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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2-10-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〇二二年十月




                3-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37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7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37



                                                           3-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下发的“审核
函〔2021〕010895 号”《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以及公司补半年报更新事宜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就深交所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1〕0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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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号”《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
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就深交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2〕010041 号”《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就深交所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就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或于《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报告期期末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
之日期间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2 年 6 月 1
7 日就深交所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10421 号”《发行注
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
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及
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华兴审字[2022]21000590440 号”《宏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现本所根据发行人审计
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

                                     3-4
                                                              法律意见书



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做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
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
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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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
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
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
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在此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
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6
                                                                法律意见书




                             半年报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获得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
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1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议结果为:发行人(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 号),同
意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报深交所同意以外,发行人本次
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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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华兴所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系由宏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有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规范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华兴所就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
-6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华兴所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3-8
                                                                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客户,在智慧民生、
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园区三大领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
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
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书,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

    8.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853.4593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
行股票不超过 2,284.4864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9
                                                                     法律意见书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
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设立事宜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资产、
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性及直面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
人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
自然人股东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粤科共赢以
外,发行人其他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均未发生变更,粤科共赢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广东粤科共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0
                                                                               法律意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CDHC4P

企业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163 号高晟广场 3 栋 5 层 01E3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        118,600 万元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 2033 年 9 月 20 日

      经核查,粤科共赢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8,500    99.9157% 有限合伙人

  2          广东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843 %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18,600   100.0000%      ——

      经核查,粤科共赢的私募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均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持股情况均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资质证书

                                           3-11
                                                                     法律意见书



    1.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
经营所必要的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现有资质证书均依法持续有效。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
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也未在境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面
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客户,在智慧民生、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园区三大领
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合规证明并经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3-12
                                                                          法律意见书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华,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309%的股
份,通过慧景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4.3013%的股份,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2.5322%的股份。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为林山驰、许驰,其中,林山驰持有发行人 8.2682%的股份,许驰持有发行
人 6.8901%的股份。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职位名称                                姓名

                        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马晓毅、黄文锋、吴静、
 1           董事
                        刘桂雄

 2           监事       熊俊辉、李相国、欧梅

                        总经理:林山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驰;副总经理:庄贤
 3       高级管理人员
                        才、杨年松、陈志雄、吴贤飞;财务总监:夏明

       (4)上述第(1)至第(3)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

       上述(1)至(3)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股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慧景投资。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3-13
                                                                            法律意见书



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慧景投资      欧阳华持有 56.184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         朗越自动化     欧阳华持股 50.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除欧阳华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林山驰、许
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广州市一鸣园艺有限公司         林山驰持股 45.00%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马晓毅担任董事的企业

     2               太科技术有限公司            刘桂雄担任董事的企业

         (5)关联自然人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
况如下:


                                          3-14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汕头市远捷环境治理工程队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持股 100%的个人独资企业

 2         汕头市星子环境治理服务部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持股 100%的个人独资企业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的配偶林淑卿持股 100%的个
 3       汕头市美丽乡村环境治理工程队
                                        人独资企业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马飞分别持股
 4         广州合骏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60%、40%,马海林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马飞分别持股
 5           广州淦龙贸易有限公司
                                        53%、27%,马海林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邱少腾           于 2020 年 12 月从发行人处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2              陈汉钿           于 2020 年 12 月从发行人处辞去董事职务

 3              李晓妮           于 2020 年 11 月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4              刘燕萍           于 2019 年 12 月辞任公司监事职务

        汕头市远捷环境治理工程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
 5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19 年 8 月注销

                               许驰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52%且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1
        广东深博信息科技有限公
 6                             9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于 202
                  司
                               0 年 5 月辞去总经理职务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12%且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于
 7      广州芯享家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广州芯享家信息技术有限 广州芯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曾持股 51%的企业,已于 2021
 8
                  公司         年 8 月 6 日退股

       美江湖孵化投资(广州)有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持股 2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
 9
               限公司           021 年 3 月 8 日注销

       美江湖生物科技(广州)有 许驰配偶邱志斌持股 15%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
10
               限公司           1 年 2 月 4 日注销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50%的企业,于 2019 年 5 月将
11       厦门汉宾科技有限公司
                                 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12      深圳太极金金融服务有限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40%且曾担任经理的企业,于 2


                                         3-15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            017 年 11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方第三方
                                并辞去经理职务,已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注销

13      广东创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汉钿担任董事的企业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
14                            陈汉钿担任董事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拓思智能装备创
15                            陈汉钿担任董事的企业
           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
16                            李晓妮曾担任财务总监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2 月离职
                 司

       广东科迪新材料科技有限
17                            李晓妮目前担任财务总监的企业
                 公司

                                李晓妮的姐姐的配偶马安军持股 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
18     东莞市文易服饰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李晓妮的姐姐的配偶马安军持股 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
19     东莞市凯伦服饰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于 2018 年 1 月注销

       广州双骏户外用品有限公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
20
                 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1 年 1 月注销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曾实际控制(持股 28%,
21     广州市熙烨商贸有限公司
                                系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广东弘基时尚生态健康集
22                            杨年松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9 月辞去董事职务
           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杨年松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9 月辞去董事职务

                                邱少腾持股 9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邱少腾的子女
24     深圳市绿大科技有限公司
                                邱乐川持股 10%的企业

                                邱少腾通过深圳市绿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54%的企
25      北京绿大科技有限公司
                                业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
26                            邱少腾持股 86.1111%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公司

27          深圳电器公司        邱少腾姐姐邱秀娟的配偶柯泽群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28     深圳市通茂电子有限公司 邱少腾姐姐邱秀娟的配偶柯泽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
29                              邱少腾配偶林孜曾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

30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 黄文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8 年 10 月离职(注 1)


                                        3-16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司

       广东玉峰玻璃集团股份有
31                            黄文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3 月离职
               限公司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
32                            黄文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8 年 8 月离职
             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见明招标代理有限 刘燕萍前夫陈道科曾持股 25%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33
                 公司         企业,于 2021 年 7 月退股且不再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广东天麒采购服务有限公 刘燕萍前夫陈道科持股 65%%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
34
                 司           业

                                刘燕萍的前夫陈道科持股70%的企业,于 2022 年 9 月申
35      广州耀馨贸易有限公司
                                请注销备案

                                刘燕萍前夫陈道科的母亲貌玉娣持股 50%,父亲陈成义持
36     东莞市兆科纸业有限公司
                                股 50%,弟弟陈俊杰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刘燕萍前夫陈道科的弟弟陈俊杰曾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
       东莞市正源项目管理有限
37                            事兼经理,已于 2019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 100%股权转让
                 公司
                              给无关联第三方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
38                            刘燕萍父亲刘锐隆担任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隆塑料商店

39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夏明曾担任财务总监的企业,于 2020 年 9 月离职

                                夏明的姐夫郁文林曾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0 年 5 月
40      福建和鑫实业有限公司
                                离职

                                夏明的姐夫郁文林持股 100%且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1     南京御麓山化工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0 月注销

42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    马晓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4 月离职

43            贵州宏景          发行人持股 30%的企业

       上海千俞信息科技有限公
44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宏景软件 48%股权的企业
                 司

                              持有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青岛宏景 40%股权的企业,发行
       青岛景汉誉通文化发展有
45                            人于 2022 年 4 月将其持有青岛宏景 60%的股权转让给黄
               限公司
                              楚生

       广东民询信息科技有限公
46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宏景智城 40%股权的企业
                 司

47            益农控股          发行人曾持有 10%的参股企业,于 2018 年 9 月将其持有


                                        3-1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的 10%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48               宏景联合             发行人曾持股 49%的参股企业,于 2019 年 6 月注销

                                      曾系发行人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于2022年4月
49               青岛宏景
                                      将其持有青岛宏景60%的股权转让给黄楚生

    注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经独立董事黄文锋确认,因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已歇业,无实际经营业务,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工商层面黄文锋仍登
记为董事。

       (二)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相关采购销售明
细表、业务合同及融资、担保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广州芯享家信息技
                         采购原材料                   -           -            -          9.02
    术有限公司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广州市一鸣园艺有      提供设备系统
                                                      -           -         0.70               -
      限公司            集成服务

       2.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关联担保(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
       担保方                                                            担保债权      告期末
                         保证方式          担保权人        借款金额
     或反担保方                                                            期间        是否履
                                                                                       行完毕
                                                                        2020.08.21-
        欧阳华           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00.00                     是
                                                                        2021.08.20


                                              3-18
                                                                             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
     担保方                                                    担保债权        告期末
                     保证方式      担保权人        借款金额
   或反担保方                                                    期间          是否履
                                                                               行完毕
                     保证担保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300.00
                                                               2020.09.28-
                                                                                 是
                                                               2021.09.27
欧阳华、林山驰、许   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019.12.25-
                                                     500.00                      是
驰、庄贤才、杨年松   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020.12.24
                                                               2020.07.07-
                                                     500.00                      是
                                                               2021.07.0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9.25-
                                                     500.00                      是
                     连带责任                                  2021.09.24
 欧阳华、陈少真                 公司广州开发区支
                     保证担保                                  2019.02.22-
                                        行           400.00                      是
                                                               2020.02.21
                                                               2019.01.14-
                                                     420.29                      是
                                                               2020.01.0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欧阳华、林山驰、许   连带责任                                  2018.11.21-
                                有限公司广州东圃     400.00                      是
驰、庄贤才、杨年松   保证担保                                  2019.11.20
                                      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                                  2018.12.06-
 欧阳华、陈少真                 公司广州开发区支     600.00                      是
                     保证担保                                  2019.12.05
                                        行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     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                                  2018.07.02-
                                公司广州黄埔大道    1,600.00                     是
                     连带责任                                  2019.07.02
 欧阳华、林山驰                       支行
                     保证担保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     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                                  2018.09.07-
                                公司广州黄埔大道     300.00                      是
                     连带责任                                  2019.09.07
 欧阳华、林山驰                       支行
                     保证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8.06.19-
                                                     400.00                      是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19.06.19
     黄淑缄          抵押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8.03.30-
                                                     500.00                      是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19.03.29
     黄淑缄          抵押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8.05.25-
                                                    1,100.00                     是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19.05.24
     黄淑缄          抵押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4.11-
                                                     500.00                      是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20.4.10
  杨年松、肖欣       抵押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07.09-
                                                    1,000.00                     是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20.07.08
  杨年松、肖欣       抵押担保
欧阳华、陈少真、林   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09.04-
                                                     500.00                      是
  山驰、罗素婉       保证担保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20.09.03

                                      3-19
                                                                                           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
     担保方                                                                  担保债权        告期末
                       保证方式        担保权人              借款金额
   或反担保方                                                                  期间          是否履
                                                                                             行完毕
  杨年松、肖欣         抵押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1.05.14-
                                                                  322.11                       是
欧阳华、林山驰、许     连带责任                                              2022.03.27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驰、庄贤才、杨年松     保证担保                                              2022.03.08-
                                        分行                      510.00                       否
                                                                             2023.03.07
                                                                             2021.03.29-
                                                                  728.77                       是
欧阳华、林山驰、许     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1.12.29
驰、庄贤才、杨年松     保证担保     公司广州分行                             2022.05.25-
                                                                  633.36                       否
                                                                             2023.05.24
                       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1.03.17-
      欧阳华                                                     1,000.00                      是
                       保证担保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2022.03.1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21.07.22-
                                                                 1,000.00                      是
                                    公司广东省分行                           2022.05.09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       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注 1)       保证担保                                              2021.07.22-
                                  公司广州猎德大道               1,000.00                      否
                                                                             2022.07.22
                                        支行
    注:1.陈少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的配偶;罗素婉系发行人董事兼总
经理林山驰的配偶;黄淑缄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庄贤才的配偶;肖欣系发行人董事兼副
总经理杨年松的配偶;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及发行人总经理林山驰为发行
人的借款担保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69.53              417.25                339.69             288.14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1 年,发行人子公司青岛宏景因存在短期资金需求,用于拓展业务、支付
员工工资和支付租赁费等日常经营活动,因而存在向其少数股东青岛县汉誉通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拆入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           拆借金额(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              --               --                     --
                                                                                  参照同期银行贷
青岛景汉誉通文化发展
                                      26.00      2021.11.19       2022.05.18      款利率,按年利率
有限公司
                                                                                      4%计息
          合计                        26.00                 --               --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笔借款本息已全额偿还完毕。

                                            3-20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
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已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1.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查册资料及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
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未发生变
化。

    2.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

    2022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南宁市恒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南宁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发行人向南宁市恒汇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
良庆区玉洞大道 44 号云创谷 2 号办公楼二十层 2001、2002、2003、2005、2006、
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45 号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合计 3
28.68 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 3,195,437 元,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支付完
毕全部购房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购置上述房产主要作为南宁分公司的
办公场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房产已交付给发行人,不动产权证

                                    3-21
                                                                                       法律意见书



     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未来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风险较小。

         3.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下列租赁合同已完成续期,续期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取 是否办
                                                          面积/平               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得产权 理租赁
                                                            方米                用途
                                                                                       证书   备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广州开发区 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2021.07.01-
 1                投资控股有 162 号 B2 栋 701 房、702      4,074                办公   是      否
                                                                    2025.11.16
                    限公司   房、801 房、802 房、
                                     803 房
        宏景
                  云南官房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科技                                                        2019.10.16-
 2                筑集团股份 新迎北区白云路 258 号         153                  办公   是      否
                                                                    2025.06.30
                    有限公司     大厦 12 楼 B 座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
                  王屿璠、李                                        2022.05.09-
 3                             道中段 666 号 1 栋 35       99.04                办公   是      否
                      皓翔                                          2024.05.08
                                   楼 3505 号
                                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
       北京分公                                                     2021.08.01-
 4                  陈延杰     11 号院 4 号楼 3 层 2 单    56.70                办公   是      否
           司                                                       2023.07.31
                                       元 301

         经核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湖南分公司向湖南网鑫高科科技有限公
     司承租的位于长沙县东六路南段 77 号科技新城 A5 栋 101 室的租赁房产已于 202
     2 年 8 月 30 日到期,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新增租赁房产。

         (二)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名下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 专利

         (1)新增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系统查询,自


                                                 3-22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新增 8 项授权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6 项,具体如下:

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有效期间
号
              一种基于蚁群算法
                               ZL202111383
 1   宏景科技 的智能导诊方法、             发明专利 2021.11.2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003.4
              系统、设备及介质
              一种机器人自动避
                               ZL202111539
 2   宏景科技 障方法、系统、设             发明专利 2021.12.16 自申请日起 20 年
                                  782.2
                  备及介质
              一种基于物联网的
                               ZL202123046
 3   宏景科技 智慧工地安全预警             实用新型 2021.12.0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485.2
                    装置
              一种基于智慧工地
                               ZL202123105
 4   宏景科技 安全监控的监控装             实用新型 2021.12.0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636.7
                      置
                一种智慧工地距离 ZL202123158
 5   宏景科技                                实用新型 2021.12.1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测量装置        829.9
                一种智慧工地噪音 ZL202123158
 6   宏景科技                                实用新型 2021.12.1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监管装置        832.0
              一种应用于政府或
                               ZL202122040
 7   宏景软件 税务的自助资料交             实用新型 2021.08.2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262.9
                互系统用机箱
                一种方便搬运的智 ZL202122063
 8   宏景软件                                实用新型 2021.08.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能 AI 交互自助装置  833.0

     (2)专利质押解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文件及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发行人持有的专利号为“201310214559X”、专利名称为“一种支持数据保密的
光盘文件系统”的发明专利及专利号为“2014103799069”、专利名称为“一种 I
DC 机房设备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质押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
解除。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商标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3. 软件著作权

                                       3-23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1 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权利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人
                                     ProBase 物联网平台软
        宏景
 1               2022SR0873588       件[简称:物联网管理平 2022.06.01 2022.06.08 2022.06.30
        科技
                                            台]V1.0

       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未新增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

       5.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备案的域名共有 3 项,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有效期间                网站备案号

 1       宏景科技       gloryview.com        1999.09.27-2029.09.27   粤 ICP 备 14004973 号-1

 2       宏景科技            gd-ib.cn        2016.01.15-2026.01.15   粤 ICP 备 14004973 号-5

 3       宝景电子      bokingtech.com        2014.12.30-2022.12.30   粤 ICP 备 15062160 号-1

       (三)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报废、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争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
为宝景电子(已更名为广州宏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数字”)、宏
景大数据、宏景智能、新瓴科技;发行人共有 3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炫华科技、
宏景软件、宏景智城,前述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2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工商档案资料,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存在变化,具体
如下:

    1.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将其持有青岛宏景 60%的股权转让给了黄楚生,
并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2022 年 4 月 22 日,宝景电子更名为“广州宏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由林山驰变更为熊俊辉;2022
年 5 月 9 日,宏景数字住所变更。上述变更完成后,宏景数字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宏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585681787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51 号 3 栋 5 层 506室

法定代表人:          熊俊辉

认缴出资:           2,000万元

实缴出资             200万元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自动
经营范围:           化工程安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
                     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
                     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1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宏景科技持股100%

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统筹安排负责部分业务的研发、销售和实施工作

    (五)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相关分支机
构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




                                           3-25
                                                                             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
中且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或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基
本情况如下:

                                                                     合同签订时   履行
序号           合同标的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元)
                                                                         间       情况

        空港经济区智慧城市信息化   云南航都商业
                                                                                  履行
 1      建设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备   运营管理有限      95,821,818.74   2022.03.17
                                                                                    中
                采购及安装             公司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   广州铁路职业                                   履行
 2                                                     95,957,900    2022.06.24
          区教学区设备购置项目       技术学院                                       中

       2. 采购合同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履行完
毕或正在履行且合同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及资产、负债
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合同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北京方正世纪信
 1                           服务器              9,461,016      2022.03.25   履行完毕
        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广升电子科
 2                        交换机等设备           7,056,063      2022.04.21    履行中
          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佳建业科 交换机、服务器等设
 3                                               7,800,000      2022.06.09    履行中
        技有限责任公司         备

       3. 银行授信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及说明,《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露的银行授信合同尚在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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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行借款合同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
中且已实际取得借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
                                            2022.03.08- 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
 1      宏景科技 银行股份有限      510
                                            2023.03.07 杨年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
                                            2022.03.18- 欧阳华、陈少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500
                                            2023.03.17 担保
                  开发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2022.06.14- 欧阳华、陈少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655
                                            2023.06.13 担保
                  开发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2022.05.25- 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
 4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633.36
                                            2023.05.24 杨年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东风支行

                                                        1. 欧阳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宏景科技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担保;
                                                        3. 宏景科技以粤(2019)汕头市不
                  中国银行股份
                                            2022.01.05- 动产权第 0085421 号、粤(2019)
 5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1,380
                                            2024.01.05 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4 号、粤
                    珠江支行                            (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6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7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
                                                        产权第 0085387 号房产提供抵押担
                                                        保

                                                        1. 欧阳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宏景科技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担保;
                                                        3. 宏景科技以粤(2019)汕头市不
                  中国银行股份
                                            2022.01.19- 动产权第 0085421 号、粤(2019)
 6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1,380
                                            2024.01.05 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4 号、粤
                    珠江支行                            (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6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7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
                                                        产权第 0085387 号房产提供抵押担
                                                        保




                                            3-2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 欧阳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宏景科技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担保;
                                                        3. 宏景科技以粤(2019)汕头市不
                  中国银行股份
                                            2022.02.28- 动产权第 0085421 号、粤(2019)
 7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1,580
                                            2024.01.05 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4 号、粤
                    珠江支行                            (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6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7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
                                                        产权第 0085387 号房产提供抵押担
                                                        保

                                                        1. 欧阳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宏景科技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担保;
                                                        3. 宏景科技以粤(2019)汕头市不
                  中国银行股份
                                            2022.05.12- 动产权第 0085421 号、粤(2019)
 8     宏景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352.42
                                            2024.01.05 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4 号、粤
                    珠江支行                            (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6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85427 号、粤(2019)汕头市不动
                                                        产权第 0085387 号房产提供抵押担
                                                        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前述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
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诉讼等相关纠纷或争议,
除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合同外,其余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的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3-28
                                                                       法律意见书



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进行增资扩股。

       (二)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资产出售与收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因青岛宏景经营未达预期,长
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因其持续经营需要资金,发行人拟不再继续投入,经协商一
致,发行人将其持有青岛宏景 60%的股权转让给黄楚生。2022 年 4 月 20 日,发
行人的董事长作出决定,同意发行人将其持有青岛宏景 60%的股权转让给黄楚生。

    2022 年 4 月 20 日,青岛宏景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将所持有
的青岛宏景 60%的股权零对价转让给黄楚生。

    2022 年 4 月 20 日,青岛宏景与黄楚生签订《青岛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将所持有的青岛宏景 60%的股权转让给黄楚生,转让价格
为 0 元。

    根据青岛宏景截至 2022 年 3 月的资产负债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欧阳华、受让方黄楚生访谈确认,本次转让价格系参考青岛宏景转让前的净
资产值并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前青岛宏景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按照
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2022 年 6 月 15 日,青岛宏景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与收
购。

       (三)发行人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对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对现行适用的


                                       3-29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
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
大会、1 次董事会及 1 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历次授权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如下:

           职务                                    姓名

                            欧阳华(董事长)、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马晓
             非独立董事
  董事                      毅

               独立董事     黄文锋、吴静、刘桂雄

           非职工代表监事   熊俊辉(监事会主席)、欧梅
  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    李相国


                                      3-30
                                                                                 法律意见书



               职务                                     姓名

                      总经理     林山驰

高级管理          副总经理       许驰、庄贤才、杨年松、陈志雄、吴贤飞
  人员            财务总监       夏明

                 董事会秘书      许驰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             15%、25%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
                                                               3%、6%、9%、10%、13%、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16%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7%、5%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2%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
01744008035,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
所得税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起减按 15%的税率缴纳,该项税收优惠已按规定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公司 2017-2019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3-31
                                                                    法律意见书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044006655,
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从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起减按 15%的税率缴纳,该项税收优惠已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
司宏景大数据 2019 年度适用此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
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子公司新瓴科技 2021 年适用此项优惠政策。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规定,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和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司子公司宏景大数据 2019 年度适用此项优惠
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

    (三)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

                                    3-32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资料、营业外收入明细及《审计报告》并经
核查,发行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
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补贴金额(元)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1      权局 2021 年度知识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穗埔             300,000.00
        产权示范企业补助               府规[2021]14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     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
        技术局关于 2020 年   20 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 号)、
 2                                                                              200,000.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
            通过奖励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
                                        府规〔2020〕4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3          稳岗补贴         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               229,339.42
                             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
        2021 年度广州开发
                             府规〔2020〕4 号)、《广州市黄埔区、广
 4      区科技企业股权投                                                         20,000.00
                             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
         资扶持资助资金
                             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号〔20
                                           20〕3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2022 年
        化局拨付 2022 年企   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5                                                                            1,775,000.00
        业上市挂牌融资补     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穗工信函
                贴                       〔2022〕15 号)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
         广州开发区民营及    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
 6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    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39,000.00
             利息补贴        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
                                            12 号)

                                 合计                                         2,563,339.4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新取得
财政补贴均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为依据,所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合规
证明、完税凭证、营业外支出明细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3-33
                                                                  法律意见书



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欠税、
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有关税务机关处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
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有关税务机
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经营活动不会产生环境污染物,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或登记。发行人现有业务符合环境保
护的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而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1.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的《企业信
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期间,
未显示发行人因违反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发承包、施工许可、工程质量
安全等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和相关资质”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质,不存在
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的《企业


                                   3-34
                                                                    法律意见书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期间,
未显示发行人在安全生产领域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
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市场监督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 员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总人数为 434 人。除与少数退休返聘人员与兼职人员依法签署
劳务合同外,公司与其他员工均已依法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

    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 434 人,其中
430 名员工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29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4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均
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99.0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总人数存在差
异的主要原因为:(1)1 名兼职人员继续在原单位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3 名退休返聘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 发行人劳动用工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宏景大数据及海南分
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山分公司、湖南分公司、新疆分公司、崇左分
公司、淮安分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任何员工,且
未开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需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
金中心出具的合规证明。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均已取得《企业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

                                    3-35
                                                                 法律意见书



中心均已出具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 2022 年 1-6 月期间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员工之
间不存在劳动争议,也不存在因劳动用工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现有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与员工依法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
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运
用安排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
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36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讨论并审阅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认真审阅。经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
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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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张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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