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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2-13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
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生产、
研发、品质、人力资源、行政等工作;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协助总经理分管财
务相关工作。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
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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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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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于 30 日前向董
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对聘任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
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年度计划,决定对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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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用工计划决定公司的定员和人员结构,杜
绝冗员和人浮于事的现象,以提高工作效率;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十二)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对公司法人财产处置和固
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四)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按照合理和充分利用已有资源
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力量等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的
调整、组合作出决定;

    (十五)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
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
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董事长同意,总经理有权指定副
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务,公司亦可经董事会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
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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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基本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全权负责;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凡须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
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经营班
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
原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作出
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作出最终决定,经理班子的其他成员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及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定
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公司
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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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
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每月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会议由总经理
或其授权人主持。在下列情形下,总经理可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为提高办公会的工作效率,办公会应实行“会前提交议案,避免临时动议”,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前 1 天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对于重要的议题,应至少提前 2 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

   (三)遇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事后须及时在办公会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固定人员有总经理和记录员;

   (二)根据会议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人员。

   上述人员因工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
经理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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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

   (一)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
文件的,记录人要将会议纪要发给与会人员,征求其意见,经确定后才能形成会
议纪要。

   (二)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经总经理签发后(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后一
周内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对需要向董事会报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会议的议
题、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的要点、记录人、会议记录员签字等内容。

    (四)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
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在公司正式公布前
不得擅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议定事项和有关信息。

   (五)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
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
织考核。公司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及其
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司重大合同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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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及投资、财务、销
售、生产等经营管理工作。

    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
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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