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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11-10  

                        股票简称:宏景科技                                      股票代码:301396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lory View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2 区第七层 701、702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
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公司
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
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东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不等,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2,844,9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1,379,493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1,667,12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宏景科技所
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
市盈率为 43.60 倍。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1 年   2021 年
                                                       T-4 日股
                       2021 年扣非前   2021 年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票收盘价
                       EPS(元/股)    EPS(元/股)                静态市    静态市
                                                       (元/股)
                                                                     盈率     盈率
恒锋信息   300605.SZ      0.2860            0.2547      13.41       46.88     52.66
银江技术   300020.SZ      0.1509            0.1169       6.74       44.66     57.67
 天亿马    301178.SZ      0.8438            0.7876      29.45       34.90     37.39
佳都科技   600728.SH      0.1787            0.1670       6.08       34.03     36.40
                           平均值                                   40.12     46.0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T-4)。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40.1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5.1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3.60 倍,超出幅度为 3.49%,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6.03 倍,存在发
行人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3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
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
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 2022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
位,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
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
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
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的“第四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对信息化与智能
化的投资呈较快增长态势,为智慧城市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总体环境。面对
良好的行业前景,较高的行业利润,更多企业选择进入智慧城市行业,行业竞争
愈发激烈,对智慧城市行业内企业的技术、资质、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
越高。若公司不能维持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提升现有资质,发挥技术、经验等方
面优势迅速做大做强,则将面临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二)营业区域集中的风险

                                   4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其中来自于广东省的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86%、78.38%、80.49%、92.60%,来自于广西壮族自
治区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52%、13.90%、7.74%、3.31%,上述两
个区域收入合计占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38%、92.28%、
88.23%、95.92%,公司存在营业区域集中的风险。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广
东、广西地区以外的业务仍处于开拓期,未来若以广东为核心的华南地区的智慧
城市投资需求下降或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可能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人员数
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在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落地实
施,公司总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水平的扩大、资产规模的提升、人员
的增加以及新的办事机构的设立都会使得公司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趋于复杂。若
不能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会给公司经
营管理战略的顺利推进带来风险。

    (四)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和收入来源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通常实行预算管理和集中采购制度,项目的采购实施一般集中
在年中及下半年,验收结算一般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公司每年上半年
特别是一季度项目完成量较少,收入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实现,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下半年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1.48%、87.12%及
73.32%。因此,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7,393.64 万元、27,315.67
万元、33,391.43 万元、37,764.4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77%、33.65%、
35.96%、43.09%。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比较高,且金额快速增长。随着公
司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营业收入也快速增长,应收账款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加。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旅游项目客户、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为 4,267.12 万元、3,530.55 万元,其中民营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63.66
                                    5
万元、2,238.12 万元,民营旅游项目客户、民营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
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13%、4.48%。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旅游项目客户、房地产客户的应收账款未回款
账面价值分别为 3,012.07 万元、2,224.27 万元,其中民营旅游、民营房地产客户
的应收账款未回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82.65 万元、1,257.73 万元,占最近一年净
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57%、14.44%。截至目前,发行人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
回款状况良好,对于主要欠款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中资金较为紧张、回款风险
较大的奥园集团、宝能集团、惠州狮子城文化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存在坏账风险的项目,发行人已足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整体来看,发行人
主要房地产、旅游项目客户经营具有持续性,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收造成的不
利影响相对较小,房地产调控政策、疫情影响目前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但是,若发行人主要房地产客户之后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旅游
项目受到疫情影响而出现不能偿付或延期偿付的情形,将会加大发行人的资金压
力甚至产生坏账,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性、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
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AIoT 基础平台
开发项目、营销系统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选择充分考虑了今后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市场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及公司自身的发展规划及技术、市
场、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是经过公司多次论证而最终确定的。若在上述项目
的实施过程中,发生经济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利情况,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未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营运资金不足引致的风险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该类业务对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
较高。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需要垫付各项采购款、人员薪酬、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而在项目验收、结算前收到的款项通常不足以完全覆盖其垫
付的款项,因此公司持续开拓、实施项目,须持有足够的营运资金。

    此外,由于公司存在业绩季节性特征,因此在前三季度特别是上半年,公司

                                     6
的项目回款较少,但公司仍需支付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公司在前三季度营
运资金较少,年末客户集中回款后营运资金会增加。

    上述特点导致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2019 至 2021 年,公司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1,970.77 万元、3,283.21 万元和 1,368.55 万元。若公司不能持
续保有足够的业务开拓、实施所需的营运资金,则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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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2〕1325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7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宏景科技”,证券代码 “30139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2,844,900 股,其中 21,667,12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
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
                                     8
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宏景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39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1,379,493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844,9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667,12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9,712,36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

                                       9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77,772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本比例(%)
             欧阳华               33,054,840           36.17   2025 年 11 月 11 日
             林山驰                5,666,544            6.20   2023 年 11 月 11 日
             慧景投资              5,246,800            5.74   2025 年 11 月 11 日
             许驰                  4,722,120            5.17   2023 年 11 月 11 日
             丁金位                2,761,473            3.02   2023 年 11 月 11 日
             粤科共赢              2,453,988            2.69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弘图文化              2,453,988            2.69   2023 年 11 月 11 日
首 次 公     庄贤才                2,361,060            2.58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开 发 行
             长晟智能              2,147,766            2.35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前 已 发
行股份       靖烨投资              2,147,766            2.35   2023 年 11 月 11 日
             杨年松                1,416,636            1.55   2023 年 11 月 11 日
             中海汇金              1,073,883            1.18   2023 年 11 月 11 日
             福州启浦              1,073,883            1.18   2023 年 11 月 11 日
             暴风投资                800,000            0.88   2023 年 11 月 11 日
             蚁米金信                769,231            0.84   2023 年 11 月 11 日
             蚁米凯得                384,615            0.42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小计   68,534,593           75.00            -

首 次   公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0,587,628           11.59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开 发   行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177,772            1.29   2023 年 5 月 11 日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网上发行股份         11,079,500           12.12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股份                       小计   22,844,900           25.00            -
                    合计          91,379,493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


                                    10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9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325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
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137.9493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284.49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
审字[2022]2100059044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158.24 万元和 8,126.8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11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
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12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lory View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853.459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欧阳华
      成立日期        1997 年 03 月 07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2 区第七层
        住所
                      701、702 单元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
                      程服务;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
                      术研究、开发;五金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通信工程设计服务;仪器仪表批发;
                      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工程技术
                      咨询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水处理安装
                      服务;隔声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办公
                      设备租赁服务;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金属制品
                      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绝
                      缘装置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
                      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服务;建筑工
                      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打字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
      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及信号设备的安装;卫生洁具零售;软件零售;电工器
                      材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软件开发;
                      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火灾报警系统
                      工程服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计
                      算机零售;通讯终端设备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办公设
                      备耗材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起重设
                      备安装服务;广播设备及其配件批发;通信设备零售;涂料零售;
                      金属装饰材料零售;家具零售;装饰石材零售;建筑物空调设备、
                      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工器材的
                      批发;室内装饰、设计;软件批发;广播电视卫星设备批发;建
                      筑劳务分包;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办公设备批发;建筑物采暖系
                      统安装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装修用玻璃零售;机电设
                      备安装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产品批发;保安监控及防
                      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电气机械设备销
                      售;电线、电缆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
                      灯具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增值电信服务


                                        13
                                   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客户,在智慧民生、城市综合管理、
                主营业务           智慧园区三大领域提供包括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
                                   慧楼宇、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规定,结合公司所从事主营业务,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I65 类“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           510663
                联系电话           020-32211688
                  传真             020-32210788
               互联网地址          http://www.gloryview.com
                电子邮箱           investor@gloryview.com
               董事会秘书          许驰(020-8201814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例(%)    情况
                                                              通过慧景投
                             2021.10.30-2024                    资持有
1    欧阳华     董事长                           3,305.4840                  3,600.2571        52.53    无
                                  .10.30                      294.7731 万
                                                                  股
                                  董事:
                             2021.10.30-2024
2    林山驰   董事、总经理   .10.30;总经理:     566.6544         -          566.6544          8.27    无
                             2021.11.11-2024.
                                   11.10
                                  董事:
                             2021.10.30-2024
              董事、副总经
                              .10.30;副总经
3    许驰     理、董事会秘                        472.2120         -          472.2120          6.89    无
                             理、董事会秘书:
                    书
                             2021.11.11-2024.
                                   11.10
                                  董事:
                             2021.10.30-2024
              董事、副总经    .10.30;副总经
4    庄贤才                                       236.1060         -          236.1060          3.45    无
                  理                理:
                             2021.11.11-2024.
                                   11.10
                                  董事:
                             2021.10.30-2024                  通过慧景投
              董事、副总经
5    杨年松                   .10.30;副总经      141.6636      资持有        146.9105          2.14    无
                  理
                                    理:                      5.2469 万股
                             2021.11.11-2024.
                                                     14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例(%)    情况
                                11.10
                           2021.10.30-2024
6    马晓毅      董事                                   -        -                  -            -    无
                                .10.30
                           2021.10.30-2024
7    黄文锋    独立董事                                 -        -                  -            -    无
                                .10.30
                           2021.10.30-2024
8    刘桂雄    独立董事                                 -        -                  -            -    无
                                .10.30
                           2021.10.30-2024
9    吴静      独立董事                                 -        -                  -            -    无
                                .10.30
                                                            通过慧景投
                           2021.10.30-2024
10   熊俊辉   监事会主席                                -     资持有           7.8179         0.11    无
                                .10.30
                                                            7.8179 万股
                           2021.10.30-2024
11   欧梅        监事                                   -        -                  -                 无
                                .10.30
                                                            通过慧景投
              职工代表监   2021.10.30-2024
12   李相国                                             -      资持有          3.8827         0.06    无
                  事            .10.30
                                                            3.8827 万股
                                                            通过慧景投
                           2021.11.11-2024.
13   陈志雄    副总经理                                 -      资持有          2.6235         0.04    无
                                11.10
                                                            2.6235 万股
                                                            通过慧景投
                           2021.11.11-2024.
14   吴贤飞    副总经理                                 -      资持有         51.9972         0.76    无
                                11.10
                                                            51.9972 万股
                           2021.11.11-2024.
15   夏明      财务总监                                 -        -                  -            -    无
                                11.10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欧阳华直接持有公司 3,305.48 万股,持股比例为 48.23%,并
         通过慧景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24.68 万股,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为 7.66%,合计控
         制的股份比例为 55.8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的简历如下:

              欧阳华: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现
         任公司董事长。1980 年 9 月至 1995 年 2 月任汕头市委二秘科科长;1995 年 2 月
         至 1997 年 2 月任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宏景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广东宏景、宏景
         科技董事长。


                                                   15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慧景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除该员工持股平
台,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权数量及行权安排等
事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慧景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24.68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 7.66%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0225329L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 101 号 1628 房(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欧阳华
出资总额                   5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5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无具体经营业务,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业务的关系

    慧景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的任
职等情况如下:



                                         16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工作岗位
                                 (万元)

 1       欧阳华     普通合伙人     280.920      56.1840%         宏景科技董事长

 2       吴贤飞     有限合伙人      49.550       9.9100%        宏景科技副总经理

 3       徐安成     有限合伙人      12.390       2.4780%     宏景科技电子政务部总监

 4       魏晓斌     有限合伙人       9.910       1.9820%        宏景大数据副院长

 5       何   恩    有限合伙人       9.910       1.9820%       汕头分公司副总经理

 6       方   晓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汕头分公司行政部办公室主任

 7       苏   旭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宏景科技智慧园区事业部总监

                                                         已离职,原宏景科技财务总监兼
 8       李晓妮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董事会秘书,2015 年 6 月-2020
                                                             年 11 月任职于宏景科技

 9       熊俊辉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宏景科技监事、总经理助理

 10      刘   洋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宏景科技研发中心总监

                                                           宏景科技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
 11      刘放芬     有限合伙人       7.435       1.4870%
                                                                       总监

 12      冯   敏    有限合伙人       6.195       1.2390% 宏景科技智慧民生事业部经理

 13      许丹云     有限合伙人       6.195       1.2390%       宏景科技财务部经理

 14      林博宏     有限合伙人       5.945       1.1890%     宏景科技工程实施部经理

 15      杨年松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0%     宏景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16      李重阳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南宁分公司技术中心经理

 17      吴   淼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汕头分公司总经理

 18      阮琳芳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南宁分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19      沈凯彬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宏景科技智慧民生事业部经理

 20      李松盛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宏景科技工程实施部总监

 21      蔡金安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汕头分公司副总经理

                                                         未在公司任职,曾为公司外聘的
 22      陈佳实     有限合伙人       4.955       0.9910% 技术顾问,属于为公司做出较大
                                                               贡献的外部人员
                                                           南宁分公司智慧民生事业部副
 23      苏   毅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经理

 24      黄周峰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宏景科技技术中心副经理

                                           17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工作岗位
                                             (万元)

       25          胡     新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宏景科技工程服务部经理

                                                                         炫华科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26          邓美菊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事、经理、行政部主任

       27          谢先富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宏景科技研发中心副总监

                                                                       宏景科技监事、研发中心副经理、
       28          李相国      有限合伙人         3.715      0.7430%
                                                                                 前端工程师
                                                                         宏景科技城市综合管理事业部
       29          刘晓东      有限合伙人         2.480      0.4960%
                                                                                   经理

       30          胡俊良      有限合伙人         2.480      0.4960%          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31          陈志雄      有限合伙人         2.480      0.4960%          宏景科技副总经理

       32          许洁纯      有限合伙人         2.480      0.4960%          宏景科技采购部总监

       33          麦育锋      有限合伙人         2.480      0.4960%      宏景科技技术应用小组总监

              合     计          ——          500.000       100.00%                  ——

             慧景投资系公司员工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
     集资金,其资产和事务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和
     事务进行管理,慧景投资不属于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慧景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欧阳华              33,054,840        48.23%       33,054,840           36.1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林山驰               5,666,544         8.27%        5,666,544           6.2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慧景投资             5,246,800         7.66%        5,246,800           5.74%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许驰                 4,722,120         6.89%        4,722,120           5.17%
                                                                                             锁定 12 个月


                                                       18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5      丁金位            2,761,473         4.03%           2,761,473         3.0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粤科共赢          2,453,988         3.58%           2,453,988         2.6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弘图文化          2,453,988         3.58%           2,453,988         2.6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庄贤才            2,361,060         3.45%           2,361,060         2.5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长晟智能          2,147,766         3.13%           2,147,766         2.3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靖烨投资          2,147,766         3.13%           2,147,766         2.3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1     杨年松            1,416,636         2.07%           1,416,636         1.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中海汇金          1,073,883         1.57%           1,073,883         1.1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3     福州启浦          1,073,883         1.57%           1,073,883         1.1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4     暴风投资           800,000          1.17%            800,000          0.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5     蚁米金信           769,231          1.12%            769,231          0.8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6     蚁米凯得           384,615          0.56%            384,615          0.42%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7                                  -                -    1,177,772          1.29%
        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68,534,593       100.00%          69,712,365        76.2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上发行无限
 1                                   -                -    11,079,500        12.12%   无限售期限
        售股份
        网下发行无限
 2                                   -                -    10,587,628        11.59%   无限售期限
        售股份
         小计                        -                -    21,667,128        23.71%   -
         合计           68,534,593       100.00%           91,379,493    1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
     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5,953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19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欧阳华                         33,054,840      36.1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林山驰                          5,666,544       6.20%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慧景投资                        5,246,800       5.74%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许驰                            4,722,120       5.1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丁金位                          2,761,473       3.0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粤科共赢                        2,453,988       2.6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弘图文化                        2,453,988       2.6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      庄贤才                          2,361,060       2.5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9      靖烨投资                        2,147,766       2.3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长晟智能                        2,147,766       2.35%
                                                                12 个月
                 合计                  63,016,345     68.96%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情况。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284.49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40.1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33.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31.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
算);

    (三)45.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41.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3.0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
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1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战略
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
股数的差额 114.224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
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1,633.44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
发行数量为 651.0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95.66884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 20%(向上
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56.9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1,107.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76.5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51.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97982199%,申购倍数为 5,050.95916 倍。

    根据《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925,59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53,901 股。网
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1,765,4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153,901 股,包销金额为 6,176,047.13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6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676.58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1000590495 号”《验资报告》。
                                   22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9,958.9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7,921.7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969.81
   3                     律师费用                                        561.3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13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4.96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3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81,717.6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23 元/股(根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6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9 年-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2]21000590440 号)。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
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审阅)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敬请
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前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
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89,186.84            90,630.99              -1.59
    流动负债(万元)                44,244.22            53,202.58             -16.84
     总资产(万元)                 91,429.49            92,869.40              -1.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23%                58.77%     -4.55 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                 54.12%                57.77%     -3.65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41,972.71            39,176.21               7.14
      权益(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6.12                  5.72              6.99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41,350.00            31,496.18              31.29
    营业利润(万元)                 3,009.08              1,654.78             81.84
    利润总额(万元)                 3,259.68              1,937.76             68.2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61.93              1,753.18             63.24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2,452.83              1,414.82             73.37
          元)

                                        2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2                0.26            61.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6                0.21            71.43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05%               5.61%    1.44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6.04%               4.53%    1.51 个百分点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1,177.12          -18,905.73               -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09               -2.76               -
      量净额(元)
注: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2、因
本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
财务数据为负值,未列示变动比率。

二、2022 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2022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资产为 89,186.84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59%,资
产总额为 91,429.49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55%。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末流动资产
和资产总额均较上年末略有减少,主要系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季节性因素,收入确
认和项目回款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而货款支付未集中在第四季度,使发行人存
货、应收账款增加额不及货币资金的减少额所致。

    2022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 44,244.22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6.84%,主
要系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支付较多货款,使应付账款有所减少所致。

    2022 年 9 月末,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以及合并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末减
少 4.55 个百分点以及 3.65 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 2022 年 1-9 月支付较多货款,
应付账款有所减少带动负债总额有所减少所致。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41,972.71 万元,归
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6.12 元/股,较上年末分别增长 7.14%、
6.99%,主要系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持续盈利,未分配利润有所增加所致。

    (二)经营成果分析

    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季节性因素,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要

                                       25
集中在第四季度实现。2022 年 1-9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1.29%,营业利
润同比增长 81.8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68.2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
比增长 63.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73.37%,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 61.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同比增长 71.4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增长 1.44 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增长 1.51 个百分点,主要系发行人业务
拓展良好,2022 年 1-9 月较去年同期经营规模有所扩大,带动利润水平有所提升
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22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177.12 万元以及-3.09 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系
公司本年支付的上期末企业所得税以及年终奖有所增加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有
所增加所致。

    (四)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409.10 万元,主
要系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
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增长,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
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基于已有订单数据以及相关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公司 2022 年度的业绩预计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84,500.00-92,000.00   73,078.72    15.63%-25.89%


                                     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9,600.00-10,410.00      8,814.40      8.91%-18.10%
        利润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
                           8,950.00-9,760.00      8,126.82     10.13%-20.10%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 2022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84,500.00 万元至 92,000.00 万元,预计较 2021
年增加 15.63%至 25.89%;公司 2022 年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600.00 万元至 10,410.00 万元,预计较 2021 年增加 8.91%至 18.10%;公司 2022
年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950.00 万元至
9,760.00 万元,预计较 2021 年增加 10.13%至 20.10%,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较 2021 年均有所增长。

    上述 2022 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业绩承诺。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              636676247916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391190100100150649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120906828510205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77900188000225313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822100788011000020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


                                       28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威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

    电话:021-60156666

    传真:021-60156733

    保荐代表人:岳亚兰、李泽明

    项目协办人:林剑骁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银龙、张福生、郑灶顺、张博文、吴楚凡

    联系人:岳亚兰、李泽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华兴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华兴
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岳亚
兰、李泽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下:

    保荐代表人岳亚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岳亚兰,女,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30
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任华兴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曾
负责或参与完成了盈峰环境、广和通等再融资项目,以及上风高科、海格通信、
盈峰环境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瀚蓝环境公司债发行项目,在股权再融资、并购
重组、公司债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岳亚兰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李泽明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泽明,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现任华兴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大湾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投行内核委员。曾负
责或参与完成了盛讯达、星徽精密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以及江西水泥、
宝诚股份、盈峰环境、广和通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渤海租赁、ST 国药、奥飞动
漫、汇冠股份、上风高科、瀚蓝环境、海格通信、盈峰环境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瀚蓝环境公司债发行项目,在 IPO、股权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等业务领域
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李泽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会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1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2
    (6)若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8)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9)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
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1)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慧景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
伙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会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33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予以公告;如本合伙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4)若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7)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
伙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
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
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机构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承诺


                                   34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
伙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的
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
伙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
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
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机构股东靖烨投资承诺

    (1)自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宏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35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3)因宏景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宏景科技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
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公
司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
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5、机构股东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本合伙企业
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的
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36
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
伙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
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
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
年松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7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5)若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8)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
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0)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未担任发行人职务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丁金位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8
    (2)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
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高级管理人员陈志雄、吴贤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5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39
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5)若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8)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
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0)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熊俊辉、李相国承诺
                                   40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4)若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
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41
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实施程序如下:

                                   42
    ①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
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
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
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3)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公司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
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公司累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43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
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
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
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或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董事会将在收到控股股东提交的方
案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该方案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对控股股东增
持方案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4)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
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
票提供资金支持。

    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发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的通知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计
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董事会将在收到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方案之日

                                  44
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该方案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
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如果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或实施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
上限。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
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5)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45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减、扣留
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税后),直至其按本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出现稳定股价方案应当终止
执行的情形。

    ③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
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税后)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或出现稳定股价方案应当终止执行的情形。

    ④如因证券监管法规及上市规则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
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
措施稳定股价。

    2、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①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价达到《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股东大
会做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②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
                                    46
    ③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
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
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④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
关议案投赞成票。

    ④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47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发行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立即停止违
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8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
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慧景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立
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本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
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
提高本公司盈利规模;同时,本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加强
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49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方占用或挪用。

    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
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
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
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
进行了细化。前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
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
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得到保护。

    (4)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更为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和优
化组织架构以保证适应研发提升、产能扩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管理需求,完善
和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保证公司高质量的扩张。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
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
员工积极性、创造力和潜在动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50
    (3)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如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人采取的监管措施,如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直接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将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同意将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如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自
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人采取的监管措施,
如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51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
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
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
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构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52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
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7、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53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4
    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0、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1、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时,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
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55
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发行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立即停止违
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56
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
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
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
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承诺

    (1)本公司已对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进行
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6、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57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承诺: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非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发行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及
相关承诺函的内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58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非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
承诺函的内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发行人有权扣减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工资薪
酬(税后)用于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同时,在本人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前,本人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
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59
    (1)非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
承诺函的内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发行人有权扣减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
及工资薪酬/津贴(税后)用于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同时,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在本人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前,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
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其他股东的承诺

    (1)非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60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向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本合伙企业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法
律规定及相关承诺函的内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发行人有权扣减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
分红用于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同时,在本合伙企业履行前述赔偿义务前,本合伙
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如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如下:

    “1、除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
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承诺人”)不存在从事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
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承诺人今后也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从事与宏
景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未来承诺人所从事业务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承诺人
将根据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自身情况及意愿,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的情
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由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收购承诺人控制的与宏景科
技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承诺人在限定时间内将与宏

                                   61
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如承诺人在现有资产及业务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
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承诺人将授予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对该等资
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

    3、承诺人不会向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构成业务竞争的其他企业、组织、
机构和个人提供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
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承诺人不利用对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及所持有的宏景科技的股
份,从事或参与任何有损于宏景科技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本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
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6、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宏景科技或其他股东受到直接损失,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宏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
业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地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
漏;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
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
前述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

    4、如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前述人员/本合伙企业控
                                    62
制的其他企业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与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本
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前述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宏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
制度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议、执行关联交易回避的规
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规范前述关联交易行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
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景
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宏景科技及其子公
司输送利益;

    5、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前述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
转移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不要求宏景科技及其
子公司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6、如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合伙企业及前述人员/本合伙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宏景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
事、高级管理人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公司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与全部正式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公司符合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若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
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
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代公司及时、无条件、
                                   63
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
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
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租赁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如下:

    1、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部分
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情形。如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在本次
发行并上市前所承租物业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未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该
等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基建
费、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就租赁房产与各出租方签署有效的租赁
合同,相关租赁手续合法合规;在租赁期间,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均能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如因租赁房产事宜与出租方产生纠
纷或争议,影响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任何经济
损失的,本人将全额予以补偿。

    3、如因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租赁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或因土
地被征收等其他因素导致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的土地、房产无
法继续使用,从而影响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
将协助公司寻找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
求,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4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
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
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65
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66
(本页无正文,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