地闸字 鸿晟 员工宿 2022.02.25- 11 陈春华 和新路 2999 弄 3 118.27 (2008)第 电力 舍 2023.02.24 号 1801 室 012033 号 金华市婺城区邵 鸿晟 倪桂强 员工宿 2022.03.01- 12 姜街道 37 号 401 100.00 未取得产权证书 电力 (注 4) 舍 2023.02.28 室 金华市婺城区邵 鸿晟 倪桂强 员工宿 2022.03.01- 13 姜街道 37 号 202 100.00 未取得产权证书 电力 (注 5) 舍 2023.02.28 室 浙(2017)安吉 鸿晟 湖州市昌硕街道 员工宿 2022.03.01- 14 熊其华 223.38 县不动产权第 电力 24 号 403 室 舍 2023.02.28 0006159 号 浙江省台州温岭 浙(2018)温岭 鸿晟 九龙大道 115 号 员工宿 2022.03.03- 15 付金钗 132.82 市不动产权第 电力 时代大厦 2 幢 1 舍 2023.03.02 0013089 号 单元 3102 室 浙(2020)绍兴 鸿晟 曹娥街道渡江花 员工宿 2022.03.07- 16 陈君飞 169.02 市上虞区不动产 电力 园 35 幢 406 室 舍 2023.03.06 权第 0036920 号 江西省宜春市铜 鸿晟 员工宿 2022.03.11- 赣铜房字第 4052 17 瞿慧敏 鼓县城南东路 114.50 电力 舍 2023.03.10 号 308 号 501 室 樟树市四特大道 赣(2018)樟树 鸿晟 南侧陈卢杜村 员工宿 2022.03.11- 18 周国文 111 不动产权第 电力 (中南名苑)6 舍 2023.03.10 0003455 号 幢 1-601A 室 伊金霍洛旗万力 鸿晟 员工宿 2022.03.16- 未取得产权证书 19 尹雄 御景佳园 12 幢 1 155.00 电力 舍 2023.03.16 (注 6) 单元 1201 室 3-3-1-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号 方 积(㎡) 内蒙古呼和浩特 鸿晟 市赛罕区世纪青 呼房权证赛罕区 杨文明 员工宿 2022.03.19- 20 内蒙 城二期 B-19 号 122.07 字第 2014129694 (注 7) 舍 2023.03.18 古 楼 2 单元 1501 号 室 安徽黄山市新安 皖(2020)歙县 鸿晟 路 79 号永兴小 员工宿 2022.03.28- 21 钱芳萍 122.23 不动产权第 电力 区 2 幢 2 单元 舍 2022.09.27 0006577 号 204 室 樟树市四特大道 鸿晟 88 号(香格里拉 员工宿 2022.03.22- 赣房权证樟房字 22 杜艳兵 90.00 电力 花园)C13 栋 4 舍 2023.09.21 第 1-20134425 号 层 3-403 号 沪(2018)徐字 鸿晟 上海市徐汇区枫 员工宿 2022.03.23- 23 吴兵 114.00 不动产权第 电力 林路 269 弄 2 号 舍 2023.03.22 015256 号 注 1:坐落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 2 号 512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孙国娣, 其已签署《房屋租赁托管合同》及《写字楼托管授权委托书》授权南京聚海鑫房地产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2:坐落为“锡林浩特富华裕名苑小区 6 号楼 1 单元 101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 郝秀梅,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常俊利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3:坐落为“杭州余杭区运河锦庭三区 5 幢 2 单元 14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 供《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协议书》。 注 4:坐落为“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号 4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 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5:坐落为“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号 2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 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6:坐落为“伊金霍洛旗万力御景佳园 12 幢 1 单元 12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 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7: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青城二期 B-19 号楼 2 单元 1501 室”的租 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崔志刚,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杨文明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1. 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述第 6 项、第 12 项、第 13 项、第 19 项租赁房 产及《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租赁房产”之第 9 项、第 10 项、第 40 项、第 41 项、第 43 项、第 45 项等 9 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发行人未办理 3-3-1-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房产权属证书的面积合计 2,295.15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 地总面积的 8.92%。 上述第 6 项、第 13 项租赁房产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租赁房产,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该等租赁房产用作发行人员工宿舍,第 6 项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租赁房屋的《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协议书》,第 13 项租 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租赁该 等未办证房产遭受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尚未取得产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2. 部分租赁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1) 1 处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用地 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书,《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租赁房产”之第 11 项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用地,该处房屋面积为 405.71 平方米,占发行人 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3-3-1-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 款。” 前述划拨用地上房产所有人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缴土地 收益证明文件,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 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屋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规定, 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作为承租方非为法律责任主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用于江苏项目驻地人员办公 用途,该处租赁房产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该处租 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 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划拨土地上房产之 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实质性障碍。 (2) 2 处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租赁房屋所涉及集体土地相关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出租方 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核查,《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三:租赁房产”第 45 项、第 46 项所涉 2 处租赁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 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 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 3-3-1-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 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第 45 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向发行人提供集体经 济组织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文件。若发行人租赁该处租赁房产事项未经对应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同意,则该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因此,该处承租房产 存在租赁瑕疵,瑕疵租赁面积为 1,000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 及土地总面积的 3.8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说明,第 45 项租赁房产主要用于员工 宿舍,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因相关租赁合同被认 定无效而导致租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房产,不 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作为承租方非为法律责任主体,瑕疵租 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说明,上述位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 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因 相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导致租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 到适合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 产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造成实质性障碍。 3. 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述第 2 项至第 23 项及《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三:租赁房产”第 9 项至第 15 项、第 17 项、第 22 项、第 24 项、第 28 项、第 3-3-1-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9 项,第 33 项至第 41 项、第 43 项、第 45 项至第 47 相关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 赁登记备案。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屋的面积合计 7,381.45 平方米,占发行人 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28.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的规定,未办理租赁登 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 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房 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发行人承 租的上述房屋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 定,发行人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若因租赁备案登记瑕疵确实需要更换租赁房屋的, 发行人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可替代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 赁备案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三) 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3-3-1-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方式 权利 原始 2022.02.07- 1 58700352 经纬股份 37 无 取得 2032.02.06 原始 2022.03.28- 2 58695238 经纬股份 9 无 取得 2032.03.27 原始 2022.03.28- 3 58694633 经纬股份 37 无 取得 2032.03.27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实用 变电站照明 鸿晟 原始 1 ZL202121398281.2 2021.06.23 无 新型 控制系统 电力 取得 实用 变电站综合 鸿晟 原始 2 ZL202121398846.7 2021.06.23 无 新型 布线系统 电力 取得 发明 一种电缆桥 鸿晟 原始 3 ZL202010895647.0 2020.08.31 无 专利 架及电缆桥 电力 取得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开发完 首次发 权利 证书取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方式 成日期 表日期 范围 得时间 鸿能基于新能源 设备接入改造的 鸿能 2021SR1 原始 2021.08. 2021.08. 2021.12. 1 全部 配电网重构管理 电务 972462 取得 30 30 02 系统 V1.0 经纬 IDC 机房三 经纬 2022SR0 原始 2021.08. 2021.08. 全部 2022.01. 2 维可视化管理平 股份 070892 取得 27 27 权利 11 台软件 V1.0 鸿晟电-热综合能 鸿晟 2022SR0 原始 2021.11. 2021.11. 全部 2022.03. 3 源运行控制仿真 电力 299818 取得 30 30 权利 02 软件 V1.0 配电网无功设备 鸿能 2022SR0 原始 2021.12. 2021.12. 全部 2022.03. 4 故障感知与自动 电务 348652 取得 29 29 权利 15 化处置系统 V1.0 3-3-1-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 统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续期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 注册 他项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备案号 号 人 权利 经纬 gisway.com.cn 2005.02.18 2027.02.18 浙 ICP 备 16029208 号-1 无 股份 鸿晟 1 zjepd.com 2013.09.16 2023.09.16 浙 ICP 备 17005321 号-3 无 电力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03878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6,767,685.12 元, 工具仪器账面价值为 874,666.51 元,电子设备账面价值为 2,976,472.88 元,办公 设备账面价值为 418,229.14 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设备购 置合同、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其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情况补充及更新 如下: 3-3-1-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重大合同 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或 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采购内容 金额 签订时间 1 鸿能电务 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电气成套设备 810.00 2021.10 2 鸿能电务 浙江杭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管 509.96 2021.12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或 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项目名称 金额 签订日期 杭州润奥房地产开 杭州萧山区奥体博览中心 1 鸿能电务 1,415.25 2021.07 发有限公司 商办项目外线电力工程 杭州润地亚运开发有限公 浙江中新电力工程 2 鸿能电务 司亚运会技术官员村地块 1,162.02 2021.07 建设有限公司 亚奥城项目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 浙江中南机电智能 3 鸿能电务 学生生活区组团(北)建设 1,153.91 2021.09 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 且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法、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 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0387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6,403,529.07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 额为 2,707,465.78 元。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的情况更新如下: 3-3-1-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额的比例(%) 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 保证金 1,448,000.00 20.95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保证金 1,276,454.00 18.47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513,575.90 7.43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保证金 385,344.50 5.58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保证金 250,772.28 3.63 司 合计 3,874,146.68 56.06 其他应付款的情况更新如下: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应付房租款 146,590.00 员工报销款 - 押金保证金 2,500,000.00 其他 60,875.78 合计 2,707,465.7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 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等,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3-1-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 册资本、合并、分立、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 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 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 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表。 (一)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情况如下: 3-3-1-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董事变化情况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原董事叶肖华、张伟、钟宜国、王凤祥、杨隽萍继续担任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凤祥、杨隽萍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选举叶肖华为董事长。 2. 监事变化情况 2022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汪用平为职 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原监事陈青海继续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非职工代表监事余辉君,职工代表监事汪用平组成第三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选举陈青海为监事会主席。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对总经理张 伟,副总经理钟宜国、徐世峰、林建林、周小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建珍 及财务总监黄丹宇进行续聘。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除职工代表监事 由余辉君变更为汪用平,非职工代表监事由汪用平变更为余辉君外,发行人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发行人首次申报之日起至今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变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重新聘用高级管理 人员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无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近 2 年的董 3-3-1-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经过了相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变动后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 情况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及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的财 政补贴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近三年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6%、13%、10%、9%、6%、 增值税 应税收入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 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及子公 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9%。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3-3-1-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1 经纬股份 15% 2 鸿晟电力 15% 3 鸿能电务 2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等规定,鸿晟内蒙古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财税〔2018〕77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根据鸿晟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总分机构信息 备案表》,鸿晟内蒙古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与鸿晟电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情况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1 年 12 月 16 日,经纬股份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133007249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 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经纬股份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到期,但已在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年底前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经纬股份 2021 年度仍依法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发行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和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3-3-1-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计入经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常性损益 所得税优惠 631.20 499.06 282.80 是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53.27 47.31 101.85 是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42.21 34.20 17.88 否 增值税及附加税减免 0.01 0.04 0.01 是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726.68 580.61 402.54 - 计入经常性损益金额 684.47 546.41 384.66 -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金额 42.21 34.20 17.88 - 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9.19 7.69 9.04 - 根据上表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享受的税 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02.54 万元、580.61 万元和 726.68 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 重分别为 9.04%、7.69%和 9.19%,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此外,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且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以及发行人 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2021 年度余杭区数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余 1 字经济领域研发项 1,618,600.00 杭区财政局《关于兑现 2021 年度余杭区 目资金资助 数字经济领域研发项目资金资助的公示》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余杭 余杭区 2020 年度总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余杭区 2020 年度总 2 部经济项目补助 1,290,800.00 部经济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余 (奖励)资金 发改〔2021〕75 号)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余杭 余杭区 2019 年度总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余杭区 2019 年度总 3 部经济项目补助 1,123,100.00 部经济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余 (奖励)资金 发改〔2020〕134 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4 532,676.68 征即退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020 年度余杭区产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5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26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0 年度余杭区产 资金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3-3-1-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2020 年度余杭区企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余杭区 2020 年度企 6 业研发投入补助资 230,900.00 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及杭州市 2021 年科 金 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区级配套资 金的公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大学生见习训练补 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 7 25,041.89 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 21 号)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 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 8 人联合会残疾人就 12,060.00 (杭残联〔2018〕94 号)、《2021 年度杭 业补贴 州市余杭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补贴 公示》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扶持地理信息产业 9 10,000.00 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 专项资金 小镇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莫 高管发〔2018〕3 号) 杭州市余杭区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 余杭区著作权(版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0 年余杭区著作 10 3,600.00 权)登记奖励 权(版权)登记奖励及维权补助资金方案 的公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杭州市余杭区就业 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 11 管理服务处毕业生 1,620.94 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 社保补贴 〔2016〕2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 12 税费减免额 76.33 通知》(财税〔2016〕12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1 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 合计 5,108,475.84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 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 3-3-1-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有效。 3.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 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 册、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抽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员工人数 为 583 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征信意见书》、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适 用于退休返聘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 2. 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社会保险缴纳 561 96.23 552 97.87 535 98.35 人数及占比 住房公积金缴 559 95.88 532 94.33 526 96.69 纳人数及占比 3-3-1-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员工总数 583 564 54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8.35%、 97.87%和 96.23%,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6.69%、94.33% 和 95.88%。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主要原因系:(1)2 名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公司未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5 名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依法应 参保人员,发行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5 名员工系 2021 年 12 月当月入职,将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发行人聘用有 2 名外籍员工,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信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违反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员 工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将无偿代为承 担相应的补缴义务或罚款、赔偿的缴纳义务等,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分支机构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 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瑕疵,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承诺以确保 3-3-1-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前述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检索,对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相关工商、税务、 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信意见书等文件;法院出 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 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支机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 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且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 3-3-1-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参照《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更新意见如下: (一) 审核关注要点 2: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 股东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如超过 200 人,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审核指引》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 营是否规范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 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穿透核查了发行人 3-3-1-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东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更新如下: 单位:人 是否穿 股东最终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说明 透计算 穿透人数 1 一晟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2 叶肖华 自然人 不适用 - 1 3 点力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4 定晟投资 有限合伙 否 封闭运作的员工持股平台 1 5 谢晴 自然人 不适用 - 1 非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股份 6 炬华科技 上市公司 否 1 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 - 7 徐世峰 自然人 不适用 1 - 8 林建林 自然人 不适用 1 - 9 钟宜国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0 吴仁德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1 王川德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2 管军 自然人 不适用 1 - 13 武永生 自然人 不适用 1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4 城卓投资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5 浙科投资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牟一 16 汇牛投资 是 2 公司 志、刘洋 2 名自然人 17 许伟强 自然人 不适用 - 1 已备案的 为已备案私募基金,合并计 18 炬华联昕 否 1 私募基金 算为 1 人 合计 — - 19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二)审核关注要点 4: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 3-3-1-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外汇流转及使 用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私有化退市的,核查私有化过程中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鉴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 简历进行更新,根据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历差异情况更新如下: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叶肖华先生,1977 年 3 月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 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4 月 至 2004 年 12 月,任浙江海太数码 叶肖华,男,1977 年 3 月出 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5 年 1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经纬有限副总 居留权,毕业于杭州大学电 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 子工程专业,大专学历。1998 任经纬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 年参加工作,加入杭州东信 2016 年 2 月至今任经纬股份董事长 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 兼法定代表人;2013 年 1 月至 2015 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03 补充其在相 年 10 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兼 叶肖华 年加入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 关单位任职 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9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2005 经历 月,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 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 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 至 2020 年 1 月,任大志向网络执 负责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 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重大投、融资方案的决策。 月,任大志向网络总经理;2013 年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 8 月至 2022 年 3 月,历任杭州科度 表。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杭州 科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鸿能电务监 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鸿能电务执 行董事。 徐世峰,男,1979 年 1 月出 徐世峰先生,1979 年 1 月出生,中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汉 学历。2002 年 4 月至 2003 年 10 月, 语言文学专业,大专学历。 任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 修订其历史 2001 年参加工作,加入浙江 助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5 月, 简历,补充其 徐世峰 八方通信有限公司,担任总 自由职业;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在相关单位 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浙江 3 月,任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 任职经历 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 司经营部经理;2006 年 4 月至 2008 任经营部主任;2010 年加入 年 3 月,任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 净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 公司经营部经理;2008 年 4 月至 3-3-1-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任副总经理;2013 年加入杭 2009 年 1 月,任浙江东方建筑设计 州鸿晟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 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09 年 2 月 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 至 2012 年 5 月,自由职业;2012 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浙江安 公司,负责公司智慧电力云 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营部 平台事业部日常经营管理和 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 战略规划。现任公司董事、 任鸿晟电力副总经理;2016 年 2 月 副总经理。 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兼副 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汪用平先生,1981 年 7 月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0 年 3 月至 2004 年 3 月, 任杭州蓝孔雀化学纤维(股份)有 汪用平,男,1981 年 7 月出 限公司技术员;2004 年 3 月至 2011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年 5 月,任经纬有限工程技术部经 居留权,毕业于电子科技大 理;2011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大 任上海丝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修订其历史 专学历。2000 年参加工作,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5 月,待业; 简历,补充其 汪用平 加入杭州蓝孔雀化纤股份有 2012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上 在相关单位 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04 海数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 任职经历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 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 限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经 历任经纬有限部门经理、技术总 理。现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 监;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 月, 事。 任大志向网络监事;2016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公司监事、GIS 创 新事业部技术总监;2022 年 2 月至 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GIS 创 新事业部技术总监。 余辉君先生,1982 年 6 月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余辉君,男,1982 年 6 月出 学历,高级工程师。2004 年 7 月至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2006 年 10 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 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地 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IS 工程 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学历, 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0 月, 学士学位。2004 年参加工作, 修订其历史 任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导 加入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 简历,补充其 余辉君 航测量员;2007 年 10 月至 2016 年 术有限公司,担任 GIS 工程 在相关单位 1 月,任经纬有限数据工程师、研 师;2006 年加入北京灵图软 任职经历 发工程师;2016 年 2 月至 2022 年 件公司,担任导航测量员; 2 月,历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研 2007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 发工程师、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术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鸿能电务公 师。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司监事;2022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三)审核关注要点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1.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动 3-3-1-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问题 8 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新增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取得了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 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因系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满 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更新情况详见本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最近两年内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部分。 (四)审核关注要点 10:股权激励情况 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问题 22 的要求,充分核查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 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 情况及备案情况,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 主要系为激励公司骨干员工,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2)具体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价格公允性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并经发行人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公司经营理念、 企业文化,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人员。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档案,一 3-3-1-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合伙人提供的调查表、确认 函及合伙人的出资/转让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 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设立以来的人员变动、价格设置及其公允性情况具 体如下: 持股 转让的合伙企 变更时间 变动情况及背景 变动价格 平台 业财产份额 张雄飞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 2018 年 12 月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3.57 万元 平价退出 出点力投资 李华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资 点力 2020 年 05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3.57 万元 平价退出 投资 点力投资 陈贤明因离职将其持有的点力投 2021 年 04 月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3.213 万元 平价退出 出点力投资 徐涵靖当时并非发行人员工,其持 7.25 元/1 元 2018 年 01 月 有的定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 28.95204 万元 出资额 叶肖华,并退出定晟投资 定晟 因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张肖将其持 投资 有的定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 2021 年 11 月 11.91654 万元 平价退出 其配偶邹金(公司员工),并退出 定晟投资 洪旗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2019 年 01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平价退出 战晟投资 蒋帆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战晟投资 杨炳湖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2.50 万元 出战晟投资 2019 年 05 月 平价退出 邹宝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战晟 战晟投资 投资 谢君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战晟投资 余健优因个人财务安排将其持有 的战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 6.00 万元 肖华,并退出战晟投资 王标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2019 年 07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6.00 万元 平价退出 战晟投资 周洁光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4.00 万元 出战晟投资 3-3-1-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持股 转让的合伙企 变更时间 变动情况及背景 变动价格 平台 业财产份额 黄健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战晟投资 朱梦颖因计划离职将其持有的战 晟投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 2.50 万元 并退出战晟投资 游宗和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2.50 万元 出战晟投资 2020 年 03 月 平价退出 叶会考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4.00 万元 出战晟投资 孔令磊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2.5 万元 出战晟投资 2021 年 05 月 平价退出 孙德挺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战晟投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4.00 万元 出战晟投资 林宝丹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 2018 年 10 月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2.00 万元 平价退出 出汇晟投资 古虹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4.00 万元 汇晟投资 施冬娟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 汇晟 2019 年 05 月 资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 4.00 万元 平价退出 投资 出汇晟投资 胡波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汇晟投资 严婵因离职将其持有的汇晟投资 2021 年 07 月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叶肖华,并退出 2.50 万元 平价退出 汇晟投资 徐涵靖 2015 年入股定晟投资时,并非发行人员工,由于其拥有多年电力设 计行业经验,叶肖华希望其给予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指导和帮助,因此由其通过 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018 年初,由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出于员工持股平台需闭环运作考虑,徐涵靖此时并非发行人员工且由 于其个人规划原因,因此退出持股平台;交易价格系综合考虑发行人盈利情况、 未来发展等因素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子 公司鸿晟电力电力设计业务发展较快,发展前景较好,徐涵靖加入鸿晟电力,成 为鸿晟电力员工。 3-3-1-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徐涵靖外,报告期内持股平台的发行人员工均系平价退出,定价合理。 (3)合伙协议约定及减持承诺情况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 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具 体如下: ① 管理模式及决策程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叶肖华先生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并认定其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 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如下权限:(1)全权行使合伙企业对经纬股份的股东表 决权;(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3)主持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6)改变合伙企业名称;(7)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 点;(8)处置合伙企业的不动产;(9)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10)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② 存续期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③ 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前,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卖 出该等股份以变现。 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合伙人如拟卖出其所持有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份,应提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递交书面申请, 3-3-1-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明确拟卖出的股份数额、卖出价格区间、未达到理想卖出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等内 容;对于合伙人提出的该等变现要求,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履行《合伙协 议》及本补充协议相关程序,原则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拒绝,或者由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在合伙企业层面收购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每 6 个月征集其他合伙人的减持意向,统一安排时 间窗口卖出股份。另外,如果因为股份变现将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则股份变 现需要经过当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将依该合伙人书面申请内容,通过合伙企业的 股票账户进行操作。 在指令卖出的公司股份全部成交情形下,指令卖出的合伙人有权享有的变现 收益依其指令卖出的股份成交总金额扣除相关税费计算;在指令卖出的公司股份 部分成交的情形下,各指令卖出合伙人有权享有的变现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 日成交总金额-相关税费)×(该名合伙人指令卖出数量/当日全部合伙人指令卖 出总量)。 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卖出公司股份所获收益,经扣除税费后的部分,将以退 伙分配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支付给该合伙人。前述合伙人应当配合合伙企业完成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决议等文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等类似表述。 对于因变现引起的退伙事宜,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该合伙人退伙,且 该合伙人应当配合合伙企业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 决议等文件)。 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限合伙人变现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 于该等变现要求不予执行。 ④ 损益分配方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在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 3-3-1-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取得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后,应将该等现金股利作为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依法扣除 相关成本、税费后分配给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在进行该等利润分配前,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利润分配决定书,载明各合伙人 的具体分配数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所得 股份应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间接 享有。此时,合伙企业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现金利润分配。 ⑤ 股份锁定期 在经纬股份上市后,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 六个月(即限售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调整限售期并有权代表 合伙企业做出相关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 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经 纬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3-3-1-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 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 经纬股份所有。” ⑥ 变更和终止 经纬股份成功实现上市,且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市值余额降至或即将降至合伙人出资总额时,经合伙企业全 体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并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并进 行清算。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比例,依届时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清算比例量化至各合伙人,通 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变更至各合伙人名下。如届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合伙企业清算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分配方式有具体规 定、且此等具体规定与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4)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 根据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工商档案,一 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的设立及历次财产份额转让 已经履行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运行合法合规。 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是以员工持股平台为 目的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经营任何 业务;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资、汇晟投资自设立至今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参与 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因此,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战晟投 资、汇晟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系为激励员工而设立,符合公司利益, 3-3-1-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均已做出相关减持承诺,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情形。 (五)审核关注要点 11:员工和社保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 息披露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册、 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征信意见书》及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之“(一)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之“2.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部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报 告期内,发行人已为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少数未 缴纳的主要系员工为当月入职及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已经承诺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子公司如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 损失,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审核关注要点 13: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 3-3-1-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 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和/或访谈,并取得了政 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 经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部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申报时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均已完成 续期或换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符合其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所需 条件,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 的风险相对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审核关注要点 16: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客户(如 前五大或前十大)的具体情况,如客户名称、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与发 行人之间的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 关系;(3)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4)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如存在应说 明其商业合理性。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调查表、确认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同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主要客户 的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3-3-1-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员工持股平台中 员工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 2021 年度前五大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主要客户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 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下属企业、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一年 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 (八)审核关注要点 17: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供应商 (如前五大)的具体情况,如供应商名称、注册情况、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 是否正常经营;(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是 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4) 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应说明其商业 合理性。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企查查”查询了发 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审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21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四)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部分。 3-3-1-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供应商,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进 行检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 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的情况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 购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 471.56 万元、508.23 万元和 190.36 万元(不含税),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84%、2.69%和 1.00%。 发行人新增的主要供应商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新增的主要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 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供应商的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 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购 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发 行人对上述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供应商,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 内(一年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 (九)审核关注要点 18:主要资产构成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 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 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 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否对 3-3-1-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知 识产权发明人,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证书信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进行了检索。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知识产权”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专利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 限内。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的所有权,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 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 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取得和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 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 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 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 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 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 成重大影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发行人部分租 赁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部分出租方出具的承 诺函,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 1 处属于划拨地上建造的房产,2 处属于集体建设 用地上建造的房产,该等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二)租赁房产”部分。 3-3-1-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少量租赁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未因该等租赁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租赁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审核关注要点 22:关联方、关联交易 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 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 否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 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核查 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 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销售、采购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取得 了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核查了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 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 核查了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同时查阅了公司《审计报告》 等。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与炬华集团间的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 停车服务,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主要关联方,完整披露所涉关联交易信息。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所需, 具有合理性,并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3-3-1-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均独立运营,关联 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 允;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 28:成本 1. 是否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占比较高的情形,如超 过 10%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劳务外包金额较大 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获取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金额及占当期 营业成本比例、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当期发行人员工人数比例;(3)劳务公司的 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4)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 核算情形,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发行人律师应 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2)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 成本台账。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9.14%、9.60% 和 7.43%,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超过 10%即占比较高的 情形。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 31:税收优惠 1. 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对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发行人 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税 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 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是否 3-3-1-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 料、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情况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取得浙江 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13300724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因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再存在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前述优惠政策的延续政策。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 40:预付款项 1. 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的情形,如超过 5%或对单个供 应商预付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采购合同的情 况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2)核查 主要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 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 联关系。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律师应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3-3-1-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58.93 万元、379.00 万元和 82.27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09%、0.93%和 0.17%,金额及占比均相对较小,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 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 42:重大合同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 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 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和新增的重大合同,查阅了发行 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及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的合同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 重大合同”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 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 情形,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 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十三、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上述已披露的补充及更新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3-3-1-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障碍。 3.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成立于 2003 年,创始股东为罗雄、赵剑锋、钟凤长、张伟; 叶肖华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分别受让赵剑锋、范奇莹股份成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 (2)2015 年之前,叶肖华和谢晴分别持有公司 51%和 49%的股份。2015 年 11 月,经纬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谢晴转让发行人 37.85%的股份给员工持股 平台;谢晴为发行人创始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张伟之配偶; (3)2017 年 12 月,发行人以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1.64835 股,合计转增 27,361,111 股。 请发行人: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 行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 股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 因,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 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4)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行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3-1-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3、查阅发行人股东、持股平台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 4、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7、检索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复核发行人机构股东提供的股权穿透表; 8、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基金备案及管理 人登记情况。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行 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股 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补充更新了 历次股权增资、转让对应的动态市盈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历次股权增资、转 让的定价合理性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3-3-1-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钟凤长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 34.995 万元 司净资产为-12.93 万元,公司 张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原股东协商以 1 元/注册资本 经纬有限 34.995 万元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 50 万元 定价增资,定价具备合理性; 自有 2004.02 第一次增 1 元/注册资本 1.52 赵剑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投前) 此次系公司所有股东同时对 资金 资 35.01 万元 公司增资,且系 2004 年初增 罗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资,动态市盈率相对较低具有 45.00 万元 合理性 赵剑锋受让钟凤长持有的 公司创始股东系前同事 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 公司 3.33%股权,对应注册 关系;赵剑锋能力较强, 经纬有限 司净资产为-12.93 万元,转让 资本 6.66 万元; 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为 自有 2004.06 第一次股 1 元/注册资本 6.08 200 万元 方与受让方根据公司经营情 赵剑锋受让张伟 0.33%股 了公司壮大的需要,经 资金 权转让 况,协商以 1 元/注册资本定 权,对应注册资本 0.66 万 协商将部分股权转让给 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元 赵剑锋 范奇莹受让罗雄持有的公 1.范奇莹系赵剑锋的配 司 30%股权,对应注册资 偶,赵剑锋个人能力较 本 60 万元 强,并看好公司未来发 范奇莹受让张伟持有的公 展,因此受让其他股东 司 21%股权,对应注册资 股权; 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 本 42 万元 2.公司初始成立时四名 经纬有限 司净资产为-12.93 万元,转让 赵剑锋受让张伟持有的公 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因 自有 2004.07 第二次股 1 元/注册资本 6.08 200 万元 方与受让方根据公司经营情 司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经营理念尚存在一定分 资金 权转让 况,协商以 1 元/注册资本定 4 万元 歧,公司经营未达到预 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期,钟凤长、罗雄退出 赵剑锋受让钟凤长持有的 公司; 公司 20%股权,对应注册 3.张伟主要负责技术研 资本 40 万元 发,看好地理信息行业 前景,继续留在公司工 3-3-1-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作,因公司股权重大调 整,未来发展具有不确 定性,因此其收回投资 成本,亦将股权转让给 赵剑锋 1.谢晴系张伟配偶。赵剑 锋控制公司后,公司陆 叶肖华受让赵剑锋持有的 续拓展了一些客户,承 公司 24%股权,对应注册 接了大额项目,公司发 资本 48 万元 展势头较好;在赵剑锋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 控制公司后,张伟与其 司净资产为 248.37 万元,每 合作较好(赵剑锋主要 股净资产价格为 1.24 元/股。 经纬有限 负责开拓客户、制定重 鉴于公司此时处于初创阶段, 自有 2005.03 第三次股 大决策,张伟主要负责 1 元/注册资本 9.48 200 万元 发展尚存在不确定性,转让方 资金 权转让 技术研发),同时看好公 与受让方在此基础上协商以 谢晴受让赵剑锋持有的公 司未来发展,因此此次 1 元/注册资本定价,定价具 司 25%股权,对应注册资 通过其妻子谢晴受让股 备合理性 本 50 万元 权; 2.叶肖华与赵剑锋是前 同事关系,市场拓展能 力较强,因此将其引进 公司 2008 年公司规模相对较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 经纬有限 叶肖华受让范奇莹持有的 小,赵剑锋、范奇莹夫 司净资产为 280.33 万元,每 自有 2008.12 第四次股 公司 27%股权,对应注册 1 元/注册资本 2.44 200 万元 妇拟创立互联网企业, 股净资产价格为 1.40 元/股。 资金 权转让 资本 54 万元 筹备高端外卖 O2O 平台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转让方与 3-3-1-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点我吧”,将公司股 受让方协商以 1 元/注册资本 权转让给叶肖华及张伟 定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谢晴受让范奇莹持有的公 配偶谢晴 此次股权转让方急于退出公 司 24%股权,对应注册资 司,且公司规模较小、未来发 本 48 万元 展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双 方采用平价转让、动态市盈率 相对较低具有合理性 叶肖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自有 注册资本定价,叶肖华、张伟 408.51 万元 资金 (谢晴配偶)为公司核心管理 谢晴以软件著作权“基于 人员,因此叶肖华、谢晴按照 经纬有限 3S 地理信息采集处理系统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 200 万元 1 元/注册资本定价,定价具 - 2013.04 第二次增 软件 V1.0”评估作价后增 1 元/注册资本 4.01 注册资本 (投前) 备合理性; 资 资 392.49 万元 此次增资系股东同比例同时 2015 年 10 月,谢晴以货币 增资,动态市盈率相对较低具 自有 392.49 万元置换其知识产 有合理性 资金 权增资 钟宜国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公司 5.71%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57.1571 万元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参考净资 徐世峰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产定价,交易价格低于公允价 公司 8.04%股权,对应注册 格,本次股权激励相应进行了 经纬有限 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 资本 80.4804 万元 1.19 元/注册资 1,191.19 股份支付处理,定价具备合理 自有 2015.11 第五次股 励,员工看好公司未来 - 林建林受让叶肖华持有的 本 万元 性; 资金 权转让 发展前景 公司 6.84%股权,对应注册 此次股权转让系以股权激励 资本 68.4684 万元 为目的,股份支付追溯调整后 张琦受让叶肖华持有的公 当年亏损。 司 5.40%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 54.0540 万元 3-3-1-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一晟投资受让叶肖华持有 的公司 10.86%股权,对应 注册资本 108.7086 万元 一晟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7.90%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79.0790 万元 定晟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13.95%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139.6395 万元 点力投资受让谢晴持有的 公司 16.00%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160.1600 万元 以经中审亚太审字(2016) 经纬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12 020058 号《审计报告》审计、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0 号 净资产折 产 18,633,937.30 元折合成 2016.02 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1 元/股 不适用 不适用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 - 股 股份公司股本 1,001 万元, 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每股 1 元,其余部分计入资 评估报告》评估的公司净资产 本公积 定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 经纬股份 炬华科技以 1,300 万元认购 炬华科技看好公司未来 1.17 亿 前景、净资产、每股收益、行 自有 2016.11 第一次增 经纬股份新增 111.2222 万 发展,公司引入炬华科 11.69 元/股 17.17 元(投 业平均市盈率等因素,协商定 资金 资 股股份 技增加资本规模 前) 价,定价具备合理性 吴仁德新增注册资本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未来 增资方系财务投资人, 经纬股份 44.2361 万元;王川德新增 1.32 亿 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定价, 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公 自有 2017.09 第二次增 注册资本 44.2361 万元;管 11.87 元/股 5.99 元(投 定价具备合理性; 司引入股东增加资本规 资金 资 军新增注册资本 37.9167 万 前) 公司当时规模较小,抗风险能 模 元;许伟强新增注册资本 力相对较弱,且公司处于业务 3-3-1-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25.2778 万元 拓展和发展期,流动资金需求 较为迫切,因此公司拟引入外 部财务投资人,引入投资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公司当时 资产和盈利规模较小,尚无明 确的 IPO 申报计划,大型投 资机构投资意愿较低,管军等 人在他人介绍下,看好电力行 业未来发展空间、认可公司管 理团队,愿意在公司规模较小 的阶段投资公司,经双方协 商,确定此次增资价格,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股权代持、 利益输送等情形。 谢晴受让张琦持有的经纬 老股东退出,参考公司净资产 股份 24.9820 万股股份 及实际经营情况协商定价,定 价具备合理性; 张琦原系公司高管,其 公司当时利润规模较小,未来 经纬股份 与公司管理层经营理念 0.91 亿 上市和业务发展具有较大不 自有 2017.11 第一次股 不一致,打算自公司离 7.19 元/股 3.63 叶肖华受让张琦持有经纬 元 确定性,且股东退出意愿相对 资金 权转让 职,经各方协商一致, 股份 29.0720 万股股份 较早,因此动态市盈率相对较 转让公司股份 低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股权代 持、利益输送、纠纷、潜在纠 纷等情形 经纬股份 以经纬股份 2017 年 11 月 投资 因业务发展需要,资本 第三次增 22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总 股 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每股 溢价 2017.12 公积转增股本,增加股 1 元/股 不适用 不适用 资:资本公 12,638,889 股为基数,以投 面值确定 形成 本规模 积转增股 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的资 3-3-1-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态市 资金 时间 事项 股权变动情况 交易背景 转让/增资价格 估值 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盈率 来源 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本公 21.64835 股 , 合 计 转 增 积 27,361,111 股,转增完成后 总股本增至 40,000,000 股。 武永生从事多年电力行 经纬股份 约定武永生出资 600 万元 2.00 亿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未来 业工作,在电力设计领 自有 2018.02 第四次增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20 万 5 元/股 9.61 元(投 发展等因素,协商定价,定价 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引 资金 资 股股份 前) 具备合理性 入其发展电力设计业务 城卓投资出资 1,465.8 万元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05 万 股股份 浙科投资出资 1,465.8 万元 认购经纬股份新增 105 万 经纬股份 增资主体作为投资人看 5.75 亿 参考公司盈利情况、未来发展 股股份 自有 2019.12 第五次增 好公司发展前景,公司 13.96 元/股 18.09 元(投 前景、成长性进行估值,协商 汇牛投资出资 1,396 万元认 资金 资 引入股东增加资本规模 前) 确定,定价具备合理性 购经纬股份新增 100 万股 股份 炬华联昕出资 977.2 万元认 购经纬股份新增 70 万股股 份 3-3-1-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 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 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 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1)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原 因及商业合理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是否系为规 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每月确认股 持股 份支付费用 确认费用 确认费用 确认 确认费用 平台 确认 确认月 (万元)a (万元) (万元) 月数 (万元) 月数 h 数b i=a*h c=a*b d e=a*d 定晟 7.05 12 84.60 12 84.60 12 84.60 投资 点力 1.02 12 12.19 12 12.19 12 12.19 投资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调整 后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 财务报表的影响;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 股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2、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 (1)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3-3-1-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报告期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 96.79 96.79 96.79 用(管理费用)(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6,714.22 6,436.50 3,808.41 润(万元) 占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44 1.50 2.54 利润的比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6,283.10 6,050.25 3,473.21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1.54 1.60 2.79 例(%) 综上,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净 利润的影响较小。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股 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0,414.70 万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853.31 万元,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其中电 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电力咨询设计和电力工程建设;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主 要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2)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第二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电建、中国 能建、国网及南网下属企业;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 内蒙古电力以及中国电建下属公司。 (3)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主要客户为电信行业公司,竞争对手包括四维图 3-3-1-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龙软科技等。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服务内容、定价情况,说明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未 来发展空间; (2)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 慧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3)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的内容及成果; (4)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分别说明发行人与四 维图新、龙软科技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 技是否可比。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科度科技、慧盾科技;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炬华科技销售收入为 422.73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 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 型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3-1-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工商档案,补充报告期内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等; 2、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补充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采购明细表,核 查发行人、科度科技、慧盾科技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清单,交叉比对了科度科 技、慧盾科技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科度科技、慧盾科 技的工商登记信息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应 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1)科度科技 科度科技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0743487397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鹏 3-3-1-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智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36.4040%股权;叶肖 华持有 23.2158%股权;张伟持有 22.3054%股权;吴鹏持有 10.5049% 股权结构 股权;杭州汇牛铄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1700% 股权;楼兆俊持有 3.4000%股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 软件和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互 联网安全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 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 经营范围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从事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 科度科技主营业务为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主要客户系公安部门, 主要供应商为服务器等硬件提供商。报告期内,科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97.20 万元、376.47 万元和 516.89 万元,其主营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 不存在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 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关联方销售的情况更新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金额 占营业收 (万元) 入比(%) (万元) 入比(%) (万元) 入比(%) 正华科技 - - - - - - 炬华科技 427.91 1.22 - - - - 合计 427.91 1.22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销售规模较小,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0.00%和 1.22%, 占比较低,交易价格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3-3-1-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工程 设计专业资质、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资质。其中,部分资质证书即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请发行人: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 面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即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 的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 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 量问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及该等资质或许可的申请 资料;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花名册、工资表及社保缴纳 记录,相关资质及许可所配备持证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所配备设备的相关合 同及发票,已完成的业绩相关的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管理规定,将相关资质管理规 定中关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对照,判断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各项资质的相关条件; 3-3-1-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取得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管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 5、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并抽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业务 合同; 6、访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7、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8、取得发行人对资质相关事项的出具的说明; 9、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进 行查询。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 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 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 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1)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3-3-1-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 问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 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下游客户主要系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 主要通过招投标和谈判委托的方式承接业务。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业 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24%、68.92%、63.75%和 60.40%。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 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 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 务有何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 主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并对核查范围进行确定; 3-3-1-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核查发行人客户的招投标资料,并结合发行人业务和管理层访谈情况, 统计分析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招投标情况,分析判断其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招标 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3、统计并分析了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收入的原因和 合理性; 4、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发行人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7、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新增主要客户进行访谈; 8、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查询主要客户的股东、主要人员信息,与发行人关联 方、工资表进行比对。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 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2021 年度,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项目中合同金额前五大项目及主要 竞标对手情况如下所示: ①2021 年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杭州萧山区奥体博 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 杭州润奥房地产开 1 览中心商办项目外 司、杭州星光电力建设有限 1,415.25 发有限公司 线电力工程 公司 呼和浩特市电力勘察设计院 鄂尔多斯电业局 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 2022 年预计划城网 呼和浩特市华茂岩土工程有 2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703.02 工程勘察、设计采 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多斯电业局 购公开招标 乌兰察布电力勘测设计院有 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内 3-3-1-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蒙古鲁电蒙源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 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 3 区西区图书馆、档 浙江大学 司、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 699.05 案馆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 配网工程农网二批 4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有限责任公司、绘宇电力科 686.30 勘察、设计服务 多斯电业局 技有限公司 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吉 内蒙古电力(集团) 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 巴彦淖尔电业局 5 有限责任公司巴彦 司、四川协胜电力工程设计 587.40 2021 年农网工程 淖尔电业局 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 限公司 (2)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 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 有何影响。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不存 在合同被撤销风险,不存在法律纠纷。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 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 主要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 3-3-1-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多个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 终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 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 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 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 形;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人调查表、确认函/承诺函;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4、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有关持股平台基金备案情况; 5、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股份支付费 3-3-1-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用确认的计算过程。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 终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 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背 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人员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变动背景、价格 设置及其公允性情况如下: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致同会计师进 行的访谈,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3-3-1-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 96.79 96.79 96.79 付费用 2016 年 2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 17.67 17.67 17.67 付费用 合计 114.47 114.47 114.47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 114.47 万元、114.47 万 元和 114.47 万元,均系 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2 月股权转让确认的股份支付金 额在股权激励授予日至等待期预计到期日分期摊销确认的金额。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638 人、544 人、564 人和 543 人,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 说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 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 薪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 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3-3-1-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的员工花名册与各类人员工资情况; 2、检索可比公司相关披露文件,核查并比较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平均薪酬、 人均创收、人均创利、离职率等数据; 3、检索杭州区域平均薪酬资料; 4、访谈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说 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 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 说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2021 年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21 年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4 64 - 技术人员 349 355 6 销售人员 73 80 7 研发人员 78 84 6 合计 564 583 19 核心人员 13 13 0 中层管理人员 44 50 6 基层员工 507 520 13 3-3-1-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合计 564 583 19 2021 年末人数较 2020 年末增加 19 人,公司整体人员规模呈稳中有升趋势。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 合理区间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人均创收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创收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苏文电能 - - 157.46 永福股份 - 86.15 149.57 四维图新 - 47.54 49.19 龙软科技 71.64 58.30 48.23 发行人 58.89 59.32 49.45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96.21 123.52 110.88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55.25 47.74 40.37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37.18 33.82 33.79 注:数据来源为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除龙软科技外,其它可比公司尚未披 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苏文电能未披露 2020 年末员工人数,人均创收=营业收入/员工人数, 下同。 ②人均毛利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毛利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3-3-1-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苏文电能 - - 46.02 永福股份 - 23.56 28.24 四维图新 - 31.15 33.78 龙软科技 36.95 31.57 29.12 发行人 27.02 25.99 20.61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22.69 29.07 25.08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28.35 25.59 18.87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27.87 24.31 23.37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1)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 薪酬水平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发行人员工薪酬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岗位的员工平均薪酬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财务人员 21.48 19.76 19.94 管理人员 24.33 23.33 23.29 研发人员 21.52 20.92 19.26 技术人员 15.37 13.29 12.82 销售人员 23.88 22.44 23.73 整体平均 18.33 16.68 16.26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绩的增加,公司整体人员年平均薪酬不断提高。 2020 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较 2019 年度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 2020 年新 入职员工人数 11 人,占 2019 年末销售人员总数的 16.92%,新员工薪酬相对较 3-3-1-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低,导致 2020 年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有所降低,此外受疫情影响,国家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保费并降低公积金缴纳比例,进一步降低了销售人员的平均薪酬。 2021 年度公司整体平均薪酬较 2020 年度增加,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公司为 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员工凝聚力,提高了人员薪酬待遇;另一方面国家因疫情原因 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并降低公积金缴纳比例等优惠措施到期,导致 2021 年度社保公积金支出较 2020 年度增加。 ②发行人员工薪酬的区域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大幅超过杭州市平均薪酬,具体情况更新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 18.33 16.68 16.26 杭州市平均工资 - - 8.08 注:数据来源为杭州市统计局网站,杭州市尚未公布 2020 年度、2021 年度平均工资。 (2)发行人员工薪酬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平均薪酬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文电能 - - 20.37 永福股份 - 16.80 16.68 龙软科技 23.74 20.75 22.08 四维图新 - 27.22 24.77 发行人 18.33 16.68 16.26 可比公司算数平均值 23.74 21.59 20.98 注 1:发行人可比公司未单独披露平均薪酬,根据可比公司披露的期末人数、发放薪酬 人数及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测算可比公司薪酬情况。 3-3-1-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2:除龙软科技外,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度薪酬情况。 (3)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与业务规模直接相关的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情况 及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末/2021 年 2020 年末/2020 年 2019 年末/2019 年 技术人员(人) 355 349 329 销售人员(人) 80 73 65 合计(人) 435 422 394 营业收入(万元) 35,216.53 33,576.18 28,436.45 2021 年末,发行人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较上期期末持续增加,与发行 人业务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上 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 (1)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员工离职率情况更新如下: 类别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管理人员 18.99% 5.88% 17.50% 其中:财务人员 20.05% 15.38% - 技术人员 23.16% 17.88% 32.30% 其中:设计人员 15.79% 19.57% 37.07% 销售人员 20.00% 6.41% 18.75% 3-3-1-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研发人员 19.36% 19.59% 16.83% 公司整体离职率 18.99% 15.57% 27.18%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级别员工离职率情况更新如下: 级别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核心人员 - - - 中层管理人员 13.79% 10.20% 17.24% 基层员工 20.25% 16.34% 28.51% 公司整体离职率 19.36% 15.57% 27.18%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离职率分别为 27.18%、15.57%和 19.36%,员工离 职率均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离职人员主要为基层员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稳定性 较好,核心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出现离职的情况。 报告期内,2019 年离职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发行人调整发展战略,收缩电 力咨询设计业务团队规模所致。2019 年,发行人调整发展战略,收缩重点区域 以外的区域团队规模,同时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因此 2019 年末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人数降至 219 人,2019 年设计人员离职率达到 37.07%。 2019 年之后,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人员规模稳定,离职率也趋于稳定水平。 (2)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 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设计人员离职率、整体离职率与设计类公司设计人员离 职率、整体离职率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公司 核心业务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山水比德 园林景观、房地产景 - 26.11% 22.06% (300844.SZ) 观设计 笛东设计 住宅景观设计、市政 (创业板,已提交 景观设计、商业办公 - 34.48% 30.85% 注册) 景观设计等 3-3-1-1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 核心业务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设计人员 电力咨询设计 23.16% 19.57% 37.07% 离职率 景观设计及以创意 奥雅设计 设计为主导的 EPC - - 20.53% (300949.SZ) 总承包业务 笛东设计 住宅景观设计、市政 (创业板,已提交 景观设计、商业办公 36.89% 33.80% 31.31% 注册) 景观设计等 发行人整体离职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 19.36% 15.57% 27.18% 率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 注 1:设计类公司数据来源为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笛东设计 2021 年度 更新了整体离职率,未更新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 注 2: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水比德和奥雅设计暂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离职率均低于设计类公司笛东设计。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16 年 7 月与炬华科技签署《增资协议》,同时约 定业绩承诺、回购、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2016 年 9 月, 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删去了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特殊股东权 利条款,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签订补充协议, 解除了剩余的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等特殊条款。 请发行人: (1)2016 年 9 月,发行人补充协议保留业绩承诺、回购条款是否违反了《挂 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 是否存在被股转中处罚的潜在风险及可能受到的处罚后果; (2)进一步复核招股书中关于回购权的具体安排内容,是否存在发行人作 为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1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1-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电力生产供应。组织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 计施工和建设,电力设备修造、维修。重点 电力基建项目和所属电力企业所需的电力 国网浙江 杭州市 设备、金属材料、木材、电线电缆的调拨、 1 省电力有 9,593.96 27.24 1990.09.11 黄龙路 8 5,014,505.237906 是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 限公司 号 文),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运 行、维护,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咨询,培 训服务,电力计量技术服务。 电力供应、技术服务,蒸汽车热供应,电力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 2021 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 内蒙古 年度 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 自治区 内蒙古电 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 呼和浩 力(集团) 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2 3,737.52 10.61 1991.07.23 特市赛 465,862.9267 是 有限责任 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 罕区锡 公司 及服务劳务人员,燃料化工(除专营),金 林南路 属冶炼延加工业,电器器材,建材,纸及办 28 号 公用品,橡胶制品,皮革,家具,纺织品, 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农副产品,酒,饮料, 贮运,餐饮,娱乐服务,百货,会议、展览 及相关服务。 杭州和达 浙江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3 1,903.49 5.41 2018.10.26 32,000 是 新想科技 杭州市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3-3-1-1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发展有限 钱塘新 园区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 公司 区下沙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 街道福 策划;创业空间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 城路 501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号银海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 科创中 产(Ⅰ类医疗器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心6幢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01 室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 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劳务人员;境内外水电、火电、核电、风电、 太阳能发电及送变电工程和水利、水务工程 总承包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 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监理、设备检修及 北京市 相关设备的制造、修理、租赁;电力项目开 海淀区 中国电力 发、投资、建设、管理、销售;境内外公路、 车公庄 4 建设集团 1,386.78 3.94 2011.09.28 3,186,339.01 铁路、港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工程、 是 西路 22 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环境工程、矿山、冶炼及石油化 号院 2 号 工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研发、项目 楼 18 层 管理、咨询、监理、设备检修及相关设备制 造修理租赁、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生产销售;招标业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 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管理;物流仓储。(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3-3-1-17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从事输电、配电、售电;电网经营、电力购 销及增值服务;电力生产、供应、调度及交 易;电力计量技术服务;电力信息与通信服 务;蒸汽热供应;蒸汽、热水生产;普通机 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力设备 江西省 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与电力有关的科学研 南昌市 国网江西 究、技术开发;电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青山湖 5 省电力有 1,136.61 3.23 1993.11.26 2,328,903.745981 机械设备维修;人才交流服务(仅限分支机 是 区湖滨 限公司 构经营);电力投资、规划、设计与施工; 东路 666 软件业;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设备的销 号 售;电动汽车租赁业务;充换电设施建设、 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节能诊断、咨询、设 计、研发及新能源开发与技术服务;综合能 源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各级公司,具体包括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绍 兴大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86 家单位; 注 2: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其下属供电局等单位,具体包括巴彦淖尔电业局、锡林郭勒电业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 乌兰察布电业局、呼和浩特供电局、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等 18 家单位; 注 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 注 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各市县级分公司,具体包括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于都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供电分公司等 36 家公司。 3-3-1-1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二: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序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制造、加工: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箱式 变电站、新能源设备及高低压电器元件(凭 有效许可证经营);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凭资质证书经营);服务: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新能源系 统工程,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箱式变电 站、新能源设备及高低压电器元件的技术 研发和服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输变电设备的检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电力设备的技术咨询,供电服务(凭有效 浙宝电气(杭 浙江省杭州 许可证经营);承接:电气工程,水利水电 1 州)集团有限 716.81 5.25 1993.05.22 市上城区俞 10,800 是 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 公司 章路 88 号 2021 明工程,智能配电系统工程,承接施工总 年度 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批 发、零售: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箱式变 电站、新能源设备及高低压电器元件;货 物(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 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 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杭州 服务:承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 杭州雅吉建 市西湖区文 包的劳务作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 2 筑劳务有限 691.10 5.06 2008.05.12 5,000 是 三路 553 号 质证书》内容),工程勘察,货物装卸,承 公司 浙江省中小 接室外装饰工程、隧道工程、景观工程(涉 3-3-1-1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企业大厦 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室内装饰、景观工程 612 的设计,建筑工程的技术咨询,建筑设备 租赁(除拆、装),保洁服务,物业管理, 家政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零售:塑料管材,给排水特种管道, 复合玻璃管,塑合金电力电缆导管,断桥 铝,电力设备,新能源设备,通讯设备, 机械包装设备,电子产品(除专控),智能 消防设备及器材,污水处理设备,节能环 保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 皮具制品,针纺织品;服务:管道的技术 开发、设计、铺设安装(凭资质证书经营), 浙江省杭州 建筑设备租赁,节能环保产品、计算机软 浙江杭欧实 市滨江区丹 硬件、碳纤维新材料、新能源产品的技术 3 业股份有限 572.55 4.19 2014.04.25 5,130 是 枫路 788 号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公司 1 幢 903 室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 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高强度塑合金材 料、高强度塑合金管道、玻璃纤维增强塑 料制品、地埋式电力电缆保护管、PVC、 MPP、PE、HDPE 塑料管道,N-HAP 管、 BWFRP 管、碳纤维管的生产(限分支机构 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 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3-3-1-1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营活动) 电力生产供应。组织发电、输变电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建设,电力设备修造、维修。 重 点电力基建项目和所属电力企业所需的电 国网浙江省 杭州市黄龙 力设备、金属材料、木材、电线电缆的调 4 电力有限公 556.62 4.07 1990.09.11 5,014,505.237906 是 路8号 拨、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 司 部批文),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 运行、维护,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咨询, 培训服务,电力计量技术服务。 生产、加工:智能型高低压开关设备(高 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配电箱、配电柜、 浙江省杭州 保护控制成套设备);服务:电气技术开发; 市余杭区临 批发、零售: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 杭州联邦电 平街道恒毅 元件、电线电缆、电力金具、自动化设备、 5 气设备有限 482.16 3.53 2003.02.19 4,900 是 街 10 号 1 高低压成套设备及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法 公司 幢,2 幢 102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 室 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他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控制企业。 3-3-1-1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二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函〔2022〕010596号《关 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的相关法 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 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 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 关于收入规模和增长持续性。 申报材料和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分别为 28,423.05 万元、33,550.26 万元和 35,216.5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473.21 万元、6,050.25 万元和 6,283.10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业绩快速增长,2021 年业绩增速放缓,发行人预计 2022 年 1-6 月增速将高于 2021 年同期。 (2)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和内蒙地区,前两大客户国网浙江省电力 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合计占发行人收入的 40%以上;内蒙地区收入 2021 年有所下滑,原因是受当地电力投资规划影响。 (3)2021 年发行人可比公司永福股份的电力业务收入为 15.68 亿元,苏文 电能为 18.56 亿元,规模显著大于发行人。 请发行人: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 否存在下滑风险;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2)补充说明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抗风险能 力,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3)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发行人经营的 合规性情况,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和 2021 年度收入明细; 2、检索浙江和内蒙古区域电力投资规划; 3、取得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信息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及该等资质或许可的申请 资料;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花名册、工资表及社保缴纳 记录,相关资质及许可所配备持证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所配备设备的相关合 同及发票,已完成的业绩相关的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资料; 7、查阅发行人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管理规定,将相关资质管理规 定中关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对照,判断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各项资质的相关条件; 8、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9、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合同; 10、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1、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2、取得发行人对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 1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及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 平台、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资质主管部门网站进行 查询。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否 存在下滑风险;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 否存在下滑风险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7.45%、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8.28%和 86.18%,系发行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其中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是核 心业务。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主要系针对电网工程和新能源发电站顶层规划设计, 业务量与主要业务区域内电网和新能源发电站建设规模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发 行人电力业务主要集中在浙江和内蒙古地区,上述区域未来电力投资将持续保持 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发行人收入下滑的风险较小。 ① 浙江省相关电力投资规划 浙江省“十三五”期间电网共计投资 1,653 亿元,投资规模较大。根据浙江 省能源局相关规划,“十四五”期间浙江省电网基建项目投资总额 2,084 亿元、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194 亿元,预计到 2025 年浙江省用电量将达到 6,270-6,350 亿 千瓦时,“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长 5.4-5.6%左右;用电量持续增长带动电网投资 规模保持在较高水平。 根据浙江省能源局相关规划,“十四五”期间实施风光倍增工程,核电和可 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成为浙江主力电源,到 2025 年全省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 到 8,340 万千瓦以上。 ②内蒙古地区相关电力投资规划 在电网建设领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于 2022 年 2 月发布的《内蒙古 自治区“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十四五”末,预计全社会用电量达到 5,220 亿千瓦时,年均增长 6%左右,电力消费量的提升推动包括电网基建在内电力投 资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全区电力投资总规模 7,000 亿元,其中电网投 资达到约 1,000 亿元,市场空间较大。 在新能源发电建设领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 “十四五”期间将加快推动大型沙漠戈壁荒漠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 禀赋较好,具备持续整装开发条件地区,推动新能源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 打造蒙西、蒙东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到 2025 年,风电累计装机规模达 8,900 万千瓦,光伏累计装机规模达 4,500 万千瓦。内蒙古地区 2020 年风电和光伏累 计装机规模分别为 3,785 万千瓦和 1,238 万千瓦,距离“十四五”目标差距较大, 未来该部分新增投资规模巨大。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发行人说明,2022 年 1-6 月收入增速相对较高, 主要是由于:一方面,2022 年 1-6 月受综合能源服务平台业务市场开拓迅速的影 响,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收入增速较快,该项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 661.71 万元,增幅为 180.76%;另一方面,发行人收入占比相对较高的电力咨询设计业 务较去年同期增长约 10%左右,增幅略高于去年全年增速水平。 2、补充说明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 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1)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 发行人整体收入规模小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时间的差异。 在业务结构方面,可比公司收入以电力工程业务为主,该类业务单项金额较 大,但毛利率相对较低,发行人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主,单项金额相对较小, 整体收入规模小于可比公司,但是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收入高于可比公司 苏文电能、低于永福股份。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可比公司 金额 金额 金额 占比(%) 占比(%) 占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永福股份: 156,791.80 100.00 98,043.91 100.00 144,037.53 100.00 电力勘察设计 24,147.74 15.40 27,980.34 28.54 21,329.76 14.81 电力工程建设 126,213.86 80.50 62,686.76 63.94 119,154.38 82.72 其他 6,430.20 4.10 7,376.81 7.52 3,553.39 2.47 苏文电能: 185,591.93 100.00 136,882.44 100.00 99,042.90 100.00 电力咨询设计 14,402.29 7.76 14,569.39 10.64 15,313.05 15.46 电力工程建设 138,065.14 74.39 95,372.41 69.67 68,230.16 68.89 其他 33,124.50 17.85 26,940.64 19.68 15,499.69 15.65 发行人: 30,348.47 100.00 29,619.34 100.00 24,854.67 100.00 电力咨询设计 17,808.96 58.68 16,226.54 54.78 15,477.05 62.27 电力工程建设 12,235.28 40.32 12,899.56 43.55 8,560.81 34.44 其他 304.24 1.00 493.24 1.67 816.81 3.29 注 1:此处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仅指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形成的营业收入; 注 2:资料来源:上述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下同;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 3:苏文电能 2021 年年度报告将电力施工及智能用电服务合并披露,上表中苏文电能 2021 年度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包含智能用电服务业务收入。 在发展时间方面,发行人 2013 年进入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领域,可比公 司成立时间和上市相对较早:永福股份成立于 1994 年,并于 2017 年上市;苏文 电能成立于 2007 年,于 2021 年上市。 (2)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在收入、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等方面均小于可比公司,抗风险能力相对 较弱。发行人所处行业系专业技术服务业,主要成本系人员薪酬,发行人一方面 将加强公司治理,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审批流程,不进行非必要的大额固定资产等 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发行人积极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扩 大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 3、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发行人经营的合 规性情况,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1)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成果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服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成果 鸿晟电力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063R2 M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鸿 晟电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 电力咨询 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围 不涉及 设计 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以及新 能源总承包工程、火电建筑工程的咨 询”,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 鸿能电务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101R1 M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鸿 能电务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 电力工程 1-2016/ISO 9001:2015,GB/T 50430-20 不涉及 建设 17 标准,管理体系适用于“资质范围内 的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证书有效期 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地理信息 经纬股份持有编号为 00119Q38358R3M/ 经纬股份持有编号为 0350122IS205 智慧应用 3300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 14R2M 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 证经纬股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证书》,认证经纬股份的信息安全管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产品/服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成果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认证 理体系符合 GB/T 22080-2016/ISO/I 范围为“信息化测绘系统、地理信息系 EC 27001:2013 标准,认证范围为 统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技术服务;空间地 “与计算机应用软件(信息化测绘 理信息数据的处理服务”,证书有效期至 系统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数 2022 年 10 月 30 日 字孪生应用软件)的开发、空间地 理信息数据的处理服务相关的信息 安全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 202 5 年 6 月 26 日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公开信息,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 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未发生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未受到过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 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 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工程 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及服务成果质量均能 够满足客户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客户要 求的情况,满足安全性要求;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间不存在因产品、服务成果的 质量、安全性所产生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及服务成果质量均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相关产品 和服务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客户要求的情况,满足安全性要求。 (2)发行人经营的合规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接少量劳务分包业务的情况,相关收入分别为 232.09 万元、 630.98 万元和 23.76 万元,该部分业务相关收入金额及占比相对较小;报告期内, 鸿能电务在不具备工程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劳务分包业务相关项目均系 承接的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相关项目均已正常完工且验收合格, 发行人与相关客户间不存在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 在质量纠纷且未受到相关主管机关处罚;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 程施工劳务资质,目前已具备从事劳务分包资质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 务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超出资 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 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浙江省 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 部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 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存在不具备资 质而承接少量劳务分包业务的情况外,发行人的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 (3)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 - 件行业协 2023.06.28 股份 证书 0207 会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中华人民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 共和国住 4 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65 房和城乡 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 建设部 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 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62 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0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 7 测量、岩土工程(勘察))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62 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 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86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 书 员会 级 承装(修、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9 局浙江监 2028.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2016 级;承试类三级 管办公室 证 (浙)JZ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安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2.10.31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 浙江省工 鸿晟 06096791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8A-19ZY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Y19 业协会 经查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 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 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及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 合监管服务平台、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资质主管部 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被吊销经营资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重视资质的维护,加强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入,在资质方面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被吊销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对获 取和维持资质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质方面 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被吊销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订单及收入规模与电力投资 规模密切相关,发行人主要业务区域浙江和内蒙古在“十四五”期间电力消费量 持续增长,包括电网在内的电力投资规模将持续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发行人 收入下滑的风险较小;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主要是 由于 2022 年 1-6 月综合能源服务平台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同时核心 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收入增速略高于 2021 年全年增速。 2、发行人整体规模小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时间的差异: 可比公司收入以工程建设为主,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且成立和上市时间相对较早。 发行人主要从加强公司内部治理、不进行非必要大额投资以及积极筹划上市以扩 大净资产规模等方面应对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及服务成果质量均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相关产品和 服务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客户要求的情况,满足安全性要求;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接少量劳务分包业务 的情况外,发行人的经营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 资质方面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被吊销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 4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9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三、结论意见 ..................................................................................................... 65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66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 66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 69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 70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73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 75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 96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 99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 101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 108 第三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109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 109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 110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行业空间及核心竞争力 .................................. 110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4.关于经营资质 .......................................................... 129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5.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 131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7.关于营业收入 .......................................................... 132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0.关于客户 ................................................................ 138 八、《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1.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142 第四部分 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 144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关于收入规模和增长持续性。 .......................... 144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或者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 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差异的,或者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的期间,“补充报告期”是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止,本次发行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4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45 次审议会 议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尚须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 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2.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4. 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 更新”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等部分查阅的 相关文件。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对报告期更新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进 行了逐项补充审查,并补充验证了下列文件: 1.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 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以及作出的声明 或书面确认; 4.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5.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的公开 信息; 6.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作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上述情况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 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 举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良好履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致同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 件,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 2003 年 3 月 6 日成立以 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服务。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公安机关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详见本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情 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合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 万股,不低于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50.25 万元、6,283.10 万元及 1,044.26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 5,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 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 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项 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经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各项实质性条件。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鉴证控制报告》及发行 人银行开户更新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员工花名册等文 件,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 新”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2)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 (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等网站;(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 事项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起人/ 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且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登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 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对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 或访谈,并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与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对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3.06.28 股份 证书 207 会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中华人民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6 共和国住 4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5 房和城乡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建设部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 与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7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承装(修、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9 局浙江监 2028.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级;承试类三级 管办公室 证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5.08.14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结构 为: 单位:元 年度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主营业务收入 133,289,060.28 352,165,277.47 335,502,646.82 284,230,463.65 其他业务收入 - - 259,115.04 133,997.99 主营业务占比 100.00% 100.00% 99.92% 99.95%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 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三) 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 五大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的 前五大客户”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进行走访和/或访谈。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 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四) 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 五大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 的前五大供应商”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进行了走 访和/或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上述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较小。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5.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 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6.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 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调查表;致同出具的《审计 报告》。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叶肖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2 谢晴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徐世峰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02%的股份,并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持股发 4 钟宜国 行人 1.34%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的股份,其配偶钟珊珊通过一晟投资 5 林建林 间接持有发行人 1.61%的股份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企业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企业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一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2 点力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定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联昕持 4 炬华科技 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科技持 5 炬华联昕 有发行人 7.82%的股份 注:炬华联昕系炬华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炬华科技持有炬华联昕 90%的财产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份额。 前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5. 发行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包括鸿晟电力、鸿能电务,该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部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 6.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有 5 名董事,即叶肖华、张伟、钟宜国、王凤祥、杨隽萍;发行人 现有 3 名监事,即陈青海、汪用平、余辉君;发行人现有 7 名高级管理人员,即 总经理张伟,副总经理钟宜国、徐世峰、林建林、周小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徐建珍及财务总监黄丹宇。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汇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67.0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点力投资 叶肖华持有 56.1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战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43.16%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4 一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32.24%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 定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17.42%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6 科度科技 叶肖华持股 23.22%并担任董事长 7 慧盾科技 科度科技持股 55% 8 浙江三门亿博玩具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1.00%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9 台州零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0.98%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 10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配偶叶海江持股 100% 厂 8.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 1 深圳市鑫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2 深圳市福田区鑫益盛电子经营部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 中山市古镇旭海电子门市部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4 杭州韬锐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配偶殷明青持股 70%并担任经理 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股 76.56%并担任董事长、 5 (注 1) 总经理 山西佐佑未来科技合伙企业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有 67%合伙份额并担任执 6 (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85%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7 杭州圣宜华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8 杭州胜阳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20%并担任董事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34%并曾于 2016 年 5 月 9 杭州衡博贸易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0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隽萍担任董事 11 上海昶拓企业管理中心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100% 12 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100% 杨隽萍曾持股 28.38%并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0 13 贵州美博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年 3 月担任经理 杭州真宏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4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杭州七叶树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5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6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7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18 上海济祥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6.92%并担任董事 19 辽宁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0 杭州声控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1 苏州八维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董事 22 江西鹭鹭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总经理 23 杭州小步上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4 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5 杭州贵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6 大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27 贵州铜仁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8 常州智慧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9 浙江八维通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0 深圳市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上海昶沧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1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上海昶金智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2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有 99.9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33 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4 湖南城发智慧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35 杭州八维乐享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6 天津地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7 芜湖畅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无锡地铁云智慧便民服务有限公 38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司 39 山东聚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40 八维通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41 上海钰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王凤祥持股 100%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42 深圳市易车汇供应链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95%并担任监事 43 宁波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70% 宁波毅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4 王凤祥持有 6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45 北京明见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30%并担任经理 46 宁波拓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宁波八极险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7 (有限合伙) 人 宁波未蓝投资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8 (有限合伙) 人 南京行者无疆虚拟现实技术股份 49 王凤祥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50 上海赋铼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董事 51 开元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52 贵州省仁怀市开元酒业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2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贵州省仁怀市福元泰酒业销售有 王凤祥之弟王屈洋持股 48%并担任总经理、执行 53 限公司 董事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51%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 54 杭州宁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事 55 杭州新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35%并担任经理 56 杭州申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担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57 杭州天牧室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58 杭州蓝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注: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叶肖华曾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于 2020 年 1 杭州大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月注销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2 杭州上苑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1 年 7 3 中山市古镇全有食店 月注销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曾通过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 4 山西鸿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控制并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湖南中车城发智慧出行科技有限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曾担任董事,于 2021 年 2 月 5 公司 撤销 林建林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 6 浙江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注销 林建林之姐林珍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7 深圳瀚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10. 其他与前述关联方有关联关系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有交易的主体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2 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3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炬华科技 21.81%股权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纳宇电气及正华科技采购设备材料并向正华 科技采购维修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 采购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金额 占营业 方 内容 (万 成本比 (万 成本比 (万 成本比 (万 成本比 元) (%) 元) (%) 元) (%) 元) (%) 正华 设备 - - 15.04 0.08 10.50 0.06 9.67 0.06 科技 材料 正华 维修 1.04 0.01 - - - - - - 科技 费 纳宇 设备 13.54 0.17 - - - - 17.70 0.11 电气 材料 炬华 设备 0.41 0.01 0.27 0.001 - - - - 科技 材料 合计 14.98 0.19 15.31 0.08 10.50 0.06 27.37 0.16 ① 与正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正华科技为国内智慧能源物联网解决方案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向正华科技采购金额分别为 9.67 万元、10.50 万元、15.04 万元和 1.04 万元,占 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6%、0.06%、0.08%和 0.01%。该关联交易的价格 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 的商业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正华科技采购的产品主要为三相多 功能表及正华综合能源管理软件 V1.0,经选取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 就同一产品发行人对关联方的采购均价、正华科技向第三方客户直接销售价格进 行比较,正华科技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其他主体销售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2022 年 1-6 月,公司向正华科技采购设备维修服务 1.04 万元,交易金额较 小。 ② 与纳宇电气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纳宇电气为国内智能电力仪表、数据采集设备的主要生产商,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纳宇电气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7.70 万元、0 万元、0 万元和 13.54 万元,占 各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11%、0.00%、0.00%和 0.17%。该关联交易的价格 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 的商业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纳宇电气采购的产品主要为三相多功能表及其相 配套的纳宇三相仪表软件 V2.0,能耗管理系统及其相配套的纳宇 NY5000 能耗 管理软件 V2.0、电力监测系统,经选取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就同 一产品发行人对关联方的采购均价、纳宇电气向第三方客户直接销售价格进行比 较,纳宇电气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其他主体销售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② 与炬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炬华科技为一家专业从事能源物联网设备和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6 月份向其采购 2 台 0.5S 级三相三线智能电能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表,采购不含税金额为 0.2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为 0.001%,于 2022 年 5 月份向其采购 2 台 0.2S 级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含炬华三相智能电能表控 制软件 V2.0),采购不含税金额为 0.41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为 0.01%, 采购金额较小。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 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向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方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 炬华 - - 427.91 1.22 - - - - 科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销售规模较小,占报 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0.00%、1.22%和 0.00%,占比较低,交易 价格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无重大影响。 2018 年 12 月 20 日,鸿能电务与炬华科技签订《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能电务为炬华科技 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提供工程相关设备安装、高压线缆、排 管等工程服务,合同金额 465.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1 年 6 月份验收,项目收入 金额 422.73 万元。 发行人提供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不同电力工程项目受 项目性质、服务内容、实施难度及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不同项目销售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该项目毛利率为 18.70%,经选取报告期内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 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毛利率与炬华科技项目的毛利率进行公允性比较分析, 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毛利率(18.70%),整体略低于报告期 内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平均毛 利率(22.63%),主要原因为炬华科技整体工程建设延后,项目工期较长,受设 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相应成本增加,从而导致项目毛利率略低。在同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等业务规模下,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的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毛利率与其他民营 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毛利率接近,较为公允。 (3)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及停车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炬华集团租赁房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方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成本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 炬华 111.25 1.38 191.03 1.00 161.48 0.86 156.16 0.94 集团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关联方的租金金额分别为 156.16 万元、161.48 万 元、191.03 万元和 111.25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94%、0.86%、 1.00%和 1.38%,占比较低,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在新租赁准则下,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 赁新增的使用权资产和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项目 2022 年 1-6 月增加 2021 年度增加 使用权资产 218.02 54.28 炬华集团 办公室租赁 承担的租赁负 6.14 13.71 债利息支出 炬华集团向发行人及子公司出租的房产系其用于投资的商业房产,位于余杭 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炬华智慧产业园,因发行人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增加办 公场所,经各方友好协商,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别向炬华集团按市场价格租赁上 述房产作为办公场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为 1.20-1.89 元/平方米/ 天,租赁价格系参考所在位置办公场所租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 58 同城(https://hz.58.com/)公开信息查询周边地段类似写字楼的租金为 1.08-2.14 元/平方米/天。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楼的租金水平与周边区域市 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公允、合理。 发行人租赁炬华集团房产用于办公,存在向炬华集团采购日常用水电和停车 服务情形。报告期内,采购水电及停车费金额分别为 59.56 万元、61.88 万元、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6.52 万元和 39.3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0.36%、0.33%、0.35%和 0.49%。根据租赁合同,水电费、停车费按月据实缴纳。上述关联采购水电费价 格与当地区域用电用水价格相符,执行国家定价,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正华科技采购充电桩电费金额分别为 0.35 万元、0.18 万元、0.18 万元和 0.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0.002%、0.001%、0.001% 和 0.001%,主要系发行人经营用电动汽车日常充电所需。报告期内采购金额较 少,充电费用按次据实扣除。经核查,上述关联采购充电桩电费价格与其他第三 方充电桩电费价格相符,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建成,发行人 将进行集中化办公,减少租赁房产作为办公地点,从而有利于解决因租赁关联方 房产形成的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独立性。 (4)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16.99 490.31 459.47 423.90 关键管理人员股份 28.61 57.21 57.21 57.21 支付费用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出售运输设备 2019 年 3 月,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陈青海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发行 人将拥有的 1 辆办公用车转让给陈青海,转让不含税价为 3.15 万元,同月,陈 青海向发行人支付了前述车辆购买款项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借款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或其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1,0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7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4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限公司履行代偿义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务之日起两年 (注 1)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6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叶肖华、 华夏银行股份有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经纬股份 2,000.00 是 周小平 限公司杭州分行 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再担保有限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之日起两年 (注 2)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能电务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三年 注 1:发行人与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 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发行人与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浙江省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再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担保主要系关联方为发行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的担保,主要系发行人发展速度较快,为保证发行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关联方为 发行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担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向关联方或第 三方拆入或拆出资金的情形。 3. 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名称 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应收 炬华 - - - - - - 8.00 2.40 账款 科技 合同 炬华 9.45 0.47 9.45 0.47 资产 科技 炬华 2.20 - 4.33 - 82.41 - 78.08 - 预付 集团 款项 正华 - - - - 0.20 - - - 科技 其他 炬华 应收 50.94 2.55 51.36 2.57 43.79 2.19 42.18 2.11 集团 款 ① 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8.00 万元、 万元、 0 万元和 0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提供的电力咨询设计服务的服务费应收款。 ② 合同资产 2021 年末和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9.45 万元和 9.45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应收账款 中的质保金部分。 ③ 预付款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预付款项金 额分别为 78.08 万元和 82.41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租赁办公场地预付的租金。受 新租赁准则的影响,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炬华集 团的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 4.33 万元和 2.20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短期 租赁办公场地对应的预付款。 2020 年末,发行人对正华科技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0.20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 预付的充电桩电费。 ④ 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炬华集团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 42.18 万元、 43.79 万元、51.36 万元和 50.94 万元,系发行人向其租赁办公场地的租赁押金。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一年内到期的 炬华集团 179.54 180.41 - - 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炬华集团 117.76 20.09 - - 合同负债 炬华科技 - - 173.25 - 预收款项 炬华科技 - - - 44.68 正华科技 15.04 22.57 11.70 10.57 纳宇电气 11.67 - 12.00 12.00 应付账款 炬华集团 - - 1.80 - 炬华科技 0.46 0.27 - - 其他应付款 王中 - - - 3.54 ①租赁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主要系发行人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室产生的未来应付房租,根据新 租赁准则确认为租赁负债,其中 1 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②合同负债和预收款项 2019 年末,发行人对炬华科技的预收款项金额为 44.68 万元,2020 年末发 行人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负债金额为 173.25 万元,系发行人对炬华科技“杭州炬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项目预收的工程 服务款项。 ③ 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正华科技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10.57 万元、11.70 万元、22.57 万元和 15.04 万元,对纳宇电气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12.00 万元、 12.00 万元、0 万元和 11.67 万元,对炬华科技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0.27 万元和 0.46 万元,系发行人分别向其采购设备形成。2020 年末,发 行人对炬华集团的应付账款金额为 1.80 万元,系发行人应付炬华集团水电费。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④其他应付款 2019 年末,发行人对关联自然人王中(钟宜国配偶之兄,发行人员工)的 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3.54 万元,系期末未支付的差旅费报销款。 综上,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款整体金额较小,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往来均具有 合理的业务背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建工 程相关相关许可及备案文件、更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新增知识产权 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了查询。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及/或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权利 他项 权证编号 坐落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号 人 类型 性质 权利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建设 国有建设 浙(2017) 舞阳街道 (分摊土地) 用地 出让/ 商服 用地使用 经纬 德清县不 科源路 11 面积 131.82 1 使用 自建 用地/ 权期限至 无 股份 动产权第 号 3 幢 701 ㎡/房屋建筑 权/房 房 商业 2053 年 2 0002387 号 室 面积 985.68 屋所 月 27 日 ㎡ 有权 国有 国有建设 浙(2021) 杭州市余 建设 用地使用 经纬 余杭区不 杭区良渚 工业 已抵 2 用地 出让 12,865.00 ㎡ 权至 2071 股份 动产权第 街道运河 用地 押 使用 年 1 月 18 0044119 号 村 权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5 日,经纬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之目的,经纬 股份将其权证号为“浙(2021)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044119 号”的土地抵押给中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并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 在建工程 发行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存在一处在建工程,即余政工出(2020)41 号 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 52,285.35 平方米。就该项在建工 程,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批复、许可及备案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为 202033011000000358; 2.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地字 第 330110202035012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所涉建设用地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取得浙(2021)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044119 号《不动产权证书》,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面积为 12,865.00 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使 用期限至 2071 年 1 月 18 日止; 4.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字第 330110202135007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5.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取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 3301102022012402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施工条件, 准予施工。 (三)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租赁房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三:租赁房产”部分。 1. 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 之第 7 项、第 8 项、第 19 项、第 36 项至第 39 项、第 43 项、第 50 项、第 59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项、第 63 项等 11 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发行人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的面积合计 1,728.64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6.20%。 上述第 19 项、第 59 项、第 63 项租赁房产为发行人新增租赁房产,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第 19 项租赁房产用途为鸿晟电力的办 公用房,该处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在有关部门完成房屋租赁备案;第 59 项、第 63 项租赁房产用于发行人员工宿舍,第 58 项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 房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第 63 项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购房合 同和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租赁该 等未办证房产遭受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尚未取得产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2. 部分租赁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1) 1 处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用地 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之第 10 项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用地,该处房屋面积为 405.71 平方米,占发行人 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 款。” 前述划拨用地上房产所有人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缴土地 收益证明文件,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 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屋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规定, 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作为承租方非为法律责任主体,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用于江苏项目驻地人员办公 用途,该处租赁房产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该处租 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 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划拨土地上房产之 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实质性障碍。 (2) 2 处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租赁房屋所涉及集体土地相关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出租方 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核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第 40 项、第 59 项所涉 2 处租赁房产所处土地性质 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合计 380 平方米,占 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 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 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说明,第 40 项、第 59 项租赁房产主要 用于员工宿舍,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因相关租赁 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导致租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 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作为承租方非为法律责任主体, 瑕疵租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 产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造成实质性障碍。 3. 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 之第 1 项至第 6 项、第 12 项至第 15 项、第 19 项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其余租 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屋的面积合计 7,991.81 平方 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28.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的规定,未办理租赁登 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房 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发行人承 租的上述房屋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 定,发行人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若因租赁备案登记瑕疵确实需要更换租赁房屋的, 发行人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可替代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 赁备案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四) 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方式 权利 原始 2022.06.14- 1 58697385 经纬股份 9 无 取得 2032.06.13 原始 2022.06.21- 2 58669747 经纬股份 42 无 取得 2032.06.20 原始 2022.06.21- 3 58671311 经纬股份 9 无 取得 2032.06.20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方式 权利 原始 2022.06.21- 4 58676060 经纬股份 37 无 取得 2032.06.20 原始 2022.06.21- 5 58679568 经纬股份 9 无 取得 2032.06.20 原始 2022.06.21- 6 58700720 经纬股份 37 无 取得 2032.06.20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时间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基于迁移学 习的太阳辐 发明 经纬 原始 1 ZL202210142291.2 照度预测方 2022.02.16 无 专利 股份 取得 法及预测系 统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开发完 首次发 权利 证书取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方式 成日期 表日期 范围 得时间 经纬未来社区多 经纬 2022SR0 原始 2021.11. 2021.11. 全部 2022.06. 1 模态信息综合平 股份 748753 取得 30 30 权利 14 台 V1.0 G 易能光伏运维 APP 软件 经纬 2022SR0 原始 2022.06. 2022.06. 全部 2022.08. 2 (Android 版)[简 股份 987555 取得 30 30 权利 02 称:G 易能]V1.0 经纬数字孪生智 经纬 2022SR1 原始 2022.02. 2022.02. 全部 2022.08. 3 慧水务基础平台 股份 224623 取得 25 25 权利 22 V1.0 G 易能光伏运维 经纬 2022SR1 原始 2022.06. 2022.06. 全部 2022.08. 4 平台 V1.0 股份 233593 取得 27 27 权利 23 G 易能光伏运维 APP 软件(iOS 经纬 2022SR1 原始 2022.06. 2022.06. 全部 2022.08. 5 版)[简称:G 易 股份 307409 取得 30 30 权利 26 能]V1.0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统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未有新增/续期的域名。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24913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6,959,007.24 元, 工具仪器账面价值为 875,911.11 元,电子设备账面价值为 3,518,504.36 元,办公 设备账面价值为 428,715.85 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设备购 置合同、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其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 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 使用等情形。 3.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情况补充及更新 如下: (一) 重大合同 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或正 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采购内容 金额 签订时间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富 1 鸿能电务 电气成套设备 530.71 2022.02 阳容大成套电气制造分公司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或正 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项目名称 金额 签订日期 浙江公路技师学院青山湖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 科技城校区建设工程设计- 1 鸿能电务 1,200.00 2022.02 有限公司 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高 配电专业分包工程 3.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或 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号 人 2022.03.31- 抵押担 中国工商银 50.00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031.12.20 保及鸿 经纬 行股份有限 2022.04.26- 1 (0120200467-2022 年 150.00 晟电力 股份 公司杭州余 2031.12.20 (余杭)字 00007 号) 提供保 杭支行 15,80.00 尚未提款 证担保 注:截至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120200467-2022 年(余杭)字 00007 号) 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发生额为 200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 且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法、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 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2491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8,330,318.81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额为 1,214,719.37 元。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的情况更新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额的比例(%) 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 保证金 1,448,000.00 16.20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保证金 1,286,010.00 14.39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509,396.98 5.70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保证金 385,344.50 4.31 南方电网供应链(广东)有限公 保证金 280,000.00 3.13 司 合计 3,908,751.48 43.73 其他应付款的情况更新如下: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应付房租款 88,700.00 员工报销款 162,116.58 押金保证金 960,000.00 其他 3,902.79 合计 1,214,719.3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 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等,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 册资本、合并、分立、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 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员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 情况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及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的财 政补贴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近三年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6%、13%、10%、9%、6%、 增值税 应税收入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 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及子公 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9%。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1 经纬股份 15%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2 鸿晟电力 15% 3 鸿能电务 2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等规定,鸿晟内蒙古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财税〔2018〕77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根据鸿晟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总分机构信息 备案表》,鸿晟内蒙古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与鸿晟电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情况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纬股份于 200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度、2021 年度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21 年 12 月 16 日,经纬股份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13300724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6 年 11 月 21 日,鸿晟电力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 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633001270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9 年 12 月 4 日,鸿晟电力取得浙江省科学 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371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减按 1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经纬股份、鸿晟电力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报 告期内依法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鸿能电务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的规 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 项优惠政策。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100 号),经纬股份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即征即退。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上述 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税〔2019〕13 号),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鸿晟上海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6)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 税〔2016〕12 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经纬德清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 服务〔2022〕85 号)的规定。公司免缴 2022 年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发行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和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计入经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常性损益 所得税优惠 106.37 631.20 499.06 282.80 是 软件产品增值 66.76 53.27 47.31 101.85 是 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进项税 31.69 42.21 34.20 17.88 否 额加计抵减 城镇土地使用 11.79 - - - 否 税减免 增值税及附加 0.02 0.01 0.04 0.01 是 税减免 税收优惠金额 216.64 726.68 580.61 402.54 - 合计 计入经常性损 173.15 684.47 546.41 384.66 - 益金额 计入非经常性 43.49 42.21 34.20 17.88 - 损益金额 占各期利润总 16.39% 9.19% 7.69% 9.04% - 额的比例(%) 根据上表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02.54 万元、580.61 万元、726.68 万元和 216.64 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9.04%、7.69%、9.19%和 16.39%,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惠政策的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且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日常经营 活动有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以及发行人 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享受的财政 补贴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拟兑现 首发上市受理政策 1 1,000,000.00 2022 年第一批余杭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补助 财政扶持资金的公示》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2 667,571.00 征即退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2021 年国家高新技 3 20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度国家高新 术企业奖励 技术企业奖励的公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 4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171,078.69 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07 号) 2021 年度余杭区产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5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14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度余杭区产 资金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联合 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 〔202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6 税费减免额 118,176.96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6〕12 号)、《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大学生见习训练补 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 7 26,541.65 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 21 号) 合计 2,323,368.3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 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3.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 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 册、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抽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人数为 620 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征信意见书》、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适 用于退休返聘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 2. 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 (%) (%) (%)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 (%) (%) (%) 社会保险 缴纳人数 595 95.97 561 96.23 552 97.87 535 98.35 及占比 住房公积 金缴纳人 593 95.65 559 95.88 532 94.33 526 96.69 数及占比 员工总数 620 583 564 54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8.35%、 97.87%、96.23%和 95.97%,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6.69%、 94.33%、95.88%和 95.65%。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主要原因系:(1)2 名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公司未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4 名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依法应参保 人员,发行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7 名员工系 2022 年 6 月 当月入职,将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2 名员工为 2022 年 4 月或 5 月入职,因其原单位未停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公司尚无法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发行人聘用有 2 名外籍员工,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信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违反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员 工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将无偿代为承 担相应的补缴义务或罚款、赔偿的缴纳义务等,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发行人及其子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分支机构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 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瑕疵,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承诺以确保 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前述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检索,并核查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的文件:相关工商、税务、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征信意见书等文件;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仲裁委员会出 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 机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且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参照《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更新意见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 4: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招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 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外汇流转及使 用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私有化退市的,核查私有化过程中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鉴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 简历进行更新,根据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历差异情况更新如下: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叶肖华先生,1977 年 3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学历。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 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 场总监;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叶肖华,男,1977 年 3 月出生, 11 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理;2008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经纬有 毕业于杭州大学电子工程专业, 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2 大专学历。1998 年参加工作,加 月至今任经纬股份董事长兼法 入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 定代表人;2013 年 1 月至 2015 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 补充其在 年 10 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 叶肖华 2003 年加入浙江海太数码技术 相关单位 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6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2005 任职经历 年 9 月,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 12 月,任鸿晟电力执行董事; 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 2013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 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融 大志向网络执行董事;2013 年 5 资方案的决策。现任公司董事长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大志向网 兼法人代表。 络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历任杭州科度科技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杭州科度 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鸿能电务 监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鸿能电 务执行董事。 张伟,男,1975 年 11 月出生, 张伟先生,1975 年 11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补 充 其 在 张伟 毕业于华东地质学院工程测量 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8 年 相 关 单 位 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8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浙江省 任职经历 年参加工作,加入浙江大成建设 机械施工公司技术工程师;2000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集团,担任项目总工;2001 年加 年 1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浙江 入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 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 术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工程师;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2003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3 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 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 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3 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技术产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历任经 品规划。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纬有限技术总监、监事、副总经 任期三年。 理、总经理;200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北京宇捷科技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广州市 维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大志向网络监事;2016 年 2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徐世峰先生,1979 年 1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学历。2002 年 4 月至 2003 徐世峰,男,1979 年 1 月出生, 年 10 月,任浙江八方电信有限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 年 11 月 毕业于浙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 至 2005 年 5 月,自由职业;2005 业,大专学历。2001 年参加工作,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浙江 加入浙江八方通信有限公司,担 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部 任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浙江 经理;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修订其历 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 月,任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史简历,补 营部主任;2010 年加入净化控股 徐世峰 司经营部经理;2008 年 4 月至 充其在相 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 月,任浙江东方建筑设 关单位任 2013 年加入杭州鸿晟电力设计 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09 年 职经历 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 月至 2012 年 5 月,自由职业; 2016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智慧电力云 浙江安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 平台事业部日常经营管理和战 司经营部经理;2014 年 7 月至 略规划。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2016 年 1 月,任鸿晟电力副总经 理。 理;2016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 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钟宜国,男,1982 年 10 月出生, 钟宜国先生,1982 年 10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重庆大学市场营销专业, 本科学历。2003 年 9 月至 2005 大专学历。2003 年参加工作,加 年 7 月,任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 入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项目经理;2005 年 8 月至 补 充 其 在 钟宜国 2016 年 1 月,任经纬有限副总经 相 关 单 位 担任项目经理;2005 年加入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公 理;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5 月, 任职经历 司 GIS 事业部日常经营管理和战 任杭州晓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略规划。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 年 1 月至 理。 2015 年 11 月,任鸿晟电力监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16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 总经理。 汪用平先生,1981 年 7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2000 年 3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杭州蓝孔雀化学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2004 年 3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经纬 汪用平,男,1981 年 7 月出生, 有限工程技术部经理;2011 年 5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上海丝帛 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应 修订其历 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1 年 9 月 用技术专业,大专学历。2000 年 史简历,补 至 2012 年 5 月,待业;2012 年 汪用平 参加工作,加入杭州蓝孔雀化纤 充其在相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上海数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 关单位任 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4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职经历 2012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历 有限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经 任经纬有限部门经理、技术总 理。现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监;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大志向网络监事;2016 年 2 月 至 2022 年 2 月,任公司监事、 GIS 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2022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GIS 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 余辉君先生,1982 年 6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4 年 余辉君,男,1982 年 6 月出生,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杭州东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信亿泰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 毕业于中南大学地理信息系统 司 GIS 工程师;2006 年 11 月至 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4 修订其历 2007 年 10 月,任北京灵图软件 年参加工作,加入东信亿泰计算 史简历,补 技术有限公司导航测量员;2007 余辉君 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 GIS 充其在相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经纬 工程师;2006 年加入北京灵图软 关单位任 有限数据工程师、研发工程师; 件公司,担任导航测量员;2007 职经历 2016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 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研发工程 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现任公 师、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2018 司职工代表监事。 年 12 月至今,任鸿能电务公司 监事;2022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鸿晟电力研发工程师。 林建林,男,1982 年 7 月出生, 林建林先生,1982 年 7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修订其历 2013 年加入杭州鸿晟电力设计 大专学历。2012 年 11 月至 2018 史简历,补 林建林 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年 9 月,任南京青奥体育装备有 充其在相 2016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限公司董事;2013 年 2 月至 2014 关单位任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设计事业部 年 6 月,任乐清市君涵贸易有限 职经历 日常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现任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年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9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杭州亨能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鸿晟电力副总经理;2016 年 2 月 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6 月,2020 年 1 月至今,任鸿 晟电力执行董事;2017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7 月,任宁波鸿尚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12 月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浙江能 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注销)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建珍女士,1976 年 12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徐建珍,女,1976 年 12 月出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 年 8 月至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8 年 5 月,任杭州千斤顶厂外 毕业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销员;1998 年 6 月至 2004 年 2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8 年 月任杭州东信亿泰计算机信息 参加工作,加入东信亿泰计算机 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大区经理; 修订其历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大区经 2004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 史简历,补 理;2004 年加入浙江海太数码技 徐建珍 浙江海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市 充其在相 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 场部经理;2010 年 10 月至 2014 关单位任 2010 年加入杭州聚思软件技术 年 10 月,任杭州聚思软件技术 职经历 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 2014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1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经纬有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法务、项目 限行政总监;2016 年 2 月至 2021 申报、行政人事。现任公司董事 年 3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行政 会秘书、行政总监。 总监;202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陈青海,男,1980 年 2 月出生, 陈青海先生,1980 年 2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3 年毕业于桂林工学院测绘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历任 2007 年获桂林工学院地图制图 补充其在 经纬有限技术支持工程师、部门 陈青海 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工学硕士 相关单位 经理、技术总监、德清分公司总 学位。2007 年加入杭州经纬信息 任职经历 经理、监事;2015 年 11 月至 2016 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技术支 年 1 月,任大志向网络经理;2016 持工程师、技术支持部经理、工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程技术部经理、技术总监。现任 GIS 创新事业部技术总监。 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皓清,男,1982 年 12 月出生, 冯皓清先生,1982 年 12 月出生, 冯皓清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修 订 其 历 2007 年毕业于南京工程学院电 本科学历,工程师。2007 年 7 月 史简历 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 至 2008 年 12 月,任杭州恒兴电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 差异情况 历,学士学位。2007 年加入杭州 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线路勘测设 恒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从事输 计员;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3 电线路设计工作;2009 年加入浙 月,自由职业;2010 年 4 月至 江华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从事 2014 年 5 月,任杭州汉邦电力工 送电线路设计工作;2010 年加入 程设计有限公司送电部主任; 杭州汉邦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 2014 年 5 月至今历任鸿晟电力送 司从事送电线路设计工作;2015 电部部长、研发部部长、副总工 年加入杭州鸿晟电力设计咨询 程师;2015 年 11 月至今,任鸿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事、送电 晟电力监事。 部部长。 宛鑫先生,1985 年 12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宛鑫,男,1985 年 12 月出生, 本科学历,工程师。2008 年 12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广州捷能 2008 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电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电气主设工 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 程师;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历,学士学位。2008 年加入广州 修订其历 10 月,任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 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电 史简历,补 限公司电气主设工程师;2012 年 宛鑫 气主设工程师;2011 年加入广州 充其在相 10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广州四 艾博电力设计公司,担任电气主 关单位任 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输电部主 设工程师;2013 年加入上海艾能 职经历 任;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线路设 任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计工作;2015 年加入杭州鸿晟电 项目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历 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现任送电 任鸿晟电力送电部线路电气室 部线路电气室主任。 主任、研发工程师、研发部部 长。 (二)审核关注要点 11:员工和社保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 息披露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册、 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征信意见书》及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七、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之“(一)发行人的劳动用 3-3-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工”之“2.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部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报 告期内,发行人已为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少数未 缴纳的主要系员工为当月入职及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已经承诺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子公司如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 损失,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核关注要点 13: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 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 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和/或访谈,并取得了政 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经 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发行人的业 务”之“(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部分。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符合其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所需条件,不存在 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相对较小,不 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3-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审核关注要点 16: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客户(如 前五大或前十大)的具体情况,如客户名称、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与发 行人之间的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 关系;(3)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4)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如存在应说 明其商业合理性。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调查表、确认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同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主要客户 的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员工持股平台中 员工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 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主要客户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 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下属企业等大型企业,发行人新 增的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一年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 3-3-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审核关注要点 17: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供应商 (如前五大)的具体情况,如供应商名称、注册情况、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 是否正常经营;(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是 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4) 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应说明其商业 合理性。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企查查”查询了发 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审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 发行人的业务”之“(四)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部分。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供应商,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进 行检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 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的情况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 购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 471.56 万元、508.23 万元、190.36 万元和 110.90 万元(不含税),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84%、2.69%、 1.00%和 1.3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是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向前员工供应商采购外协服务,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及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报告期内整体采购金额和占比相对 3-3-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向前员工采购金额分别为 348.23 万 元、504.72 万元、190.36 万元和 110.90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2.10%、 2.68%、1.00%和 1.37%,采购金额和占比均相对较小,公司主要向非前员工供应 商采购。 (1)向前员工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更新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生业务往来的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任重要职 务的供应商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① 2022 年 1-6 月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前员工持股及任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 采购内容 (万元) 浙江明驰电力 公司前员工王轶担任经 电力咨询 王轶、王胜 1 工程设计有限 理,其亲属王胜太持有 54.46 设计业务 太 公司 100%股权 外协采购 电力咨询 杭州凡顺电力 公司前员工方伟担任监 2 徐卫华 38.02 设计业务 设计有限公司 事 外协采购 公司前员工梅青杰持有 电力咨询 安徽能泰电力 3 4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梅青杰 9.43 设计业务 设计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外协采购 公司前员工王健持有 合肥众泽工程 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电力咨询 4 设计咨询有限 事、总经理,公司前员工 王健 8.99 设计业务 公司 朱春峰持有 49%股权并 外协采购 担任监事 合计 - - - 110.90 - 上述前员工均系公司普通员工。发行人向上述供应商采购基于真实的业务采 购需求,遵循与其他供应商一致的定价标准,价格公允。 发行人新增的主要供应商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新增的主要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 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供应商的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 3-3-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购 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发 行人对上述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及访谈主要供 应商,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一年内)即成为发行 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 (六)审核关注要点 18:主要资产构成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 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 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 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否对 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知 识产权发明人,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证书信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进行了检索。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知识产权”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专利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 限内。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的所有权,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 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3-3-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 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取得和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 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 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 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 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 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 成重大影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发行人部分租 赁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部分出租方出具的承 诺函,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 1 处属于划拨地上建造的房产,2 处属于集体建设 用地上建造的房产,该等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 租赁房产”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少 量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未因该等租赁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租赁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审核关注要点 22:关联方、关联交易 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 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 否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 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核查 3-3-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 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销售、采购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取得 了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核查了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 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 核查了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同时查阅了公司《审计报告》 等。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与正华科技、炬华科技、纳宇电气的 关联采购,与炬华集团间的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停车服务及向关键管理人员支 付薪酬。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主要关联方,完整披露所涉关联交易信息。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所需, 具有合理性,并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均独立运营,关联 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 允;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3-3-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八)审核关注要点 28:成本 1. 是否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占比较高的情形,如超 过 10%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劳务外包金额较大 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获取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金额及占当期 营业成本比例、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当期发行人员工人数比例;(3)劳务公司的 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4)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 核算情形,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发行人律师应 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2)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 成本台账。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9.14%、9.60%、 7.43%和 8.33%,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超过 10%即占比 较高的情形。 (九)审核关注要点 31:税收优惠 1. 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对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发行人 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税 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 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是否 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 料、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情况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 3-3-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之“(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 经核查,鸿晟电力于 2016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9 年度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2019 年 12 月 4 日,鸿晟电力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3712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 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因此,鸿晟电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按前述优惠税率预提预缴企业 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鸿晟电力 2022 年 1-6 月按照 15%税率预缴企 业所得税无需另行取得税务部门同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 料提交系统截图,鸿晟电力已于 2022 年 7 月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交了 2022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晟电力的重新认定申请已经地方通过,待上级部门进行进 一步审核,鸿晟电力高新技术资质到期续期预计不存在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已出具承诺:若鸿晟电力因 2022 年度无法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而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或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将 全额承担补缴款项或损失支出,确保公司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上述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3-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十)审核关注要点 40:预付款项 1. 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的情形,如超过 5%或对单个供 应商预付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采购合同的情 况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2)核查 主要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 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 联关系。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律师应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358.93 万元、379.00 万元、82.27 万元和 253.96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09%、 0.93%、0.17%和 0.58%,金额及占比均相对较小,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 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 42:重大合同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 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 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和新增的重大合同,查阅了发行 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及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的合同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 3-3-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律事项的更新”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 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 情形,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 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十三、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上述已披露的补充及更新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3.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转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成立于 2003 年,创始股东为罗雄、赵剑锋、钟凤长、张伟; 叶肖华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分别受让赵剑锋、范奇莹股份成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 (2)2015 年之前,叶肖华和谢晴分别持有公司 51%和 49%的股份。2015 年 11 月,经纬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谢晴转让发行人 37.85%的股份给员工持股 平台;谢晴为发行人创始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张伟之配偶; (3)2017 年 12 月,发行人以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1.64835 股,合计转增 27,361,111 股。 请发行人: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 行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 股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 因,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 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4)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行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3-1-6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3、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6、检索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复核发行人机构股东提供的股权穿透表; 7、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基金备案及管理 人登记情况。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的交易背景,转让作价、对应的市盈率、发行 人估值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重点说明 2015 年以前历次股 权增资、转让的价格均按照 1 元/注册资本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说明叶肖华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8 年两次受让股份进而成为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交易背景,同时补充叶肖华 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的工作经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6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说明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 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 是否系为规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说明该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 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1)2015 年 11 月发行人股东谢晴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原 因及商业合理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张伟、谢晴夫妇采用由谢晴持股,而非张伟持股的原因,是否系为规 避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过程及对应的会计处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股份支付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情况如下: 每月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认股份 支付费 确认 确认费用 确认 确认费用 确认 确认费用 确认 确认费用 持股平台 用 月数 (万元) 月数 (万元) 月数 (万元) 月数 (万元) (万元) h i=a*h h i=a*h b c=a*b d e=a*d a 定晟投资 7.05 6 42.30 12 84.60 12 84.60 12 84.60 点力投资 1.02 6 6.10 12 12.19 12 12.19 12 12.19 4、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行人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5、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规定,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做追溯股份支付处理,调整 后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 财务报表的影响;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 股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以及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 (1)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依据、会计处理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费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报告期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3-3-1-6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5 年 11 月确认的股 份支付费用(管理费用) 48.40 96.79 96.79 96.79 (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1,224.15 6,714.22 6,436.50 3,808.41 的净利润(万元) 占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3.95 1.44 1.50 2.54 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044.26 6,283.10 6,050.25 3,473.21 净利润(万元) 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4.63 1.54 1.60 2.79 的净利润的比例(%) 综上,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净 利润的影响较小。 2、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整体改制时相关股 东出资不实,相关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资本补足义务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1,438.85 万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950.08 万元,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 三、《审核问询函》4.关于主营业务与行业竞争力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其中电 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电力咨询设计和电力工程建设;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主 要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2)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第二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电建、中国 能建、国网及南网下属企业;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 内蒙古电力以及中国电建下属公司。 (3)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主要客户为电信行业公司,竞争对手包括四维图 3-3-1-7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新、龙软科技等。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服务内容、定价情况,说明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未 来发展空间; (2)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 慧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3)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的内容及成果; (4)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分别说明发行人与四 维图新、龙软科技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 技是否可比。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产业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协会相关资料与数据,查 阅主要客户相关产业规划; 2、查阅发行人新增重大业务合同; 3、查阅四维图新、龙软科技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资料; 4、访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新增主要客户。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服务内容、定价情况,说明电力工程技术服务 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的未 3-3-1-7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来发展空间 (1)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中电网客户未向第一梯队企业进行采购而向发行 人采购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结合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 服务的未来发展空间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行业空间 我国是经济大国,2021 年 GDP 达到 114.37 万亿元。电力作为重要的公共产 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规模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升,电力使用和消费量不断增加,与电力相关的投资建设规模也非常庞大。根据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相关规划,“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分别计划投 入 3,500 亿美元(约合 2.23 万亿元)和 6,700 亿元用于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市场 容量和空间巨大。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统计数据,2019 年至 2021 年度电 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全行业收入规模分别为 1,710.40 亿元、2,116.61 亿元和 2,684.21 亿元,行业收入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双碳”背景下,在电力的供给 端和消费端都将促进电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下游大规模 投资需求将促进行业发展,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②竞争格局 目前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较为分散,由于电力体制等历史原因,国家 电网、南方电网、中国能建、中国电建等国有企业占据主流市场份额,民营企业 占比相对较小: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统计数据,公司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永福股份、苏文电能 2021 年度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0.11%、0.57%和 0.56%。相 对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快的行业增速以及目前公司等民营企业占有率较低的竞争 格局,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拥有较高等级资质、较强技术实力、运营机制较为灵活的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民营 企业业务规模及市场份额将会逐渐提升。 3-3-1-7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说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中间及最终交付内容、 该交付内容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场景,分别说明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 慧应用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未来的市场空间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的 内容及成果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结合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分别说明发行人与四维 图新、龙软科技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四维图新、龙软科技 是否可比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科度科技、慧盾科技;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炬华科技销售收入为 422.73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 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 型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工商档案,补充报告期内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3-1-7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等; 2、查阅科度科技、慧盾科技补充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采购明细表,核 查发行人、科度科技、慧盾科技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清单,交叉比对科度科技、 慧盾科技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科度科技、慧盾科 技的工商登记信息;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科度科技、慧盾科技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客户和供应 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1)科度科技 科度科技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科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0743487397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3 幢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鹏 杭州智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36.4040%股权;叶肖 华持有 23.2158%股权;张伟持有 22.3054%股权;吴鹏持有 10.5049% 股权结构 股权;杭州汇牛铄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1700% 股权;楼兆俊持有 3.4000%股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 软件和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互 经营范围 联网安全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 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3-3-1-7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主营业务 从事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 科度科技主营业务为警用防欺诈软件的开发、销售,主要客户系公安部门, 主要供应商为服务器等硬件提供商。报告期内,科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97.20 万元、376.47 万元、516.89 万元和 1,175.68 万元,其主营业务、客户和 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2、说明向炬华科技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服务定价和毛利率与同类型 服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关联方销售的情况更新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方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名称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万 (万 (万 (万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元) 元) 元) 元) (%) (%) (%) (%) 炬华科技 - - 427.91 1.22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 务,销售规模较小,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0.00%、1.22%和 0.00%,占比较低,交易价格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五、《审核问询函》6.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工程 设计专业资质、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资质。其中,部分资质证书即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请发行人: 3-3-1-7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 面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即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 的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 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 量问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及该等资质或许可的申请 资料;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花名册、工资表及社保缴纳 记录,相关资质及许可所配备持证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所配备设备的相关合 同及发票,已完成的业绩相关的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管理规定,将相关资质管理规 定中关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对照,判断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各项资质的相关条件; 4、取得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管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 5、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并抽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业务 合同; 3-3-1-7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访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7、取得发行人对资质相关事项的出具的说明; 8、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进 行查询。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相关资质对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 的具体要求,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3.06.28 股份 证书 207 会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中华人民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6 共和国住 4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5 房和城乡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建设部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 与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7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3-3-1-7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承装(修、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9 局浙江监 2028.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级;承试类三级 管办公室 证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5.08.14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已取得资质的相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已取得资质的相关 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测绘资质证书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甲级测绘资质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40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4 人、中级 7 人、初级 13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人,测绘相关专业 16 人 专业 9 人 1.GNSS 接收机、三维激光 经纬股份配备: 扫描仪合计 6 台; 1.GNSS 接收机(不低于 技术装备 2.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 5mm+1ppm 精度)6 台; 是 地理信息系 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 12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统工程 套 12 套 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 经纬股份取得相应专业类 绘资质满 2 年。所申请的 别乙级测绘资质已满 2 年。 每个专业类别近 2 年完成 近 2 年完成地理信息系统 测绘业绩 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 工程专业类别测绘服务总 是 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 值不少于 600 万元,且完 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测绘项 成一个以上金额不低于 50 目 万元的测绘项目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乙级测绘资质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3-3-1-7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1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1 人,中级 2 人,初级 3 人,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测绘航空摄 测绘相关专业 9 人 专业 9 人 影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 经纬股份配备无人飞行测 技术装备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 是 量采集系统 2 套 绘传感器合计 2 台(套)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8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3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专业 3 人 专业 9 人 摄影测量与 1.GNSS 接收机、全站仪合 经纬股份配备: 遥感 计 3 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 1.GNSS 接收机(不低于 技术装备 仪 1 台; 5mm+1ppm 精度)6 台; 是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 2.摄影测量系统 1 套、遥感 处理系统合计 2 套 图像处理系统 1 套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6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2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专业 2 人 工程测量 专业 9 人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水 经纬股份配备 GNSS 接收 技术装备 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 机(不低于 5mm+1ppm 精 是 计4台 度)6 台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6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2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人,初级 2 人,测绘相关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界线与不动 专业 2 人 专业 9 人 产测绘 经纬股份配备 GNSS 接收 GNSS 接收机、全站仪、手 技术装备 机(不低于 5mm+1ppm 精 是 持测距仪合计 2 台 度)6 台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25 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1 人,中级 4 人,初级 5 人, 是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地图编制 测绘相关专业 15 人 专业 9 人 经纬股份配备数据服务器 技术装备 数据服务器 1 台 是 1台 经纬股份配备 42 人,其中 12 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 测绘专业高级 5 人,中级 7 人员规模 是 互联网地图 1 人,测绘相关专业 11 人 人,初级 21 人,测绘相关 服务 专业 9 人 技术装备 - - 是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纬股份具备申请和取得所持有测绘资质 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 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3-3-1-7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软件企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的相关规定,经纬股份所持有的软件企业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相关要求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是否符合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 经纬股份依法注册于浙江省杭州 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 市,主要业务为地理信息技术服 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务业务;经纬股份的设立具有合 是 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 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 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的 2021 年度,经纬股份具有劳动合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 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 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 是 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60%,研究开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25%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经纬股份拥有 60 余项软件著作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 权,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 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2021 年度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是 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60% 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经纬股份 2021 年度软件产品开发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 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 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 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 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 是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 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 比例不低于 40%]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经纬股份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技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 术服务业务,经纬股份具有 60 余 是 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项属于本企业软件著作权 经纬股份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 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 开发环境,经纬股份持有编号为 是 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 00119Q38358R3M/3300 《 质 量 管 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其质量管 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16/ISO 3-3-1-8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相关要求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是否符合 9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为“信 息化测绘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软 件的设计开发和技术服务;空间 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理服务”,已建 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 2021 年度经纬股份未发生过重大 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 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 是 法经营 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纬股份具备软件企业证书所需的相关条 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晟电力及 鸿能电务所持有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具有 独 立 企 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是 法人资格 鸿 晟 电 力净资 产 不 少 于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人民币,社会信 是 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誉良好 资历和信誉 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 相应专业设计类大型项 鸿 晟 电 力已完 成 送 电 专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业 设 计 类中型 或 大 型 项 是 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少于 2 项,并已建成投 并已建成投产 产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电力行业送电 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要 专 工程专业甲级 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 业技术人员总计 17 人,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其 中 : 注册电 气 工 程 师 总计 16 人,其中:注册 (发输变电)7 人、一级 是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注册结构师 3 人、环境保 6 人、一级注册结构师 3 护 1 人、工程经济学及概 技术条件 人、环境保护 1 人、工 预算 2 人、电力系统 2 人、 程经济学及概预算 2 人、 通信保护 2 人 电力系统 2 人、通信保 护2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晟 电 力主要 技 术 负 责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是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 主 持 过 所申请 行 业 大 型 3-3-1-8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 项 目 工 程设计 不 少 于 2 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 (发输变电)资格 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 项目经历 以上项目不少于 3 项, 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是 系健全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 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 以及新能源总承包工程、 火电建筑工程的咨询” 鸿 晟 电 力具有 独 立 企 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是 法人资格 鸿 晟 电 力净资 产 不 少 于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人民币,社会信 是 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誉良好 资历和信誉 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 相应专业设计类大型项 鸿 晟 电 力已完 成 变 电 专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业 设 计 类中型 或 大 型 项 是 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电力行业变电 少于 2 项,并已建成投 并已建成投产 工程专业甲级 产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要 专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业技术人员总计 24 人, 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 其 中 : 注册电 气 工 程 师 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 (发输变电)7 人、二级 技术条件 是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注册建筑师 1 人、一级注 总计 20 人,其中:注册 册结构师 3 人、二级注册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结构师 2 人、暖通空调 1 6 人、二级注册建筑师 1 人、给水排水 1 人、环境 3-3-1-8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人、一级注册结构师 1 保护 1 人、工程经济学及 人、二级注册结构师 1 概预算 2 人、电力系统 2 人、暖通空调 1 人、给 人、通信保护 2 人、总图 水排水 1 人、环境保护 1 2人 人、工程经济学及概预 算 2 人、电力系统 2 人、 通信保护 2 人、总图 2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晟 电 力主要 技 术 负 责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 主 持 过 所申请 行 业 大 型 是 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 项 目 工 程设计 不 少 于 2 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 (发输变电)资格 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 项目经历 以上项目不少于 3 项, 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是 系健全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 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 以及新能源总承包工程、 火电建筑工程的咨询” 鸿 晟 电 力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是 100 万元人民币 电力行业(新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要 专 能源发电)专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业技术人员总计 23 人, 业乙级 技术条件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其中:注册动力工程师 1 是 规定的人数,总计 18 人,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其中:注册动力工程师 1 输变电)7 人、二级注册 3-3-1-8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建筑师 1 人、一级注册结 输变电)4 人、二级注册 构师 3 人、暖通空调 1 人、 建筑师 1 人、一级注册 给水排水 1 人、水工 1 人、 结构师 1 人、暖通空调 1 环境保护 1 人、工程经济 人、给水排水 1 人、水 及概预算 1 人、输煤除灰 工 1 人、环境保护 1 人、 1 人、电力系统 1 人、热 工程经济及概预算 1 人、 工控制 1 人、通信保护 1 输煤除灰 1 人、电力系 人、化学水处理 1 人、总 统 1 人、热工控制 1 人、 图1人 通信保护 1 人、化学水 处理 1 人、总图 1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鸿 晟 电 力主要 技 术 负 责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是 上设计经验,具备注册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导 专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业 非 注 册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 项目经历 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 少于 1 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晟 电 力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晟电力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是 系健全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 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 以及新能源总承包工程、 火电建筑工程的咨询” 鸿 能 电 务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50 万元 是 50 万元 电力行业送电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鸿 能 电 务所配 备 主 要 专 工程专业丙级 技术条件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业技术人员总计 5 人,其 是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中: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3-3-1-8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规定的人数,总计 5 人, 输变电)1 人、二级注册 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 结构师 1 人、工程经济学 (发输变电)1 人、二级 及概预算 1 人、电力系统 注册结构师 1 人、工程 1 人、通信保护 1 人 经济学及概预算 1 人、 电力系统 1 人、通信保 护1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能 电 务主要 技 术 负 责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是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验,具备中级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能 电 务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项目经历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 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能 电 务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鸿 能 电 务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能电务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101R1M 的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书》,认证鸿能电务的质 是 系健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 GB/T 50430-2017 标准,管理体 系适用于“资质范围内的 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鸿 能 电 务净资 产 不 少 于 资历与信誉 净资产不少于 50 万元 是 50 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所 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 鸿 能 电 务所配 备 主 要 专 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规定的人数,总计 6 人, 中:注册电气工程师(发 电力行业变电 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 输变电)1 人、二级注册 工程专业丙级 是 (发输变电)1 人、二级 结构师 1 人、工程经济学 技术条件 注册结构师 1 人、工程 及概预算 1 人、电力系统 经济学及概预算 1 人、 1 人、通信保护 1 人、总 电力系统 1 人、通信保 图1人 护 1 人、总图 1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鸿 能 电 务主要 技 术 负 责 是 3-3-1-8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有 10 年以上设计经验, 上设计经验,具备中级 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 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鸿 能 电 务所配 备 主 导 专 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 非 注 册人员 具 备 相 关 是 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 项目经历 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 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项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 鸿 能 电 务有必 要 的 技 术 是 定的工程场所 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鸿 能 电 务企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标准体系、质量、 档案体系健全,鸿能电务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0Q30101R1M 的 技术装备及 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管理水平 准体系、质量、档案体 书》,认证鸿能电务的质 是 系健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 GB/T 50430-2017 标准,管理体 系适用于“资质范围内的 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晟电力、鸿能电务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所 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4)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鸿晟电力所持有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符合 企 业 法 人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是 条件 资历和信誉 鸿晟电力社会信誉良好,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人 是 岩土工程勘察 不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民币 专业乙级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要 专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技术条件 是 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 中:土木(岩土)注册工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程师 2 人,岩土工程勘察 3-3-1-8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表”规定的人数,总计 6 3 人,岩土测试检测 1 人 人,其中:土木(岩土) 注册工程师 2 人,岩土 工程勘察 3 人,岩土测 试检测 1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鸿 晟 电 力主要 技 术 负 责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 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勘察 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 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 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 是 持 过 本 专业工 程 勘 察 甲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级项目不少于 1 项,具备 少于 1 项,具备注册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 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 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 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注 册 人 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 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是 少于 2 项;主导专业非 具备相关项目经历 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 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 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少于 1 项 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 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 备,满足“工程勘察主 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 鸿 晟 电 力已配 备 的 技 术 定的要求: 装备(委托浙江省工程物 1.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 探勘察院提供): 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 1. 高压固结仪 3 台(6 个 配备要求之一: 通道),中低压固结仪 10 (1)高压固结仪 3 台(6 台(20 个通道),三轴仪, 技术装备及 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 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 是 管理水平 低压固结仪 10 台(20 个 侧限压缩仪各 1 台 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 2. 原位测试设备:载荷试 仪、渗透仪、四联直剪 验设备、静力触探设备各 仪、无侧限压缩仪各 1 1套 台;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波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 速检测仪、桩基动测仪、 压力试验机 1 台,岩石 地下管线探测仪各 1 台 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 试验设备、磨石机各 1 台。 3-3-1-8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2.原位测试设备任选 2 类:载荷试验设备、旁 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 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 1 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 选 3 类:电法仪、面波 仪、地震仪、工程检测 仪(波速检测仪)、声波 测井仪、探地雷达、桩 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 测仪各 1 套。 4. 5 秒级精度及以上全 站仪 1 台,S3 级精度及 以上水准仪 1 台。 注:上述第 1、2、3 款 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 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 鸿 晟 电 力有满 足 工 作 需 是 工作场所 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鸿 晟 电 力有较 完 善 的 质 量 、 安 全管理 体 系 和 技 术、经营、设备物资、人 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鸿晟电力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 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 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 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 是 设备物资、人事、财务、 以及新能源总承包工程、 档案等管理制度 火电建筑工程的咨询”;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1S30023R1M 的 《 职 业 健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认证证书》,认证鸿晟 电力的管理体系符合 GB/T45001-2020 标准,覆 盖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 电工程、新能源发电)的 设 计 以 及新能 源 总 承 包 工程、火电建筑工程的咨 询” 3-3-1-8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鸿 晟 电 力符合 企 业 法 人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是 条件 资历和信誉 鸿晟电力社会信誉良好,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人 是 不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民币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主 要 专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业技术人员总计 6 人,其 是 表”规定的人数,总计 6 中:工程测量 6 人 人,其中:工程测量 6 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 鸿 晟 电 力主要 技 术 负 责 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 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 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 有 10 年以上工程勘察经 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 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 是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过 本 专 业工程 勘 察 乙 级 少于 1 项,具备注册土 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高 技术条件 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级工程师职称 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工程测量专业 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 乙级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 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 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 鸿 晟 电 力所配 备 注 册 人 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 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是 少于 2 项;主导专业非 具备相关项目经历 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 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 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 少于 2 项或甲级项目不 少于 1 项 1. 全站仪 5 台(其中 1 秒 全站仪 5 台(其中 1 秒 级 精 度 及以上 不 少 于 1 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 1 台,2 秒级精度及以 台,2 秒级精度及以上不 上不少于 2 台) 少于 2 台),S3 级精度及 是 2. S3 级精度及以上水准 以上水准仪 3 台, 仪3 台 技术装备及 5mm+1ppm 精度及以上 3. 5mm+lppm 精度及以上 管理水平 GNSS 接收机 4 台套 GNSS 接收机 4 台套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 鸿 晟 电 力有满 足 工 作 需 是 工作场所 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 鸿 晟 电 力有较 完 善 的 质 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 量 、 安 全管理 体 系 和 技 是 设备物资、人事、财务、 术、经营、设备物资、人 3-3-1-8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符合 档案等管理制度 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鸿晟电力持有编号为 0350220Q30063R2M 的 《 质 量 管理体 系 认 证 证 书》,认证鸿晟电力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覆盖范 围为“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 程、新能源发电)的设计 以及新能源总承包工程、 火电建筑工程的咨询”; 持 有 编 号 为 0350221S30023R1M 的 《 职 业 健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认证证书》,认证鸿晟 电力的管理体系符合 GB/T45001-2020 标准,覆 盖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 电工程、新能源发电)的 设 计 以 及新能 源 总 承 包 工程、火电建筑工程的咨 询”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晟电力具备所持有工程勘察资质所需的 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 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 能电务所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是 800 万元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鸿能电务配备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施 是 师不少于 5 人 专业注册建造师 10 人 工总承包叁 企业主要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级 员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是 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有机电制造(系统集成) 3-3-1-9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 鸿能电务配备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员 25 人 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 鸿能电务经考核或培训 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 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 是 于 30 人 工人 55 人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 是 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项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是 200 万元 企业资产 鸿能电务具有固定的经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是 营场所 施工劳务不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分等级 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 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是 企业主要人 工以上资格 称 员 鸿能电务配备经考核或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50 是 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人 鸿能电务净资产不少于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是 800 万元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鸿能电务配备机电工程 是 师不少于 3 人 专业注册建造师 10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具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有机电制造(系统集成) 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是 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输变电工程 建造师执业资格; 鸿能电务配备电力工程 专业承包叁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企业主要人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级 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员 人员 25 人 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 鸿能电务配备经考核或 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 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 是 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 少于 20 人 上技术工人 20 人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 是 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项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所需 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3-3-1-9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鸿能电务所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相关具体要求如 下: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鸿能电务具有与开展承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 装(修、试)电力设施活 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 净资产 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 是 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 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例不低于 15% 15%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拥 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 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 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 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 工作经历,具有机电设备 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 安装专业中级工程师职 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 称; 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 鸿能电务配备的安全负 技术负责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 责人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 人、安全负 是 上职称; 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 责人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 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 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输 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 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中 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 级工程师职称; 承装类三级; 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鸿能电务技术负责人、安 承修类三级; 全负责人均未同时在其 承试类三级 他单位任职,安全负责人 专人专岗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鸿能电务电力相关专业 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 技术人员 30 人,其中具 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 的分别不少于 5 人; 格 25 人; 专业技术及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是 技能人员 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压 55 人,其中高压电工 29 电工不少于 10 人; 人; 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各类人员均未同时在其 其他单位任职 他单位任职 申请三级承装类许可证 鸿能电务最近 3 年内具有 的,最近 3 年内应具有从 从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 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 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 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 业绩 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 业绩,且质量合格; 是 绩,且质量合格; 鸿能电务最近三年从事 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 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 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不 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3000 少于 3000 万元 3-3-1-9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万元 申请三级承修类或承试 鸿能电务最近 2 年均具有 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均 从事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应具有从事 35 千伏以下 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 是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 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 (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 验活动业绩 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 求。 (7)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鸿能电务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鸿能电务已建立、健全《安全生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 是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鸿能电务注册资本为 5,000 万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 元,能够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是 需资金的投入 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 鸿能电务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机构,已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是 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 3 人 鸿能电务主要负责人已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项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目负责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 安全生产许可 合格证(B 证)、专职安全生产 是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证(建筑施工) 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合格 合格证(C 证),该等人员均已 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鸿能电务配备的 10 名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 人员均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是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业操作资格证书 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 鸿能电务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 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是 训并考核合格 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 鸿能电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 是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 3-3-1-9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员交纳保险费 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 鸿能电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 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 是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程的要求 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 鸿能电务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 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 是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 和安全防护服装 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鸿能电务具备对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 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 是 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 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鸿能电务具备生产安全事故应 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 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是 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器材、设备 救援器材、设备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能电务具备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 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8)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鸿 晟电力所持有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 鸿晟电力配备单位咨询 是 不少于 6 人 工程师(投资)6 人 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 鸿晟电力配备 5 名电力 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 (含火电、水电、核电、 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 新能源)专业咨询工程师 是 工 程 咨 询 单 专业技术力 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投资)和 2 名具有本专 位乙级资信 量 两者不重复计算 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证书(电力 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 鸿晟电力主要技术负责 (含火电、水 咨询工程师(投资),具 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 电、核电、新 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具有电气自动控制专业 是 能源)专业) 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 高级工程师职称,且从事 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鸿晟电力的电力(含火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全 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合同业绩 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 是 专业近 3 年全部服务范围 绩累计不少于 15 项 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 3-3-1-9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符 专业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持有主体具备的条件 合 于 15 项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 鸿晟电力及其专业技术 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 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 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 (1)列入工程咨询“黑 名单”的; 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 (2)违反《工程咨询行 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 守法信用记 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 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是 录 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 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 录的; 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 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 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 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 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 戒措施的 戒措施的 鸿晟电力 2014 年取得工 从事相关业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从 是 务时间 不少于 3 年 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鸿晟电力具备所持有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 信证书所需的相关条件,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对获取和维持资质的具体要求。 2、说明发行人测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 将到期,是否存在资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如存在,披露是否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说明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 情形,如存在,披露合法合规性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1)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3-3-1-9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暂停、降级,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诉讼,项目实施工程中因质量 问题产生纠纷或诉讼等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 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六、《审核问询函》7.关于业务获取模式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下游客户主要系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 主要通过招投标和谈判委托的方式承接业务。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业 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24%、68.92%、63.75%和 60.40%。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 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 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 务有何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 主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并对核查范围进行确定; 3-3-1-9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核查发行人客户的招投标资料,并结合发行人业务和管理层访谈情况, 统计分析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招投标情况,分析判断其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招标 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3、统计并分析了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未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收入的原因和 合理性; 4、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发行人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7、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新增主要客户进行访谈; 8、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查询主要客户的股东、主要人员信息,与发行人关联 方、工资表进行比对。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 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项目中合同金额前五大项目及主 要竞标对手情况如下所示: ①2022 年 1-6 月相关情况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锡林郭勒盟 2022 年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 10 千 伏 及 以 下 工 公司、广东艾博电力设计院 程、边防部队通电 内蒙古电力(集团)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交 1 工程、新能源转网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 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836.52 电工程、太仆寺旗 郭勒供电分公司 中益巨合电力设计有限公 宝昌 110 千伏变电 司、内蒙古鲁电蒙源电力工 站 961 一号线 10 千 程有限公司 伏线路改造等 2 项 3-3-1-9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方名称 主要竞标对手 号 (万元)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 工程设计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 2022 年固定资产投 2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电力勘 533.17 资计划配网工程勘 多斯供电分公司 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察、设计采购 呼和浩特市电力勘察设计院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茂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2022 年预计划城网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476.01 乌兰察布电力勘测设计院有 工程勘察、设计 多斯供电分公司 限公司、内蒙古鲁电蒙源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土地治理暨农光互 内蒙古电力(集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 4 补 30 万千瓦光伏示 有限责任公司包头 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221.92 范项目配套 220 千 供电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伏接网工程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 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 5 2022 年生产技改工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公司、中益巨和电力设计有 209.18 程勘察、设计采购 多斯供电分公司 限公司 (2)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 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 有何影响。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不存 在合同被撤销风险,不存在法律纠纷。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 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 主要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3-3-1-9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审核问询函》8.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 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汇晟投资多个员工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 终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 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 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 背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 形;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 更的情况;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3-3-1-9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有关持股平台基金备案情况;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决策程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 终止的情形,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 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说明员工入股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持股平台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各股东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增资及退出的背 景、价格公允性以及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1)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人员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变动背景、价格 设置及其公允性情况如下: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股份支付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 付未确认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更新如下: 3-3-1-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5 年 11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 48.40 96.79 96.79 96.79 股份支付费用 2016 年 2 月股权激励确认的 8.84 17.67 17.67 17.67 股份支付费用 合计 57.24 114.47 114.47 114.47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 114.47 万元、114.47 万 元、114.47 万元和 57.24 万元,均系 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2 月股权转让确认 的股份支付金额在股权激励授予日至等待期预计到期日分期摊销确认的金额。 5、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八、《审核问询函》9.关于员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638 人、544 人、564 人和 543 人,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 说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 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 薪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 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3-3-1-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的员工花名册与各类人员工资情况; 2、检索可比公司相关披露文件,核查并比较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平均薪酬、 人均创收、人均创利、离职率等数据; 3、检索杭州区域平均薪酬资料。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说 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 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进一步分析并 说明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2022 年 1-6 月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级别员工的数量变化 单位:人 2022 年 1-6 月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管理人员 64 59 -5 技术人员 355 377 22 销售人员 80 82 2 研发人员 84 102 18 合计 583 620 37 核心人员 13 13 0 中层管理人员 50 56 6 3-3-1-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6 月 项目 期初人数 期末人数 人数变动 基层员工 520 551 31 合计 583 620 37 2022 年 6 月末人数较 2021 年末增加 37 人,公司整体人员规模呈稳中有升 趋势。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员工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是否处于 合理区间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人均创收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创收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人 可比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苏文电能 - 229.13 - 157.46 永福股份 - 124.04 86.15 149.57 四维图新 - 70.28 47.54 49.19 龙软科技 - 71.64 58.30 48.23 发行人 20.83 58.89 59.32 49.45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36.14 96.21 123.52 110.88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18.34 55.25 47.74 40.37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12.59 37.18 33.82 33.79 注:数据来源为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可比公司均未披露 2022 年 6 月末员 工人数,苏文电能未披露 2020 年末员工人数,人均创收=营业收入/员工人数,下同。 ②人均毛利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人均毛利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3-3-1-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人 可比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苏文电能 - 65.57 - 46.02 永福股份 - 27.28 23.56 28.24 四维图新 - 42.09 31.15 33.78 龙软科技 - 36.95 31.57 29.12 发行人 8.21 27.02 25.99 20.61 其中: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6.98 22.69 29.07 25.08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8.87 28.35 25.59 18.87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7.64 27.87 24.31 23.37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1)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 薪酬水平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①发行人员工薪酬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岗位的员工平均薪酬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财务人员 10.68 21.48 19.76 19.94 管理人员 13.03 24.33 23.33 23.29 研发人员 10.17 21.52 20.92 19.26 技术人员 7.46 15.37 13.29 12.82 销售人员 11.37 23.88 22.44 23.73 整体平均 8.97 18.33 16.68 16.26 ②发行人员工薪酬的区域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大幅超过杭州市平均薪酬,具体情况更新如 3-3-1-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 8.97 18.33 16.68 16.26 杭州市平均工资 - 8.49 - 8.08 注:杭州市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为杭州市统计局,2019 年为杭州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2020 年和 2022 年 1-6 月相关数据未发布,2021 年未发布杭州市全社会单位就 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此处选取 2021 年杭州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进行对比分析。 (2)发行人员工薪酬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平均薪酬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文电能 - 22.31 - 20.37 永福股份 - 20.15 16.80 16.68 龙软科技 - 23.74 20.75 22.08 四维图新 - 32.71 27.22 24.77 发行人 8.97 18.33 16.68 16.26 可比公司算数平均值 - 23.74 21.59 20.98 注 1:发行人可比公司未单独披露平均薪酬,根据可比公司披露的期末人数、发放薪酬 人数及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测算可比公司薪酬情况。 注 2: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半年度薪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 80%以上的收入系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9 年度 至 2021 年度,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可比公司人均薪酬分别为 18.53 万元、16.80 万元和 21.23 万元,与发行人人均薪酬较为接近。 发行人整体薪酬低于苏文电能、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与永福股份较为接近, 其中 2020 年度人均薪酬略高于永福股份,永福股份 2021 年度人均薪酬相对较高, 主要系因为其薪酬规模及绩效工资均较去年增加,人均薪酬增加。发行人人均薪 3-3-1-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酬低于苏文电能,主要是由于其收入主要来自电力工程建设业务,单笔金额及利 润较大,工程业务需要人员相对较少,人均产值相对较高,因此人均薪酬较高。 发行人人均薪酬低于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主要是由于龙软科技和四维图新技术 研发人员占比较高,发行人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研发人员年平均薪酬分别为 19.26 万元、20.92 万元和 21.52 万元,与其差异相对较小。 (3)人员及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与业务规模直接相关的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情况 及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2021 2020 年末/2020 2019 年末/2019 项目 /2022 年 1-6 月 年 年 年 技术人员(人) 377 355 349 329 销售人员(人) 82 80 73 65 合计(人) 459 435 422 394 营业收入(万元) 13,328.91 35,216.53 33,576.18 28,436.45 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数量较 上期期末持续增加,与发行人业务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3、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结合其他同行业上 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 (1)按员工结构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员离职率情况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 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职责员工离职率情况更新如下: 类别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管理人员 9.23% 18.99% 5.88% 17.50% 3-3-1-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技术人员 9.81% 20.05% 17.88% 32.30% 其中:设计人员 8.30% 23.16% 19.57% 37.07% 销售人员 10.87% 15.79% 6.41% 18.75% 研发人员 13.56% 20.00% 19.59% 16.83% 公司整体离职率 10.53% 19.36% 15.57% 27.18%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同级别员工离职率情况更新如下: 级别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核心人员 - - - - 中层管理人员 3.45% 13.79% 10.20% 17.24% 基层员工 11.41% 20.25% 16.34% 28.51% 公司整体离职率 10.53% 19.36% 15.57% 27.18%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离职率分别为 27.18%、15.57%、19.36%和 10。53%, 员工离职率均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离职人员主要为基层员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稳定性较好,核心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出现离职的情况。 (2)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全体员工及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说明是否与同 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的内容之外, 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设计人员离职率、整体离职率与设计类公司设计人员离 职率、整体离职率对比情况更新如下: 公司 核心业务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山水比德 园林景观、房地 - - 26.11% 22.06% (300844.SZ) 产景观设计 笛东设计 住宅景观设计、 (已通过创业板上 市政景观设计、 - - 34.48% 30.85% 市委员会审核并提 商业办公景观 交注册) 设计等 发行人设计人员离 电力咨询设计 8.30% 23.16% 19.57% 37.07% 职率 景观设计及以 奥雅设计 创意设计为主 - - - 20.53% (300949.SZ) 导的 EPC 总承 3-3-1-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 核心业务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包业务 笛东设计 住宅景观设计、 (已通过创业板上 市政景观设计、 - 36.89% 33.80% 31.31% 市委员会审核并提 商业办公景观 交注册) 设计等 电力工程技术 发行人整体离职率 服务、地理信息 10.53% 19.36% 15.57% 27.18% 技术服务 注 1:设计类公司数据来源为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笛东设计 2021 年度 更新了整体离职率,未更新设计人员离职率情况。 注 2:山水比德和奥雅设计未披露 2021 年离职率情况。 注 3:山水比德、笛东设计、奥雅设计未披露 2022 年半年度离职率情况。 九、《审核问询函》10.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16 年 7 月与炬华科技签署《增资协议》,同时约 定业绩承诺、回购、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2016 年 9 月, 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删去了随售权、反稀释权、年度分红最低比例等特殊股东权 利条款,保留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签订补充协议, 解除了剩余的业绩承诺、回购条款等特殊条款。 请发行人: (1)2016 年 9 月,发行人补充协议保留业绩承诺、回购条款是否违反了《挂 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挂牌公司不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 是否存在被股转中处罚的潜在风险及可能受到的处罚后果; (2)进一步复核招股书中关于回购权的具体安排内容,是否存在发行人作 为回购义务承担人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三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08 年 12 月,发行人创始股东赵剑锋的配偶范奇莹分别转让发行人 27%股权和 24%股权给叶肖华及范晴,转让价格按 1 元/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发 行人解释主要系赵剑峰、范奇莹夫妇打算离职创办互联网企业,因此转让相关 股权; (2)2015 年 11 月,发行人主要股东叶肖华、范晴分别转让 36.85%和 37.85% 股份给相关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范晴作为二股东转让股份数量较大,发行人 解释该次股权转让由各股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具备商业合理性; (3)2018 年 2 月,武永生出资 600 万元认购发行人股份,认购价格为 5 元 /股,最近一次机构入股价格为 13.96 元/股。武永生在发行人处任职总经理助理。 请发行人: (1)结合范奇莹夫妇转让股权时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营业收入、净利 润以及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说明范奇莹夫妇按 1 元/注册资本进行股权转让的作 价公允性,范弃莹夫妇是否对该次股权转让存在争议,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 (2)说明 2015 年 11 月叶肖华、范晴转让股权前后直接及间接持股公司股 权比例的情况,如转让前后范晴股份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主要由二股东 进行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3)说明武永生的从业经历、专业水平,武永生认购发行人的资金来源, 武永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前次审核问询显示,发行人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对 2015 年 11 月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导致,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 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786.50 万元。由于该 事项系净资产科目内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调整,不会影响股改净资产,也 不会影响股改折股后的股本,因此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股改后续期间各类分红的分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超额分派 股利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超额分派情况,说 明采取的补足措施。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行业空间及核心竞争力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函显示: (1)发行人在多处提及,受益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发行人在 内的民营企业业务规模及市场份额将会逐渐提升; (2)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覆盖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整个环节;发行人地 理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 (3)发行人在电力咨询设计行业属于第二梯队,第一梯队为中国电建、中 国能建下属设计院及部分省级电力设计院等。 (4)2019 年末人数较 2018 年末减少 94 人,主要是由于公司电力设计人员 减少。公司自 2019 年上半年开始逐渐收缩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团队规模,业务 发展战略从 2018 年的全国范围战略扩张转换至 2019 年的重点区域开拓战略, 主要是由于:全国范围的业务拓展未达预期,同时人员薪酬等刚性支出较多, 公司现金流压力较大。2019 年之后,公司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业务开拓力度。 请发行人: 3-3-1-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突破 等,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 空间的情况,并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说明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 订单的实际能力; (2)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在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环节的主要 业务内容、工作成果、发行人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 主要问题、上述技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3)说明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 用服务领域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上述技 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4)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 面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以及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5)说明与第一梯队企业的主要差距所在,承接项目的具体差异和工作内 容,上述差距是否系限制发行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6)说明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 比例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 作的具体内容,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 争力。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检索行业发展政策、产业规划等政策性文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 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数据; 2、检索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竞争对手人 员及技术储备情况; 3-3-1-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检索第一梯队企业定期报告; 4、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突破等, 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空间 的情况,并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说明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订单 的实际能力。 (1)宏观政策、产业趋势、技术突破等因素对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 息技术服务未来市场空间的影响 ①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 A. 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网建设规模巨大,发行人业务发展提供广阔的市 场空间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数据,“十三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由 2016 年初的 56,933 亿千瓦时增长到 2020 年末的 75,214 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 率达到 5.73%;发电量由 2016 年初的 57,399 亿千瓦时增长到 2020 年末的 76,264 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接近 6%。在“双碳”背景下,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规 划,将逐渐提高电力在“一次能源”中的消费占比,支持“以电代煤”“以电代 油”,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电能替代,持续推进乡村电气化,预计 到 2025 年、2030 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30%、35%以上。根据中 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2021》,预计 2025 年我 国全社会用电量为 9.5 万亿千瓦时以上,“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超过 4.8%,预 计 2025 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 29.0 亿千瓦,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达到 52%。 在巨大电力消费量背景下,除发电环节尤其是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投资 大幅增长外,电力传输环节即电网领域的建设规模亦将保持持续高位:国家电网 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力实施电能替代战略,提 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 3-3-1-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资约 6,700 亿元, 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 发行人核心业务系为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大型企业和新能源发电类企业提供 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环节的咨询设计服务,未来电力消费量持续增 长、新能源发电领域新增投资规模和电网领域建设规模保持高位运行为发行人核 心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B. 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内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核心是不断改革原有计划经济框架下的电力体 系,在发电、电网、售电等环节不断趋向市场化。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 2011 年国家推动了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 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省级(区域)电网企业所属设计企业、电力工程施工企业 等辅业单位成建制剥离,组建了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业务一体化的 综合性电力建设集团,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以建立健全电 力市场机制为主要目标,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 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 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况,推动市场主体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9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 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 加深,一批具备技术优势和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民营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C. “双碳”战略实施为发行人电力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 我国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力争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作 为发展目标,电力供给和消费是影响“双碳”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碳 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背景下,电力供给、消费模式和规模变化有 利于促进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发展。 3-3-1-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电力供给端,“双碳”背景下,光伏和风电等非化石清洁能源规模将会持 续增加。在发电环节,光伏发电站建设规模将会大幅增加,发行人拥有较为丰富 的光伏电站设计经验和技术积累,未来光伏电站设计业务规模将会持续增加。在 电力的输送环节,由于未来将会有大量光伏和风电等新能源接入配电网,将会对 配电网的柔性化、智能化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配电网投资建设规模将会进一步 持续扩大。 在电力消费端,根据国家电网 2021 年发布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国家电网未来将加快电能替代,支持“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加快工业、建 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电能替代,持续推进乡村电气化,预计到 2025、2030 年, 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30%、35%以上。电网连接电力生产与消费,是 重要的网络平台,是能源转型的中心环节,电能消费占比提升将促进配电网投资 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电力生产及消费规模、电网投资规模未来将会持 续扩大:国家电网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力实施 电能替代战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计划投 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 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发行人核心业务系为 国家电网等电网类大型企业提供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配电”环节的咨询设 计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②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激活 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 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为提升社会治理和 管理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国家不断重视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的应用,国家和各 类工商业企业对基于 3D 可视化技术的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相关平台 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的下游需求增加。 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也已形成千亿级的 3-3-1-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市场体量,其可细分为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基于基础平台 和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其中,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处于核心地位,是地理信 息技术体系中的操作系统。使用三维数据描述地理对象的三维 GIS 平台,相比二 维 GIS,使空间信息的展示更逼真、更丰富、更精确、更广泛、更快速和更便于 统计分析,将抽象难懂的空间信息可视化和直观化,从而做出准确而快速的判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直属机构中国市场情报中心预测,2021 年我 国 GIS 软件市场约为 321 亿元规模,2017-2021 年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40%。 数据来源:中国市场情报中心,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2)发行人把握未来发展机遇及持续获取订单的实际能力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② 持续研发投入为发行人持续创新、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发行人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和未来发展潜力较大的地理信息智慧应 用服务业务,对技术和人才要求较高,拥有较强的技术是获取高等级资质、为客 户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基础,因此发行人高度重视技术研发。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分布情况如下: 3-3-1-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研发人员数量 102 84 78 84 (人) 其中:本科以上 研发人员数量 87 68 64 67 (人) 本科以上研发 85.29 80.95 82.05 79.76 人员占比(%) 研发投入金额 1,076.28 2,125.15 2,196.24 2,000.82 (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 8.07 6.03 6.54 7.04 业收入比例(%) 发行人重视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2,000.82 万元、2,196.24 万元、2,125.15 万元和 1,076.28 万元,研发人员学历相对较高,本科以上人员分 别为 67 人、64 人、68 人和 87 人,占研发人员比例分别为 79.76%、82.05%、80.95% 和 85.29%。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配置的 研发人员素质较高,研发投入的金额及占比较大,从而获得了发行人发展所依赖 的核心技术,也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打下了基础。 ③ 前瞻性业务布局和投入促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业务深度融 合,促进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经过长期的业务沉淀和研发投入,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同时具备电力和地理 信息业务和技术储备的企业。发行人在发展地理信息业务的同时,围绕核心电力 业务,发行人制定了为包括电力、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社区等各类用户提供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战略,即以电力咨询设计为核心和龙头,以电力工程施 工为补充,逐渐延伸至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区域内能源利用的 顶层规划设计、能源设施具体布局的规划设计、能源设施相关设备的建设安装、 设施运行维护服务、综合管理软件平台等综合型一体化服务,实现能源节约、智 能化管理和控制等。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涵盖电力咨询设计、设备供应、工程建设、 运行维护、基于 GIS 技术的综合能源管理软件等。 发行人此前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销售规模较小,发行人于 2021 年下半年 成立专门从事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的部门,大力拓展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新签订单分别为 2,089.07 万 3-3-1-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元和 833.96 万元。在“双碳”战略和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能 够实现能源消耗实时可视化监控、提供综合节能服务等功能的综合能源管理平台 产品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④ 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金额持续增长,发行人持续获取订单能力不断提升 在广阔市场空间和良好宏观政策的外部环境下,发行人较高的资质等级、较 高产品交付质量和效率、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促使发行人新增订单金额持 续增长,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金额分别为 32,044.70 万元、34,492.03 万元、 35,770.98 万元和 19,848.39 万元,持续获取订单能力不断提升。 2、说明发行人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在发电、输电、变电及配电环节的主要业 务内容、工作成果、发行人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 要问题、上述技术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说明发行人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智慧应用 服务领域独有或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应用上述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上述技术 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4、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面 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以及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1)对比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资质、人员配置、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等方 面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资质、人员数量、技术储备情况更新如下: 技术储备(拥有的 竞争对手名称 相关主要资质 人员数量 已授权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数量)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 设计:电力行业甲级 1,088 299 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3-1-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技术储备(拥有的 竞争对手名称 相关主要资质 人员数量 已授权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数量) 内蒙古华蒙电力勘 设计:送变电甲级、新能源发电 61 0 察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风力发电乙级 设计:送变电甲级、电力行业乙 中机国能浙江工程 级 134 31 有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设计:变电甲级、送电乙级、风 河南同力电力设计 力发电乙级、新能源发电乙级 212 53 有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 设计:送变电乙级、新能源发电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乙级 273 521 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天地电研(北京)科 设计:送变电乙级 57 29 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电工程设计 设计:送变电乙级 48 4 有限公司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杭州汉邦电力工程 设计:送变电乙级、新能源发电 103 0 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浙江赢坤电力设计 设计:送变电乙级 58 30 有限公司 勘察:工程测量乙级 浙江昌能规划设计 设计:送变电乙级、新能源发电 89 24 有限公司 乙级 陕西轩宇电力设计 设计:送变电乙级 9 0 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鲁电蒙源电 设计:送变电乙级、新能源发电 146 32 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风力发电乙级 设计:送变电丙级 杭州兴达电器工程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145 33 有限公司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杭州交联电气工程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 238 23 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浙江城源电力承装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42 0 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江东电力建设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90 0 有限公司 浙江城北送变电建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140 5 设有限公司 杭州宏迅电力科技 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01 12 有限公司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杭州星光电力建设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168 0 有限公司 北京五一视界数字 孪生科技股份有限 - 171 157 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 测绘甲级资质 84 544 有限公司 3-3-1-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技术储备(拥有的 竞争对手名称 相关主要资质 人员数量 已授权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数量) 平均值 - 174 86 设计:送变电专业甲级、新能源 发电乙级 发行人情况 620 123 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甲级 注:竞争对手人数系根据网络检索查询的该等公司的参保人数确定;技术储备情况系 网络检索查询的该等公司已授权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情况。 (2)发行人在浙江、内蒙区域外拓展的可行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5、说明与第一梯队企业的主要差距所在,承接项目的具体差异和工作内容, 上述差距是否系限制发行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6、说明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 例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作 的具体内容,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争 力。 (1)在设计人员大幅减少情况下,通过增加辅助性工作外协服务采购比例 的方式可以满足业务需求的原因,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及辅助性工作的 具体内容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备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合计 7,398.49 万元、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占比达到 82%以上, 持续研发投入使发行人在主营业务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核心技术,具有创新性特点; 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主开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的 企业,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是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延伸,能够实现数字化可 视化管控和有效节能,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具有 3-3-1-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较好的成长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积累了相对较为全面的资质优势、技术创新及技术协 同优势、品牌及客户资源优势和人才和管理体制优势等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具有 创新、创造及创意的特点,具备核心竞争力。 ①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新性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亦具有较强的 技术属性。发行人持续重视研发投入,为发行人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经 过长期研发,发行人在相关业务领域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具 有创新性。 A. 发行人持续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分布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研发人员数量(人) 102 84 78 84 其中:本科以上研发人员数量 87 68 64 67 (人) 本科以上研发人员占比(%) 85.29 80.95 82.05 79.76 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1,076.28 2,125.15 2,196.24 2,000.8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8.07 6.03 6.54 7.04 公司重视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2,000.82 万元、2,196.24 万 元、2,125.15 万元和 1,076.28 万元,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7.04%、6.54%、6.03%和 8.07%,研发人员学历相对较高,本科以上人员分别为 67 人、64 人、68 人和 87 人,占研发人员比例分别为 79.76%、82.05%、80.95%和 85.29%。 B.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新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新性体现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创新情况和地理信 息技术领域创新情况两个方面。 a.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领域创新情况 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核心在于,综合使用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 3-3-1-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 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规划布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 的用电目的。电力咨询设计尤其是电力设计业务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龙头和先导, 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力设计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 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 的安全、能耗等。因此电力咨询设计类企业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电力相关技术的 发展,保障咨询设计成果的质量,同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较强的客户服 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经过多年发展,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逐渐积累的重要技术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 环节,也是变电站布点、电网布局、站所 通道规划的重要基础,准确的空间饱和负 荷预测,对后续变电站选址、配电网布局、 一种空间饱和 开关站选址以及规划网架评价有重要的 负荷预测方法 作用;公司研发了“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技 2017.11.13 发明 已授权 及工具 术”,可使用工具代替人力进行负荷预 测,并结合地块所属行业、建设状态对负 荷预测结果进行评价,以指导负荷预测指 标的选取,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准确 度 将管枕组通过紧固件直接固定于底板上, 一种电缆桥架 减少了大量的装配步骤,使安装或维护简 2020.08.31 发明 已授权 及电缆桥 单省力,并且降低了成本 基于迁移学习 通过迁移学习技术帮助目标模型获取源 的太阳辐照度 模型学习到的知识以提升自身模型的预 2022.02.16 发明 已授权 预测方法及预 测性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因数据量不足 测系统 太阳辐照度预测精度不高的问题。 考虑热损非线 可将供热温度和流量都为变量,并且考虑 性的变流量变 管网热损耗的情况下,得出最优调度策 2021.04.26 发明 已授权 温度区域供热 略,减少系统运行成本与损耗,提高系统 系统调度方法 的经济性 一种用于变电 可在变电站设计中,通过增设监测点的方 实用 2016.01.05 已授权 站的照明系统 式加强照明系统的稳定性 新型 一种用于光伏 避免了主水槽内部因螺钉连接而开孔,保 实用 屋面系统的排 证了主水槽的完整性和密闭性,杜绝了任 2017.11.03 已授权 新型 水支撑结构 何漏水渗水的可能 一种大跨度双 可有效减少光伏电站中支架的变形,保障 实用 向拉索光伏支 2017.11.03 已授权 支架在各种工况下的稳定性 新型 架 一种用于光伏 避免了主水槽内部因螺钉连接而开孔,水 实用 2017.11.03 已授权 屋面系统的排 流沿着排水槽排出,保证了主水槽的完整 新型 3-3-1-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水支撑结构 性和密闭性,杜绝了任何漏水渗水的可能 可使光伏组件、主水槽和屋面结构连接可 光伏屋面排水 实用 靠稳固,保障主水槽的完整性和密闭性并 2017.11.03 已授权 系统 新型 降低漏水渗水的可能性 一种大跨度光 可有效减少光伏电站中支架的变形,保障 实用 2017.11.09 已授权 伏支架 支架在各种工况下的稳定性 新型 一种适用于高 先对高压电缆进行分流降压,然后再合流 实用 压电缆的新型 2020.03.11 已授权 升压,增加高压电缆的输出端 新型 T 接电缆平台 一种适用于地 解决现有电缆井难于匹配地下变电设备 实用 下变电设备的 2020.03.11 已授权 的问题 新型 新型电缆井 能够满足三回路电缆中间接头对安装空 一种电缆中间 间的需求,也能够避免各个电缆回路之间 实用 2020.04.29 已授权 接头井 的相互影响,且其占用空间较少,具有较 新型 好的适用性 一种单回路 E 能够有效减少线路走廊宽度,也能够有效 实用 2020.04.29 已授权 型耐张塔 减少安装铁塔时所需要的拆迁范围 新型 在后期维修的时候,能较好避免出现电缆 一种 Y 型电缆 混杂的情况,减少因电缆杂乱产生误工的 实用 2020.08.31 已授权 沟 工时,提高了维修效率,具有较好的适用 新型 性 免受高瞬态过电压危害,结构简单,安装 实用 一种电缆平台 2020.12.22 已授权 方便 新型 新型无间隙架 给线路运维安装避雷器,提供足够的电气 实用 2021.01.19 已授权 空避雷器平台 间隙,使运维更加方便 新型 在不影响电缆铺设的情况下,通过将交叉 一种交叉互联 实用 互联箱设置于地下,解决了交叉互联箱在 2021.04.22 已授权 装置 新型 地上无法设立的问题 具有色光饱和、光效高、使用寿命长等特 变电站照明控 实用 点,进而起到节约能源、提高运维人员工 2021.06.23 已授权 制系统 新型 作效率的作用 具有兼容性、开放性、灵活性、可靠性、 变电站综合布 先进性和经济性,解决了现有的变电站综 实用 2021.06.23 已授权 线系统 合布线系统通风不到位,散热效果不理想 新型 的问题 一种电-气互 需求弹性矩阵将作为价格响应特性的重 联能源系统下 要表现形式,为电-气互联能源系统下价格 用户价格响应 2020.03.31 发明 已受理 型需求侧响应——分时电价优化模型的 特性的计算方 制定提供有效参考 法 一种并网型综 合能源网电- 在保证整个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减小成 气储能系统优 2020.03.31 发明 已受理 本,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化配置求解方 法 基于激励的需 有效地将需求响应应用于综合能源系统 2020.12.25 发明 已受理 3-3-1-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求响应下综合 的容量优化中,从而达到降低综合能源系 能源系统元件 统的净成本的有益效果 选址定容方法 对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每个机组均建立 一种用于电- 模型,组合形成电-热综合能源系统暂态仿 热综合能源系 真模型,对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运行控制 2021.04.26 发明 已受理 统运行控制的 进行模拟,实现了电-热综合能源系统的实 建模仿真方法 时控制仿真 一种综合能源 能够精准地评估综合能源管理系统的效 管理系统效益 益,有利于克服出力和运行复杂及不确定 2021.12.08 发明 已受理 评估方法 性的问题,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能够在考虑储能装置运行约束的前提下, 一种考虑储能 快速求解出计及电网源荷不确定性的微 装置的透明微 电网群机组优化运行区间,即“经济运行 2021.12.08 发明 已受理 网群经济运行 域”,可应用于日内实时滚动调度计划生 域生成方法 成,具有较大的工程应用价值和推广前 景。 基于 VCWE-ESIM 实现对文本间相关性信息的有效提取,能 模型的电力调 够快速且准确地匹配出故障现象对应的 2022.04.22 发明 已受理 度故障匹配方 故障预案。 法 实现输配一体化综合能源系统对于输网 输配一体化综 和配网的分布式解耦,减轻计算负担,同 合能源系统的 时考虑输配网间边界信息的耦合关系,且 2022.06.23 发明 已受理 分布式调度方 整个模型通过 CPLEX 平台进行求解,能 法 够获得输配一体化综合能源系统的最优 调度决策。 在考虑电动汽车的不同充电需求的前提 考虑电动汽车 下,使得园区综合能源系统在不同规划建 充电需求的综 设阶段实现投资成本、运行成本、维护成 2022.07.22 发明 已受理 合能源系统的 本、碳交易成本最小的最优方式,达到节 低碳规划方法 能减排的技术效果。 考虑碳排放约 实现对微能源网建设规划全周期中的每 束的微能源网 个阶段的规划方案的寻优,优化结果实现 2022.07.20 发明 已受理 运行优化方法 经济性和低碳排的统一。 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包括电力规划咨询和电力设计两类业务,两类业务 均系对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发行人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创新性。 (A)电力规划咨询业务的创新性 电网规划需要对区域内的电力负荷做出准确预测并根据预计负荷情况合理 规划布局电源、电力设施、电网线路等电力要素。电力负荷预测过高将会导致电 网建设的大幅浪费;电力负荷预测过低将会导致区域内用电无法得到正常满足进 而损害经济发展甚至危害电网安全运行。因此电网规划的合理性决定了该区域内 3-3-1-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电网建设的经济性及后续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电力规划咨询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采用自主研发形成的负荷预测技 术和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相较传统方法,能够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负荷及电网 建设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以杭州未来科技城电网规划咨询项目为例说明发 行人电力规划咨询的创新性如下: 1、杭州未来科技城经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列为全国四大未来科技城之一, 是浙江省高起点重点建设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未来科技城的电网规划是该区域未 来电网建设的顶层设计。 2、该区域影响力较大,在项目承接阶段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利用多年积 累形成的“空间饱和负荷预测方法”“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相较传统 方法更加科学、准确地对电力负荷做出预测并做出相对经济的规划方案,获得了 客户的认可,提升了发行人市场知名度。 3、杭州未来科技城已汇集了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高科技企业,在目前高 速发展状况下,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验证公司电网规划咨询方案科学、合理。 (B)电力设计业务的创新性 电力设计业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设计手段和工具方面,发行人结合地理信 息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地图数据的积淀,开发出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和移动端数据采 集软件,可以有效解决传统设计中的效率和质量的痛点。 1、传统电力设计方式一般系,由设计人员先去现场人工勘察地形地貌、取 得相关地理数据后进行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对设计区域的地理信息有疑 惑再组织现场勘测。该种设计方式一方面效率较低,另一方面人工勘察和设计工 作质量无法得到准确验证。 2、发行人针对传统设计的上述弊端,结合发行人地理信息方面的技术优势 和地图数据的积淀,开发出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和移动端数据采集软件,可以有效 解决传统设计中的效率和质量的痛点,系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创新性的体现。 3、通过电力仿真设计软件,发行人可以在承接设计业务后,先在包含设计 区域地图数据的仿真软件上模拟设计路径,设计人员根据模拟设计路径有针对性 3-3-1-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去现场勘测,并结合现场勘测情况出具设计方案,相较未经过仿真设计、直接 去现场勘测的传统方式更加高效和有针对性,同时亦可以对现场勘测数据进行交 叉验证,确保勘测的准确性和设计方案质量的可靠性。 4、移动端数据采集软件,系发行人结合地理信息技术优势,自主研发的辅 助类工具软件,设计人员及外业勘测人员可以借助地图数据库,在现场进行勘测、 选线、搜集保存资料等工作。该软件包含了移动端数据采集 APP 和 PC 端数据处 理平台。移动端 APP 程序具备了勘察设计需要的各种电杆、电线、绝缘子等设 计数据库信息,且具有定位模块坐标采集功能,并支持实时动态显示。采用该软 件,可以有效简化前期选线和外业勘测、数据整理、电杆选型和定位、图表统计 等勘察设计步骤,可以提高现场踏勘、数据搜集整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b. 地理信息技术领域创新情况 发行人受行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引导等因素影响,将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 务作为未来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紧紧围绕数字孪生主题,以实现将 真实场景以数字化、可视化形式展示、应用等为目标进行持续技术研发,积累了 一定的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特征。 发行人在地理信息技术领域积累的重要专利技术如下: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通过迁移学习技术帮助目标模型获取 基于迁移学习 源模型学习到的知识以提升自身模型 的太阳辐照度 的预测性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因数 2022.02.16 发明 已授权 预测方法及预 据量不足太阳辐照度预测精度不高的 测系统 问题。 云渲染三维可 通过云端进行渲染,实现高仿真的三 视化实现方法 维可视化效果,并降低了对客户端设 2019.07.25 发明 已受理 及系统 备性能的要求 电力消耗预测 使用奇异谱分析处理不稳定的原始数 模型训练方法、 据,从而将不稳定的原始数据变得特 2021.10.09 发明 已受理 预测方法及装 征明显而更易于预测 置 解决了电力消耗预测模型的训练效率 一种基于多户 低和数据易泄露的问题,在保证预测 电力消耗预测 精度和数据隐私的前提下,仅用一个 2021.11.04 发明 已受理 模型的预测方 通用模型就能实现对各种家庭电力数 法及装置 据的预测,具有强大的泛化能力 一种信息交互 多个设计人员能够并行设计搭建场景 2021.12.31 发明 已受理 方法、装置、电 的工作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工作进度 3-3-1-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专利 专利获 技术名称 实现的功能和效果 专利申请日 类型 取情况 子设备以及存 储介质 基于碳排数据 在规划每个周期的产品生产工艺升级 的产业工艺升 方案时,确保了在分配给当前周期的 2022.08.02 发明 已受理 级动态规划及 碳排额度不超标的前提下,综合新、 可视化方法 旧工艺的优势,提升产量、降低成本。 ②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创造及创意特征: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 主开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的企业;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是 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延伸,能够实现数字化可视化管控和有效节能,符合国家 “双碳”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符合行业发展趋 势,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A. 发行人是业内少有的能够提供独立自主开发的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 件产品企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创造及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发行人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 务逐渐与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相融合,在为客户实施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 同时,积极导入以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为载体的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 品。发行人是行业内少有的能够将电力业务和地理信息业务相互融合、以独立研 发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电力领域、完善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企业,具有创造和 创意的特征。 具体来说,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软件产品,主要系通过自主开发 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可视化、云计算、物联网等应 用,可以实现三维可视化、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呈现效果,能够提供 7*24 全天 候的能耗能效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故障报警、设备巡检、视频监视等服务,并 实现从外部环境到各楼宇内外情况的大屏幕可视化呈现,为供电公司、用电量较 大的用户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用能成本。 B.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好的 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发挥发行人在电力领域和地理信息技术方 3-3-1-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面的优势,将发行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电力消耗、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深刻理解与 地理信息技术相融合,能够实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智能化管控的同时,达到能 耗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功能。在国 家大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 各主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双碳” 战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 “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发行人已投入研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 市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用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 测和优化管理,发行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发展较快,随着“双碳”战略 不断推进实施,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未来亦将保持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 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 发行人具备核心竞争力 A. 相对较为全面的资质优势 发行人已取得较为全面的专业资质:经纬股份主要从事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 务,目前持有甲级测绘资质以及若干子项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晟电 力主要从事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持有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 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子公司鸿能 电务主要从事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目前持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专 业承包三级等证书。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目前已经取得了与电 力咨询设计业务相关领域的送变电设计、新能源发电设计的最高资质等级。 发行人资质和许可涵盖了测绘、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与承包等资质,涉 及电力勘察设计、电力工程承包、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等多个业务领域,为发行人 全面开拓市场,为客户综合电力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资质保证。 B. 技术创新及技术协同优势 a.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电力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发行人通过多年的发展,已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和电力工程领域积累多项核 心技术及建立成熟的技术创新模式。在电力咨询设计领域,发行人综合使用空间 3-3-1-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饱和负荷预测技术、电力负荷管理调节技术、配电网线路损耗算法等技术,能够 科学合理的对电力负荷、电力设施、设备、线路走向等电力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布 局,达到安全、稳定、节能、经济的用电的目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尤其是电力 设计业务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龙头和先导,电力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布局均是根据电 力设计图纸实施的结果,并且在建设运营后具有不可逆性,设计成果的优劣直接 决定了电力系统前期建设及后续运营期间的安全、能耗等。因此电力咨询设计类 企业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电力相关技术的发展,保障咨询设计成果的质量,不断 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较强的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b.地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技术优势 经过近二十年在地理信息数据服务领域的深耕,发行人积累了电子地图数据 快速生产技术,通过遥感影像自动提取地理信息,相比传统的电子地图制作效率 显著提升。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方面,发行人自主研发了 3DGIS 引擎,可 以驱动海量数据,底层代码自主编写,可以针对特殊项目进行二次开发,提升业 务开展效率与稳定性;发行人开发了大规模城市场景实时云渲染技术,依托云端 计算能力,能实现客户层面多种类型终端、多设备对三维场景的高效实时渲染与 呈现。 c.技术协同优势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发行人基于多年地理信息、地 图数据技术积累基础上,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研发《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 《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鸿晟配网移动端数据采集系统软件》 等成果,可以有效提升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过程中野外踏勘和数据采集的效率和准 确度。 在地理信息与电力一体化服务能力的协同方面,发行人面向变电站、园区等 众多应用场景,自主开发 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该平台系以 3DGIS+BIM 模型引擎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立体可视化、云计算、物联网等核心技术应 用,可以实现三维可视化、场景化、智能化立体呈现效果,能够提供 7*24 全天 候的能耗能效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故障报警、设备巡检、视频监视等服务,并 实现从外部环境到各楼宇内外情况的大屏幕可视化呈现,为供电发行人、用电量 3-3-1-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较大的用户提供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用能成本,实 现环境舒适度和节能降耗的最优平衡。 C. 品牌及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始终坚持客户服务至上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电力工程技 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业内口碑。发行人先后获得 “2020 年度电力行业优秀设计三等奖”“2019 年度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荐品 牌”“2020 年度杭州市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金奖”“2020 中国智慧城市 十大科技产品-Gisway3DCloud 数字孪生云渲染平台”“2020 中国智慧城市十大 行业应用-未来社区数字孪生综合管理平台”“电力 5G 应用推荐案例-基于 5G 通信的数字孪生变电站智能运维系统”“2022 年度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优秀 成果铜奖-兴城市城市运行一张图项目(经纬室内外一体化三维 GIS 平台软件(BS 版)V1.0)”“2022 数字孪生应用创新奖-电网数字孪生业务 PaaS 服务平台”等 荣誉。 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方面,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开拓,发行人业务已覆盖浙江 省全部 11 个地级市,并已延伸至浙江省以外多个省市自治区,GIS 相关业务已 基本覆盖我国大陆地区。发行人与国家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上海建工集团等 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客户优势。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4. 关于经营资质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曾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 接少量劳务分包业务的情况,相关收入分别为 328.40 万元、232.09 万元、630.98 万元和 23.76 万元。鸿能电务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取得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具 备从事劳务分包资质要求。 请发行人: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 况,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 后系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3-3-1-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鸿能电务无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对应具体发包方、项目名称、合同 金额及收入确认情况、项目进展,上述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取得鸿能电务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取得鸿能电务报告期内人员 名册; 2、取得鸿能电务合同清单,核查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质情况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查 询鸿能电务的诉讼、仲裁、立案及处罚情况。 (二) 核查结果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况, 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后系 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1)说明鸿能电务的业务定位、主要业务内容、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情 况,结合鸿能电务的人员构成说明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补充报告期内,鸿能电务收入、净利润和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2021 2020 年度/2020 2019 年度/2019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年末 年末 年末 收入(万元) 4,842.14 12,410.48 13,340.53 9,314.07 净利润(万元) 13.87 1,270.48 1,366.70 787.62 人数(人) 138 127 113 97 3-3-1-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6 月末,鸿能电务人员较上期末增加 11 人,主要是为综合能源项目 开发以及既有传统业务规模自然增长所做的人才储备。 (2)鸿能电务承接相关业务后系自主完成还是向外协厂商进行采购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鸿能电务无资质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对应具体发包方、项目名称、合同金 额及收入确认情况、项目进展,上述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5.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员工股权激励,其中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 张琦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一晟投资、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战 晟投资、汇晟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对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张琦以及一晟投资授予股份形成 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确认,对定晟投资、点力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战晟投资、 汇晟投资授予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以 6 年作为等待期确认相应费用,原因 系对上述不同对象设置了不同退出条件作出了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 (1)针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退出价格、服务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尤其在 2015 年同次股权激励,仅针对部分对象设置服务期的合理性,上述条款 系在授予日就已经设置还是后续增加,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会计处理; (2)补充说明公司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7. 关于营业收入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9,384.64 万元、28,436.45 万元、 33,576.18 万元和 11,338.80 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内蒙古地区营业收入分别为 1,784.14 万元、 4,251.89 万元、6,324.12 万元和 2,310.54 万元;在内蒙古地区的订单主要通过公 开招标、邀标等形式获取。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 2021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营收、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同比变动情况,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 境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符合行业 特征及趋势;提供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2)补充说明 2021 年全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如 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说明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 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内蒙古地区的各期项目数量、平均项目金额, 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毛利率变化情况,收入确认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 性; (4)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 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 订单情况、应用领域等;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3-3-1-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查阅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2、查阅公开信息,了解公司地理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情 况;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资料; 3、查阅《问询回复》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 2021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营收、净利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同比变动情况,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 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 征及趋势;提供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补充说明 2021 年全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 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说明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 是否具有持续性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内蒙古地区的各期项目数量、平均项目金额,服 务项目的内容及毛利率变化情况,收入确认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更新。 4、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电 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订 单情况、应用领域等;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1)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地理信息与 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核心技术的新增 订单情况、应用领域 ① 补充说明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经营情况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② 地理信息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基 3-3-1-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核心技术的新增订单情况、应用领域 地理信息技术业务与电力咨询设计领域的协同主要包括业务协同和技术协 同方面:业务协同主要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利用电力咨询设 计的先导优势,为地理信息技术业务导入综合能源管理类业务客户和订单;技术 协同主要系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部门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开展 提供技术协同。具体表现如下: A. 业务协同 业务协同主要体现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在客户服务过程中,提前获知信 息或引导客户采用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产品,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部门销 售和技术人员跟进,获取业务机会,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发挥公司在电力领域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 的优势,将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电力消耗、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深刻理解与地理 信息技术相融合,能够实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智能化管控的同时,达到能耗实 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功能。在国家大 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各主 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司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符合国家“双碳”战略 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 “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公司已投入研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市 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用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测 和优化管理,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与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通力协作,2021 年至 2022 年 6 月末,该类业务新签订单 2,923.03 万元,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 发展较快。公司高度重视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开拓,除日常加强电力与地 理业务部门协作外,还专门成立主攻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的部门,在技术和业 务领域更加聚焦。未来“双碳”战略不断推进实施,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 未来亦将保持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 技术协同 在技术协同方面,地理信息技术业务部门根据电力工程技术业务实际需要, 依托自身 3D GIS 等地理信息方面的技术优势,在此基础上研发《鸿晟电力配网 3-3-1-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经纬基于三维 GIS 的电力虚拟现实仿真管理系统》和《3D 可视化综合能源管理平台》等各类软件 系统平台,可实现基本数据的有效流转,将 3D GIS 引擎三维可视化技术与电力 咨询设计和电力工程施工创新性的结合,通过地理信息技术的赋能,可以有效提 升效率、降低成本。 具体的协同效应以《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 和输出工具软件》为例进行说明。 公司电网设计此前流程一般是:先根据线路起讫点,在室内地形图上初步选 择路径方案;再到现场进行比对优化路径,确定路径方案;然后再进行沿线地物 地貌信息等采集工作;外业勘测完成后再转为内业数据处理,整理成设计人员可 以使用的线路路径图以进行下一步的电杆选型及定位等工程设计工作;以上过程 大致可总结为室内选线、外业勘测、内业数据整理、核心设计等几个步骤。 《鸿晟电力配网辅助平台软件》《鸿晟架空线路路径绘制和输出工具软件》 是采用公司地理信息技术部门自主研发的辅助类工具软件,设计人员或外协辅助 人员可以借助地图数据库,在现场进行勘测、选线、搜集保存资料等工作。该平 台软件包含了移动端数据采集 APP 和 PC 端数据处理平台。移动端 APP 程序具 备了勘察设计需要的各种电杆、电线、绝缘子等设计数据库信息,且具有定位模 块坐标采集功能,并支持实时动态显示。采用公司地理信息技术部门研发的上述 辅助软件,可以有效简化前期选线和外业勘测、数据整理、电杆选型和定位、图 表统计等勘察设计步骤,可以提高现场勘踏、数据搜集整理的效率。 (2)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未来发展情况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和地理信息数 据服务业务,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未来发展潜力较大,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业务未来发展主要受电信运营商通信基站建设规模的影响,未来具有一定的不确 定性。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技术核心是基于自主研发的 3DGIS 引擎、实时云渲染技 术等 GIS 底层基础技术,与各类应用场景连接,可以在一张屏幕上实现实时安全 监控、环境监测、消防监测、能耗监测、资产管理、查询管理、空间分析、数据 3-3-1-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分析等功能,广泛应用于工业园区、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各类工商业 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应用场景广阔。 就公司而言,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尤其是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未来发展 空间广阔:公司持续研发投入为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电力与地理业 务相互融合协做,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成为公司未来新的业绩增长点;除综合 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外,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下游应用领域亦同样广阔,市 场空间巨大。 ① 持续研发投入为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对技术要求较高,公司持续重视技术研发工作。自 2018 年至 2022 年 1-6 月,已累计投入 3,555.64 万元用于地理信息技术相关研发, 累计研发投入占地理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比例达到 20.93%,积累了一定的技术 储备。未来公司将持续重视该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为公司拓展业务提供良好的 技术支撑。 ② 电力与地理业务相互融合协作,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成为公司未 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公司重视电力与地理业务在业务与技术方面的协同合作:在两个业务部门共 同参与下,公司不断研发、迭代综合能源管理服务管理平台技术,可以为客户实 现对特定区域可视化及智能化管控、能耗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并为客户提供节约 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功能;公司利用电力业务多年来对电力领域深刻理解 和积累的客户资源,不断为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导入客户和订单,2021 年至 2022 年 6 月末,该类业务新签订单 2,923.03 万元。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 业务发展迅速,公司高度重视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业务开拓,除日常加强电力 与地理业务部门协作外,还专门成立主攻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的部门,在技术 和业务领域更加聚焦,因此公司层面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领域具备未来快速 成长的内部基础。 在外部环境和市场空间方面,在国家大力推行实施“双碳”战略背景下,有 效监测并节约能耗是国家、用能单位等各主体迫切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司综 合能源管理服务平台能够有效帮助各类主体实现上述功能,符合国家“双碳”战 3-3-1-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略和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双碳”战略实施之前,公司已投入研发综合能 源管理服务平台产品,但市场开发相对较为缓慢。“双碳”战略实施之后,尤其 是 2021 年下半年各地对能耗较大的工商业企业采取“拉闸限电”政策以来,用 能企业不断重视能耗实时监测和优化管理,外部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较好,在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业务领域具备未来快速成长的外部基础。 ③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广阔,市场空间巨大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在电力等能源领域的应用主要系综合能源管理 服务业务,其相关底层技术系通用性技术,可以实现实时安全监控、环境监测、 消防监测、资产管理、查询管理、空间分析等功能,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园区、 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景区、各类工商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等社会生活的各 个领域,帮助客户实现可视化、智能化管控,属于国家大力鼓励的数字经济范围。 地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智慧电力、智慧交通、智慧通信、城市 规划等多个领域。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划,将三维 GIS 作为重点核心之一。 随着各个行业对地理信息技术与资源需求的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 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 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也已形成千亿级的 市场体量,其可细分为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基于基础平台 和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服务,其中,地理信息基础平台处于核心地位,是地理信 息技术体系中的操作系统。使用三维数据描述地理对象的三维 GIS 平台,相比二 维 GIS,使空间信息的展示更逼真、更丰富、更精确、更广泛、更快速和更便于 统计分析,将抽象难懂的空间信息可视化和直观化,从而做出准确而快速的判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直属机构中国市场情报中心预测,2021 年我 国 GIS 软件市场约为 321 亿元规模,2017-2021 年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40%。 ④ 报告期内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高速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在公司多年研发形成坚实技术储备的基础下,受益于国家大力推进“双碳” 战略和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推动,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快速成长: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实现收入 381.55 万元、 1,730.31 万元和 3,927.23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 220.82%;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 3-3-1-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理信息智慧应用服务业务实现毛利 251.19 万元、1,242.03 万元和 2,947.89 万元, 年复合增长率 242.57%,占公司整体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从 2.12%提升至 18.24%, 推动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0. 关于客户 反馈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50.78%、51.36%、57.03%和 49.79%。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09.90 万元、 2,552.10 万元、5,522.89 万元和 1,211.0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3.16%、 8.98%、16.46%和 10.68%。 请发行人: (1)按业务类别列示 2020 年、2021 年前十大项目的名称、所在地、所属 客户、项目周期、订单金额及占比、回款情况;相关项目毛利率是否与同类其 他项目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则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 度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 于长期趋势;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 提示相关风险; (3)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和民企的企业性质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 各期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及占比,款项回收情况; (4)补充说明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 电力设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情况;结合订单招标条件分析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3-3-1-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问询回复》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度 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于 长期趋势;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提 示相关风险 (1)按业务类别列示 2020 年、2021 年前十大项目的名称、所在地、所属 客户、项目周期、订单金额及占比、回款情况;相关项目毛利率是否与同类其 他项目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则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就该问题在《问询回复》中进行更新说明。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偿债能力大幅 度降低、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回款情况请参见《问询回复》 关于本问题的回复。 根据《问询回复》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末,房地产类前五大应 收账款客户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应收账款金额 占房地产类客户应收 客户名称 (万元) (万元) 账款金额比例(%) 浙江星望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384.93 24.21 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000 233.86 14.71 众安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147.05 9.25 杭州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000 128.94 8.11 浙江星达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121.54 7.65 合计 - 1,016.32 63.9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 3-3-1-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上述公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3)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加是否属于长期趋势 根据《问询回复》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552.10 万元、5,522.89 万元、4,310.30 万元和 707.4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 重分别为 8.98%、16.46%、12.24%和 5.31%,2021 年销售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业务主要系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中为该类客户 提供电力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服务。发行人核心业务系电力咨询设 计业务,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发行人电力业务的补充,并非发行人核心发展方向, 从长期趋势来看,发行人未来对房地产类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不会出现大幅 增加。 (4)分析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并提示 相关风险 ① 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未来电网工程的基础设施投资将会持续保持较大规模, 为发行人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空间:电力咨询设计 业务主要系服务于电网环节,该环节的投资规模与电网工程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高度相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电力生产及消费规模、电网投资规模未来 将会持续扩大,国家电网层面,在终端消费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方面,国家电网大 力实施电能替代战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 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 划投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电网建设进程。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围绕“房住不炒”陆续出台若干房地产 调控政策,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有所下降。由于发行人部分业务下游客户系房地 产类,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会带来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下降,其相关配套的电力 设施投资规模亦会受到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收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但是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房地产类客户收入和毛利占比均相对较小,报告期内房地产类客户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8.98%、16.46%、12.24%和 5.31%,毛利占比分别为 3-3-1-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91%、10.04%、8.75%和 5.02%,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其次,从 发行人发展战略和方向上,发行人房地产类客户业务主要系在电力工程建设业务 中为该类客户提供电力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服务,发行人核心业务 系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系发行人电力业务的补充,并非发行人 核心发展方向,亦未将拓展房地产类客户作为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的重心;最后, 在回款方面,报告期内对房地产类客户的项目回款状况较好,并未因房地产调控 政策形成大量未能收回的坏账。 ② 相关风险提示 A.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十) 基础设施投资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收入和毛利占比较高,是公司核心业务,该类业务 主要系为电网工程提供咨询设计服务。电网工程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 其投资规模影响到公司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新签订单、收入和盈利水平。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是国内电网投资的重要主体,均已披露了“十四五”期间的 电网投资规划,其中国家电网计划投入约 2.23 万亿元推进电网转型升级;南方 电网层面,“十四五”期间将规划投资约 6,700 亿元,以加快数字电网和现代化 电网建设进程。未来如果电网公司对电力工程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未达预期,将会 对公司电力咨询设计业务的收入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B.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十 一)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近年来国家围绕“房住不炒”陆续出台若干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新增 建设规模有所下降。由于公司电力工程建设业务下游部分客户系房地产类,房地 产调控政策可能会带来房地产新增建设规模下降,其相关配套的电力设施投资规 模亦会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收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2、补充说明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等主要客户下属从事电 力设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情况;结合订单招标条件分析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3-3-1-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内蒙古电力集团采购发行人相关服务的主要原因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八、《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1. 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在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于效率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的角度,向外协供应商采购辅助性、非核心环节的设计外协服务。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员工外协供应商采购采购金额分别为 494.96 万元、348.23 万元、504.72 万元和 37.26 万元。 (3)发行人外协服务商中,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 2018 年成立当年即成为公司供应商,且于 2020 年注销;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 公司在 2018 年成立当年即成为公司供应商,且属于前员工所在企业。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协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公司对服务提供 商的具体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对外采购服务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2)补充说明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否 严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 (3)补充说明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的具体内 容,向其采购的合同条款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的合同条款一致,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抽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外协服务项目的合同、结算单、用款申请单、 3-3-1-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票、银行回单等流转单据; 2、获取补充报告期内主要前员工供应商的财务报表;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1、补充说明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外协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公司对服务提供商 的具体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对外采购服务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约定;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补充说明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否严 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补充报告期内,前员工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1)2022 年 1-6 月相关情况 对发行人收入金额 占其总收入比重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 1 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4.46 48.37 2 杭州凡顺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38.02 47.17 3 安徽能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9.43 21.45 4 合肥众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8.99 17.56 补充报告期内,前员工有关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均低于 50%,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情形。 3、补充说明贵州百里挑一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驰电力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成为前五大外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的具体内容, 向其采购的合同条款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的合同条款一致,价格是否公允。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3-1-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四部分 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 关于收入规模和增长持续性。 申报材料和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分别为 28,423.05 万元、33,550.26 万元和 35,216.5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473.21 万元、6,050.25 万元和 6,283.10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业绩快速增长,2021 年业绩增速放缓,发行人预计 2022 年 1-6 月增速将高于 2021 年同期。 (2)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和内蒙地区,前两大客户国网浙江省电力 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合计占发行人收入的 40%以上;内蒙地区收入 2021 年有所下滑,原因是受当地电力投资规划影响。 (3)2021 年发行人可比公司永福股份的电力业务收入为 15.68 亿元,苏文 电能为 18.56 亿元,规模显著大于发行人。 请发行人: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 否存在下滑风险;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2)补充说明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抗风险能 力,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3)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发行人经营的 合规性情况,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 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 意义务。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2、取得并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3-3-1-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信息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及该等资质或许可的申请 资料; 5、查阅发行人的花名册、工资表及社保缴纳记录,相关资质及许可所配备 持证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所配备设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已完成的业绩相关 的项目合同、结算文件等资料; 6、查阅发行人开展各项业务所需的各项资质管理规定,将相关资质管理规 定中关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对照,判断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各项资质的相关条件; 7、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8、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业务合同; 9、访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0、取得发行人对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 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及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 平台、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资质主管部门网站进行 查询。 (二) 核查结果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否 存在下滑风险;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1)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所在区域电力投资规划,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是 否存在下滑风险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3-3-1-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7.45%、 88.28%、86.18%和 89.70%,系发行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其中电力咨询设计 业务是核心业务。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主要系针对电网工程和新能源发电站顶层 规划设计,业务量与主要业务区域内电网和新能源发电站建设规模密切相关。报 告期内,发行人电力业务主要集中在浙江和内蒙古地区,上述区域未来电力投资 将持续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发行人收入下滑的风险较小。 (2)2021 年收入增速放缓而 2022 年 1-6 月增速提升的原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为 13,328.9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990.11 万元,增幅 17.55%,2022 年 1-6 月收 入增速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一方面,2022 年 1-6 月受综合能源服务平台业务 市场开拓迅速的影响,地理信息智慧应用业务收入增速较快,该项业务收入较去 年同期增加 661.71 万元,增幅为 180.76%;另一方面,发行人收入占比相对较高 的电力咨询设计业务较去年同期增长 9.74%。 2、补充说明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 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1)发行人规模显著小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 发行人整体收入规模小于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时间的差异。 在业务结构方面,可比公司收入以电力工程业务为主,该类业务单项金额较 大,但毛利率相对较低,发行人以电力咨询设计业务为主,单项金额相对较小, 整体收入规模小于可比公司,但是核心业务电力咨询设计业务收入高于可比公司 苏文电能、低于永福股份。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可比 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永福 90,439.34 100.00 156,791.80 100.00 98,043.91 100.00 144,037.53 100.00 股份 电力勘 11,892.05 13.15 24,147.74 15.40 27,980.34 28.54 21,329.76 14.81 察设计 电力工 76,473.87 84.56 126,213.86 80.50 62,686.76 63.94 119,154.38 82.72 程建设 3-3-1-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可比 公司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其他 2,073.41 2.29 6,430.20 4.10 7,376.81 7.52 3,553.39 2.47 苏文 89,302.22 100.00 185,591.93 100.00 136,882.44 100.00 99,042.90 100.00 电能 电力咨 5,724.49 6.41 14,402.29 7.76 14,569.39 10.64 15,313.05 15.46 询设计 电力工 69,430.32 77.75 138,065.14 74.39 95,372.41 69.67 68,230.16 68.89 程建设 其他 14,147.41 15.84 33,124.50 17.85 26,940.64 19.68 15,499.69 15.65 发行人 11,956.21 100.00 30,348.47 100.00 29,619.34 100.00 24,854.67 100.00 电力咨 6,688.44 55.94 17,808.96 58.68 16,226.54 54.78 15,477.05 62.27 询设计 电力工 4,530.03 37.89 12,235.28 40.32 12,899.56 43.55 8,560.81 34.44 程建设 其他 737.75 6.17 304.24 1.00 493.24 1.67 816.81 3.29 注 1:此处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仅指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形成的营业收入; 注 2:资料来源:上述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下同; 注 3:苏文电能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将电力施工及智能用电服务合并披露, 上表中苏文电能 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包含智能用电服务业务收 入。 在发展时间方面,发行人 2013 年进入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业务领域,可比公 司成立时间和上市相对较早:永福股份成立于 1994 年,并于 2017 年上市;苏文 电能成立于 2007 年,于 2021 年上市。 (2)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发行人经营的合 规性情况,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1)发行人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安全性情况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发行人经营的合规性情况 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回复之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 3-3-1-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期内相关情况更新如下: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能电务不再存在不具备资质而承接劳务分包 业务的情况,相关收入为 0.00 元。发行人的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 (3)发行人重要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吊销或无法续期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3.06.28 股份 证书 207 会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中华人民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鸿晟 工程设计 A13302396 共和国住 4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2023.02.28 电力 资质证书 5 房和城乡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建设部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 与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5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专业乙级 建设厅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6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7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2.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8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2.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承装(修、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9 局浙江监 2028.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级;承试类三级 管办公室 证 3-3-1-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10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5.08.14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11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2022.12.01 电力 核电、新能源)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经查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 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 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及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 合监管服务平台、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资质主管部 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被吊销经营资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重视资质的维护,加强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 入,在资质方面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被吊销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对获 取和维持资质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质方面 持续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被吊销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 3-3-1-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一: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电力生产供应。组织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 计施工和建设,电力设备修造、维修。 重 点电力基建项目和所属电力企业所需的电 国网浙江 杭州市 力设备、金属材料、木材、电线电缆的调拨、 1 省电力有 6,430.06 48.24 1990.09.11 黄龙路 8 5,014,505.237906 是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 限公司 号 文),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运 行、维护,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咨询,培 训服务,电力计量技术服务。 电力供应、技术服务,蒸汽车热供应,电力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 2022 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 年 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 内蒙古 1-6 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 自治区 月 内蒙古电 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 呼和浩 力(集团) 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2 1,952.84 14.65 1991.07.23 特市赛 1,756,360.86106 是 有限责任 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 罕区锡 公司 及服务劳务人员,燃料化工(除专营),金 林南路 属冶炼延加工业,电器器材,建材,纸及办 28 号 公用品,橡胶制品,皮革,家具,纺织品, 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农副产品,酒,饮料, 贮运,餐饮,娱乐服务,百货,会议、展览 及相关服务。 中国电力 北京市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 3 589.98 4.43 2011.09.28 3,186,339.01 是 建设集团 海淀区 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3-3-1-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有限公司 车公庄 劳务人员;境内外水电、火电、核电、风电、 西路 22 太阳能发电及送变电工程和水利、水务工程 号院 2 号 总承包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 楼 18 层 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监理、设备检修及 相关设备的制造、修理、租赁;电力项目开 发、投资、建设、管理、销售;境内外公路、 铁路、港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工程、 城市轨道、环境工程、矿山、冶炼及石油化 工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技术研发、项目 管理、咨询、监理、设备检修及相关设备制 造修理租赁、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生产销售;招标业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 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管理;物流仓储。(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从事电力、热力生产销售、承揽国内外电力 工程、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的设计、安装、 调试、运行、检修、生产销售电力机械、设 武汉市 国网湖北 备、备品及配件。电力科研、人才培训、技 洪山区 4 省电力有 266.76 2.00 1993.12.04 4,704,501.071613 术业务及法律咨询、经营商贸、运输、科技 是 徐东大 限公司 和综合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街 91 号 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招聘、 培训、测评(限持证分支机构经营);电动 汽车充换电服务;综合能源服务(不含危险 3-3-1-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万元) 址 (万元) 常经营 (%) 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 GSM 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 电话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 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 电话和因特网等 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 电 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 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 电话和因特网业务 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 北京市 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 中国移动 西城区 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 5 通信有限 228.53 1.71 2004.02.27 5,321,884.83 是 金融大 设备、IP 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 公司 街 29 号 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住 宿(学员住宿)(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 务、游泳馆(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注 1: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各级公司,具体包括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绍 兴大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72 家单位; 注 2: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其下属供电局等单位,具体包括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薛 家湾供电分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单位; 注 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 3-3-1-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 4: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武汉华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 13 家单位。 注 5: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具体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 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 12 家单位; 3-3-1-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二: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服务:承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 包的劳务作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 浙江省杭州 质证书》内容),工程勘察,货物装卸,承 市西湖区文 接室外装饰工程、隧道工程、景观工程(涉 杭州雅吉 三路 553 号 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室内装饰、景观工程 1 建筑劳务 597.34 10.99 2008.05.12 5,000 是 浙江省中小 的设计,建筑工程的技术咨询,建筑设备 有限公司 企业大厦 租赁(除拆、装),保洁服务,物业管理, 612 家政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零售:塑料管材,给排水特种管道, 2022 复合玻璃管,塑合金电力电缆导管,断桥 年 铝,电力设备,新能源设备,通讯设备, 1-6 机械包装设备,电子产品(除专控),智能 月 消防设备及器材,污水处理设备,节能环 保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浙江省杭州 及易制毒化学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 浙江杭欧 市滨江区丹 皮具制品,针纺织品;服务:管道的技术 2 实业股份 507.11 9.33 2014.04.25 5,130 是 枫路 788 号 开发、设计、铺设安装(凭资质证书经营), 有限公司 1 幢 903 室 建筑设备租赁,节能环保产品、计算机软 硬件、碳纤维新材料、新能源产品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 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高强度塑合金材 料、高强度塑合金管道、玻璃纤维增强塑 3-3-1-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料制品、地埋式电力电缆保护管、PVC、 MPP、PE、HDPE 塑料管道,N-HAP 管、 BWFRP 管、碳纤维管的生产(限分支机构 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 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测绘技术、测绘仪器、卫星定位系统、测 绘软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海洋勘测系 统、数据处理技术、机电设备、机械设备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 转让;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的 上门维修(凡涉及许可证、资质证书的, 浙江省杭州 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书经营);计算机软 杭州瑞望 市余杭区南 硬件、数码产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 3 测绘技术 373.32 6.87 2017.01.03 苑街道余之 200 是 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照相器 有限公司 城 2 幢 911 材、办公设备、打印机的批发、零售;货 室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 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 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三维数据处 理技术、打印技术、无人机的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浙江瑞深 浙江省乐清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配 4 电气科技 316.92 5.83 2011.03.25 市柳市镇木 1,168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是 有限公司 山后村 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 3-3-1-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 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通信 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 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 设施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工器材制造; 电工器材销售;消防器材销售;软件开发;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生产、销售:窨井盖,塑料管,桥架,箱 杭州萧南 萧山区进化 柜,五金配件;销售:密封件,橡塑制品, 5 通信器材 211.91 3.90 2010.02.04 5,800 是 镇三浦村 金属管道;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有限公司 ** 注 1:浙江杭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及其子公司浙江科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注 2:杭州瑞望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包含其及受同一团队实际控制的杭州积思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1-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三:租赁房产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1 鸿能电务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200 舟路 6 号 2 号楼 101-1 室 第 0019145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2 鸿晟电力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舟路 6 号 2 号楼 3 层 第 0019135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3 鸿晟电力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舟路 6 号 2 号楼 4 层 第 0019129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4 经纬股份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舟路 6 号 2 号楼 5 层 第 0019132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5 经纬股份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931.78 舟路 6 号 2 号楼 6 层 第 0019152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6 鸿能电务 炬华集团 办公 2021.03.10-2024.03.09 295 舟路 6 号 3 号楼 501-2 室 第 0019117 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张勋 7 鸿晟电力 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办公 2020.08.15-2023.08.14 161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注 1) 1102-1103 室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赵瑞芬 8 鸿晟内蒙古 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 楼 办公 2021.01.01-2023.12.31 315.02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注 2) 1105-1107 室 江苏天华文化传媒 南京市洪武北路 129 号洪武 宁玄国用(2009)第 18028 9 鸿晟电力 有限公司 办公 2021.07.01-2024.06.30 405.71 文化创意产业园 05-4 栋 号/玄变字第 60141 号 (注 3)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正 鄂房产证康巴什字第 10 鸿晟电力 樊春芳 阳街 15 号赫喆大厦 1 号楼 办公 2021.12.02-2022.11.30 112.83 121977 号 0813 室 南京聚海鑫房地产 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 2 苏(2019)宁雨不动产权第 11 鸿晟电力 办公 2022.03.14-2024.03.18 197.99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号 512 室 0007656 号 3-3-1-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注 4) 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12 鸿能电务 炬华智慧产业园 2 号楼 办公 2022.04.23-2025.03.31 470.27 公司 第 0019145 号 101-2 室 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 13 鸿能电务 炬华智慧产业园 2 号楼 201 办公 2022.04.23-2025.03.31 723.47 公司 第 0019151 号 室 金华市万达广场 4 幢 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权 14 鸿晟电力 盛增真 办公 2022.08.01-2024.07.31 168.68 23A02、23A03 室 第 0021001 号 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沪房地卢字(2011)第 15 鸿晟电力 号主楼 3F 3108、3110、 办公 2022.08.01-2025.07.31 468 公司 000283 号 3200、3202 室 杭州余杭杜甫股份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 16 经纬股份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118.1 经济合作社 幢 6 楼 626-628 室 第 0132589 号 杭州余杭杜甫股份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 17 鸿晟电力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34 经济合作社 幢 6 楼 630 室 第 0132589 号 杭州余杭杜甫股份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 18 浙江鸿能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31.6 经济合作社 幢 6 楼 629 室 第 0132589 号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 至金源路 西至江南路 南 南京乔安房产经纪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19 鸿晟电力 至诚信街 北至创新街绿地 办公 2022.09.08-2023.03.07 138.16 有限公司 (注 5) 之窗商务广场 H-2 幢 521、 522 室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蒙房权证临河区字第 20 鸿晟电力 班琼 团结办利民西街庆丰三社 员工宿舍 2022.08.20-2023.08.20 255 10201100191 号 (丘号:06080057) 3-3-1-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西昌市长安中路庆华景城 2 21 鸿晟电力 杨华 员工宿舍 2022.09.01-2023.08.31 105 凉国用(2012)第 S006785 栋 3 单元 1-1 室 台州市玉环市康育北路 268 玉房权证玉环字第 186171 22 鸿晟电力 叶英梅 员工宿舍 2022.01.21-2023.01.21 132 号 1 单元 202 室 号 黄山市北海北路良友大厦 23 鸿晟电力 张明珠 员工宿舍 2022.08.26-2023.08.25 125 房地权黄字第 14935 号 201 室 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 24 鸿晟电力 瞿慧敏 员工宿舍 2022.03.11-2023.03.10 114.5 赣铜房字第 4052 号 东路 308 号 501 室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杨文明 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 25 鸿晟内蒙古 世纪青城二期 B-19 号楼 2 员工宿舍 2022.03.19-2023.03.18 122.07 (注 6) 2014129694 号 单元 1501 室 不动产单元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 167 26 鸿晟电力 瞿蕾 员工宿舍 2022.06.10-2023.06.09 49.21 310115021002GB00215F001 弄 16 号 502 室 00018 锡林郭勒盟市苏尼特右旗 阿尔善街巴彦路原地税局 房权证蒙字第 27 鸿晟电力 孙波 员工宿舍 2022.06.01-2023.05.31 153 对面人行街面西数第 21 户 165011100056 号 3 层街面楼一套 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1 号 2022.09.16-2023.09.15 沪房地卢字(2004)第 28 鸿晟电力 郑太莹 员工宿舍 131.92 1702 (注 7) 002004 号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沪房地闸字(2008)第 29 鸿晟电力 陈春华 员工宿舍 2022.02.25-2023.02.24 118.27 2999 弄 3 号 1801 室 012033 号 安徽黄山市新安路 79 号永 皖(2020)歙县不动产权第 30 鸿晟电力 钱芳萍 员工宿舍 2022.03.28-2022.09.27 122.23 兴小区 2 幢 2 单元 204 室 0006577 号 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街道 沪房地黄字(2009)第 31 鸿晟电力 王勤 员工宿舍 2022.04.12-2023.04.11 137.9 制造局路 363 弄 1 号 106 室 001783 号 台州市康平中心怡苑 2 幢 浙(2018)台州市不动产权 32 鸿晟电力 温月英 员工宿舍 2022.06.01-2023.05.31 142.57 501 室 第 0015748 号 3-3-1-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上海市松江区伴亭路 888 弄 沪(2021)松字不动产权第 33 鸿晟电力 倪志环 员工宿舍 2022.07.10-2023.07.09 128.66 19 号 402 室 025071 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 蒙(2021)呼和浩特不动产 34 鸿晟内蒙古 王忆瑶 万正尚都 7 号楼 1 单元 602 员工宿舍 2022.09.10-2023.09.10 252 权证 0011362 号 室 南京市雨花台区民和路 11 苏(2017)宁雨不动产权第 35 鸿晟电力 王德修 号万科九都荟 D 区 5 幢 2 员工宿舍 2021.10.20-2022.10.19 120 0007678 号 单元 1404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教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6 鸿晟电力 武永厚 员工宿舍 2022.05.11-2023.05.11 131.59 育路兴业华庭 15 号 132 室 (注 8) 伊金霍洛旗万力御景佳园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7 鸿晟电力 尹雄 员工宿舍 2022.03.16-2023.03.16 155 12 幢 1 单元 1201 室 (注 9)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R1 区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8 鸿晟电力 熊思 员工宿舍 2021.07.15-2023.07.14 129.37 8 栋 2 单元 1803 (注 10) 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9 鸿晟电力 倪桂强 员工宿舍 2022.03.01-2023.02.28 100 号 401 室 (注 11) 文成县大峃镇横山村立华 40 鸿晟电力 赵一东 员工宿舍 2021.11.14-2022.11.13 140 文集用(2016)第 02050 号 巷 46 号 401 室 谢小连 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权 41 鸿晟电力 凯旋大厦 1010 室 员工宿舍 2021.11.12-2022.11.12 54 (注 12) 第 0048879 号 常俊利 锡林浩特富华裕名苑小区 6 蒙(2020)锡林浩特市不动 42 鸿晟电力 员工宿舍 2021.12.01-2022.12.01 86 (注 13) 号楼 1 单元 101 室 产权第 0025531 号 杭州余杭区运河锦庭三区 5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43 经纬股份 郁顺法 员工宿舍 2021.12.18-2022.12.17 81.43 幢 2 单元 1402 室 (注 14) 南京玄武区长江花园 5 号 宁玄国用(2006)第 01920 44 鸿晟电力 吴斌 员工宿舍 2021.12.18-2022.12.17 179.47 302 室 号 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金色 皖(2021)休宁县不动产权 45 鸿晟电力 孙仙英 员工宿舍 2022.02.16-2023.02.15 126.09 华府 3 幢 1 单元 301 室 第 0004081 号 3-3-1-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上海市制造局路 363 弄 1 号 沪房地黄字(2005)第 46 鸿晟电力 张策 员工宿舍 2022.02.23-2023.02.22 144.14 904 室 000074 号 曹娥街道渡江花园 35 幢 浙(2020)绍兴市上虞区不 47 鸿晟电力 陈君飞 员工宿舍 2022.03.07-2023.03.06 169.02 406 室 动产权第 0036920 号 樟树市四特大道南侧陈卢 赣(2018)樟树不动产权第 48 鸿晟电力 周国文 杜村(中南名苑)6 幢 员工宿舍 2022.03.11-2023.03.10 111 0003455 号 1-601A 室 湖州市昌硕街道 24 号 403 浙(2017)安吉县不动产权 49 鸿晟电力 熊其华 员工宿舍 2022.03.01-2023.02.28 223.38 室 第 0006159 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邵姜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0 鸿晟电力 倪桂强 员工宿舍 2022.03.01-2023.02.28 100 村 37 号 202 室 (注 15) 浙江省台州温岭九龙大道 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 51 鸿晟电力 付金钗 115 号时代大厦 2 幢 1 单元 员工宿舍 2022.03.03-2023.03.02 132.82 第 0013080 号 3102 室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 269 弄 沪(2018)徐字不动产权第 52 鸿晟电力 吴兵 员工宿舍 2022.03.23-2023.03.22 114 2号 016256 号 樟树市四特大道 88 号香格 赣房产权樟房字第 53 鸿晟电力 杜艳兵 里拉花园 C13 栋 4 层 3-403 员工宿舍 2022.03.22-2022.09.21 90 1-2013442 号 室 杭州市临平区伊世纪城市 余房权证东移字第 54 鸿晟电力 冯相浩 员工宿舍 2022.04.23-2023.04.12 91.03 花园 27 幢 3 单元 302 室 16557930 号 南京广发资产管理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180 55 鸿晟电力 员工宿舍 2022.04.23-2023.04.09 113 宁房白转字第 200667 号 有限公司 号 1 单元 502 室 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第二农村 209 国道西侧希望 蒙(2020)和林格尔县不动 56 鸿晟电力 白俊红 员工宿舍 2022.04.26-2023.04.25 112.33 家园住宅小区 2 号楼 3 单元 产权第 0001315 号 202 号 3-3-1-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18 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权 57 鸿晟电力 傅卫平 员工宿舍 2022.05.01-2023.04.30 82.8 号 39 号楼 1 单元 151 室 第 0064229 号 新华联雅园 5 号楼 2 单元 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 58 鸿晟电力 张喜梅 员工宿舍 2022.05.16-2023.05.15 135.14 901 产权证第 0143035 号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溪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9 浙江鸿能 谢树龙 员工宿舍 2022.05.18-2023.05.17 240 路 14-16 号 2-4 层 (注 16) 丽水市莲都区和家园 25 幢 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 60 鸿晟电力 傅秋红、叶芝山 员工宿舍 2022.06.15-2023.06.14 136 二单元 604 室 第 0008278 号 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 86 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 61 鸿晟电力 徐茂芳 员工宿舍 2022.07.10-2023.01.10 129.42 号滨江首府 6 幢 1-1104 号 第 0004719 号 金华市多湖街道宋濂路 398 浙(2021)金华市不动产权 62 鸿晟电力 朱云春 员工宿舍 2022.08.01-2023.07.31 135.63 号金都美地 22 幢 1-1003 室 第 0000717 号 包头市青山区沙河东路东 侧公园路西侧康乐西路北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63 鸿晟电力 王秋雨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5 177.07 侧奥体公园三号商住小区 (注 17) 6-901 室 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2 号万 包房权证青字第 64 鸿晟电力 王果云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5 338.25 郡大都城 6-2201 室 195021640921 号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统建东 蒙房权证四子王旗字第 65 鸿晟电力 杨建军 路(恩和小区 1#5 单元 4 楼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6 100.76 143021303007 号 西户) 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德 长房权证太湖字第 66 鸿晟电力 张悦 员工宿舍 2022.09.01-2023.02.28 116.25 信柏林公馆 4 幢 1 单元 401 00266726 号 金寨县新城区金鑫国际 11 皖(2018)金寨县不动产权 67 鸿晟电力 孙涛、郑勇 员工宿舍 2022.08.29-2023.08.28 92.68 栋 2 单元 第 0003162 号 南京市江宁区竹翠路 52 号 2022.09.17-2023.09.16 苏(2022)宁江不动产第 68 鸿晟电力 苏晓蕾 员工宿舍 138.56 3 幢 2704 室 (注 18) 0009509 号 3-3-1-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 1: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02-1103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吴东,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勋全权办理该处房屋 出租事宜,同时声明租赁房产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注 2: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 楼 1105-1107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黄鑫,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赵瑞芬全权办理 该处房屋出租事宜,同时声明租赁房产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注 3:坐落为“南京市洪武北路 129 号洪武文化创意产业园 05-4 栋”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其已出具证明,将该处房产委托 予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注 4:坐落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 2 号 512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孙国娣,其已签署《房屋租赁托管合同》及写字楼托管授权委托书授权南京 聚海鑫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5:坐落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至金源路西至江南路南至诚信街北至创新街绿地之窗商务广场 H-2 幢 521、522 室”的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 但已完成租赁备案登记。 注 6: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青城二期 B-19 号楼 2 单元 1501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崔志刚,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杨文明全权代 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晟电力作为承租方已与出租方郑太莹续签租赁协议。 注 8:坐落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教育路兴业华庭 15 号 13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9:坐落为“伊金霍洛旗万力御景佳园 12 幢 1 单元 12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10:坐落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R1 区 8 栋 2 单元 1803”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11:坐落为“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号 4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12:坐落为“凯旋大厦 1010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李富根,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谢小连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13:坐落为“锡林浩特富华裕名苑小区 6 号楼 1 单元 101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郝秀梅,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常俊利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14:坐落为“杭州余杭区运河锦庭三区 5 幢 2 单元 14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协议书》。 注 15:坐落为“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号 2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16:坐落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溪路 14-16 号 2-4 层”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17:坐落为“包头市青山区沙河东路东侧公园路西侧康乐西路北侧奥体公园三号商住小区 6-9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购房合同和包头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注 18: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晟电力作为承租方已与出租方苏晓蕾签署租赁协议。 3-3-1-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函〔2022〕011031号《发 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 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 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 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请发行人说明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叶肖华、周小平的结婚证书; 2、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 3、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 5、查阅叶肖华、周小平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查阅叶肖华、周小平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 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 货适用意见 1 号》”)之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 投资关系。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 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 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 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叶肖华、周小平的结婚证书,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小 平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系配偶关系。发行人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 制人的原因具体如下: (1)周小平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及周小平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及报告期内 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周小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且周小平从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不涉及发行人为规避认定其为共同实际控 制人而调整股权结构的情形。此外,周小平亦未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任何关于 表决权委托等相关协议,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相关情形。 因此,周小平不符合《证券期货适用意见 1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每人都必 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亦不满 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 的条件。 (2)周小平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 任免等事项产生重大实质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 股东大会文件,周小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未担任公司董事,未取得 及/或行使相关提名权及表决权,不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等事项产生重大实质影响。 (3)周小平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发行人经营管 理进行控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叶肖华、周小平、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周小平 历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其按照《公司章程》由发行人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配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此外,叶肖华、周小平未就共同控制公司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其他相关安 排。 因此,周小平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发行人经营管 理进行控制的情形。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规避同业竞争或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周小平出具的说明,周小平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亦未在其他公司担任 职务;同时,根据叶肖华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所承诺避免 同业竞争的范围包括“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因 此,发行人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此外,周小平已补充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 容如下: 1. 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经纬股份除外,下 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 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经 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经纬股份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2. 如果经纬股份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 事了对经纬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及 本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经纬股份。 3. 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 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经纬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经纬股份能合理接受的 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 4. 若经纬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 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经纬股份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 或由经纬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 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 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经纬股份或经 纬股份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 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 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人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经纬股份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 配偶叶肖华不再为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止。 此外,由于周小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因此,亦不存在通过不将 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降低股份锁定要求的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为:(1)周小平未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权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符合《证券期货适用意见 1 号》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 份的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亦不满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持有公司股 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的条件;(2)周小平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等事项产生重大实质影响;(3)周 小平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发行人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 情形。 2、发行人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规避同业竞争或其他权 利限制的情形。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 8-3-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25 二十三、结论意见...................................................................................................... 25 3-3-1-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经纬股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 经纬有限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一晟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定晟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 点力投资 指 工持股平台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当时有效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公司章程》 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致同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审计报告》 指 332A024913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3-3-1-2 法律意见书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审计报告》 致同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332A014899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致同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 指 332A014897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 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致同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指 332A014898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告》 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致同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 指 332A014900《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核报告》 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经纬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见书 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 市 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交 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定,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经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相关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经营 活动的变化情况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3-1-4 法律意见书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杭州经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本所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 12 号编报规则》《注册办法》,深交所颁布 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 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内 容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法律依据与原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法 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3-3-1-5 法律意见书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境外法律 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 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 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 所审核并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 3-3-1-6 法律意见书 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审核要求、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九)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包括 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 承诺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程序合法有 效。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7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查阅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58 号《审计报告》、天源 评估出具天源评报字[2016]第 0030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4. 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5. 核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6. 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 动用工”等部分查阅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规则》《上市规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对发行人的财务总 3-3-1-8 法律意见书 监、致同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验证 了下列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 3.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 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以及作出的声明或 书面确认; 5.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6.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的公开 信息; 7. 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3-1-9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上述情况符合《证券 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 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 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良好履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致同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 件,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3-1-10 法律意见书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 2003 年 3 月 6 日成立 以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3-1-11 法律意见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述情况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 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上述 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3-1-12 法律意见书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详 见本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情况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 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合 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50.25 万元、6,283.10 万元及 1,044.2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 5,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项 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项及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经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3-3-1-13 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审 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整 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纬有限的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经纬 股份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已经经纬有限股东会和发行人创立大会批准,相 关程序合法合规。 2.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人数、住所、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及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3-1-14 法律意见书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实际控制 人的银行开户情况,查验了发行人的房产证明、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员工花名册 等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实 地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 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财务报表;(2)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 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3)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等协 议文件、出资凭证;(4)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 商登记资料;(5)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等网站;(6)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3-3-1-15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 4.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发行人的情形。 5. 发起人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6.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且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7. 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了登记备 案程序。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的协 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同时,本所律师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股本演变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增资或转让协 议等文件,并就股本演变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 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 3-3-1-16 法律意见书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资质证书、重大业务合 同、工商档案、《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等, 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发行人的总经理进行了沟通交流。此外,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历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 的工商登记信息,协同保荐人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或访 谈,并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与发行 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上述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较小。 4.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或开展其他业务。 5.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6.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 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倾斜的情形。 7.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 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3-3-1-17 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关于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与 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 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签署的调查表;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确认,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关联交易公允或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 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 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核对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 属进行了查询,本所律师还抽查了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主要 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3-1-18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 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 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所述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等,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查阅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3-1-19 法律意见书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 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 权收购、股权出售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资 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等,及本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以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历次 经营范围变更”部分核查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已 履行了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 并经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后施行。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 3-3-1-20 法律意见书 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票、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审阅了发行人的历次 股东(大)会、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审阅了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无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近 2 年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经过了相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变动后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3-3-1-21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分支机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及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 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册、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社 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3-3-1-22 法律意见书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主管部门、环保 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备案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取 得投资项目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法律意 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3-3-1-23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 开途径检索,对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的文件:相关工商、税务、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征信意见书、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等文件;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 况告知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 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3-3-1-24 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对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 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3-3-1-2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 3-3-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三年三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4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46 二十三、结论意见...................................................................................................... 56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 57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经 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相关反馈意见及发行人 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出具了《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杭州经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本所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 12 号编报规则》《注册办法》,深交所颁 布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 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 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 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法律 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有差异的,或者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补充报告期”是指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 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2.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4. 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 的更新”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 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等部 分查阅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对报告期更新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进 行了逐项补充审查,并补充验证了下列文件: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致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致同审字(2023)第 332A003436 号《杭 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03350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 专字(2023)第 332A003349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3) 第 332A003351 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 核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03348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 的差异比较表鉴证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及作出的声明或 书面确认; 4.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 5.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的公开 信息; 6.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海通证券担任保荐人。上述情况符合《证券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 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 举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良好履行职责。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致同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 件,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经纬有限 2003 年 3 月 6 日成立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情况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述情况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 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发行人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上述 情况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详 见本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上述情况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合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 万股,不低于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83.10 万元及 6,992.62 万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 低于 5,000 万元。上述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 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一) 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二) 项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经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各项实质性条件。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鉴证控制报告》及发行 人银行开户更新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员工花名册等文 件,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 新”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2)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 函;(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等网站;(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 律事项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其他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起人/ 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且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登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 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对补充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和/ 或访谈,并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与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对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 务取得的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经纬 测绘资质 甲测资字 甲级:地理信息系统工 浙江省自 1 2026.10.21 股份 证书 33100130 程。 然资源厅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 经纬 测绘资质 乙测资字 浙江省自 2 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 2026.12.10 股份 证书 33504172 然资源厅 绘、地图编制、互联网 地图服务。 浙 浙江省软 经纬 软件企业 3 RQ-2018-0 - 件行业协 2023.06.28 股份 证书 207 会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主体 名称 编号 资质等级/范围 颁发单位 有效期至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设计 A23302396 变电工程)专业甲级; 4 房和城乡 2023.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电力行业(新能源发 建设厅 电)专业乙级 浙江省住 鸿能 工程设计 A23303060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 5 房和城乡 2023.12.31 电务 资质证书 4 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建设厅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 浙江省住 鸿晟 工程勘察 B23302396 6 测量、岩土工程(勘 房和城乡 2023.12.31 电力 资质证书 2 察))乙级 建设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 杭州市城 鸿能 D33391068 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7 业资质证 乡建设委 2023.12.31 电务 6 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书 员会 包叁级 承装(修、 国家能源 鸿能 试)电力 4-3-00615-2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8 局浙江监 2028.10.24 电务 设施许可 016 级;承试类三级 管办公室 证 (浙)JZ 安 浙江省住 鸿能 安全生产 许证字 9 建筑施工 房和城乡 2025.08.14 电务 许可证 〔2016〕 建设厅 059021 工程咨询 9133011006 浙江省工 鸿晟 电力(含火电、水电、 2023.02.28 10 单位乙级 0967918A- 程咨询行 电力 核电、新能源) (注) 资信证书 19ZYY19 业协会 注:根据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文件浙咨协﹝2023﹞13 号文件,公司已通过浙江省 2022 年度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含预评价),待取得换发后的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结构 为: 单位:元 年度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营业务收入 433,282,136.29 352,165,277.47 335,502,646.82 其他业务收入 - - 259,115.04 主营业务占比 100.00% 100.00% 99.9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 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前 五大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的 前五大客户”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进行走访和/或访谈。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 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四) 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前 五大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 的前五大供应商”部分。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和/或调查表,并对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进行了走 访和/或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的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上述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较小。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5.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 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6.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用信 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调查表;致同出具的《审计 报告》。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调查表及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五)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肖华。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叶肖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2 谢晴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徐世峰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02%的股份,并通过一晟投资间接持股发 4 钟宜国 行人 1.34%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的股份,其配偶钟珊珊通过一晟投资 5 林建林 间接持有发行人 1.61%的股份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企业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企业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一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2 点力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 定晟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联昕持 4 炬华科技 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炬华科技持 5 炬华联昕 有发行人 7.82%的股份 注:炬华联昕系炬华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炬华科技持有炬华联昕 90%的财产 份额。 前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5. 发行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包括鸿晟电力、鸿能电务,该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部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 6.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有 5 名董事,即叶肖华、张伟、钟宜国、王凤祥、杨隽萍;发行人 现有 3 名监事,即陈青海、汪用平、余辉君;发行人现有 7 名高级管理人员,即 总经理张伟,副总经理钟宜国、徐世峰、林建林、周小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徐建珍及财务总监黄丹宇。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汇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67.0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点力投资 叶肖华持有 56.18%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战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48.87%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一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32.24%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 定晟投资 叶肖华持有 17.42%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6 科度科技 叶肖华持股 23.22%并担任董事长 7 慧盾科技 科度科技持股 55% 8 浙江三门亿博玩具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1.00%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9 台州零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持股 60.98%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 浙江省三门县吉利塑料包装 10 叶肖华之姐叶肖平配偶叶海江持股 100% 厂 8.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林建林配偶钟珊珊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1 中能投(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月期间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林建林配偶钟珊珊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2 中能投(温州)能源有限公司 月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 3 深圳市鑫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4 深圳市福田区鑫益盛电子经营部 林建林之姐夫赵章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 中山市古镇旭海电子门市部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6 杭州韬锐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配偶殷明青持股 70%并担任经理 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股 76.56%并担任董事长、 7 (注 1) 总经理 山西佐佑未来科技合伙企业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有 67%合伙份额并担任执 8 (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致中和双碳技术咨询服务(山西)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9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85%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10 杭州圣宜华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11 杭州胜阳科技有限公司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20%并担任董事 徐建珍之弟媳宿玉持股 34%并曾于 2016 年 5 月 12 杭州衡博贸易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3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隽萍担任董事 14 上海昶拓企业管理中心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100% 15 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45% 杨隽萍曾持股 28.38%并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0 16 贵州美博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年 3 月担任经理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杭州真宏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7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七叶树投资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8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19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杭州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通过杭州准提投资咨询有限 20 (有限合伙)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合伙企业 21 上海济祥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股 6.92%并担任董事 22 辽宁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3 杭州声控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24 苏州八维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董事 25 江西鹭鹭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总经理 26 杭州小步上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7 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8 杭州贵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29 大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30 贵州铜仁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1 常州智慧地铁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2 浙江八维通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3 深圳市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上海昶沧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4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上海昶金智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35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持有 99.9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36 重庆交运城卡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7 湖南城发智慧维通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副董事长 38 杭州八维乐享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39 天津地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40 芜湖畅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无锡地铁云智慧便民服务有限公 41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司 42 山东聚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43 八维通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44 四川旅通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经理 45 南京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 浙江八维通数字生态技术有限公 46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担任董事长 司 47 上海钰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王凤祥持股 100% 48 深圳市易车汇供应链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95%并担任监事 49 宁波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70% 宁波毅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0 王凤祥持有 60%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 51 北京明见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30%并担任经理 52 宁波拓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宁波八极险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3 (有限合伙) 人 宁波未蓝投资合伙企业 王凤祥持有 2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4 (有限合伙) 人 南京行者无疆虚拟现实技术股份 55 王凤祥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56 上海赋铼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董事 57 开元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王凤祥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58 贵州省仁怀市开元酒业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2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59 武夷山诗谦文化有限公司 王凤祥持股 1%并担任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贵州省仁怀市福元泰酒业销售有 王凤祥之弟王屈洋持股 48%并担任总经理、执行 60 限公司 董事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51%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 61 杭州宁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事 62 杭州新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持股 35%并担任经理 63 杭州申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黄丹宇配偶杨军担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64 杭州天牧室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65 杭州蓝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注:山西圣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叶肖华曾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于 2020 年 1 杭州大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月注销 汪用平配偶之妹夫王晓光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2 杭州上苑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林建林之兄林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1 年 7 3 中山市古镇全有食店 月注销 徐建珍之弟徐建福曾通过山西圣凯博科技有限 4 山西鸿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控制并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期间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湖南中车城发智慧出行科技有限 杨隽萍配偶杨宏旭曾担任董事,于 2021 年 2 月 5 公司 撤销 林建林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 6 浙江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注销 林建林之姐林珍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7 深圳瀚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10. 其他与前述关联方有关联关系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有交易的主体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2 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 炬华科技子公司 3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炬华科技 21.81%股权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纳宇电气、正华科技和炬华科技采购设备材料并 向正华科技采购维修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采购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名称 内容 金额 金额 金额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设备 正华科技 4.73 0.02 15.04 0.08 10.50 0.06 材料 维修 正华科技 1.21 0.00 费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采购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名称 内容 金额 金额 金额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设备 纳宇电气 26.89 0.11 - - - - 材料 设备 炬华科技 0.71 0.00 0.27 0.001 - - 材料 合计 33.54 0.13 15.31 0.08 10.50 0.06 ①与正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正华科技为国内智慧能源物联网解决方案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正华科技采购设备材料金额分别为 10.50 万元、15.04 万元和 4.73 万元,占各 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6%、0.08%和 0.02%。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 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 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正华科技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正华 综合能源管理软件 V1.0、充电桩交流(含正华智能充电设备控制软件 V2.0)和 后台监控系统,发行人选取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就同一产品发行人 对关联方的采购均价、正华科技向第三方客户直接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经比 较,正华科技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其他主体销售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2022 年度,发行人向正华科技采购设备维修服务 1.21 万元,交易金额较小。 ②与纳宇电气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纳宇电气为国内智能电力仪表、数据采集设备的主要生产商,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纳宇电气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和 26.89 万元,占各期营业成 本的比重分别为 0.00%、0.00%和 0.11%。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 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 方协商确定。 2022 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纳宇电气采购的产品主要为 2 套智能电力监控 系统和 3 套后台监控系统,上述系统合计采购金额 26.67 万元,相关系统系根据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不同项目要求定制,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 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 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③与炬华科技的关联采购情况及公允性分析 炬华科技为一家专业从事能源物联网设备和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6 月份向其采购 2 台 0.5S 级三相三线智能电能 表,采购不含税金额为 0.2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为 0.001%,于 2022 年 5 月份和 2022 年 9 月份分别向其采购 2 台 0.2S 级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含炬 华三相智能电能表控制软件 V2.0)和 2 台 0.5S 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含炬华三相 智能电能表控制软件 V3.0),采购不含税金额合计为 0.71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 的比重为 0.003%,采购金额较小。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及与无关 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的价格,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经双方协商 确定。 (2)向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炬华科技 3.88 0.01 427.91 1.22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技术服务,销售规模较小,占报 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1.22%和 0.01%,占比较低,交易价格系 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 影响。 2018 年 12 月 20 日,子公司鸿能电务与炬华科技签订《杭州炬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能电务为炬 华科技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提供工程相关设备安装、高压线 缆、排管等工程服务,合同金额 465.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1 年 6 月份验收,项 目收入金额 422.73 万元。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提供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不同电力工程项目受 项目性质、服务内容、实施难度及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不同项目销售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该项目毛利率为 18.70%,发行人选取报告期内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的民营类企业毛利率与炬华科技项目的毛利率进行公允性 比较分析,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毛利率 (18.70%)整体略低于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金额相近(300 万以上、700 万以下) 的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平均毛利率(22.97%),主要是因为炬华科技整体工 程建设延后,项目工期较长,受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相应的成本增 加,从而导致项目毛利率略低。在同等业务规模下,发行人向炬华科技提供的电 力工程建设服务的毛利率与其他民营类企业电力工程项目毛利率接近,较为公允。 (3)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及停车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炬华集团租赁房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炬华集团 241.85 0.95 191.03 1.00 161.48 0.86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关联方的租金金额分别为 161.48 万元、191.03 万 元和 241.85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86%、1.00%和 0.95%,占比 较低,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在新租赁准则下,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新 增的使用权资产和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项目 2022 年度增加 2021 年度增加 使用权资产 218.02 54.28 炬华集团 办公室租赁 承担的租赁负债 11.85 13.71 利息支出 炬华集团向发行人出租的房产系其用于投资的商业房产,位于余杭区仓前街 道龙舟路 6 号炬华智慧产业园,因发行人实际经营需要增加办公场所,经各方友 好协商,由发行人分别向炬华集团按市场价格租赁上述房产作为办公场所。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为 1.20-1.89 元/平方米/天,租赁价格系参考所在位置办公场所租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 协商确定。根据 58 同城(https://hz.58.com/)公开信息查询周边地段类似写字楼 的租金为 1.08-2.14 元/平方米/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楼的租 金水平与周边区域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公允、合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炬华集团房产用于办公,存在向炬华集团采购日常用 水电、停车服务和维修服务情形。报告期内,采购水电及停车费等支出金额分别 为 61.88 万元、66.52 万元和 82.16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0.33%、0.35% 和 0.32%。根据租赁合同,水电费、停车费按月据实缴纳。上述关联采购水电费 价格与当地区域用电用水价格相符,执行国家定价,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正华科技采购充电桩电费金额分别为 0.18 万元、0.18 万元和 0.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0.001%、0.001%和 0.00%,主要 系发行人经营用电动汽车日常充电所需。报告期内采购金额较少,充电费用按次 据实扣除。经核查,上述关联采购充电桩电费价格与其他第三方充电桩电费价格 相符,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建成,发行人 将进行集中化办公,减少租赁房产作为办公地点,从而有利于解决因租赁关联方 房产形成的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独立性。 (4)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88.22 490.31 459.47 关键管理人员股份支付费用 57.21 57.21 57.21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借款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或其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限公司履行代偿义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务之日起两年 (注 1)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叶肖华、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周小平、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1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张伟、谢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600.00 期起始日至履行期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届满之日后两年 叶肖华、 华夏银行股份有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 经纬股份 2,000.00 是 周小平 限公司杭州分行 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叶肖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 浙江省再担保有限 周小平、 经纬股份 份有限公司杭州 100.00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 是 张伟 西溪支行 之日起两年 (注 2)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两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能电务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经纬股份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末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否履行完毕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因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叶肖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 鸿晟电力 20.00 发生而导致融资合 是 周小平 限公司科技支行 同提前到期,则为 提前到期日)起两 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叶肖华、 鸿晟电力 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00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是 周小平 科创支行 起三年 注 1:发行人与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 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发行人与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浙江省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间的 1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叶肖华、周小平、张伟向浙江省再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担保主要系关联方为发行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的担保,主要系发行人发展速度较快,为保证发行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关联方为 发行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担保。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向关联方或第 三方拆入或拆出资金的情形。 3. 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合同资产 炬华科技 - - 9.45 0.47 - - 炬华集团 2.56 - 4.33 - 82.41 - 预付款项 正华科技 - - - - 0.20 - 其他应收款 炬华集团 48.63 2.43 51.36 2.57 43.79 2.19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①合同资产 2021 年末,公司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9.45 万元,主要系公司 向炬华科技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服务的应收账款中的质保金部分。 ②预付款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炬华集团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82.41 万元,系公司 向其租赁办公场地预付的租金。受新租赁准则的影响,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炬华集团的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 4.33 万元和 2.56 万元, 主要系公司向炬华集团短期租赁办公场地对应的预付款。 2020 年末,公司对正华科技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0.20 万元,系公司向其预付 的充电桩电费。 ③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炬华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 43.79 万元、51.36 万元和 48.63 万元,系公司向其租赁办公场地的租赁押金。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炬华集团 93.25 180.41 - 租赁负债 炬华集团 80.74 20.09 - 合同负债 炬华科技 621.45 - 173.25 正华科技 20.24 22.57 11.70 纳宇电气 22.57 - 12.00 应付账款 炬华集团 0.14 - 1.80 炬华科技 0.34 0.27 - ①租赁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主要系公司向炬华集团租赁办公室产生的未来应付房租,根据新租 赁准则确认为租赁负债,其中 1 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负债。 ②合同负债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末,公司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负债金额为 173.25 万元,系公司对炬华 科技“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乐区块(A 区和 C 区)10kV 配电工程”项 目预收的工程服务款项。2022 年末,公司对炬华科技的合同负债金额为 621.45 万元,系公司根据 2022 年 12 月 6 日与炬华科技签订的《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692.36k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预收的部分合同款。 ③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正华科技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11.70 万元、22.57 万元和 20.24 万元,对纳宇电气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12.00 万元、 万元和 22.57 万元,对炬华科技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27 万元和 0.34 万元,系公 司分别向其采购设备形成。2020 年末和 2022 年末,公司对炬华集团的应付账款 金额分别为 1.80 万元和 0.14 万元,系公司应付炬华集团水电费和维修费。 综上,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款整体金额较小,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往来均具有 合理的业务背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更新后 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新增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了 查询。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租赁房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三:租赁房产”部分。 1. 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之第 7 项、第 8 项、第 18 项、第 19 项、第 35 项至第 38 项、第 41 项、第 46 项、第 54 项、第 58 项等 12 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未办理房产权属 证书的面积合计 1,938.05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 的 6.67%。 上述租赁的未办证租赁房产中,根据发行人及房产所有权人出具的说明及提 供的相关租赁合同,第 7 项、第 8 项、第 19 项租赁房产用途为鸿晟内蒙古的办 公用房,租赁房产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目前已提交主管部门供 办理产权证书使用。第 7 项、第 8 项房产所有权人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其合法、 完整地享有租赁房产的所有权,标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的权 属争议、纠纷,其有权自行决定出租标的房屋,并承诺如因租赁房产发生权属争 议纠纷,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内不能继续租赁、使用标的房屋的,其将退还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并赔偿由此 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 18 项租赁房产用途为鸿晟电力的办公用房,该处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在 有关部门完成房屋租赁备案。其余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租赁房产均系发行人员工 宿舍。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租赁该 等未办证房产遭受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尚未取得产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2. 部分租赁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租赁房屋所涉及集体土地相关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出租方 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核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第 38 项、第 54 项所涉 2 处租赁房产所处土地性质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房产所属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合计 380 平方米,占 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 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 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说明,第 38 项、第 54 项租赁房产主要 用于员工宿舍,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因相关租赁 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导致租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 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作为承租方非为法律责任主体, 瑕疵租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第 39 项出租方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租 赁房产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该处租赁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不存在 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出租方为所有权人,该处租赁房产为合法建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说明,上述位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 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因 相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导致租赁房产无法被继续租用,发行人可在短期内找 到适合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产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造成实质性障碍。 3. 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租赁房产”之 1 至 6 项、第 11 至第 14 项、第 18 项、第 21 项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其余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未办理 租赁备案的租赁房屋的面积合计 9,008.36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全部房 产及土地总面积的 3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的规定,未办理租赁登 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 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房 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发行人承 租的上述房屋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 定,发行人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若因租赁备案登记瑕疵确实需要更换租赁房屋的, 发行人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可替代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 上市前自有不动产或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无证照、土地性质存 在瑕疵、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并导致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或向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 赁备案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 知识产权 1.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取得 首次发表 权利 证书取得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号 方式 日期 范围 时间 鸿能售电服务 2023SR02 原始 全部 1 鸿能电务 2022.12.28 2023.02.23 平台 V1.0 72571 取得 权利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656,025.41 元,工具仪器账面价值为 220,680.05 元, 电子设备账面价值为 1,469,467.03 元,办公设备账面价值为 71,284.05 元。根据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发 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 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验了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情况补充及更新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如下: (一) 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或 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项目名称 金额 签订日期 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网络科技分公司 杭州凯达电力建设 1 鸿晟电力 110kV 变电站及输电线路 1,481.76 2022.12 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及政 策处理 杭州未来科技城三站换乘 杭州润汀商业地产 2 鸿能电务 综合体项目 S3 地块专变 1,261.00 2022.12 有限公司 工程 文成县昌泰电力有 文成县下沙垟城中村改造 3 经纬股份 1,199.94 2022.07 限责任公司 项目 凯达中移(杭州)信息技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 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 有限公司余杭群力 4 经纬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网络科技分 1,172.96 2022.11 成套电气制造分公 公司 110KV 变电站及输电 司 线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杭州未来科技城三站换乘 杭州润汀商业地产 5 鸿能电务 综合体项目 S1 地块专变 1,121.59 2022.12 有限公司 工程 杭州市拱墅区桃源 220 千 杭州市地下管道开 伏变电站 110 千伏送出电 6 鸿能电务 1,118.16 2022.11 发有限公司 力管沟(临半路段)工程 (标段三) 内蒙古电力(集团)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2023 年 7 鸿晟电力 有限责任公司鄂尔 1,039.28 2022.12 预计划配网工程 多斯供电分公司 2.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 或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号 人 2022.3.31- 50.00 2031.12.20 2022.04.26- 抵押担 中国工商银 150.00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031.12.20 保及鸿 经纬 行股份有限 2022.07.27- 1 (0120200467-2022 年 220.00 晟电力 股份 公司杭州余 2031.12.20 (余杭)字 00007 号) 提供保 杭支行 2022.10.13- 600.00 2031.12.20 证担保 14,980.00 尚未提款 华夏银行股 鸿晟电 经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9.20- 2 份有限公司 500.00 力提供 股份 (HZ4510120220293) 2023.9.20 杭州分行 担保 注:截至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0120200467-2022 年(余杭)字 00007 号) 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发生额为 1,020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 且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法、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 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余额为 6,824,409.29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602,047.15 元。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的情况更新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额的比例(%) 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 保证金 1,448,000.00 19.69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486,310.40 6.61 杭州电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保证金 460,000.00 6.26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保证金 385,344.50 5.24 衢州一油贸易有限公司 其他 290,000.00 3.94 合计 3,069,654.90 41.74 其他应付款的情况更新如下: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应付房租款 109,960.00 员工报销款 - 押金保证金 1,440,000.00 其他 52,087.15 合计 1,602,047.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 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等,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 册资本、合并、分立、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发行人 2022 年 7 月 1 日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 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 情况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及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的财 政补贴情况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分支机构近三年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9%、6%、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1 经纬股份 15% 2 鸿晟电力 15% 3 鸿能电务 25%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情况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纬股份于 200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度、2021 年度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21 年 12 月 16 日,经纬股份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13300724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鸿晟电力于 2016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9 年度、2022 年度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22 年 12 月 24 日,鸿晟电力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23300962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减按 1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经纬股份、鸿晟电力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报 告期内依法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符合条件,享受该 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的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优惠政策。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100 号),经纬股份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即征即退。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上述 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5)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鸿晟上海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6)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 税〔2016〕12 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经纬德清符合上述条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 服务〔2022〕85 号)的规定。公司免缴 2022 年度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发行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和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计入经常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性损益 所得税优惠 670.83 631.20 499.06 是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5 53.27 47.31 是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90.19 42.21 34.20 否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1.79 - - 否 增值税及附加税减免 0.02 0.01 0.04 是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842.88 726.68 580.61 - 其中:计入经常性损益 740.90 684.47 546.41 -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01.98 42.21 34.20 - 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9.64% 9.19% 7.69% -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580.61 万元、726.68 万元和 842.88 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7.69%、9.19%和 9.64%,占当期利润 总额的比例较低。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且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有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的政策文件、价款支付回单等凭证,以及发行人 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年度享受的财政补 贴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余杭 余杭区 2021 年度总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余杭区 2021 年度总 1 部经济项目补助(奖 1,690,800.00 部经济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余 励)资金 发改〔2022〕100 号)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拟兑现 首发上市受理政策 2 1,000,000.00 2022 年第一批余杭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补助 财政扶持资金的公示》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3 700,505.62 征即退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余杭区 2021 年度企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余 4 业资质升级项目资 600,000.00 杭区财政局《关于兑现 2021 年度余杭区 金资助 企业资质升级项目资金资助的公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 5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222,743.50 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07 号)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2021 年国家高新技 6 20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度国家高新 术企业奖励 技术企业奖励的公示》 余杭区 2021 年度第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7 四季度科技创新券 20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余杭区 2021 年度第 补助 四季度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的公示》 2021 年度余杭区产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8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140,0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度余杭区产 资金 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杭州市余杭区一次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 年 9 121,500.00 性留工培训补助 失业保险稳岗助企纾困政策解读直播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联合 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 〔202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0 税费减免额 118,135.84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6〕12 号);《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余杭区 2021 年度企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11 业研发投入补助资 85,1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余杭区 2021 年度企 金 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公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一次 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 社规〔2022〕33 号);呼和浩特市就业服 12 一次性扩岗补贴 78,000.00 务中心《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 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指南》;杭州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 助企纾困政策解读直播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大学生见习训练补 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 13 53,705.70 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 21 号)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杭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残疾 (杭残联〔2018〕94 号);杭州市残疾人 14 16,080.00 人联合会就业补贴 联合会《2022 年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情况申报公告》;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 联合会《2022 年度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相关补贴公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 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商务 局、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复工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 杭州市余杭区中小 通知》(杭人社发〔2020〕32 号);杭州 15 微企业一次性吸纳 15,000.0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 就业补贴 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商务局、杭 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 业工作的通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 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 年度余杭区发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 16 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7,700.00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度余杭区发 补助 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杭州市余杭区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 余杭区著作权(版 财政局《关于拟下达 2021 年余杭区著作 17 3,200.00 权)登记奖励 权(版权)登记奖励及维权补助资金方案 的公示》 合计 5,252,470.66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 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3.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 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本所律师补充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 册、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抽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员工人数 为 678 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征信意见书》、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适 用于退休返聘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 2. 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占比 占比 占比 人数 人数 人数 (%) (%) (%)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及 656 96.76 561 96.23 552 97.87 占比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654 96.46 559 95.88 532 94.33 及占比 员工总数 678 583 56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7.87%、 96.23%和 96.76%,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4.33%、95.88% 和 96.46%。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主要原因系:(1)2 名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公司未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8 名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依法应 参保人员,发行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2 名员工系 2022 年 12 月当月入职,将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发行人聘用有 2 名外籍员工,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信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因违反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员 工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将无偿代为承 担相应的补缴义务或罚款、赔偿的缴纳义务等,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分支机构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 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瑕疵,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承诺以确保 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前述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补充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检索,并核查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的文件:相关工商、税务、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征信意见书、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等文件;法院出具的 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支机构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 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且发行人董事长、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参照《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更新意见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 11:员工和社保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 息披露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花名册、 社保主管机关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征信意见书》及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通过公开网络等方式进行核查。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之“(一)发行人的劳动 用工”之“2.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部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报 告期内,发行人已为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少数未 缴纳的主要系员工为当月入职及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已经承诺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子公司如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 损失,前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核关注要点 13: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 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 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和/或访谈,并取得了政 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 经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发行人的 业务”之“(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部分。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符合其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所需条件,不存 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相对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审核关注要点 16: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客户(如 前五大或前十大)的具体情况,如客户名称、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与发 行人之间的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 关系;(3)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4)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如存在应说 明其商业合理性。 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调查表、确认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同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主要客户 的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员工持股平台中 员工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 2022 年度五大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发行人 的业务”之“(三)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主要客户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 的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下属企业等大型企业,发行人新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增的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一年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 (四)审核关注要点 17: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 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主要供应商 (如前五大)的具体情况,如供应商名称、注册情况、具体销售金额和占比、 是否正常经营;(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是 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4) 是否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应说明其商业 合理性。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企查查”查询了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审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22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八、发行人 的业务”之“(四)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部分。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供应商,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进 行检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 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的情况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 购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 508.23 万元、190.36 万元和 110.90 万元(不含税),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69%、1.00%和 0.4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是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向前员工供应商采购外协服务,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及电力工程建设业务报告期内整体采购金额和占比相对 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咨询设计业务向前员工采购金额分别为 504.72 万 元、190.36 万元和 110.90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2.68%、1.00%和 0.44%, 采购金额和占比均相对较小,公司主要向非前员工供应商采购。 (1)向前员工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更新 2022 年度,发行人与发生业务往来的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任重要职务 的供应商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① 2022 年度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前员工持股及任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 采购内容 (万元) 浙江明驰电力 公司前员工王轶担任经 电力咨询 王轶、王胜 1 工程设计有限 理,其亲属王胜太持有 54.46 设计业务 太 公司 100%股权 外协采购 电力咨询 杭州凡顺电力 公司前员工方伟担任监 2 徐卫华 38.02 设计业务 设计有限公司 事 外协采购 公司前员工梅青杰持有 电力咨询 安徽能泰电力 3 4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梅青杰 9.43 设计业务 设计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外协采购 公司前员工王健持有 合肥众泽工程 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电力咨询 4 设计咨询有限 事、总经理,公司前员工 王健 8.99 设计业务 公司 朱春峰持有 49%股权并 外协采购 担任监事 合计 - - - 110.90 - 上述前员工均系公司普通员工。发行人向上述供应商采购基于真实的业务采 购需求,遵循与其他供应商一致的定价标准,价格公允。 发行人新增的主要供应商均依法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新增的主要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 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供应商的需求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前员工及其近亲属投资或任重要职务的供应商采购 外协服务和设备的情形,采购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发 行人对上述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网站查询及访谈主要供 应商,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一年内)即成为发行 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 (五)审核关注要点 18:主要资产构成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 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 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 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否对 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知 识产权发明人,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证书信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进行了检索。 发行人新增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 知识产权”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专利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 限内。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的所有权,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 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 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取得和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 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 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 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 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 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 成重大影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发行人部分租 赁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部分出租方出具的承 诺函,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出具的承诺函。 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 2 处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产,该等租赁房 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 事项的更新”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租赁房产”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少 量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未因该等租赁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租赁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审核关注要点 22:关联方、关联交易 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 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 否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 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核查 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销售、采购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取得了相关借款 及担保合同,核查了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核查了关 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同时查阅了公司《审计报告》等。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与正华科技、炬华科技、纳宇电气的 关联采购,与炬华科技的关联销售及与炬华集团间的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停车 服务及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主要关联方,完整披露所涉关联交易信息。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所需, 具有合理性,并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均独立运营,关联 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 允;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七)审核关注要点 28:成本 1. 是否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占比较高的情形,如超 过 10%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劳务外包金额较大 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获取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金额及占当期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营业成本比例、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当期发行人员工人数比例;(3)劳务公司的 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4)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 核算情形,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发行人律师应 对上述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2)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 成本台账。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9.60%、7.43% 和 9.31%,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超过 10%即占比较高的 情形。 (八)审核关注要点 31:税收优惠 1. 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对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发行人 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税 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 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是否 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 料、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情况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十六、发行人的税 务”之“(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经纬股份、鸿晟电力符合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3-3-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上述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九)审核关注要点 40:预付款项 1. 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的情形,如超过 5%或对单个供应 商预付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情形 如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采购合同的情 况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时间和相关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2)核查 主要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账龄,并结合付款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 说明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 联关系。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律师应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379.00 万元、82.27 万元和 505.17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0.93%、0.17%和 0.81%,金额及占比均相对较小,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 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十)审核关注要点 42:重大合同 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如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 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 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和新增的重大合同,查阅了发行 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及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 3-3-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的合同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 律事项的更新”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存在重要影响 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 情形,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 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十三、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上述已披露的补充及更新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审核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3.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3-3-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一、请发行人说明未将周小平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 2、查阅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 (二) 核查结果 补充报告期内,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 3-3-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一: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万元) 常经营 (%) 电力生产供应。组织发电、输变电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建设,电力设备修造、维修。 重点电力基建项目和所属电力企业所需的 国网浙江 杭州市黄 电力设备、金属材料、木材、电线电缆的 1 省电力有 16,175.83 37.33 1990.09.11 5,014,505.237906 是 龙路 8 号 调拨、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 限公司 贸部批文),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 售、运行、维护,技术改造、技术服务、 咨询,培训服务,电力计量技术服务。 电力供应、技术服务,蒸汽车热供应,电 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 术出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 2022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 年度 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 内蒙古自 内蒙古电 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承包本行 治区呼和 力(集团) 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 2 4,820.53 11.13 1991.07.23 浩特市赛 1,756,360.86106 是 有限责任 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 罕区前达 公司 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劳务人员,燃料化工 门路 9 号 (除专营),金属冶炼延加工业,电器器材, 建材,纸及办公用品,橡胶制品,皮革, 家具,纺织品,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农 副产品,酒,饮料,贮运,餐饮,娱乐服 务,百货,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中国电力 北京市海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 3 3,599.92 8.31 2011.09.28 3,186,339.01 是 建设集团 淀区车公 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3-3-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万元) 常经营 (%) 有限公司 庄西路 22 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水电、火电、核电、 号院 2 号 风电、太阳能发电及送变电工程和水利、 楼 18 层 水务工程总承包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 安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监理、 设备检修及相关设备的制造、修理、租赁; 电力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管理、销售; 境内外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机场、 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环境工程、 矿山、冶炼及石油化工的勘察设计、施工 安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监理、 设备检修及相关设备制造修理租赁、开发、 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生产销售;招标 业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实 业投资、管理;物流仓储。(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 杭州市滨 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 浙江中南 江区长河 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建筑物拆除作业 4 建设集团 1,211.31 2.80 1984.10.09 200,800 是 街道滨康 (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文物保 有限公司 路 245 号 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3-3-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万元) 常经营 (%) 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 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 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 工;对外承包工程;专业设计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金属结构 制造;门窗制造加工;物业管理;土地整 治服务;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 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灯具销售;家 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浙江省杭 件开发;园区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州市钱塘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杭州和达 新区下沙 务);市场营销策划;创业空间服务;物业 新想科技 街道福城 5 734.45 1.70 2018.10.26 32,000 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第 是 发展有限 路 501 号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公司 银海科创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 中心 6 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501 室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 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3-3-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占主营业务 销售金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客户 收入比例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万元) 常经营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注 1: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各级公司,具体包括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大 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85 家单位; 注 2: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其下属供电局等单位,具体包括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薛家湾 供电分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单位; 注 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含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8 家单位; 注 4: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浙江中南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3-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二: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服务:承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 劳务作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浙江省杭州 内容),工程勘察,货物装卸,承接室外装饰 市西湖区文 杭州雅吉 工程、隧道工程、景观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 三路 553 号 1 建筑劳务 1,172.26 7.40 2008.05.12 5,000 经营),室内装饰、景观工程的设计,建筑工 是 浙勤大厦 有限公司 程的技术咨询,建筑设备租赁(除拆、装), 1920 室(自 保洁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其他无需报 主申报) 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杭州市凤起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浙江城建 东路 338 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 2022 2 建筑劳务 1,115.64 7.04 2004.04.23 2,000.00 是 凤起时代大 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 年度 有限公司 厦 2202 室 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测绘技术、测绘仪器、卫星定位系统、测绘软 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海洋勘测系统、数据 处理技术、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 浙江省杭州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图文设计、 杭州瑞望 市临平区南 制作;计算机软硬件的上门维修(凡涉及许可 3 测绘技术 626.02 3.95 2017.01.03 苑街道余之 200 是 证、资质证书的,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书经 有限公司 城 1 幢 1015 营);计算机软硬件、数码产品、机电设备、 室 机械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 照相器材、办公设备、打印机的批发、零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3-3-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采购金额 占采购额 注册资本 是否正 期间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万元) 常经营 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三维数据处理技术、打 印技术、无人机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 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 浙江瑞深 浙江省乐清 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仪器 4 电气科技 624.62 3.94 2011.03.25 市柳市镇木 1,168 是 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 有限公司 山后村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 销售;消防器材销售;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杭州 浙江金盾 市余杭区余 生产: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自动化成套控 5 电器有限 509.04 3.21 2001.03.05 杭街道洪桐 6,600 制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是 公司 村吴家塘 47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号1幢 注 1:浙江杭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及其子公司浙江科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注 2:杭州瑞望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包含其及受同一团队实际控制的杭州积思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三:租赁房产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1 鸿能电务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200 路 6 号 2 号楼 101-1 室 权第 0019145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2 鸿晟电力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路 6 号 2 号楼 3 层 权第 0019135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3 鸿晟电力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路 6 号 2 号楼 4 层 权第 0019129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4 经纬股份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880.19 路 6 号 2 号楼 5 层 权第 0019132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5 经纬股份 炬华集团 办公 2020.06.15-2023.06.14 931.78 路 6 号 2 号楼 6 层 权第 0019152 号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 浙(2018)余杭区不动 6 鸿能电务 炬华集团 办公 2021.03.10-2024.03.09 295 路 6 号 3 号楼 501-2 室 产权第 0019117 号 张勋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 7 鸿晟电力 办公 2020.08.15-2023.08.14 161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注 1) 地领海大厦 C 座 1102-1103 室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 鸿晟内蒙 赵瑞芬 8 地领海大厦 C 座 11 楼 办公 2021.01.01-2023.12.31 315.02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古 (注 2) 1105-1107 室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正阳 鄂房产证康巴什字第 9 鸿晟电力 樊春芳 街 15 号赫喆大厦 1 号楼 0813 办公 2022.12.01-2023.11.30 112.83 121977 号 室 南京聚海鑫房 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 2 苏(2019)宁雨不动产权 10 鸿晟电力 地产信息咨询 办公 2022.03.14-2024.03.18 197.99 号 512 室 第 0007656 号 有限公司(注 3) 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杭州炬华集团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11 鸿能电务 炬华智慧产业园 2 号楼 101-2 办公 2022.04.23-2025.03.31 470.27 有限公司 权第 0019145 号 室 3-3-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杭州炬华集团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12 鸿能电务 炬华智慧产业园 2 号楼 201 办公 2022.04.23-2025.03.31 723.47 有限公司 权第 0019151 号 室 金华市万达广场 4 幢 23A02、 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 13 鸿晟电力 盛增真 办公 2022.08.01-2024.07.31 168.68 23A03 室 权第 0021001 号 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29 号 光大证券股份 沪房地卢字(2011)第 14 鸿晟电力 主楼 3F 3108、3110、3200、 办公 2022.08.01-2025.07.31 468 有限公司 000283 号 3202 室 杭州余杭杜甫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幢 6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 15 经纬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118.1 楼 626-628 室 权第 0132589 号 社 杭州余杭杜甫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幢 6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 16 鸿晟电力 股份经济合作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34 楼 630 室 权第 0132589 号 社 杭州余杭杜甫 余杭区古墩路 1899 号 A1 幢 6 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 17 浙江鸿能 股份经济合作 办公 2022.09.01-2024.11.30 31.6 楼 629 室 权第 0132589 号 社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至 南京乔安房产 金源路西至江南路南至诚信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18 鸿晟电力 办公 2022.09.08-2023.09.07 138.16 经纪有限公司 街北至创新街绿地之窗商务 (注 4) 广场 H-2 幢 521、522 室 鸿晟内蒙 呼和浩特赛罕区绿地领海大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19 范爽 办公 2022.10.01-2023.10.01 209.41 古 厦 C 座 11012-11013 (注 5) 浙江联英律师 温州市上江路 198 号经开区 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 20 鸿晟电力 办公 2022.11.18-2025.11.17 940.04 事务所 商务广场 1 幢 501 室 权第 0109380 号 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 6 号 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 21 浙江鸿能 炬华集团 炬华智慧产业园 3 号楼 501-6 办公 2023.03.01-2026.02.28 166 权第 0019117 号 室 3-3-1-6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 蒙房权证临河区字第 22 鸿晟电力 班琼 结办利民西街庆丰三社(丘 员工宿舍 2022.08.20-2023.08.20 255 10201100191 号 号:06080057) 西昌市长安中路庆华景城 2 凉国用(2012)第 23 鸿晟电力 杨华 员工宿舍 2022.09.01-2023.08.31 105 栋 3 单元 1-1 室 S006785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 鸿晟内蒙 杨文明 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 24 纪青城二期 B-19 号楼 2 单元 员工宿舍 2023.03.19-2024.03.18 122.07 古 (注 6) 2014129694 号 1501 室 不动产单元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 167 25 鸿晟电力 瞿蕾 员工宿舍 2023.03.10-2024.03.09 49.21 310115021002GB00215F 弄 16 号 502 室 00100018 锡林郭勒盟市苏尼特右旗阿 尔善街巴彦路原地税局对面 房权证蒙字第 26 鸿晟电力 孙波 员工宿舍 2022.06.01-2023.05.31 153 人行街面西数第 21 户 3 层街 165011100056 号 面楼一套 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1 号 沪房地卢字(2004)第 27 鸿晟电力 郑太莹 员工宿舍 2022.09.16-2023.09.15 131.92 1702 002004 号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2999 沪房地闸字(2008)第 28 鸿晟电力 陈春华 员工宿舍 2023.02.25-2024.02.24 118.27 弄 3 号 1801 室 012033 号 安徽黄山市新安路 79 号永兴 皖(2020)歙县不动产权 29 鸿晟电力 钱芳萍 员工宿舍 2022.09.28-2023.03.27 122.23 小区 2 幢 2 单元 204 室 第 0006577 号 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街道制 沪房地黄字(2009)第 30 鸿晟电力 王勤 员工宿舍 2022.04.12-2023.04.11 137.9 造局路 363 弄 1 号 106 室 001783 号 台州市康平中心怡苑 2 幢 501 浙(2018)台州市不动产 31 鸿晟电力 温月英 员工宿舍 2022.06.01-2023.05.31 142.57 室 权第 0015748 号 上海市松江区伴亭路 888 弄 沪(2021)松字不动产权 32 鸿晟电力 倪志环 员工宿舍 2022.07.10-2023.07.09 128.66 19 号 402 室 第 025071 号 33 鸿晟内蒙 王忆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万 员工宿舍 2022.09.10-2023.09.10 252 蒙(2021)呼和浩特不动 3-3-1-6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古 正尚都 7 号楼 1 单元 602 室 产权证 0011362 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民和路 11 号 苏(2017)宁雨不动产权 34 鸿晟电力 王德修 万科九都荟 D 区 5 幢 2 单元 员工宿舍 2022.10.20-2023.10.19 89.29 第 0007678 号 1404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教育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5 鸿晟电力 武永厚 员工宿舍 2022.05.11-2023.05.11 131.59 路兴业华庭 15 号 132 室 (注 7) 伊金霍洛旗万力御景佳园 12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6 鸿晟电力 尹雄 员工宿舍 2023.03.16-2024.03.16 155 幢 1 单元 1201 室 (注 8)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R1 区 8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37 鸿晟电力 熊思 员工宿舍 2021.07.15-2023.07.14 129.37 栋 2 单元 1803 (注 9) 文成县大峃镇横山村立华巷 文集用(2016)第 02050 38 鸿晟电力 赵一东 员工宿舍 2022.11.14-2023.11.13 140 46 号 401 室 号 谢小连 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 39 鸿晟电力 凯旋大厦 1010 室 员工宿舍 2022.11.12-2023.11.12 54 (注 10) 权第 0048879 号 常俊利 锡林浩特富华裕名苑小区 6 蒙(2020)锡林浩特市不 40 鸿晟电力 员工宿舍 2022.12.01-2023.12.01 86 (注 11) 号楼 1 单元 101 室 动产权第 0025531 号 杭州余杭区运河锦庭三区 5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41 经纬股份 郁顺法 员工宿舍 2022.12.20-2023.12.19 81.43 幢 2 单元 1402 室 (注 12) 上海市制造局路 363 弄 1 号 沪房地黄字(2005)第 42 鸿晟电力 张策 员工宿舍 2023.02.23-2024.02.22 144.14 904 室 000074 号 曹娥街道渡江花园 35 幢 406 浙(2020)绍兴市上虞区 43 鸿晟电力 陈君飞 员工宿舍 2023.03.07-2024.03.06 169.02 室 不动产权第 0036920 号 樟树市四特大道南侧陈卢杜 赣(2018)樟树不动产权 44 鸿晟电力 周国文 村(中南名苑)6 幢 1-601A 员工宿舍 2023.03.11-2024.03.10 111 第 0003455 号 室 浙(2017)安吉县不动产 45 鸿晟电力 熊其华 湖州市昌硕街道 24 号 403 室 员工宿舍 2023.03.01-2024.02.28 223.38 权第 0006159 号 3-3-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邵姜村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46 鸿晟电力 倪桂强 员工宿舍 2023.03.01-2024.02.28 100 37 号 202 室 (注 13) 浙江省台州温岭九龙大道 115 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 47 鸿晟电力 付金钗 号时代大厦 2 幢 1 单元 3102 员工宿舍 2023.03.03-2023.06.02 132.82 权第 0013080 号 室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 269 弄 2 沪(2018)徐字不动产权 48 鸿晟电力 吴兵 员工宿舍 2023.03.23-2024.03.22 114 号 第 016256 号 杭州市临平区伊世纪城市花 余房权证东移字第 49 鸿晟电力 冯相浩 员工宿舍 2022.04.23-2023.04.12 91.03 园 27 幢 3 单元 302 室 16557930 号 南京广发资产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180 50 鸿晟电力 员工宿舍 2022.04.23-2023.04.09 113 宁房白转字第 200667 号 管理有限公司 号 1 单元 502 室 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 二农村 209 国道西侧希望家 蒙(2020)和林格尔县不 51 鸿晟电力 白俊红 员工宿舍 2022.04.26-2023.04.25 112.33 园住宅小区 2 号楼 3 单元 202 动产权第 0001315 号 号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18 号 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 52 鸿晟电力 傅卫平 员工宿舍 2022.05.01-2023.04.30 82.8 39 号楼 1 单元 151 室 权第 0064229 号 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 53 鸿晟电力 张喜梅 新华联雅园 5 号楼 2 单元 901 员工宿舍 2022.5.16-2023.5.15 135.14 动产权证第 0143035 号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溪路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4 浙江鸿能 谢树龙 员工宿舍 2022.05.18-2023.05.17 240 14-16 号 2-4 层 (注 14) 丽水市莲都区和家园 25 幢二 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 55 鸿晟电力 傅秋红、叶芝山 员工宿舍 2022.06.15-2023.06.14 136 单元 604 室 权第 0008278 号 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 86 号 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 56 鸿晟电力 徐茂芳 员工宿舍 2023.01.10-2023.07.10 129.42 滨江首府 6 幢 1-1104 号 权第 0004719 号 金华市多湖街道宋濂路 398 浙(2021)金华市不动产 57 鸿晟电力 朱云春 员工宿舍 2022.08.01-2023.07.31 135.63 号金都美地 22 幢 1-1003 室 权第 0000717 号 3-3-1-6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包头市青山区沙河东路东侧 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8 鸿晟电力 王秋雨 公园路西侧康乐西路北侧奥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5 177.07 (注 15) 体公园三号商住小区 6-901 室 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2 号万 包房权证青字第 59 鸿晟电力 王果云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5 338.25 郡大都城 6-2201 室 195021640921 号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统建东路 蒙房权证四子王旗字第 60 鸿晟电力 杨建军 (恩和小区 1#5 单元 4 楼西 员工宿舍 2022.08.16-2023.08.16 100.76 143021303007 号 户) 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德信 长房权证太湖字第 61 鸿晟电力 张悦 员工宿舍 2022.09.1-2023.08.31 116.25 柏林公馆 4 幢 1 单元 401 00266726 号 金寨县新城区金鑫国际 11 栋 皖(2018)金寨县不动产 62 鸿晟电力 孙涛、郑勇 员工宿舍 2022.08.29-2023.08.28 92.68 2 单元 权第 0003162 号 南京市江宁区竹翠路 52 号 3 苏(2022)宁江不动产第 63 鸿晟电力 苏晓蕾 员工宿舍 2022.09.17-2023.09.16 138.56 幢 2704 室 0009509 号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悦丰新 沪(2022)奉字不动产权 64 鸿晟电力 黄荣 员工宿舍 2022.10.22-2023.10.21 131 苑小区九华路 43 号 302 室 第 002430 号 温州市车站大道路 8-10 号诚 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 65 鸿晟电力 黄爱忠 员工宿舍 2022.11.20-2023.11.19 144.79 信商厦 1 幢 505 室 688111 号 温州市核心片区西单元 D-12 浙(2021)温州市不动产 66 鸿晟电力 王峥 员工宿舍 2022.11.29-2023.11.28 130.22 地块璟悦府 3 幢 304 室 证明第 0101466 号 金华武义县南门街万隆城路 浙(2018)武义县不动产 67 鸿晟电力 潘宣侠、徐巧芳 员工宿舍 2022.12.01-2023.11.30 86.85 14 幢 1 单元 1001 室 权第 0008394 号 玉环市玉环街道城中路 97-3 浙(2018)玉环市不动产 68 鸿晟电力 刘海燕 员工宿舍 2023.01.06-2024.01.05 135.11 号 502 室 权第 0005308 号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 69 浙江鸿能 徐晓建、 邹丹 栖隐阁 2 号楼 1105 室 员工宿舍 2023.01.20-2024.01.19 148.58 权第 0235944 号 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 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 70 鸿晟电力 吕慧敏 员工宿舍 2023.02.11-2024.02.10 127.23 里拉城市花园 789 栋 7 幢 601 00012114 号 3-3-1-7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产权证书编号 室 包头市青山区新型居住区(温 包房权证青字第 311220 71 鸿晟电力 王怀识 员工宿舍 2023.03.01-2025.03.01 143.79 馨园)11-22 室 号 大理环城南路 53 号腾瑞新福 云 2019 大理市不动产权 72 鸿晟电力 杨久毅 员工宿舍 2023.03.05-2024.03.04 123.01 里工期 8-1-3001 第 0028634 号 注 1: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02-1103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吴东,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勋全权办理该处房屋 出租事宜,同时声明租赁房产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注 2: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 楼 1105-1107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黄鑫,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赵瑞芬全权办理 该处房屋出租事宜,同时声明租赁房产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注 3:坐落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 2 号 512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孙国娣,其已签署《房屋租赁托管合同》及写字楼托管授权委托书授权南京 聚海鑫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4:坐落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至金源路西至江南路南至诚信街北至创新街绿地之窗商务广场 H-2 幢 521、522 室”的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 但已经有关部门备案。 注 5:坐落为“呼和浩特赛罕区绿地领海大厦 C 座 11012-11013”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许靖温,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范爽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6:坐落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青城二期 B-19 号楼 2 单元 1501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崔志刚,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杨文明全权代 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7:坐落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教育路兴业华庭 15 号 13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8:坐落为“伊金霍洛旗万力御景佳园 12 幢 1 单元 12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9:坐落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R1 区 8 栋 2 单元 1803”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10:坐落为“凯旋大厦 1010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李富根,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谢小连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11:坐落为“锡林浩特富华裕名苑小区 6 号楼 1 单元 101 室”的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系郝秀梅,其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常俊利全权代理房屋出租事宜。 注 12:坐落为“杭州余杭区运河锦庭三区 5 幢 2 单元 14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协议书》。 注 13:坐落为“金华市婺城区邵姜街道 37 号 202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14:坐落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溪路 14-16 号 2-4 层”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房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注 15:坐落为“包头市青山区沙河东路东侧公园路西侧康乐西路北侧奥体公园三号商住小区 6-901 室”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供购房合同和包头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查询证明。 3-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