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2-10-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二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反馈意见落实函》第 1 题:相关诉讼情况 .................................................... 6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下发的“审核函
〔2021〕010895 号”《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以及公司补半年报更新事宜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就深交所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1〕


                                                        2
                                                                  法律意见书


011203 号”《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就
深交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10041 号”《关于宏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就深交所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下发
的《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
单》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就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
或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报告期期末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之日期间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交所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10421 号”《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现本所就《反馈意
见落实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
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
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
一致。




                                     3
                                                                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
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
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
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4
                                                               法律意见书


充法律意见书(五)》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有差
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列
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
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
                                                               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落实函》第 1 题:相关诉讼情况

    公开材料显示,发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涉及两起未决诉讼:一起因买卖合同纠
纷,发行人被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开庭审理;另一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行人被中国人民解
放军南部战区军事运输投送调度中心广州军事代表室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开庭审理。

    请发行人说明披露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与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0 年 3 月,发行人因中山新大陆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项目向深圳市金宏威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威”)采购一批设备。2020 年 12 月 4 日,
金宏威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共计
48,831.99 元。

   (二)诉讼结果

   2021 年 2 月,金宏威与发行人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发行人向金宏威支付
和解款合计 38,524 元,金宏威在收到全部和解款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全部了结,金宏威不再就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2021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向金宏威支付了和解款 38,524 元。

   2021 年 2 月 19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粤 0112 民初
1151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金宏威撤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发行人与金宏威已达成和
解,发行人已实际向金宏威支付和解款,且该案件已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裁
定准许撤诉结案,因而,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运输投送调度中心广州军事代表室之


                                       6
                                                                   法律意见书


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28 日,经评审小组评定,发行人为广航军代处信息化建设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 3,480,000 元。2010 年 7 月
14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现已合并为中国人民解
放军南部战区军事运输投送调度中心广州军事代表室,以下简称:“军代室”)
与发行人签订《广航军代处信息化建设工程合同书》,合同金额为:3,480,000 元。
2010 年 9 月 8 日,军代室与发行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增加造价 79,735.20
元。因此,该项目总金额为 3,559,735.20 元。

   截至 2011 年 4 月,该项目已由发行人实施完毕并由军代室完成验收;截至
2013 年 1 月,发行人与军代室就该项目已完成结算并收到项目全部回款,双方
之间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二)诉讼情况

   根据对军代室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访谈确认,因军代室对早期项目结算需要
项目审计报告,但该项目发生时间较早,未取得审计报告无法结算,因而,军代
室于 2021 年 6 月以部队工程项目应经审计后才能结算但该项目未经审计为由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按照审计结论
进行结算;除起诉发行人以外,军代室就部分其他未经审计的项目也发起了诉讼。

   2021 年 9 月 14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 “(2021)粤 0104
民初 3209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军代室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单据并配合审
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军代室的诉讼请求。军代室未在
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前述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此外,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因该项目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而被立案调查或要求配合
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因此被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航军代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由发行人通过招


                                      7
                                                             法律意见书


投标方式承接,发行人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完成项目结算并实际支付完
毕;军代室以项目未经审计为由起诉发行人系因军代室内部项目结算需要,同期
军代室也就其他部分未经审计的项目发起诉讼,发行人与军代室的上述纠纷案件
已由生效判决认定军代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诉讼请求已被依法
驳回;此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该项
目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而被立案调查或被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的情
况,也不存在因此被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发行
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1. 关于发行人与金宏威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取得并查阅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资料及法院传票;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金宏威签署的《和解协议》及和解款支付银行回
单;

    (3)取得并查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 关于发行人与军代室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取得并查阅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法院传票;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

    (3)取得并查阅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取得并查阅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5)取得并查阅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及支付凭证;

    (6)对军代室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访谈,了解发行人被起诉的原因和背景
等;

    (7)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8)查阅发行人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8
                                                              法律意见书


    (9)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查询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涉诉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与金宏威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发行人与金宏威已
达成和解,发行人已实际向金宏威支付和解款,且该案件已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案,因而,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广航军代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由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发行人
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完成项目结算并实际支付完毕;军代室以项目未经
审计为由起诉发行人系因军代室内部项目结算需要,同期军代室也就其他未经审
计的项目发起诉讼,发行人与军代室的上述纠纷案件已由生效判决认定军代室的
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诉讼请求已被依法驳回;此外,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该项目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情形而被立案调查或被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因此被追究行政、
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张启祥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