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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3-3-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7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3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9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 40




                                                             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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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景科技
宏景有限/           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名包括汕头市宏景科技
               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景科技有限公司

慧景投资       指   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粤科共赢       指   广东粤科共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广东弘图文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弘图文化       指
                    的股东
                    广州长晟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长晟智能       指
                    东

靖烨投资       指   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中海汇金       指   广州市中海汇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福州启浦       指   福州启浦鑫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暴风投资       指   佛山暴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蚁米金信       指   佛山蚁米金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广州蚁米凯得宏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蚁米凯得       指
                    的股东

宝景电子       指   广州宝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宏景大数据     指   广州宏景大数据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宏景智能       指   广东宏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新瓴科技       指   贵州新瓴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炫华科技       指   南宁炫华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青岛宏景       指   青岛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宏景软件       指   广州宏景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宏景智城       指   广州市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宏景联合       指   北京宏景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益农控股       指   益农控股(广东)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南宁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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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汕头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昆明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珠海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山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疆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淮安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崇左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江西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注销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两年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华兴所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字 GD—384 号”《宏景科技股
《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
                       华兴所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核字 GD-332 号”《宏景科技股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         华兴所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核字 GD-334 号”《宏景科技股
                  指
报告》                 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适时修改的版本

                       发行人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
                  指   公司章程(草案)》,即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实施的公司章
案)》
                       程

《发起人协议》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股东大会议事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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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华兴证券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华兴所             指
                        (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本所               指
                        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首发管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理办法》
《创业板审核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则》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境内/中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指
内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包括香港特
境外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4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1-5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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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
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1-7
                                                             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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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021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逐
项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
议召集、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并上市须明确的
有关事项作出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
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
授权,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宏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


                                  3-3-1-9
                                                                法律意见书


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68,534,593 元,
已全部足额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华兴所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3-3-1-10
                                                                 法律意见书


    1. 发行人系由宏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有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规范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华兴所就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务报表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华兴所就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客户,在智慧民生、城
市综合管理、智慧园区三大领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
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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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书,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有关条件

    1.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853.4593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284.4864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
条件。




                                  3-3-1-12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宏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
合《公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进行资产重组

    经核查,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
程中没有进行资产重组,无需签订改制重组合同。发起人设立时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系全体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已履行必要程序,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房屋、专利、注册商标、经
营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有明确界定且划分清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各项资产产权清晰、完整、独立。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3-3-1-13
                                                               法律意见书


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才能生产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合法有效,不存
在违反规定任职或兼职的情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能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资金运作独立并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

    1.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分别为欧阳华、林山驰、许驰、
庄贤才、杨年松、慧景投资。

    经核查,慧景投资为宏景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慧景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
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2. 经核查,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宏景科技时,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3. 经核查,宏景有限的资产、业务、债权和债务已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
在因出资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4. 经核查,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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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具备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依法经过验资并办理完毕工商
登记手续,各发起人投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1.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欧阳华                        33,054,840        48.2309%

   2           林山驰                         5,666,544         8.2682%

   3           慧景投资                       5,246,800         7.6557%

   4           许    驰                       4,722,120         6.8901%

   5           丁金位                         2,761,473         4.0293%

   6           粤科共赢                       2,453,988         3.5807%

   7           弘图文化                       2,453,988         3.5807%

   8           庄贤才                         2,361,060         3.4451%

   9           长晟智能                       2,147,766         3.1338%

  10           靖烨投资                       2,147,766         3.1338%

  11           杨年松                         1,416,636         2.0670%

  12           中海汇金                       1,073,883         1.5669%

  13           福州启浦                       1,073,883         1.5669%

  14           暴风投资                        800,000          1.1673%

  15           蚁米金信                        769,231          1.1224%

  16           蚁米凯得                        384,615          0.5612%

             合 计                           68,534,593       100.0000%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穿透计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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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中海汇金、
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均已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靖烨投资系以自
有资金投资,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
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3.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为:2020 年 9 月,暴风投资、蚁米金信、
蚁米凯得通过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新增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未发生变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欧阳华直接持有慧景投资 56.1840%的出资份额并担
任其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

    (2)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年松直接持有慧景投资 1.000%的出资
份额并担任其有限合伙人。

    (3)发行人的股东蚁米凯得与蚁米金信同为张锦喜实际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情形以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5.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与股东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靖烨
投资、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签署的股权投资协
议及补充协议中均存在特殊权利约定。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已与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长晟智能、
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签署《终止协议》,机构股
东同意就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特殊权利约定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豁免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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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相关约定予以终止:

    ①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均
同意豁免因发行人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申报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而触发的公司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
驰、庄贤才、杨年松的股份回购义务;

    ②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均
同意豁免公司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因 2019 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指标而产生的现金补偿责任;

    ③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
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均同意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人作
为义务方根据业绩补偿、股权回购、反摊薄、优先清算等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应承
担的义务自始无效(即:回溯至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时无效);

    ④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
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均同意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之日起,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全部终止。终止之后,各方无须
承担该等约定下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亦无权根据该等约定提起相关
的诉讼、仲裁、赔偿、费用或其他任何主张。

    本所律师认为,机构股东已就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触发生效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方的合同义务予以豁免,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人作为义务方根据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应承担的义务自始无效,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特殊权利约
定将于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全部终止,相关各方之间不
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障碍。

    6.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
产管理计划“三类股东”的情形。

    7. 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股东均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国有股东或不作国有股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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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8. 经核查,现有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来源合法,发行人各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清晰、合法,其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以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第三方
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情况,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阳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309%的
股份,通过慧景投资控制发行人 7.6557%的股份,欧阳华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55.886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经核查,自 2018 年以来,欧阳华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比例均保
持在 50%以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享有多数表决权,同时提名了发行人的多数
董事,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现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股东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约定将于发行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全部终止,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计划“三类股东”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股东均不属于国有股东或不作国有股
东认定;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现有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华,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宏景有限设立及股本演变

    1. 经核查,陈少希、林毅、谢敏、欧阳华于 1999 年 10 月 8 日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陈少希将其持有的宏景有限 13%的股权转让给林毅、谢敏及欧阳华,
其中林毅以 3 万元的价格受让陈少希持有的宏景有限 3%的股权,谢敏以 5 万元
的价格受让陈少希持有的宏景有限 5%的股权,欧阳华以 5 万元的价格受让陈少
希持有的宏景有限 5%的股权。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工商主管部门系统查询,本次股权转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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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0 年 4 月,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宏景有限在 1999 年 10 月股权变
更基础上的股权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瑕疵
已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予以纠正。

    根据欧阳华、陈少希、林毅、谢敏分别出具的承诺及对陈兰茂的访谈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股权转让的相关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宏
景科技自 1997 年 3 月至 2011 年 1 月期间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而被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各方未因
本次股权转让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发行人也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前述
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经核查,除上述 1999 年 10 月宏景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以外,发行人前身宏景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演变

    1. 经核查,发行人系以宏景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各发起人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

    2. 2016 年 7 月 22 日,经全国股转公司核准,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共发
生一次增资。2018 年 3 月 24 日,经全国股转公司核准,发行人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自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景科技共发生四次增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权属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3-3-1-19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资质证书

    1.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客
户,在智慧民生、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园区三大领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
育、智慧社区、智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其经营活
动未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存在断档的情形,断档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有效期断档的情形与相关规定不符,但资质有效期断档时间较短,
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行为已届满行政处
罚时效;同时,主管机关亦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处
罚,因此,发行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断档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3.经核查,发行人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种类:运行维护、软
件开发、综合布线)存在断档的情形,断档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鉴于该资质断档时间较短且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下发的新的资质证
书;在资质断档期间,发行人未利用该资质独立承接业务,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业务也未受到该资质断档的影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也未因此
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补偿承诺。因此,发行人涉密信
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断档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除上述资质证书续期存在断档情形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3-3-1-20
                                                               法律意见书


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开
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备案或认证。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
公司或办事处,也未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均为 10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均有效存
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已披露的部分资
质有效期存在断档情形外,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备案或
认证;发行人未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更,且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


                                 3-3-1-21
                                                                      法律意见书


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 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华,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309%的股
份,通过慧景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4.3013%的股份,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52.5322%的股份。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为林山驰、许驰,其中,林山驰持有发行人 8.2682%的股份,许驰持有发行人
6.8901%的股份。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情况如下:

 序号       职位名称                              姓名

                         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马晓毅、黄文锋、
  1           董事
                         吴静、刘桂雄

  2           监事       熊俊辉、李相国、欧梅

                         总经理:林山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驰;副总经
  3       高级管理人员
                         理:庄贤才、杨年松、陈志雄、吴贤飞;财务总监:夏明

      (4)上述第(1)至第(3)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

      上述第(1)至第(3)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3-3-1-22
                                                                            法律意见书


       2.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股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慧景投资。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经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慧景投资        欧阳华持有 56.184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广东朗越自动化
  2                                 欧阳华持股 50.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科技有限公司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除控股股东欧阳华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林山
驰、许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
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广州市一鸣园艺有限公司                林山驰持股 45.00%且担任监事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杨年松担任董事的企业

  2        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马晓毅担任董事的企业

       (5)关联自然人的主要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3-3-1-23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汕头市远捷环境治理工程队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持股 100%的企业

        汕头市美丽乡村环境治理工
  2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的配偶林淑卿持股 100%的企业
        程队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马飞分别持股 60%、
  3     广州合骏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40%,马海林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马飞分别持股 53%、
  4     广州淦龙贸易有限公司
                                   27%,马海林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曾实际控制(持股
  5     广州市熙烨商贸有限公司
                                   28%,系第一大股东)系的企业

      (6)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邱少腾       于 2020 年 12 月从发行人处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2           陈汉钿       于 2020 年 12 月从发行人处辞去董事职务

  3           李晓妮       于 2020 年 11 月从发行人处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4           刘燕萍       于 2019 年 12 月辞任公司监事职务

        汕头市远捷环境治理 林山驰弟弟林洽元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已于
  5
            工程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注销
                           许驰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52%且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19
        广东深博信息科技有
  6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于
              限公司
                           2020 年 5 月辞去总经理职务
        广州芯享家科技有限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12%且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于
  7
                公司       2020 年 4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广州芯享家信息技术
  8                        广州芯享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51%的企业
              有限公司
        美江湖孵化投资(广
  9                        许驰配偶邱志斌持股 2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州)有限公司

 10     美江湖生物科技(广 许驰配偶邱志斌持股 15%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1


                                      3-3-1-24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州)有限公司     年 2 月 4 日注销

       厦门汉宾科技有限公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50%的企业,于 2019 年 5 月将其
 11
               司         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许驰的配偶邱志斌曾持股 40%且曾担任经理的企业,于 2017
       深圳太极金金融服务
 12                       年 11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方第三方并辞去
             有限公司
                          经理职务,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注销
       广东创华投资有限公
 13                       陈汉钿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
 14                       陈汉钿担任董事的企业
         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文易服饰有限 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晓妮的姐姐的配偶马安军持股 100%且担
 15
               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东莞市凯伦服饰有限 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晓妮的姐姐的配偶马安军持股 100%且担
 16
               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于 2018 年 1 月注销
       广州双骏户外用品有 陈志雄配偶马海蓉的弟弟马海林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17
             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注销
       广东弘基时尚生态健 杨年松担任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9 月辞去董事职
 18
       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务
       深圳市绿大科技有限 邱少腾持股 9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邱少腾的子女邱
 19
               公司       乐川持股 10%的企业
       北京绿大科技有限公
 20                       邱少腾通过深圳市绿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54%的企业
               司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21                       邱少腾持股 86.1111%,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有限公司

 22       深圳电器公司     邱少腾姐姐邱秀娟的配偶柯泽群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通茂电子有限
 23                       邱少腾姐姐邱秀娟的配偶柯泽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澳
 24                        邱少腾配偶林孜曾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门)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 黄文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8 年 10 月辞去董事职务
 25
             限公司       (注 1)
       广东玉峰玻璃集团股
 26                       黄文锋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1 年 3 月辞去董事职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见明招标代理
 27                       刘燕萍配偶陈道科持股 25%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有限公司
       东莞市兆科纸业有限 刘燕萍配偶陈道科的母亲貌玉娣持股 50%,父亲陈成义持股
 28
               公司       50%,弟弟陈俊杰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29    东莞市正源项目管理 刘燕萍配偶陈道科的弟弟陈俊杰曾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


                                      3-3-1-25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兼经理,已于 2019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 100%股权转让给无
                            关联第三方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
  30                        刘燕萍父亲刘锐隆担任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企业
         洛溪广隆塑料商店
         贵州宏景科技有限公
  31                        发行人持股 30%的参股企业
                 司
         上海千俞信息科技有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州宏景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8%
  32
               限公司       股权的企业
         青岛景汉誉通文化发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青岛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
  33
             展有限公司     的企业
        广东民询信息科技有
  34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宏景智城 40%股权的企业
              限公司
                            发行人曾持有 10%的参股企业,于 2018 年 9 月将其持有的
  35         益农控股
                            10%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36         宏景联合       发行人曾持股 49%的参股企业,于 2019 年 6 月注销

    注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经独立董事黄文锋确认,因芜湖康卫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实际经营业务,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工商层面黄文锋
仍登记为董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系业务需要发生,公司
与关联方均保持独立运作,独立核算,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金额占发行人采购
总额的比重很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018 年发生的资金拆入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短期资金融通,借款均已及时清偿,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19 年至今,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3-3-1-2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
出详细规定。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发行人已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章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该等承诺已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规范和减少公司与其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行为。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进行、自主决策,无
需依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
形。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已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八)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其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和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3-1-27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
竞争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发行
人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5 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
有房产,3 处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

    经核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GDY475010120200028),发行人以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5 处自有房产为其在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 4,632,768 元的抵
押担保,并已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承租了 14 处用于办公的租赁房产
及少数员工宿舍,其中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
的情形。鉴于:(1)发行人系非生产型企业,其承租的上述场地主要用于日常办
公,不涉及生产、制造等生产活动,发行人对办公场地没有特殊要求,上述租赁
房产的可替代性较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
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据此,发行人承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其租赁合同的有
效性;(3)租赁合同均未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发行人按时足额
支付租金,与出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也不存在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
情形;(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前述租赁房产瑕疵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拥有 18 项已授权的


                                  3-3-1-28
                                                                 法律意见书


专利,6 项境内注册商标,119 项软件著作权,1 项作品著作权,5 项已备案域名。

    经核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兴银
粤质字(开发区)第 202009150001 号),发行人将“一种支持数据保密的光盘文
件系统”与“一种 IDC 机房设备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两项发明专利为《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兴银粤借字(开发区)第 202007010008 号)及《开立银行保函协议》
(兴银粤保函字(开发区)第 201912100011 号)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
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

    (三)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发行人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
不存在报废、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争议。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
宝景电子、宏景大数据、宏景智能、新瓴科技;4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炫华科
技、青岛宏景、宏景软件、宏景智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子公司均
依法有效存续。

    (五)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14 家分支机构,分别为:南宁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汕头分公司、昆明分公司、珠海分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山分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新疆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淮安分公司、
崇左分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分支机构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
依据《公司法》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财产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上述已披露的存在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之外,发行人对其主
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除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
证书之外,其他相关财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权属明确,不存在对本次发行造成
实质性影响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3-1-29
                                                                 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 发行人 2018 年度存在通过供应商周转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称“转贷”)
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发生的转贷行为已彻底清理,转回的贷款资金
均用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周转,发行人不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资金的主观恶
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
在法律诉讼等相关纠纷或争议,除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合同外,其余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的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重大纠纷或争议;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3-3-1-30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发生五次增资,历次增资
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资产出售与收购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及减
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与收购。

    (三)发行人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对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法律
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
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与收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该章程
已经全体发起人签署并于 2015 年 11 月 8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对章程共进行了七次修订。其中,2020 年 6 月 2 日,发行
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但公司未及
时就该次公司章程修订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该次章程修订的内容重新予以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历次修改均已
履行或补正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具备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


                                 3-3-1-31
                                                                 法律意见书


须载明的事项,其制订已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拟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重大不一致的条款,亦不存在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来历次修改已履行或
补正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按有关
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拟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不
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经核查,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
策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3-3-1-32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和决策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核心人员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
杨年松一直在公司任职,未发生变动,最近两年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
为 3 人,变动人数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较小,其变动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
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的职权范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33
                                                              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政补贴均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为依据,
所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合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披露的税务违规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受到有关税务机关
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
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经营活动不会产生环境污染物,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或登记。发行人现有业务符合环境保
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环保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报告期内不存在
                                 3-3-1-34
                                                                     法律意见书


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法有
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现有产品及服务符合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AIoT 基础
平台开发项目、营销系统开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

      1. 经核查,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时间      备案单位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   2020-440000-65-                黄埔区发展和
  1                                                 2020.03.24
                 级项目              03-016483                   改革局备案
                                  2020-440112-65-                黄埔区发展和
  2       AIoT 基础平台开发项目                     2020.03.23
                                     03-016465                   改革局备案
                                  2020-440112-65-                黄埔区发展和
  3         营销系统开发项目                        2020.03.23
                                     03-016513                   改革局备案

  4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3-1-35
                                                                   法律意见书


    (三)募集资金项目及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
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
性、实施方案作出有效决议,同时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专用账户中;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通过子公司实施,不与关
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合作实施,其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具有明确用途;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
用账户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并已按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存在
导致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和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税务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0 年 3 月 19 日,国家税务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简易)》(红谷税简罚[2020]194 号),江西分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注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 300 元罚款。根

                                   3-3-1-36
                                                                  法律意见书


据发行人提供的凭证,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西分公司的罚款金额较低且不属于情节严重
情形,因此,江西分公司的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兼总经理林山驰曾协助“王某甲受贿案”进行调查,
接受办案人员的问询并说明具体情况。“王某甲受贿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根据(2019)桂 132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在 2014 年春节前至 2016 年春节前,王某甲分两次收受林山
驰送给的现金共计 7 万元。

    2021 年 2 月 23 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长兴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
明》(编号为:穗公田证字[2021]1973 号),林山驰自出生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期
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

    经本所律师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发函,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0 年 4 月 8 日
回函确认,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未就“王某甲受贿案”对林山驰进行过立案侦查,
也未提起公诉,林山驰在该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续也并无计划对其进行
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董监高人员与该案件无关联,
不会因此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




                                  3-3-1-37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向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发函,来宾市监察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回函确认,来宾市监察委员会未就“王某甲受贿案”对林山驰进行过立案侦查,
也未提起公诉,后续也并无计划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
董监高人员与该案件无关联,不会因此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

    2018 年 4 月,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业务经营的反腐败管理,制定了《反腐败管
理制度》,该制度对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禁止行贿,禁止商业贿赂、禁止
非法侵占及挪用公司财务等,同时建立预防腐败的承诺及举报机制,设立审计监
察部作为反腐败的监督部门,明确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此外,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均签署了《反腐败承诺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林山驰未因上述行为被检察机关
立案调查,也未被提起公诉,不构成犯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
的任职资格;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董监高人员与该案件无关联,不会因此被
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同时,公司已制定了预防腐败的内控管理制度,并加强了
反腐败的内控管理,加强了员工的反腐败教育;因此,上述违规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的部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
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3-1-38
                                                                  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2016 年 7 月 22 日,经全国股转公司核准,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
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666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18
年 3 月 24 日,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8]1042 号),
同意宏景科技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经核查,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共计受到 1 项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开国税简罚[2017]1169 号),发行人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 3 份被处以 120 元罚款。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丢失发票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被处罚程度轻微,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开具的《涉税征信情况》,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除上述税收违法违章情况外无其他税收违法违章情况,据此,
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之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或被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及终止挂牌程序均合法合规,
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之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或被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3-3-1-39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
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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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张启祥




                                                       年    月   日




                               3-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