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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10-25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


              二〇二二年十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华兴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1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4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9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3
       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15
       七、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
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 16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22
       十、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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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华兴证券委派岳亚兰女士、李泽明先生作为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一)岳亚兰女士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岳亚兰,女,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任华兴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曾
负责或参与完成了盈峰环境、广和通等再融资项目,以及上风高科、海格通信、
盈峰环境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瀚蓝环境公司债发行项目,在股权再融资、并购
重组、公司债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岳亚兰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李泽明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泽明,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现任华兴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大湾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投行内核委员。曾负
责或参与完成了盛讯达、星徽精密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以及江西水泥、
宝诚股份、盈峰环境、广和通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渤海租赁、ST 国药、奥飞动
漫、汇冠股份、上风高科、瀚蓝环境、海格通信、盈峰环境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瀚蓝环境公司债发行项目,在 IPO、股权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等业务领域
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李泽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岳亚兰女士、李泽明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
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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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林剑骁,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林剑骁,男,会计与金融硕士。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任华兴
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曾参与天赐材料再融资项目,迈赫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前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在 IPO、股权再融资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林剑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张银龙、张福生、郑灶顺、张博文、吴楚凡。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文名称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             Glory View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6,853.459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欧阳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     1997 年 03 月 07 日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2 区第七层
公司住所
                         701、702 单元
邮政编码                 510663
电话号码                 020-32211688
传真号码                 020-322107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loryview.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gloryview.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许驰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20-82018146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面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客户,在智慧民生、
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园区三大领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
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咨询和设
计能力、软件开发能力、系统集成能力、项目实施及管理能力,可以向客户提供

                                        3-1-2-4
包括前期咨询、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综合服务。




    智慧城市是一个复杂、相互作用的系统,各类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及共同作用,
加快了城市智慧运行的快速发展。公司面向智慧城市客户,依托良好的软件开发、
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和运行维护等能力,广泛应用大数据、物
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将客户的系统和服务打通、集成,为客户
提供畅通的数据共享与网络化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及业务协同,破除各领域中的
数据孤岛,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客户的数字化转型,实现客户内
部管理和服务的智慧互联。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目前已经拥有智慧城市建设行业较为全面的资质体系,
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国际软件
能力成熟度最高认证 CMMI 5 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安防监控、总体
集成)、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一级资格证书等。

    2019-2022 年 6 月,公司在全国范围签订且合同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的项目
达 56 项。公司在智慧城市多个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在全国多
个区域实施了诸多具备示范效应的经典案例。公司连续五年获得中国智能建筑行
业十佳企业,连续 14 年获得中国智能建筑行业工程百强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
中国 IT 服务创新行业实践 Top100;2019 广东省系统集成商百强品牌(第 4 名);
2019 年广东省软件收入前百家企业-电子政务领域前二十家(第 5 名)等在内的

                                  3-1-2-5
诸多奖项,并入选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名单。截至 2022 年 6 月末,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授权专利 3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9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 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 128 项。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兴证券制订了《投资银行立项委员会
工作规则》(2021 年 6 月修订)、《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2021 年 10 月修订)等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质
量控制、内核等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华兴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代表公司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

                                     3-1-2-6
的内核审议职责。内核审议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
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
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在风
险管理部下设内核工作小组,作为公司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日
常工作。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审议决策的任何事项,应是内核工作小
组已经事前审核同意之事项。

    内核委员会审核规则如下:(1)项目组在拟申报项目经投行质量控制团队审
核通过后,向内核工作小组提交全套申请文件,符合文件完备性要求的予以正式
受理; 2)内核工作小组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开展项目现场核査,
安排内核外部委员进行材料审核;(3)内核工作小组和内核外部委员出具初审意
见反馈项目组,项目组予以书面答复并修改项目申请文件;(4)内核工作小组对
项目申请文件审核无异议后,组织召开项目问核会,履行问核程序;(5)问核程
序履行完毕后,内核工作小组提请内核负责人召集内核会议并将项目申请文件送
至参会内核委员处;(6)参会内核委员审核项目申请文件,参加内核会议并投票
表决。

    内核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举行。每次会议至少应有 7 名
内核委员出席,由内核负责人根据拟审议项目情况确定,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
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 且至少包括 1 名合规管理人员。投行
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如有)和项目组重要成员必须参加所在项目内核会议。
参会内核委员在内核会议结束当天完成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表决内容为同
意、有条件同意、暂缓和不同意四种,一人一票,同票同权。获得参会内核委员
2/3 以上同意和有条件同意时,通过内核审核。若参会内核委员认为存在需进一
步调査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可提议暂缓表决,经超过 1/3 参会内
核委员同意,可对项目暂缓表决。

    2021 年 6 月 1 日,华兴证券内核委员会对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进行了审核,华兴证券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
票,该项目通过公司内核会议审核。




                                   3-1-2-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8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和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
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
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査,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宏景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宏景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
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


                                  3-1-2-9
议案。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就本次发行
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
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经
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
告》(华兴审字[2022]21000590440 号)等财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
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2]21000590440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及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
                                 3-1-2-10
合中国证监会对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
条件,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
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一)针对《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决议和议案,以及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宏景有限成立于 1997 年 3 月 7 日,2015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
为股份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针对《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
务报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情况分别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
[2022]21000590440 号 ) 和 无 保 留 结 论 的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华 兴 专 字
[2022]21000590475 号)。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3-1-2-11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软件著
作权、股权架构等资料,实地查看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查阅了
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房屋建筑物的权
属证明文件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后认为:发行
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1-2-12
    (四)针对《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公司章程、主管部门
对发行人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
证书或批复文件等资料,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说明。经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犯罪证明,通过
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前述人员出具说明。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全体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
查阅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私募基金公示系统、基金专户
备案信息公示系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信息公示系统等,并取得了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1-2-13
证明》等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中,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中海汇
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1、根据粤科共赢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粤科共赢为创业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
金编号为 SEP898;粤科共赢的基金管理人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2276。

    2、根据弘图文化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弘图文化为股权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CR264;弘图文化的基金管理人广东弘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5272。

    3、根据长晟智能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长晟智能为股权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JH643;长晟智能的基金管理人广州万宝长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4337。

    4、根据中海汇金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中海汇金为创业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CK638;中海汇金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379。

    5、根据福州启浦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福州启浦为创业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JQ043;福州启浦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启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756。

    6、根据暴风投资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暴风投资为创业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为 SGQ286;暴风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广东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682。

                                 3-1-2-14
     7、根据蚁米金信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蚁米金信为股权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JD981;蚁米金信的基金管理人广州蚁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918。

     8、根据蚁米凯得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
息,蚁米凯得为创业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
编号为 SLZ714;蚁米凯得的基金管理人广州蚁米凯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219。

     除上述股东外,慧景投资和靖烨投资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
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故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发改委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环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备案机关
号                                                                       评情况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    2020-440000-65-03-016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
 1                                                                       不适用
          台升级项目                 483                  改革局
      AIoT 基础平台开发项   2020-440112-65-03-016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
 2                                                                       不适用
               目                    465                  改革局
                            2020-440112-65-03-016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
 3     营销系统升级项目                                                  不适用
                                     513                  改革局
 4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资料、研究报告、相关
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将募
投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进行了对比。同时,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通知书。综上所述,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3-1-2-15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七、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欧阳华,主要股东林山驰、慧景投资、许驰,持有公
司股份的其他股东丁金卫、粤科共赢、弘图文化、庄贤才、长晟智能、靖烨投资、
杨年松、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以及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已经针对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利润分配政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同业竞争等
事项作出了公开承诺以及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
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重点关注了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对信息化与智能
化的投资呈较快增长态势,为智慧城市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总体环境。面对
良好的行业前景,较高的行业利润,更多企业选择进入智慧城市行业,行业竞争
愈发激烈,对智慧城市行业内企业的技术、资质、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
越高。若公司不能维持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提升现有资质,发挥技术、经验等方
面优势迅速做大做强,则将面临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3-1-2-16
    2、营业区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其中来自于广东省的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86%、78.38%、80.49%和 92.60%,来自于广西壮族自
治区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52%、13.90%、7.74%和 3.31%,上述两
个区域收入合计占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38%、92.28%、
88.23%、95.92%,公司存在营业区域集中的风险。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广
东、广西地区以外的业务仍处于开拓期,未来若以广东为核心的华南地区的智慧
城市投资需求下降或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可能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人员数
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在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落地实
施,公司总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水平的扩大、资产规模的提升、人员
的增加以及新的办事机构的设立都会使得公司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趋于复杂。若
不能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会给公司经
营管理战略的顺利推进带来风险。

    4、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和收入来源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通常实行预算管理和集中采购制度,项目的采购实施一般集中
在年中及下半年,验收结算一般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公司每年上半年
特别是一季度项目完成量较少,收入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实现,
2019-2021 年,公司下半年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1.48%、87.12%及 73.32%。
因此,公司经营业绩会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5、客户变动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是根据客户信息化建设需求,提供包括前
期咨询、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全过程的综合服务。由于信息化建设
一般为客户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使用年限相对较长,导致对单一客户的业务
订单不具有连续性,所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若公司不能持续
有效的进行客户开拓,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

                                 3-1-2-17
风险。

    6、核心专利质押的风险

    2021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以“一种具有射频信号识别的定向检测系统”和
“一种满足单人或多人需求的自适应照明系统”两项专利进行质押反担保,分别
向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各借款 1,000 万元,合计 2,000 万元。公司应上述银行的
要求,在申请办理贷款事宜时办理了上述专利的质押登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交通银行借款已到期并已完成清偿,华夏银行借款尚未到期故尚未清偿完毕,
由于上述专利为公司的核心技术,若公司发生逾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风
险事件导致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智慧城市业务涉及跨学科、多领域的知识、技术,公司只有拥有一批能够融
会贯通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核心技术团队才能在激烈
的同行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目前智慧城市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不能
有效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且不能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
制,有可能引起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这将对公司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和未来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风险

    1、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发行人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证书(总体集成,安防监控)、涉密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证书(运行维护、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并在资质证书
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接涉密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等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内部保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泄密事件发生的情形。
若公司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国家秘密泄露,使公司受
到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进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提供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3-1-2-18
其中部分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涉密信息主要包括涉密项目的客户真实名称、供应
商真实名称、合同标的及合同内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0 年修订)》的规定,对上述信息采用了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
露,但上述部分信息豁免披露或脱密披露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正确
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3、“王某甲受贿案”的相关风险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2019)桂 132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被告人王某甲
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公安厅技术大楼等基建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主任、下设基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
公安厅警用装备采购、新址技术大楼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款项拨付、
工程沟通协调等方面为项目承建商、采购商等众多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商业
贿赂 209.6 万元,构成“王某甲受贿案”。在报告期前,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林山
驰为协调广西公安厅技术大楼智能化 A 标项目工程施工问题,于 2014 年至 2016
年间向王某甲提供合计 7 万元资金。

    上述“王某甲受贿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
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林山驰未因上述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也未被提起
公诉,不构成犯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案件无关联,不会因此被立案侦
查或提起公诉;并且,林山驰的上述行为已届满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且经象州
县人民检察院、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回函确认发行人与该案件无关。因此,发行人
不会因上述林山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给予行政处罚,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并留意相关风险。




                                  3-1-2-19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7,393.64 万元、27,315.67
万元、33,391.43 万元、37,764.4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77%、33.65%、
35.96%和 43.09%。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比较高,且金额快速增长。随着公
司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营业收入也快速增长,应收账款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加。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旅游项目客户、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为 4,267.12 万元、3,530.55 万元,其中民营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63.66
万元、2,238.12 万元,民营旅游项目客户、民营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
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13%、4.48%。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旅游项目客户、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未回款
账面价值分别为 3,012.07 万元、2,224.27 万元,其中民营旅游、民营房地产客户
的应收账款未回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82.65 万元、1,257.73 万元,占最近一年净
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57%、14.44%。截至目前,发行人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
回款状况良好,对于主要欠款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中资金较为紧张、回款风险
较大的奥园集团、宝能集团、惠州狮子城文化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存在坏账风险的项目,发行人已足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整体来看,发行人
主要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经营具有持续性,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收造成的不
利影响相对较小,房地产调控政策、疫情影响目前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但是,若发行人主要房地产客户之后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旅游
项目受到疫情影响而出现不能偿付或延期偿付的情形,将会加大发行人的资金压
力甚至产生坏账,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性、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
不利影响。

    2、营运资金不足引致的风险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该类业务对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
较高。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需要垫付各项采购款、人员薪酬、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而在项目验收、结算前收到的款项通常不足以完全覆盖其垫
付的款项,因此公司持续开拓、实施项目,须持有足够的营运资金。


                                  3-1-2-20
    此外,由于公司存在业绩季节性特征,因此在前三季度特别是上半年,公司
的项目回款较少,但公司仍需支付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公司在前三季度营
运资金较少,年末客户集中回款后营运资金会增加。

    上述特点导致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2019-2021 年,公司的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1,970.77 万元、3,283.21 万元和 1,368.55 万元。若公司不能持
续保有足够的业务开拓、实施所需的营运资金,则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

    3、债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2.24%、62.58%、57.77%和
54.27%,虽呈下降态势但仍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银行借款余额
分别为 2,605.13 万元、2,002.84 万元、4,335.91 万元和 8,067.28 万元。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量也快速增长,相应需要一定规模的银
行借款以支撑公司的发展,但由于公司属于轻资产型企业,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
产较少。因此,未来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持续获得银行授信,或
公司经营发展特别是现金流情况不达预期,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都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019-2021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0,224.42 万元、56,739.97 万元和
73,078.72 万元,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3,468.82 万元、6,495.04 万元和 8,712.58 万
元,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公司上述财务指标与宏观经济环境、产业
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及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技术实力、市场开
拓能力等内部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将面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5、企业所得税政策性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高新
技 术 企 业 享 受 1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 2017 年 12 月 11 日 , 公 司 取 得
GR201744008035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减按 15%缴
纳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
GR202044006655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减按 15%缴

                                     3-1-2-21
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到期后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
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AIoT 基础平台
开发项目、营销系统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选择充分考虑了今后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市场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及公司自身的发展规划及技术、市
场、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是经过公司多次论证而最终确定的。若在上述项目
的实施过程中,发生经济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利情况,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未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利润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降低。
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现预期效益,也将进一步导致公
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六)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
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发行
认购不足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国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2014 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以下简称
“《规划》”),将智慧城市建设上升到战略层面,明确了智慧城市建设的 6 大建设
方向:即信息网络宽带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
产业发展现代化、社会治理精细化。自《规划》印发以来,从中央各主管部委到
行业、省市,多点、多层次的智慧城市规划密集出台,这些规划从宏观政策引导、

                                  3-1-2-22
应用行业指南、扶持资金支持等多个层面形成了对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强大政策
推动力,为我国智慧城市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入“十三五”时期以来,我国智慧城市政策密集发布,主要推进电子政务、
智慧交通、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发展,同时完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在中央政
策的指引之下,四大直辖市和各省份的省会城市或经济核心城市也在不断加快智
慧城市建设。从国家开始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以来,住建部发布三批智慧城市试点
名单确定 290 个试点城镇。如果计算科技部、工信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
改委所确定的智慧城市相关试点数量,目前国内智慧城市试点数量累计已达 749
个。

       2、行业发展空间大

    智慧城市建设适应了当前社会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当前市政管理、交通管
理、公共安全与应急、智能建筑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意义。智慧城市建设强调
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着力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现实问题。未来随着人们对信息化、
智能化生活的熟悉程度不断上升,智慧城市的建设需求将逐步深入,应用领域不
断扩张。行业发展需求的增加为行业提供了持续的发展动力。

       3、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发展

    智慧城市是信息技术高度集成、信息应用深度整合的网络化与信息化城市发
展概念,具有系统规模大、技术更新快、系统继承性强等特点。在智慧城市建设
中,各种新的理念、技术和创新工具不断涌现,推动行业应用技术开发的不断发
展,促使行业技术持续进步,功能和性能不断完善,服务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
用户体验不断提升。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

       1、项目经验和产品服务优势

    公司在行业深耕 20 余年,服务多个行业领域内的客户,目前在医疗、政务、
旅游、园区等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2019-2022 年 6 月,公司在全国范
围签订且合同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的项目达 56 项,完成了包括东莞东华医院、
广州长隆酒店、奥园国际中心、南宁地下综合管廊、中山“智慧公安”、联通互
联网应用创新基地等在内的多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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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深入了解智慧城市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形
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服务模式,提供从售前方案咨询、售中产品技术开发及方
案改进、项目实施,到售后服务的智慧城市一站式解决方案。因此,与仅能提供
单一软件或者硬件安装、或者仅从事智慧城市单一领域的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具
有了更灵活的业务合作方式、更多的业务承接机会和更深入的客户合作关系,具
备较好的综合能力优势。

    公司实施的项目获得良好的市场认可度,形成较好的品牌效应,荣获
“2008-2021 年全国智能建筑行业合同额统计前 100 名企业(连续 14 年)”、
“2016-2020 年中国智能建筑行业十佳企业(连续 5 年)”、“2017-2021 年中国智
能建筑行业十大匠心产品品牌企业(连续 5 年)”、“2017-2020 年广东省优秀安防
企业(连续 4 年)”、“2019 年广东省系统集成商百强品牌(第 4 名)”、“2019 年
(第八届)广东省电子政务领域收入前 20 家企业”、“2020 年(第九届)广东省
电子政务领域收入前 20 家企业”、“2020 年度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奖”、
“2020 年中国 IT 服务创新行业实践 Top100”、抗击新冠疫情突出贡献先进单位”
等荣誉和奖项。

    2、业务资质优势

    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实行强制性资质认证,拥有强制性资质是企业经营的前提
条件,拥有高级别强制性资质的企业在项目承接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目前已经拥有智慧城市建设行业全面的资质体系,包括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国际软件能力
成熟度最高认证 CMMI 5 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一级资格证书等,上述资质为公司持续拓展业务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

    3、客户资源优势

    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项目的定制要求较高,公司对市场需求和客户情况有
深刻了解,能够迅速发现客户的需求并提供个性化的方案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的
长期客户包括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
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广东省国家税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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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政府机关、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汕头市中
医医院、中山大学眼科中心、华南农业大学等事业单位。报告期内,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企客户合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67%、79.91%、78.47%
和 92.47%。依托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在市场上建立起了较好的影响力和口碑,
有利于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4、技术和人才优势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坚持技术自主创新。随着公司行业经验的积累
和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形成了智能传感节点与终端开发、物联网平台、基于
GIS 的数据可视化和分析、BIM 可视化、视频监控图像识别、智能人机交互、室
内高精度位置服务等核心技术。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
授权专利 3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9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 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
128 项。

    公司注重对研发、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建立起了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结
构搭配合理的技术研发团队。2019 年-2022 年 6 月末,公司的研发人员平均人数
分别为 94 人、107 人、124 人和 147 人,研发人员人数保持持续增长,为公司稳
健、持续和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
构对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方式与过程

    1、询问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保荐机构协议流程进行检索。

    2、访谈宏景科技法定代表人,询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的聘请第三
方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

    3、查阅并获取宏景科技的会计账套、合同管理清单等文件,核实宏景科技
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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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查结果

    1、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的情况。

    2、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宏景科技除聘请华兴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

    1、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6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林剑骁


保荐代表人(签名):
                                岳亚兰            李泽明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
                                             赵 凯



内核负责人(签名):
                                             何 侃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赵 凯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 威




董事长(签名):
                                             包 凡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7
附件: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兹授权岳亚兰女士、李泽明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宏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岳亚兰女士未在创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

    保荐代表人李泽明先生未在创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岳亚兰                李泽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 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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